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駕駛員工作勞動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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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駕駛員工作勞動合同 篇1

甲方:乙方:

車輛駕駛員工作勞動合同(精選3篇)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遵照執行。

一、合同期限:

二、乙方工作內容

1、因工作需要,擔任車輛駕駛員工作。

2、負責車輛駕駛、維護保養、故障檢修,保證機械狀況和安全狀況良好。

3、協助物資供應基地負責人做好設備轉場、庫房整理等工作。

三、勞動報酬: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資______元。

四、甲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提供乙方食宿。

2、甲方負責乙方日常工作的指導、管理。

3、甲方負責提供車輛燃油費、保養費用及車輛司乘險。

五、乙方責任和義務

1、必須嚴格遵守各項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外出和離崗,確有急事需外出的,應先向領導請假。

2、工作時間沒有外出任務時應在辦公室待命。

3、嚴格按規定定點停放車輛。

4、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發生交通事故或違章,根據交通部門交通事故結論進行相應的處理,駕駛員有責任的,全部由乙方負責負擔。

5、車輛必須由專人駕駛,不得擅自借與他人駕駛,如有發現,甲方立即解除協議;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出車,造成交通事故的應承擔全部責任。

6、乙方因酒後、嚴重違章駕駛車輛,肇事逃逸,或不經領導同意私自將車交給他人駕

7、乙方應愛護車輛設備,執行操作規範,節約油料器材,遵守交通法規和公司制度,做到對車輛三勤四檢,始終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做到禮貌待人,舉止文明。

8、乙方發生交通事故後,不及時向部門領導彙報、隱瞞事實,造成的後果將由乙方負責。

六、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1、本協議期限屆滿,即行終止。

2、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可以變更本協議的關內容。

3、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協議。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未經同意私自出車的;

不服從管理或泄露公司祕密,造成不良影響的;

曠工3天以上的;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

6、乙方提前解除本協議,應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有權停止支付乙方本月工資。

7、本協議期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協議。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

日期:

車輛駕駛員工作勞動合同 篇2

申(被)訴人 :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訴人 :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裁決撤銷被訴人解除與申訴人勞動關係的決定,恢復雙方勞動關係。

2、請求裁決被訴人補發自20__________年7月__________日起至恢復勞動關係之日止的全部工資(按稅後6500元/月標準),並支付補發工資金額25%的經濟補償金。

3、本案仲裁費由被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訴人於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進被訴人單位工作,勞動合同有效期至20__年4月15日屆滿。雙方約定稅後工資6500元/月。20__年7月10日因申訴人向被訴人反映加班太多而被被訴人無故辭退,被訴人於20__年7月13日通過第三人爲申訴人辦理了退工手續。

此外,申訴人在職期間,幾乎每天都有加班,其中工作日加班4月份爲55小時,_____月份爲65小時,_____月份爲45小時,_____月份爲24小時,累計爲189小時,應付加班費爲_____________20.92/8*189*150%=_____________元。雙休日加班4月份爲32小時,5月份爲55小時,6月份爲58小時,_____月份爲8小時,累計爲_______________小時,應付加班費爲_____________/20.92/8*153*200%=_____元。但被訴人從未支付過上訴加班費。

申訴人認爲,被訴人以申訴人反映加班太多爲由而單方面解除與申訴人的勞動合同,並無法律依據,且申訴人尚處於哺乳期,依法不應被解除勞動合同。故被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被撤銷,並恢復雙方勞動關係。

申訴人還認爲,依法支付加班費是被訴人的法定義務,現被訴人無任何理由拒不發放,故應加付25%的經濟補償金。

特訴至貴處,請求貴處能依法支持申訴人上述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_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車輛駕駛員工作勞動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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