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限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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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限怎麼辦?

黃某因故向好友曹某借款10萬元,寫有借條一張,並註明是無息借款。一年後,曹某因急需一筆現金投資、經營,便持借條要求黃某償還10萬元借款。黃某則以借條上未明確還款期限爲由,多次拖延不還。那麼,借款合同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的,該如何確定還款期限?

【法律解析】

履行期限屬合同的非必要條款。根據法律規定,缺少該條款並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對非必要條款未作約定的,可依照法律規定推定其內容可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協商確定。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以必要的準備時間。”《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即是說,該借款合同的還款期限應當自曹某要求黃某償還借款時起算。至於利息,由於曹某、黃某之間在簽訂借款合同借條上明確約定是“無息借款”,因此在還款期限到來之前,黃某均可不支付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的規定,曹某有權要求黃某償付催告後的利息。

【法條鏈接】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以必要的準備時間。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 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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