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勞務糾紛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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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勞務糾紛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顧老伯退休後到一家公司幫着做行政工作,不久前因與公司負責人發生爭執而離開公司。顧老伯以公司沒有提前30天通知他解除勞動關係爲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他一個月工資的“代通金”及合同剩餘9個月的工資損失共計2萬元。日前,長寧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顧老伯的訴訟請求。

顧老伯於2019年退休。2019年5月,顧老伯到被告公司從事行政工作,雙方陸續簽訂過幾份勞動合同。去年8月31日,顧老伯與公司負責人因爲工作上的事發生爭執,顧老伯隨即辦理移交手續離開公司。今年3月,顧老伯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他一個月工資的“代通金”及合同剩餘9個月的工資損失共計2萬元。顧老伯認爲,他是遭到公司負責人的口頭辭退才離開公司的,公司應當給予賠償。而公司方面則表示,爭執發生後顧老伯隨即自行離職,公司並沒有辭退他,不同意他的訴訟請求。

法庭認爲,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案原、被告之間的糾紛不適用以勞動合同法調整。本案原告是領取退休金的人員,應當按照勞務關係處理。同時,顧老伯認爲自己被公司口頭辭退,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因此,顧老伯要求被告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替代通知期工資2019元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庭不予支持。而2019年8月31日之後,顧老伯沒有再去公司上班,他要求被告賠償之後9個月的工資損失1.8萬元的訴訟請求,也就缺乏事實根據,法庭也不予支持。

小貼士:發生勞動爭議該找誰管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處理,也可以分爲三種情況: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工資待遇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解除協議的爭議,可以依一般民事爭議處理。

離退休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傷害事故而發生的損害賠償爭議,應當作爲普通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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