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會館合夥經營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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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會館合夥經營合同 篇1

合作合同

瑜伽會館合夥經營合同(精選3篇)

訂立合同各合夥人:

甲方:姓名,性別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姓名,性別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甲、乙、丙三方本着互惠互利、互諒互讓的原則,經過三方友好協商,乙、丙兩方通過投資合股的方式加入甲方在開辦的瑜伽會館,並在將來成立瑜伽有限公司,爲了長期友好合作和經濟合作,三方達成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股經營宗旨  精誠團結,共同發展。

第二條合股經營項目和範圍  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的項目和範圍;共同經營艾柳瑜伽品牌,法人代表:

第三條合股經營期限  合股經營期限爲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總股本:店、店、店三店共計投資萬。

合股經營期間各合股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同終止時,各合股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2.股權分配:經協商,決定甲方爲控股方,股權佔總股份的34%,投資金額  爲萬元;乙方爲參股方,股權佔總股本的33%,投資金額爲萬元;丙方爲參股方,股權佔總股本的33%,投資金額爲萬元。利潤分配及後續投入均以此爲依據。

3.入股形式:甲乙丙三方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形式和現金形式注入;該店的所有權歸三方共同擁有。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總則:瑜伽一切的盈利,虧損,賠償按股份比例來分配與承擔。

1.盈餘分配:每月16號進行一次覈算,按比例以現金方式分配;三方可協商留盈利的20%備用資金用於發展瑜伽事業;當備用資金超過2萬元時,則將超出部分按股份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股債務先由合股財產償還,合股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股人的`合股協議爲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合股、退股

1.合股:

①需承認本協議;

②需經全體合股人同意;

③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

④隨着艾柳瑜伽的成長和壯大,艾柳瑜伽股東的股份不發生變化。

2.退股:

①在合作期間雙方在兩年之內不得撤股或轉讓,兩年內撤股,淨身出戶;轉讓不予承認;  兩年後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  經營狀況良好的前提下,艾柳瑜伽合股期足兩年後退股,在退股時按原  始入股股份的70%實施,三年則80%,四年則90%,五年則100%。瑜伽經營有困難時任意一方不得提出退股。

②如有一方強行對方撤股,結算之日必須返還對方投資本金及股份該得  利潤;

③退股需提前三個月告知其他合股人並經全體合股人同意;

④退股後以退股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股給合股人造成損失的,在視爲無效的同時  還要給予賠償;

⑥如股東沒有違反合作規則,任何一方沒有權力要求另一方退股。

第七條合股負責人及其他合股人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爲合股負責人。

其權限是:

①提出和制定合股事業的發展方向和實施策略;

②提名、任務日常經營管理的幹部人選;

③制定和提出主要的管理制度;

④制定和提出各項主要經濟政策;

⑤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合股人會議;

⑥對合股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主外)

2.乙方的權利:

①參予合股事業的管理;

②聽取合股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③檢查合股帳冊及經營情況;

④共同決定合股重大事項(重大投資決策,重大政策調整,發展方向的確立,重大人事的表決)。

(主內)

3.丙方的權利:

①參予合股事業的管理;

②聽取合股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③檢查合股帳冊及經營情況;

④共同決定合股重大事項(重大投資決策,重大政策調整,發展方向的確立,重大人事的表決)。

(主內)

4.合股人的義務:

①維護共同的利益,宣傳合股事業;

②努力奮鬥,全力以赴,共創合股財富;

③服從各項決議,帶頭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起表率作用;

④以誠相待,求大同存小異。

第八條財務管理

1.在瑜伽當職的股東或股東代表實行工資制,股東在上班期間給予統一制定的工資標準統一支付工資:

甲方:

乙方:

丙方:

2.統一財務支出,一方因公事支出必須經另一方股東或股東代表簽字確認方可憑票實報實銷;私事費用、私人開支、其它股東或股東代表不知情的公事相關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公事報銷、進、銷、存、所有相關業務收入、支出費用做帳必須憑原始單據、憑證方可報銷做帳,帳目必須做到日帳日清,以備股東隨時查閱;股東一日對帳目一小查,一週一盤帳,一月一結算、分紅。

3.有關艾柳瑜伽發展性決策、大的財務動用,必須經三方最高直接股東協商決定同意並簽字認可方可有效執行;在分紅之前如一方股東私人有急事要借用帳上的錢款,必須經另一位直接股東同意簽字認可,方可有效借用帳上的錢款;但總借款額度不得超過總餘額的5%,否則不允許借用帳上的錢款;以免瑜伽館  發生資金週轉不開的事情,(如果三方股東都要急用錢經商議三方股東同意並不影響瑜伽館正常營運也可以適當分紅);

4.瑜伽經營盈利則按股東實際持有股份來分紅;  瑜伽經營虧損則按股東實際持有股份來承擔虧損金額及相應責任;瑜伽全體股東每個月16號對館內財務狀況及帳上現金、現金流、備用金進行一次盤點,如有誤差管理相關事務的股東或股東代表全全承單誤差部分;

5.如艾柳瑜伽發展需要、或融資新增股東必須經原創三方股東協商簽字方可執行,有關艾柳瑜伽發展性決策、大的財務動用必須經過股東大會通過,股東大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通過決議,方可執行,否則視爲無效處理;

6.艾柳瑜伽已成立,在管理方面大家齊心協力,每位股東都有這個責任和義務,對於經濟方面經三方股東商議,由甲方的名義對艾柳瑜伽相關證件及硬件註冊、銀行帳號開戶,管理所有現金、備用金及銀行開戶帳號密碼。

負責做好現金流水帳,並負責財務、採購事宜,及管理瑜伽館的全面運作及銷售工作;負責保管瑜伽館所有財務進出單據、報銷單據、員工工資等帳務必須經三位原始股東進行審覈簽字方可有效做帳。

所有賬單須經其餘兩方股東認可,並給其複印件。

第九條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股人同意,禁止任何合股人私自以合股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股人,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股人在本地區經營與合股競爭的業務。

3.針對個人言行違背合股事業,干擾合股經營的正常秩序。

4.合股人禁止在合同期內私自開別的店面,如果獨立經營開店需撤股,且不得在本店附近區域開店,不得帶走本店的客人。

5.股東無責任感,帶頭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5.如合股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股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條合股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股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夥期屆滿;

②全體合股人同意終止合股關係;

③合股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股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股終止後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進行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

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股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股人出資多少,先以合股共同財產償還,合股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股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一條糾紛的解決  合股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股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

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二條本協議由全體合股人簽約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股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

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合股人:__________(按手印)  合股人:____________(按手印)  合股人:____________(按手印)

簽約日期:年月日

瑜伽會館合夥經營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甲、乙 二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裝飾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優勢,勞動力優勢,貨源優勢,合夥經營裝飾公司,使合夥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共同奮鬥,共創輝煌!

第二條 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

合夥經營的公司名字:監利縣合創美家裝飾有限公司

經營場所位於:監利縣容城鎮教育巷九號 ,面積:約150平方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經營項目爲:室內裝飾裝潢

第四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20xx年,20xx年3月19日起,至20xx年3月19日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劉劍(姓名)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50000.00元。 乙方劉忠平(姓名)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50000.00元。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20xx年3月19日以前交齊,由合夥負責人甲方統一保管,其他合夥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100000.00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夥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爲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爲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合夥人出資爲依據,按比例分配。2.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爲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 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

④未經合夥人同意私自出售另類產品時。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甲方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爲:3年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夥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夥債務;

5. 其他公司事務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佔出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同意方可執行;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3. 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二)合夥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爲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 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甲方合夥人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夥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地方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新入夥合同可作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夥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瑜伽會館合夥經營合同 篇3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着互利共贏,團結合作的精神,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 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積累的經營管理經驗和人脈關係,共同經營,使合夥人通過合夥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夥組織名稱、合夥經營項目

合夥組織名稱:

合夥經營項目:

第三條:合夥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合夥組織財產份額分配

各合夥人佔有合夥組織財產份額爲:

第五條:工資、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獎金分配:合夥組織經營期間,各合夥人工資爲。隨着合夥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後,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夥人會議決定。

2、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爲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爲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各合夥人佔有的合夥組織財產份額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3、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

第六條:除名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 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 未履行出資義務;

(3)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組織造成經濟損失;

(4) 執行合夥組織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5) 合夥人有違反本協議第九條之規定的行爲。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 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合夥人退夥後,即視爲放棄其在該合夥組織中佔有的財產份額,並不再參與本年度合夥組織利潤盈餘分配,其他合夥人即自動擁有該財產份額,但不免除其因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二) 合夥組織財產份額的轉讓

合夥期間,未經合夥人書面同意,合夥人不得隨意轉讓其在合夥組織中的 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如經其他合夥人書面同意該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組織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組織的合夥人。

第七條:合夥人會議、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 合夥人會議制度

1.召集:合夥人會議由合夥事務執行人召集和主持,合夥負責人可根 據情況需要決定召開合夥人議;

2.時間:一般情況下每月一次,具體召開時間由合夥負責人根據情況決定;

3.表決權:每個合夥人在合夥人會議中均享有表決權,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重大事項決定應由合夥負責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項:

(1)推舉合夥事務執行人;

(2)增加、減少經營種類,調整、轉換經營項目,擴展業務;

(3)對各合夥人佔有合夥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4)決定合夥組織的內部機構設置和財務收支計劃;

(5)決定合夥組織的經營價格和工資、獎金、福利制度;

(二)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爲合夥事務執行人,其權限爲:

1.召集主持合夥人會議,對合夥組織的重大事項(如擴展業務、調整、轉換經營項目)等享有最後的決定權。

2.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3.根據合夥事務執行人的提名任免合夥組織的業務經理、行政經理、財務經理,並決定其所應享有的報酬;

第八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合夥人的權利:

1. 參加合夥人會議,並對合夥事務的執行進行監督;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其佔有合夥組織財產份額比例或者按本協議的 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 合夥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組織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禁止行爲

(一) 未經本合夥協議或合夥人會議授權,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組 織名義進行業務活動,私自進行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如違反規 定經營,應向本合夥組織支付前兩年內經營所得利潤最高月份利潤(或平均利潤)12倍的違約金;

(三)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 夥企業進行交易,如有違反,交易所得利益歸合夥組織所有,給合夥組織造成的損失應該雙倍賠償;

(四)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 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書面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 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火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 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讓的,其行爲無效,由 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 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 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應先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訴諸法律。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約定; 補充、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 本協議一份四頁,各合夥人各執一份。

(三)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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