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來源:瑞文範文網 2.35W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以小時作爲工作時間單位、而確立勞動關係的協議。

寧夏回族自治區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五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三十小時。

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中介組織爲用人單位、家庭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中介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十三條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可以包括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等內容,但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按小時支付工資的,其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具體結算方式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但結算週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四十五條 非全日制勞動者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爲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