啓動延遲退休外資企業集體勞動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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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出臺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發展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

啓動延遲退休外資企業集體勞動合同範本

日立公司(下稱公司)承認日立公司工會(下稱工會)爲公司唯一的工會組織。公司與工會尊重各自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締結如下協議並真誠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職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員均爲工會會員:

1.課長以上以及擔任相當課長以上職務的人員。

2.從事勞動、人事、培訓以及福利工作部門的主任和負責計劃的人員。

3.從事經營信息管理調查工作部門的主任及負責計劃的人員。

4.從事訂貨記帳及營業調查工作部門的主任及擔任相同職務的人員。

5.從事會計、祕書、總務及股票工作部門的主任。

6.公司領導及各工廠廠長的祕書和司機各一人。

7.負責警衛部門的主任及組長。

8.公司與工會支部協商指定的人員。

第二條 被工會開除的人員公司原則上給予解僱。但解僱將對公司企業帶來不便時公司將與工會協商。

第三條 公司制定就業規則及其他有關職工勞動條件的各項規則時,聽取工會或工會支部的意見,不制定與本協議相牴觸的條款。

第四條 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爲和平地解決一切爭議,應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規定的程序,迅速地解決公司與工會、工會支部或工會會員之間出現的不滿或糾紛。

第二章 工會活動

第五條 工會、工會支部及會員的工會活動由本章規定。公司不以工會會員參加正當的工會活動爲由給予不同待遇。

工會、工會支部及會員在工作時間內進行工會活動時,應充分考慮公司的意見,儘量不給公司業務帶來障礙。

第六條 工會、工會支部或會員必須在工作時間內舉行工會活動時,除下列各款外,應事先遞交書面報告,以得到公司諒解:

1.工廠工會委員和工廠申訴受理委員在處理及其調查本協議規定的申訴時,一週爲8小時以內。

2.談判委員及專門談判委員出席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

3.中央經營審議會委員及其專門委員以及工廠經營審議會及其專門委員出席審議會及專門委員會。

4.執行委員出席執行委員會。

5.評議員出席評議員會。

6.工廠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出席工廠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

7.其他工會支部應參加的相當於上述各款的勞動團體的會議。

第七條 工會會員因工會活動離開公司工作時,應事先按規定的報告書通過所屬上級向公司申報。

第八條 公司允許工會有工會支部從會員中選任專門從事工會工作的脫產幹部和書記。

公司對專職從事工會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條細則外,按下列條款對待:

1.不支付工資。

2.不支付交通津貼。

3.可與其他工會會員同樣利用工廠衛生福利設施。

4.公司不負擔各種社會保險及養老年金基金中僱主應負擔的保險費,但如有申請,公司可爲其代辦交納保險費手續。

5.在適用有關就業規則方面,除因不從事公司業務而部分不能適用外,其餘與會員相同。

6.在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的基本工資的變動與會員相同。

8.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9.專職從事工會工作結束後恢復原來工作。

第九條 工會及其支部應通告工會幹部的名單,所屬部課名、就任離任的日期及其書記的名單、錄用退職的日期。

第十條 工會及其支部爲進行工會活動,使用工會事務所及公司的設施、物品、場所時應事先徵得公司的認可。

使用公司的設施等時不能用於工會業務以外的宣傳、廣告以及政治目的。工會及其支部需要宣傳、報道、通知等可使用規定的布告欄。

第三章 人事

第十一條 公司按本章規定的基準對工會會員進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需要錄用職工時,從15歲以上的志願者中經過權衡決定錄用者。

第十三條 新錄用者經過3個月的試用期,以正式職工身份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間公司可取消錄用。試用期滿14天后取消錄用時,應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資。

第十四條 公司由於業務上的原因,認爲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會員或改變會員擔任的工作。公司決定後應迅速與工會支部聯繫。

公司在決定調動時應充分考慮會員本人的情況。

第十五條 公司因業務上的原因認爲有必要時,可派遣會員去公務部門、公共團體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決定後應迅速與工會支部聯繫。

第十六條 公司錄用大量員工時,應事先與工會、工會支部聯繫,聽取意見。

第十七條 公司當會員大量調動、派遣、轉任時,應就有關基本事項與工會、工會支部協商。

第十八條 工會會員有下列情況時,給予不同期限的休職:

1.因疾病、傷病(不包括工傷)長期缺勤者的休職(見下頁表)。

2.因事故缺勤已達1個月繼續缺勤時給予2個月休職。

3.派遣在外時爲整個派遣期間。

4.就任國會議員、都道府縣知事、市町村長等公職給予必要的休職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職,且公司認爲必要時給予必要的休職期限。

屬第1款、第2款的休職,當公司確認其休職原因消失時,可提前讓其復職或根據情況予以延長。

屬第3款、第5款的休職期限後給予復職。

休職期限

缺勤開始時的連續工齡

休職開始日期

結核性

疾病

高血壓、癌、神經系統疾病及跌打損傷疾病

其他疾病

1年以內

缺勤已達4個月

17個月

14個月

12個月

1年至3年

缺勤已達6個月

20個月

14個月

12個月

3年至5年

缺勤已達6個月

21個月

14個月

12個月

5年至2019年

缺勤已達6個月

23個月

16個月

14個月

2019年至20年

缺勤已達6個月

29個月

24個月

18個月

20年以上

缺勤已達6個月

33個月

30個月

24個月

第十九條 會員符合下列各款時,經審查後給予褒獎:

1.工作誠懇爲人表率。

2.工作效率顯著出類拔萃

3.提出有益於業務或發現業務上問題的重大報告。

4.事業上有發明創造及刻苦鑽研。

5.防止了災害事故的發生或在緊急情況下建立功勳。

6.當他人遇難時積極搶救。

7.參加與業務有關的進修、教育、比賽活動,成績優異。

8.爲國家、社會作出功績,成爲公司職工的榮譽。

9.其他被公認爲有必要給予褒獎的事蹟。

第二十條 會員工齡滿2019年、滿25年以及滿35年時給予褒獎。

第二十一條 褒獎按下列方式授予:

1.獎狀;

2.獎品;

3.獎金;

4.獎勵休假。

褒獎將在公司內張榜公佈。

第二十二條 對有特殊功績的人給予特別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會員犯有第二十五條之事由,被認定程度輕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顯悔改表現時,免於懲戒處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 會員犯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事由,可給予懲戒。

懲戒分爲譴責、扣罰工資、停止工作及懲戒解僱四種。

1.譴責時交付處分說明書以戒將來。

2.扣罰工資時交付處分說明書,每次扣罰金額爲一天平均工資的50%,一個月的總額爲月工資總額的10%以內,以戒將來。

3.停止工作時交付處分說明書,停止其30天以內的工作時間,不支付工資。

4.懲戒解僱不需事先預告,隨時解僱。懲戒處分在公司內張榜公佈,公司事先通知工會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會支部有關解僱和停工處分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會員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據情節給予停止工作、扣罰工資或譴責處分:

1.無正當理由,隨意曠工。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早退或缺勤。

3.在廠內修理、製作私人物品或委託他人在廠內修理製作個人東西。

4.工作時間未經許可離開崗位或有消極怠工行爲。

5.無正當理由,妨礙生產。

6.僞造欺騙有關工休、外出的手續、報告。

7.因喧譁、酗酒、風紀不整等不良行爲擾亂工作場所的秩序。

8.對公司和公司內人員進行中傷誹謗、敗壞他人信譽等不當行爲。

9.不認真管理火源或未經許可私自點火。

10.違反有關預防災害及保健衛生的規則或指示。

11.因消極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認真造成破壞性災害、重大業務事故或影響了公司的信譽。

12.在公司的設施內(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經許可張貼傳單或廣告等。

13.在業務上欺騙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

14.嚴重損害公司職工的名譽。

15.類似上述委不得體的行爲。

職工對上述行爲給予幫助、共謀、教唆或煽動者,與上述處分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會員屬下列各款時給予懲戒解僱處分,但可酌情給予停工或扣罰工資的處分:

1.無正當理由,無故連續7天以上曠工。

2.對公司的人員施行暴力威脅或綁架關押他人。

3.未經許可拿走或企圖拿走公司物品。

4.未經許可攜帶對公司秩序、安全衛生有害的物品。

5.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破壞、丟失、濫用、藏匿公司的設備、動力、資材、機械、工具、產品、文件或宣傳物等。

6.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做了自己權限以外的行爲或無故不遵守上級指示。

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當的禮品或詐取錢物,以謀私利。

8.依據刑法被判爲有罪。

9.泄露或企圖泄露公司的重大祕密。

10.僞造經歷、採用欺騙手段進行公司。

11.未經公司同意,受僱他人。

12.經常受到懲戒處分、警告,但無悔改之意。

13.屬前條各款,情節嚴重。

14.類似上述很不得體的行爲。

會員除上述第8款和第12款外,對其他各款的行爲提供幫助、進行共謀、教唆或煽動的,與上述處分相同。

會員作出上述行爲,公司認爲其出勤將給工場秩序帶來很壞影響時,在作出懲戒或處分決定前,令其休職。

第二十七條 會員屬下列各款的可給予退職:

1.因本人原因申請退職。

2.到達退休年齡。

3.調任所屬公司。

第二十八條 會員屬下列各款的給予解僱:

1.根據第二十六條給予懲戒解僱處分的。

2.神經和身體殘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

3.業務能力或業務成績明顯低下的。

4.第十八和第1款、第2款的休職期滿後的。

5.就任第十八條第4款公職,沒有辦理休職或休職期滿後沒有復職的。

公司在根據本條第3款作出解僱決定前,爲激發其工作能力,應先考慮調換其工作崗位。

第二十九條 公司在不得已情況下解僱會員時與工會或工會支部協商。

第三十條 屬第二十八條第2款和第4款的解僱,應提前30天預告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資。如支付工資可相應縮短預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條第2款和第3款,公司向本人預告解僱時,如本人提出申請,可按所剩預告天數支付平均工資後隨即解僱。

第三十一條 屬第五十四條第4款公傷休假期間及第五十四條第9款生育休假期滿後30天內不可解僱。

公傷休假者治療3年尚未痊癒,須取得公傷保險年金待遇後給予解僱。

第三十二條 退休年齡爲60歲。

第四章 勤務

第一節 勤務

第三十三條 會員每天就業時間爲8小時45分。分爲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和休息時間45分,每天工作起始和終了時間的分配與工會支部協商。

公司因電力、煤氣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在平均一週的實際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範圍內調整每天的工作時間。

就調整工作時間的上下班時間分配與工會支部協商。

總部和分店的就業時間另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三十四條 由於業務上不得已的原因,公司可與工會協商延長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實際工作時間(提早上班、加班、臨時召回上班),延長實際工作時間一天不超過4小時,一週不超過12小時。但是,確有緊急業務情況時,屆時與工會支部協商確定延長實際工作時間。從事有害業務延長實際工作時間一天不超過2小時,一週不超過6小時。

第三十五條 18歲以上的女子超時勞動及深夜勞動事項按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執行。從事第三十八條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工作至下午10時30分。

第三十六條 公司不讓未滿18歲的會員超時勞動或深夜(下午10時至上午5時)勞動。

從事第三十八條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可讓16歲以上男子深夜工作。

第三十七條 因災害等不可避免的事故及緊急情況下,可不受前3條和第五十二條第1款規定的制約,在必要的限度內延長實際工作時間或在休假日工作。

延長實際工作時間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三十八條 公司因業務上的需要可讓會員交替上班。

交替上班的就業時間及交接方法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三十九條 因業務的需要,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不按常規的工作時間上下班,而採取特殊的時間上下班。

上述特殊工作時間制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條 警衛人員、汽車駕駛員、宿舍管理員等屬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3款規定的人員,不適用本章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之規定。上述工作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及休假日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一條 因業務上的關係,需要每週工作6天的工作,原則上每週工作6天。

上述每週需工作6天的工作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業務需要,可安排會員出差。出差期間作爲工作時間,但如有上級的指示,可不受上述的限制。

出差旅費另與工會商定。

第四十三條 公司因業務需要,可派遣會員外出工作(依據勞動者派遣法的派遣)。

第四十四條 因業務需要,可安排會員值班,有關值班規定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五條 對給未滿1歲的嬰兒哺乳的女子如有申請,可去哺乳場所一天兩次,每次有30分鐘的哺乳時間。

第四十六條 會員出勤、下班、因公外出必須辦理規定的手續。

遲到、早退或工作時間需辦私事外出時,應得到公司認可。

第四十七條 會員缺勤時應通知規定的手續得到公司認可。

因私傷病達7天時,應遞交醫師診斷書,這時應由公司指定的醫師出具證明。

因傷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時應說明具體的理由。

第四十八條 會員因下述事由不得已遲到、早退時,不按遲到、早退處理:

1.行使選舉權等其他公民權。

2.因工負傷,治療疾病。

3.執行公務。

4.天災事故。

5.交通中止等其他事故。

6.爲預防傳染病而切斷交通或公司認爲有必要停工的情況。

第四十九條 會員屬下列各款時,不允許進入工場或退出工場:

1.被認爲風紀不整或有礙於衛生。

2.攜帶不屬業務用的火器、兇器及其他危險品。

3.其他類似第2款的事例。

第五十條 會員出入工場時除經過規定手續、得到許可外,不得將日用品以外的物品帶入或帶出工場。

第二節 休假日、年休假日和工休

第五十一條 會員的休假日爲下列各款:

1.星期日。

2.星期六。

3.年末年始(12月31日至1月3日)。

4.國民節日。

5.7月16日(公司創立紀念日)。

6.勞動節。

7.本條第1款與本條第4款的國定節日重疊時爲星期一。

8.5月4日。

因業務關係不能休息時,根據與工會支部的協定給予倒休。

第五十二條 因業務工作需要,根據與工會的協定可讓會員在上條休假日裏勞動。但不安排未滿18歲的會員在上條第1款的休假日裏勞動。

18歲以上女子的假日工作依據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會員在休假日勞動後,應在2周內給予相應天數倒休。

第五十三條 根據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常規工作時間結束後至第2天工作時間開始止連續工作8小時以上,第2天爲休息日。

第五十四條 會員能夠申請下列的休假,但是,會員應在當天工作開始前申請預定休假的天數:

1.年休假

連續工齡1年內

每年10天

連續工齡1年以上2年以內

每年12天

連續工齡2年以上3年以內

每年13天

連續工齡3年以上4年以內

每年13天

連續工齡4年以上5年以內

每年14天

連續工齡5年以上6年以內

每年15天

連續工齡6年以上7年以內

每年15天

連續工齡7年以上8年以內

每年16天

連續工齡8年以上9年以內

每年17天

連續工齡9年以上2019年以內

  每年18天

連續工齡2019年以上

 每年20天

休假年度爲3月21日至第二年3月20日,年末如有餘數則轉入第二年,但僅限於第二年,不能再續轉。

如會員申請休假時間有礙於業務正常進行,則更改其休假時間。

2.慶喪休假

(1)婚姻(包括結婚日)  5天

(2)妻子生育

2天

(3)喪假

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7天

②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

5天

③配偶父母死亡

3天

3.調動休假

因工作調動,公司認爲有必要搬家時給予下列時間,但不包括旅行所需的天數:

單身赴任

攜家屬赴任

家屬阻撓

外地

3天

6天

4天

附近地

2天

4天

3天

市內

1天

2天

2天

4.工作休假

因工負傷或患病爲醫師的診斷書所提出的時間,這時應由公司指定的醫師出具診斷書。

5.公務休假

(1)就任都道府縣市區町村會議員的會員出席議會或執行其他業務的時間。

(2)根據勞動工會法、勞動基準法、職業穩定法執行公職以及根據公安委員、教育委員、農業委員、民生委員等法令執行公共性職務的會員執行公務所需要的時間。

(3)作爲證人、鑑定人、旁證人出席法院或相應的機構活動時所必需的時間,但與私人有關的出庭不予公假。

(1)(2)(3)款規定的休假如不妨礙公務,公司可依其申請更改其休假期。

6.遭災休假

遭受天災(火災、地震、風災、水災等)給予公司認爲必需的時間,與會員分居的受到會員撫養的家屬也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7.交通中斷休假

因天災或其他事故交通中斷不能出勤時給予必需的時間。

8.防病休假

同居住者或居住地附近發生傳染病患者時,爲預防傳染病,禁止通知或公司認爲必要的歇工時間。

9.生育休假

預產期8周(多胎爲10周)以內以及產後8周爲產婦休假時間。但產後6周,本人申請復工,且醫師認可時,公司可准許復工。

10.其他休假

經期勞動有顯著困難的女子如提出休假每月可給予2天。但是如有必要休假2天以上,可以給予延長。

第五十五條 因天災、電力限制、機械故障或公司方面的原因,給予必需的工休。

第三節 連續工齡

第五十六條 連續工齡以月爲單位計算(未滿月捨去)。從會員錄用之月算起,至解僱或退職之月止。經過試用期後正式錄用者連續工齡從試用之月起計算。

第五十七條 因合併等原因,公司接收其他公司的人員將原公司的工齡與本公司工齡合併計算爲連續工齡。

培訓生、技校生及臨時職工被錄用爲正式職工後,計算其正式職工前的工齡。

第五十八條 第十八條規定的休職期間按下列方式計算連續工齡:

1.第1款(長期病假)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2.第2款(事故缺勤)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3.第3款(派遣者)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4.第4款及第5款(就任公職者)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第五章 報酬

第一節 總則

第五十九條 會員的報酬均由本章規定。但與公司本部和分公司所規定的實際工作時間與就業天數不同時,另與工會商定。公司不對非工會會員給予不同的有差別的待遇。如工會有意見,將聽取之。

第六十條 公司不以女子爲由給予女子比男子差的報酬。

第六十一條 報酬分爲工資、退職金、年金、休業津貼及其他報酬。

第六十二條 有關退職金與年金另與工會商定。

第六十三條 工資分基本工資、附加工資、職務工資(除計劃職員)、撫養和地區津貼及其他津貼。

第六十四條 標準內工資水平另與工會商定。

伴隨標準內工資水平的變化,必要時可修改本章有關工資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公司根據成績原則上每年支付兩次獎金。

第二節 基本工資

第六十六條 基本工資作爲月工資每年增薪一年。

第六十七條 中學、高中、工業中專、大學畢業後直接進入公司初次基本工資與工會商定。

除上述以外的人員的初次基本工資可個別決定,但其最低額度另與工會商定。

第三節 附加工資

第六十八條 附加工資按職務種類、職務等級及特種職務確定。計劃職務的附加工資分爲定額部分和考覈部分。定額部分根據出勤天數支付,考覈部分經考覈後支付。

特種職務、監督指導職務、主要職務以及間接或直接技能職務的附加工資經考覈後支付。

工師、主事的考覈率等同。

第六十九條 附加工資按下列公式分別計算:

1.定額部分

定額

------×出勤天數(以規定工作日爲準)

20.58

休假日、節日等參照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

2.考覈部分

基本工資×考覈率

第七十條 上條的定額及考覈率的平均數和最低數與工會另行商定。

出勤天數爲工場平均出勤率以上時,考覈率不低於最低數。

計劃職務的考覈項目爲職務、技能、勤懶;特種職務、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的考覈項目爲技能、勤懶。

第四節 職務工資

第七十一條 職務工資支付給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的人員。

職務工資率根據對職務的評價後製定的職務等級確定。

第七十二條 職務工資按下列公式分別計算:

1.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

職務工資率

------×實際工作時間

164.66

2.技能職務

非承包者

職務工資率

------×實際工作時間

164.66

間接承包者

評定基準(一)人員

職務工資率×1.06

----------×實際工作時間

164.66

評定基準(二)人員

職務工資率×1.06

----------×實際工作時間×有關工場工作效率數

164.66

直接承包者

職務工資率×1.12

----------×實際工作時間×效率數

164.66

效率的計算方式等承包制的實施細則與工會支部商定。

3.特種職務

根據職務內容參照上述各款。

第七十三條 職務工資率與工會另行商定

第七十四條 暫行職務工資率如下:

1.職務等級

職務等級第1級至第4級的人員被任命下術職務以下者,適用下述工資率:

職務種類

職務等級

主管職務

技能職務

1級

2級

3級

4級

4級工資率

4級工資率

3級工資率

3級工資率

5級工資率

5級工資率

4級工資率

4級工資率

2.年齡調整

(1)技能職務年齡在23歲以上,爲4級以下職務者適用4級工資率。40歲以上5級以下職務者適用5級工資率。

(2)主管職務年齡在25歲以上,爲3級以下職務者適用3級工資率。

第七十五條 初任工資率如下:

(1)主管職務

學校畢業後直接進廠者爲2級工資率。

(2)技能職務

技校或日立工業專科學校畢業後直接進廠者爲3級工資率。

中學畢業後直接進廠或相當於上述者爲2級工資率。

第七十六條 職務變動時按下述辦法辦理:

1.職務提升時直接適用提升後的職務級。

2.職務下降時下述期間仍適用原職務級,期滿後改爲下降後職務級:

(1)因本人責任爲3個月。

(2)因公司原因(包括工傷)爲6個月。

3.支援廠外派遣外了時爲外出全部時間。

第七十七條 公司對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非承包者屬下列

情況作爲100%出勤對待支付職務工資,對技能職務的承包作爲100%實

際成績效率對待支付職務工資:

1.第六條第1款至第3款公司認可的工作時間內的工會活動。

2.第四十五條的哺乳時間。

3.第四十八條第1款、第2款行使公民權、因工負傷及因疾病治療遲到、早退或外出時間。

4.第五十一條的年末開始、國民節日、公司創立節、五一節。

5.第五十四條第1款的年休假。

6.第五十四條第3款的調動休假。

7.第五十四條第6款的遭災期間爲下列時間(略)。

8.其他與工會支部商定的期間或時間。

第七十八條 公司對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的非承包者屬下述情況作爲50%出勤支付職務工資,對技能職務的承包者作爲50%實際成績效率支付職務工資:

1.第四十八條第4款至第6款因天災事故、交通工具中止等其他事故,以及預防傳染病而遲到、早退的時間。

2.第五十四條第6款遭災期間中超過前條第7款的時間。

3.第五十四條第7款的交通中斷休假。

4.第五十四條第8款的預防休假。

5.第五十四條第10款及其他的休假期間2天以內的期間。

6.上述各款以外的與工會支部商定的期間或時間。

第七十九條 公司對下列時間的情況不支付職務工資:

1.第五十一條第1款、第2款、第7款、第8款的休假日及缺勤日。

2.遲到、早退及因私外出時間(不包括第四十八條的第1、第2、第4、第6款及第一百零七條的情況)。

3.第四十九條的禁止進入工廠的時間。

4.第五十四條第2款的慶喪休假。

5.第五十四條第5款的公務休假。

6.第五十四條第10款及其他休假超過2天的期間。

7.第一百二十七條禁止就業的時間(工資計算月達一個月的期間)。

8.第一百二十八條因限制就業被縮短的時間。

第八十條 公司對會員不從事本職工作而從事零雜工作時,對從事零雜工作時間的效率作中下處理:

1.因無工作(本工作沒有的狀態)命令從事的零雜工作作爲90%的實際效率對待。

2.有本職工作,被命令從事零雜工作作爲100%實際成績效率對待。

第八十一條 公司當會員無工作可做時,對無工作時間的效率作爲82%實際成績效率對待。

第八十二條 承包者的效率的支付不低於82%。

第八十三條 公司對會員從事重勞力、危險、有害、高熱等屬特殊工資率的工作或屬臨時特殊工資率的工作時,根據其程度支付特殊工資率。

有關特殊工資率及屬特殊工資率的工作以及屬臨時特殊工資率的工作種類與工會另行商定。

第八十四條 公司於基準月內當承包者的工廠平均效率超出107%時,調整爲107%,低於93%時,調整爲93%。

效率爲107%至93%之間時,不進行調整。基準月原則上爲增薪的實施之月。另外,是否把工資表修改之月作爲基準月與工會協商後決定。

第五節 津貼

第八十五條 公司向會員支付撫養地區津貼。撫養地區津貼與工會另行商定。

第八十六條 撫養親屬指以下所述親屬,與會員一起生活、依靠會員的收入維持生計者:

1.配偶(包括事實配偶)。

2.60歲以上的直系親屬。

3.18歲以下的直系親屬及弟妹。

4.患重殘疾的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

5.此外,由市區町村長證明被撫養者屬3代親屬以內的親屬,且公司認爲合適的人。

第八十七條 會員符合下列各款時,直接履行規定的手續向公司申報:

1.成爲新職員或復職後有撫養親屬。

2.有了新的撫養親屬。

3.撫養親屬死亡。

4.撫養親屬中有人不具備撫養條件。

第八十八條 撫養地區津貼從前條第1款或第2款的申報之日所屬之月開始支付;從前條第3款和第4款的申報之日所屬之月的第二個月起停止支付。

第八十九條 公司對下述會員超時工作10小時以上給予10小時、不滿10小時給予相應的超時津貼:

1.總公司及分公司從事主管職務的營業員及相當於營業員的計劃職務人員。

2.總公司及分公司從事主管職務的營業技術員及相當於營業技術員的計劃職務人員。

但不包括進廠1年以內的人員及常駐國外的人員。

第九十條 公司對會員根據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加班時對其加班每1小時支付下述加班津貼: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屬規定的勞動日)+營業津貼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30%

第九十一條 公司對會員根據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在第五十一條規定的休假日加班時,雙休假日加班每小時支付休假日加班津貼。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屬規定的勞動日)+營業津貼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40%

對第五十一條第3款年末年始出勤的待遇另定。

第九十二條 屬前2條會員在深夜(下午10時至上午5時)加班時,除支付前2條規定的加班津貼外支付深夜工作津貼。

深夜工作津貼對每小時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的30%。

第九十三條 公司對會員從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交接班工作時支付交接班津貼。

交接班津貼的標準另與工會商定。

交接班津貼根據上述的標準,在考慮交接班的種類和內容的基礎上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九十四條 公司對會員從事第三十九條的工作,根據工作的內容及期間支付津貼。

津貼額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九十五條 公司對會員從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交替工作時支付交替津貼。

交替津貼對交替工作每小時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的30%。

第九十六條 公司對會員從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日值班或深夜值班時支付日值班或夜值班津貼,其金額另與工會商定。

第九十七條 公司除本節規定外,按需要另設津貼時,其津貼的種類及額度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六節 工資的計算及支付

第九十八條 公司向會員明確說明其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爲止工資的明細科目、在該月的工資支付日裏予以支付,但工資支付日爲休假日時提前一天支付。

工資支付日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九十九條 公司在支付工資時扣除下列各款的金額:

1.所得稅、都道府縣及市町村民稅。

2.各種社會保險費。

3.公司宿室修理費或宿室租用費。

4.每月規定的工會費。

5.日立公司互助會會費及個人負擔費和貸款的月歸還費。

6.厚生年金的個人負擔費。

7.住宅貸款及特別貸款的償還費。

8.住宅分期付款費及銀行分期付款費。

9.向職工銷售物品費。

10.其他與工會支部商定的費用。

第一百條 公司在會員遇下列各款情況需籌集費用時,對其申請可在工資支付日之前,支付既往的工資:

1.本人或撫養親屬結婚、生育、喪葬。

2.本人或撫養親屬遭遇天災或其他災害或受傷、患病。

3.本人或撫養親屬因不得已的事由返回故鄉一週以上。

4.其他與上述各款相應的情況。

第一百零一條 公司對會員符合第五十四條第4款時,停止支付那個期間的工資,而支付第六章規定的工傷休假補償費。

第一百零二條 公司在會員取得第五十四條第9款的生育休假時,不支付休假期間的工資。

第一百零三條 公司對第五十二條的倒休日或第五十三條通宵加班後的倒休不支付工資。但撫養地區津貼不受此限制。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根據第五十五條讓會員休息時不支付工資而支付休業津貼。

休業津貼的金額如下:

1.因天災事故、電力限制、機械故障等原因休業,休業1小時支付工資的75%。

2.因公司業務原因休業,1小時支付小時工資的82%。

但是由於經濟形勢急劇變化,造成減量生產時的休業,在同一個工資計算月份內,第2次前,休業1小時給予小時工資的90%,第3次以後,給予小時工資的95%。

第一百零五條 會員缺勤時的工資按下列處理:

1.出勤天數不滿工資計算月全月時,基本工資、撫養地區津貼及其他津貼全額支付;附加工資、職務工資按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二條處理。

2.從工資計算月第1天起對月終連續缺勤時,不支付該月的工資。

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對會員屬於第十八條第3款或第5款時,不支付該期間的工資。

第一百零七條 公司對會員缺勤開始後7天內沒有申請請假或沒有得到公司同意的缺勤、遲到、早退、工作時間私自外出時,不支付該時間的工資。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對會員在工作時間組織工會活動或爭議行爲時,除第六條第1款至第3款外,不支付該期間的工資。但屬第六條第1款至第3款時,不支付加班津貼。作爲爭議行爲的明顯的對抗手段,公司關閉工廠時與上同。

第一百零九條 根據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八條不支付工資時,對每小誓明顯的對抗手段,公司關閉工廠時與上同。

第一百零九條 根據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八條不支付工資時,對每小時,按下列公式調整工資額度: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除去額定部分)+營業津貼+其他津貼

---------------------------

164.66

其他津貼指常駐津貼、駐在津貼、調整津貼、沖繩特別津貼、支援津貼、宿室勤務津貼

第一百一十條 日工資額的計算將1個月就業天數定爲20.58天,小時工資額的計算將1天工作時間定爲8小時。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協議的小時工資如下列: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職務工資+特別工資率 營業津貼+其他津貼

--------------------+---------

164.66

 164.66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協議的平均工資爲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平均工資。

第七節 其他工資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司對會員上下班所需交通費,每月超過300日元的費用以交通補助費支付。但是利用一站不到的交通工具時全部由個人負擔。

第一百一十四條 按前條公司爲會員購買月票,當會員在月票有效期內退職時,收回月票。

第六章 災害補償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當會員負傷、患病或死亡時,依據本章規定,給予補償或救濟。

第一百一十六條 根據勞動災害補償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會員因業務負傷或患病時,給予必要的醫療費用;治癒後如留有殘疾時給予補償;如因工死亡時給予遺屬必要的補償並提供喪葬費。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司對第五十四條第4款的工傷休假職員每天支付扣除所得稅以後的平均日工資。如職員依據勞動災害補償保險法,享受病假補償待遇、傷病補償年金以及依據勞動災害保險特別支付金規則享受病假特別支付費、傷病特別年金,根據其金額限度,不支付本條規定的補償費。

在享受工傷休假期間,如工資水平提高,上述病假補償費也相應增額;工資水平降低時,將按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予以減額。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有關工傷疾病及醫療補償的範圍、殘疾補償的殘疾等級、遺屬補償費的範圍及順序等,均按勞動災害補償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會員非因工負傷、患病留有殘疾時,根據殘疾程度作如下區分給予支付殘疾救濟費:

殘疾程度

殘疾補助費

終身生活不能自理

40天日工資+(工齡×3天日工資)

終身喪失勞動能力

30天日工資+(工齡×2天日工資)

只能從事輕便勞動

20天日工資+(工齡×1天日工資)

上述殘疾補助費在會員傷病治癒後立即支付。

第一百二十條 會員因重大過失負傷或患病時,公司不支付全部或部分病假補償費、殘疾補償費或殘疾補助費,但只限於行政官廳認定的因工負傷或患病的情況。公司依據本條,在接受行政官廳認定時,聽取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安全衛生委員會的意見。

第七章 福利衛生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司爲了提高會員的福利衛生,努力改善充實公司宿室、食堂、哺乳室、運動場等其他福利衛生設施。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與工會及工會支部努力發展福利互助會。

第八章 安全衛生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公司爲工廠的安全衛生採取必要的措施。

公司爲實現上述目的,在每個工廠設立安全衛生委員會,必要時,建立設施;貸款購置安全衛生用具;配備醫生。

會員爲防止危害、預防災害及保持衛生,遵守公司制定的必要的事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 安全衛生委員會由工廠長指名的委員及選任的委員組成,但委員中的若干名由工會推薦。

委員長招集安全衛生委員會,就審議的內容向工廠長申報。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委員會的工作的必要事項由工廠制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司爲防止危害,預防災害及保健,對會員進行有關安全衛生的教育培訓。

第一百二十六條 對會員每年進行一次以上的健康診斷。

除上述規定,認爲有必要時,對全部或部分會員進行健康診斷或採取預防接種等防疫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條 公司對患傳染病及精神病或勞動將導致病情惡化等醫師認可的人員,停止其就業。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公司對下列人員作爲健康照顧者採取限制就業、縮短工作時間、改變工作內容、治療等保健需要的措施:

1.年齡20歲以下,就業6個月以內者。

2.結核病毒轉化陽性反應不滿1年者。

3.因病或身體虛弱需要一定保護者。

4.孕婦。

第一百二十九條 按照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公司禁止或限制不滿18歲及孕婦、產後不滿1年的女子從事有毒有害工作。

公司不讓缺乏經驗和未掌握必要的技能的人員從事有危險的工作。

作爲培訓對象的人員不受上述的限制,給予必要的技能培訓。

第九章 申訴處理

第一百三十條 申訴指對勞動待遇、作業條件,以及人事管理等與勞動協約、就業規則有關的各項規定的解釋或運用有不平不滿的意見。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會員對公司的申訴均按本章的程序予以解決。

第一百三十二條 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公司代表和工廠申訴處理委員(以下稱工廠委員)雙方各3人組成。

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公司代表和工會方面的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及有關的工廠委員雙方各4人組成。

工廠委員原則上從100名工會會員中挑選2名以內,然後以每增加50人至100人遞增1人的比例從工會會員中指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工廠委員接受工廠會員有關申訴處理的委託後,對事實進行調查並認爲妥當的話,向公司該課長提出申訴。

課長應對申訴迅速向工廠委員答覆。課長的答覆未能解決問題時,課長可以直接召集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與工廠委員協商,在3天內努力解決。

第一百三十四條 該申訴通過上述階段仍沒有解決時,工廠委員可將對該申訴協商的經過記載書面向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

某申訴涉及兩個課以上的問題或牽涉到整個事業所的問題,實際上在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無法處理時,可將該申訴提交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當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意見一致和本人有異議時,可通過工廠委員向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

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上訴的申訴,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應迅速召開會議,努力在7天內予以解決。

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多數工廠內存在同一種類的申訴或事業所處理委員會正在審理的申訴有同一性質問題從另一工廠提出時,經過覈實可以合併處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 通過上述階段仍解決不了的申訴可移交事業所談判委員會。

第一百三十七條 申訴的處理得到本人認可或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意見一致時,表明該申訴已最終解決。對該事項不能再通過其他形式作爲申訴提出。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必要時安排書記員作記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 申訴處理委員姓名及所屬單位名稱雙方互相通知。

公司爲處理申訴安排申訴處理委員出差時,對出差費用公司給予工會支部以補償。

第十章 團體談判及爭議處理

第一百四十條 公司與工會及工會支部互相間的團體談判均在本章規定的談判委員會內進行,雙方應真誠努力解決問題。

團體談判原則上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團體談判在下述事項內進行:

1.有關勞動待遇事項制定協議協定。

2.根據協議協定,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決定的協議協定的內容。

3.修訂協議協定。

4.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之間有關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申訴。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工會或工會支部計劃舉行團體談判時,通過書面或口頭將談判事項及出席談判人員相互進行聯繫,協商談判時間、場所等爲順利開展談判工作的事項。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與工會及工會支部進行團體談判通過中央談判委員會及事業所談判委員會。

上述談判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和事業所所長指定的公司方面的談判委員和工會、工會支部指定的工會方面的談判委員各15名以內的人員組成。談判委員會必要時,可設專門委員會處理特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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