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並終止勞動協議書(精選3篇)
解除並終止勞動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將丙方勞動關係從乙方轉移到甲方,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乙方與丙方原先簽訂的勞動合同正式解除並終止勞動關係。
2、丙方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其勞動關係正式由乙方轉移至甲方。
3、乙方自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不再對丙方的勞資及社會保險負責。隨同丙方勞動關係的轉移,其勞資、住房公積金及社會保險關係均轉移至甲方。
4、甲方接收丙方勞動關係後,負責支付丙方薪酬及爲其繳納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費用。丙方的薪酬及福利待遇保持當前水平,或根據評估員工貢獻或業績作出提升調整。
5、乙方不支付丙方經濟補償,但丙方在乙方的工作年限順延至甲方,即丙方在甲方的工齡自其在乙方的入職之日起計算。
6、丙方與乙方終止勞動關係後,不再代表乙方及不可以以乙方名義開展業務/工作。不可以用以往的工作關係進行與乙方有利益衝突的活動。
7、丙方與甲方建立勞動關係後,代表甲方開展業務/工作,不可損害甲方的利益及泄露甲方機密信息。
8、本協議如有爭議,可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深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9、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和/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10、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解除並終止勞動協議書 篇2
同志,性別女,週歲,系我單位職工,身份證號碼 ,工作崗位爲銷售經理,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爲肆年,勞動合同期限爲壹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因個人提出辭職,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此證明不影響勞動關係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申訴權利。
單位:(章)
職工簽字:
簽字時間:20__年10月21日
解除並終止勞動協議書 篇3
一、經濟補償金相關事項
1、經濟補償金支付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過錯)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單位提出)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非過錯性解除)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裁員)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期滿終止)
6)依照本法第44條第4項、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單位過錯終止)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是公司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公司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5、公司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公司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公司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公司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公司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公司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公司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公司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