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服務協議(精選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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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服務協議 篇1

勞務派遣服務協議

勞務派遣服務協議(精選7篇)

甲方(派遣單位): 乙方(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勞動者爲乙方提供勞動的事宜,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被派遣勞動者數量、派遣崗位、派遣期限

甲方向乙方派遣的人員數量、從事崗位和派遣期限如下:

1、甲方派遣 (人數)到 乙方(崗位)從事 (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爲 ,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派遣 (人數)到乙方 (崗位)從事 (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爲 ,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甲方派遣 (人數)到 乙方(崗位)從事 (工作內容),工作作地點爲 ,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具體被派遣勞動者名單詳見附件。

第二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被派遣勞動者在乙方實行(標準、綜合計算、不定時)工時工作制。其中,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爲每天工作 小時,每週休息 日;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時工作制的,由乙方按照相關規定負責申報並徵得甲方同意,在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實行,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2、休息、休假:按國家和乙方的規定執行。

3、乙方負責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權利。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當徵得被派遣勞動者同意,並直接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三條 勞動報酬

1、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乙方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的權利。甲方不得剋扣乙方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甲方與乙方商定的被派遣勞動者工資發放日爲每月 日,工資發放形式爲(由甲方發放、由乙方直接發放、由甲方或乙方委託銀行發放)。

3、甲方與乙方協商確定,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採用下列第 種方式:

(1)被派遣勞動者實行月薪制,每月爲 元,具體辦法按照乙方規定執行。

(2)被派遣勞動者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獎金相結合的工資分配辦法,被派遣勞動者的基本工資爲每月 元;績效獎金考覈發放辦法根據乙方規定執行。績效獎金由乙方直接發放。

(3)被派遣勞動者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工資的勞動定額管理按照乙方的規定執行,定額單價爲。乙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應當保證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崗位9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勞動定額,應當按照法定加班工資的標準計算計件工資。

被派遣勞動者在乙方連續工作的,乙方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規定,爲被派遣勞動者實行工資調整。

第四條 社會保險

1、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由甲方負責,甲方和被派遣勞動者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被派遣勞動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2、雙方確認,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結算:

(1)由甲方負責發放被派遣勞動者工資,乙方直接發放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的,乙方應當每月向甲方結算一次被派遣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2)由乙方負責發放被派遣勞動者工資、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的,乙方負責按月向甲方結算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五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乙方保證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甲乙雙方共同負責教育被派遣勞動者遵守國家和乙方規定的勞動安全規程。

2、乙方安排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屬於、不屬於)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者其他特種作業。被派遣勞動者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乙方負責定期爲其進行健康檢查,並按每月 元的標準向其支付崗位津貼(補貼)。

3、乙方及其管理人員負責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被派遣勞動者有權拒絕乙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並不視爲違反本協議。被派遣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被派遣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甲乙雙方均有負責及時救治、保障其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及相關待遇的義務。甲方應按規定爲被派遣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5、被派遣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保證其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和相應的醫療待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另行派遣勞動者。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方共同負責教育被派遣勞動者,按照本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被派遣勞動者按約定在乙方工作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留用的,應當與甲方及被派遣勞動者協商延續工作期限;乙方不留用的,被派遣勞動者由甲方安排。

3、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承擔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或者出現《民法典》第三十八條情形,致使被派遣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的,由乙方向被派遣勞動者承擔責任。

4、出現《民法典》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情形的,乙方有權將派遣勞動者退回甲方,由甲方按規定處理。

第七條 本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

1、本協議履行過程中,若甲乙雙方或一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協議履行;若甲乙雙方或一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本協議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條款內容變更時,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以書面方式變更本協議。

2、本協議的解除或終止,應當在妥善處理好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進行。

第八條 勞務費用結算

1、勞務費用的構成:勞務工工資費用、社會保險費和勞務派遣服務費。

2、費用結算標準:

(1)勞務工工資費用由乙方按本協議約定及應發放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總額按月支付甲方。

(2)被派遣勞動者的各項社會保險的參保繳費手續,由甲方負責,保險費用由乙方按月支付甲方。

(3)甲方按照被派遣勞動者總數每人每月元標準或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總額的 %收取勞務派遣服務費。

3、乙方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各項費用結算清單,經雙方覈對無誤後,由甲方向乙方開具正式的發票。乙方收到發票後 日內向甲方支付勞務費及相關費用。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乙方生產經營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1)甲方不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派遣勞動者的;

(2)剋扣被派遣勞動者工資福利的;

(3)同時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到乙方和其它公司工作的;

(4)在派遣期間未經乙方同意將被派遣勞動者從乙方抽走的。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被派遣勞動者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和賠償責任:

(1)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乙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

(3)乙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被派遣勞動者勞動的,或者乙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被派遣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乙方無正當理由遲延向甲方支付勞務費用的,每遲延一日按未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如延遲時間超過一個月,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撤回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解決。

第十二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終止。雙方可在協議期滿前協商辦理延續或者終止手續。

第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說明

一、適用範圍

本合同適用於集團旗下的勞動勞動密集型企業,適用於人員流動量較高的單位,派遣的崗位爲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

二、使用說明

1、需重點關注勞務派遣單位需要具有勞務派遣的資質,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萬,且派遣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爲用人單位,建議將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作爲附件。

2、勞務派遣協議中,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不是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由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之間處理,用工單位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及時付款的義務。

勞務派遣服務協議 篇2

甲方:

乙 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東莞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就勞務派遣事宜簽訂。 如下協議:

一、派遣協議期限 :

協議有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協議期限屆滿,因乙方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存續的,本協議隨之順延至乙方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的情形全部消失而終止。

二、勞務派遣崗位及人數

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勞務人員的崗位及人數以雙方簽字或蓋章的附件爲準。

三、勞動合同的制定和執行

甲乙雙方應共同制定《勞動合同》,乙方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明確甲方、乙方以及乙方派遣人員三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四、勞務人員招聘

1.甲方應提前三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和要求,招用勞務人員條件、工作崗位、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工資待遇、工作期限及其他條件。

2.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提供面試的勞務人員須攜帶有效證件、照片、複印件。

3. 甲方有權選擇乙方派遣的勞務人員,同時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在本企業內部安排勞務人員的工作崗位。

4. 在乙方不能滿足甲方用工需求的情況下,甲方可根據業務需要,代乙方招用勞務人員,並在七天內告知乙方,由乙方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併到勞動部門辦理招工手續。

5.甲方應與勞務人員簽訂崗位協議並明確崗位職責

五、勞動保護

1.乙方 派遣前對勞務人員進行崗前的職業道德、交通安全法規等教育。

2.甲方負責入職後的勞動紀律和安全教育,並將甲方有關的規章度和工作行爲規範及違規處理辦法,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務人員。

3.甲方應向勞務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場所和勞防用品。

六、勞動報酬

1.由乙方派遣的勞務人員享有與甲方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2.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原則,且根據經濟效益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

3.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用工制度。

5.乙方每月按甲方對勞務人員考覈的依據結算勞務工資,不得剋扣勞務人員的勞動報酬,並在約定的時間委託銀行代發,並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且及時將工資簽收單提供給甲方。

七、工傷處理

1.勞務人員在務工期間發生工傷,甲方應首先採取急救措施,同時通知乙方到場共同處理。

2.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工傷相關的證據資料,以便乙方向勞動及有關部門申報。

3.甲方應積極配合協助乙方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八、乙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的應承擔法律責任或支付賠償金。

九、發生下列情況甲方可將派遣人員退還給乙方:

1.甲乙雙方派遣協議期滿的;

2.甲方的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甲乙雙方提前終止協議的;

3.被派遣人員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終止使用關係或勞動關係的;

4.試用期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5.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中應有明確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勞務關係的條款,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派遣人員)

6. 如發現冒名頂替或使用假的身份證和假的證明或發現簡歷和個人資料與事實不符合的;

7.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工單位造成損害的;

8.被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患病或非因工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10. 玩忽職守,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11.不能勝任工作,通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2.甲方與乙方訂立派遣協議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與派遣人員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

13.除與乙方建立勞動關係外,還與其他用人單位建有勞動關係,經提出拒不改正的;

15.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十、費用計算

1.若派遣人員在100名以下,則甲方按每人每月方支付勞務工管理費;若派遣人員在100-200名之間,則甲方按每人每月 元向乙方支付勞務工管理費;200名以上,則按每人每月 元支付

2. 甲方應在每月15 日將勞務人員的勞務工資、社保費、管理費及其他應支付的費用劃入乙方指定賬戶:

帳 號:

以發票作甲方付款憑證。

十一、其他約定

1.本協議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東莞市法律法規有悖的,按國家和東莞市法律法規執行。

2.本協議未盡事宜再商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乙方有義務對已經(或將要)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進行保密,商業祕密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技術信息;經營計劃和經營狀況;雙方共同簽署的文件資料;商業操作手段;業務經辦流程; 收費標準和財務數據;其他依法受到保護的事項,否則甲方可無條件解除本協議,並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務派遣服務協議 篇3

甲 方:

乙 方:

甲乙雙方依據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勞務派遣合作事宜,雙方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並遵照執行。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甲方的需要,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甲方工作所需要勞務人員,甲方向乙方支付商定的派遣服務費和本合同所約定的其它費用。乙方負責處理勞務人員與用工單位、用人單位所產生的勞動關係、薪酬福利等爭議、糾紛事宜,但不承擔由甲方引起的經濟賠(補)償等經濟責任。甲乙雙方合作過程中,應當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各級政府的其他法規。

第二條 本合同僅適用於乙方以勞務派遣的形式向甲方提供用工相關的人力資源技術、諮詢服務。本合同所涉及到的員工、派遣人員爲同一類人員,即指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勞務派遣員工。

第三條 本合同也適用於甲方的下屬分公司:甲方下轄的 分公司。但乙方不能因本合同而限制甲方及其下屬用工單位與第三方建立勞務派遣服務關係。

第四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爲 年,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時,雙方無異議,本合同自動延長一個合同期,並依此類推。具體派遣人員的名冊、勞務人員的試用期等依照合同附件、補充約定以及員工勞動合同內容確定。

第五條 甲方依據乙方所派遣勞務員工人數,按月向乙方支付勞務服務

第六條 定義與解釋

除非本合同條款或上下文另有規定,下列詞語於本合同中具有以下定義的含義:

1、 “勞務派遣”是指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和勞務派遣資質的派遣機構(乙方)依據用工單位(甲方)的要求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將其派遣到用工單位,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場所內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指揮、管理、監督,以完成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結合的一種用工方式。

2、 “勞務人員”是指與勞務派遣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並簽訂勞動合同,經甲方同意由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人員。勞務人員的實際發生情況以“移交員工確認及資料收取情況表”爲確認。

3、 “勞務派遣公司”是指通過將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從事勞務而獲取經濟收入的企業法人組織,勞務派遣公司應當依法設立。

4、 “企業勞務人員需求登記表”是指由甲方向乙方開具的載明以下內容的合同附件:崗位、崗位勝任能力資格要求、需求數量、使用期限、勞務人員工資標準等內容。

5、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戰爭、恐怖行動、內亂、暴亂、封鎖或禁運、火災、爆炸、地震、流行病疫、洪水、風暴。

6、 “規章制度”是指用工單位就其生產管理、銷售管理、質量管理、技術管理、財務管理、勞動紀律管理、勞動安全衛生規程等方面依法制定的規範組織和勞動者行爲的準則。

7、“勞務使用期”是指勞務人員依照本合同約定在甲方從事工作的時限。

8、 “關於勞務派遣費用付款確認的函”是指乙方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出具的應付勞務派遣費用的函。該函可作爲本合同附件載明應計勞務派遣費用的勞務量、計費單價、總價等內容。

9、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社會保險種類和費率計算的企業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該費用每年按政府有關規定進行調整,並依照合同約定具體由乙方出面操作。

10、工資:是指由甲方依據國家勞動法律的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給勞務人員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基本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該勞動報酬可由乙方直接向勞務人員發放,亦可由乙方委託甲方代爲發放。

11、勞務服務費:是指根據甲、乙雙方在本合同中約定由甲方每月按所使用乙方派遣人員的人數和收費標準向乙方支付的費用。

第二章 合同目的

第七條 合同各方承認,本合同的目的是:

1、 規範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揭示甲方與勞務人員之間不具備勞動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依約免除甲方及甲方的相關責任諸如檔案管理、勞動合同管理、計劃生育管理、工傷事故處理、勞動爭議處理等等。

2、 乙方通過向甲方派遣勞務人員,以及對派遣到甲方的勞務人員進行勞動法律意義上勞動用工管理,獲取相應的經濟收入。

第三章 聲明與保證

第八條 每一方向其他方聲明並保證,在本合同簽署之日:

1、該方系正式成立並有效存續的法人,且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具有有效的法律地位,根據其營業執照、章程、職業中介許可證(或勞務派遣許可證),以及根據該方向他方提供的、確認其正式成立、權力和授權的官方文件中所述的其他類似的公司組織文件,具有全權經營與本合同相應的業務;

2、該方具有全部權力和受權簽署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3、若因任一方的上述聲明與保證不準確或不屬實而可能導致的任何和全部損失,該方須賠償他方。

第四章 勞務人員的派遣方式

第九條 勞務人員的派遣方式

甲方根據其用工需求向乙方提出勞務人員的入職要求及待遇條件,甲方按業務需要決定勞務人員人選,並通知乙方辦理相應的派遣手續;

第十條 合同雙方承認,甲方所需勞務人員的崗位、崗位勝任能力資格要求、需求數量、使用期限、勞務人員工資標準等內容的確定,依據甲方向乙方出具的《企業勞務人員需求登記表》。

第十一條 乙方應在收到《企業勞務人員需求登記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甲方需求派遣勞務人員或提供參加培訓的人員,因客觀原因無法滿足甲方用工需求時,乙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回覆並說明原因。

第五章 勞務派遣費用

第十二條 勞務派遣費用由“勞務人員工資”、“用人單位應爲勞務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等福利費用”、“勞務服務費”、“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四個部分構成。勞務派遣費用按實際派遣的勞務人員人數每月結算一次,甲方於甲乙雙方約定的日期向乙方支付,由乙方開具合法發票給甲方。(勞務派遣費用的

第十三條 乙方予勞務人員辦理招用工手續時,有關政府部門需收取的相關行政費用,如勞動合同鑑證費、調配費、合同工本費、醫保診療手冊等所產生的費用,乙方向勞務派遣員工按實收取,乙方提供有關政府文件或有關票據予派遣員工。

第十四條 除勞務派遣費用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形式的任何費用。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轉讓全部或部分中國聯通應付帳款,否則該轉讓行爲無效。

第六章 勞務人員的退回和更換

第十五條 勞務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立即撤回該勞務人員的派遣: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泄露商業祕密,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務人員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6、提供的個人資料或相關證件不真實、不準確或存有誤導性,足以構成欺詐導致用工合同關係無效的;

第十六條 勞務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撤回該勞務人員的派遣,但須提前3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在甲方與勞務派遣員工辦理解除上崗協議等相關手續後,由乙方負責與員工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和有關費用結算。

1、勞務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務人員不勝任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與勞務人員勞動合同終止的。

勞務人員有上述情況之一者,乙方在收到甲方發出退回派遣書面通知後,應立即通知該勞務人員並辦理退回手續。

第十七條 勞務人員有以下情況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撤回該勞務人員的派遣: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勞務人員的派遣期滿但處於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派遣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4、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務人員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第十八條 有以下情形的,在不與前述條款牴觸下,甲方向乙方書面說明情況,與乙方協商一致,可退回或者更換勞務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需裁減人員的;

4、因出具勞務需求函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需要調整的。

甲方應當按以下公式向乙方支付賠償性或補償性費用:

甲方使用的乙方勞務人員經濟補償金×80%×退回或更換勞務人員人數; 除上述賠償性或補償性費用外,甲方退回或者更換勞務人員時,無須再向勞務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由乙方負責處理。

第十九條 甲方退回勞務人員,須支付補償性費用的情況:

1、按第十六條第三項退回的勞務人員,甲方須支付給乙方勞務人員退回後第一個月無工作期間的工資(當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2、按第十六條第二項退回勞務人員的,甲方應承擔勞務人員被退回給乙方後第一個月無工作期間的工資(當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第七章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應當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乙方與勞務人員簽署的勞動合同及有關規定,合法合理用工,履行用工單位的各項義務,提供勞務人員必需的工作時間、福利待遇、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工作條件和環境等。

2.甲方須確定勞務派遣用工的人員數量、素質要求,制定篩選錄用勞務員工的各項標準,參與或委託乙方進行培訓考覈,選取符合錄用標準的勞務員工後,向乙方提供具體的勞務派遣用工人員名單,並確定勞務派遣用工

3.甲方有權在勞務員工試用期內將勞務員工退回乙方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書面通知乙方並提供勞務員工不符合使用條件(錄用條件)的證明依據。

4.甲方可根據實際需要與勞務人員另行簽訂上崗協議等用工協議,但該等協議不應違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並不得造成各方權益不必要的減損。

5.甲方負責對在崗的勞務員工進行員工管理規章制度、工作職責、人身安全、操作/銷售技能等必要培訓。

6.甲方可根據其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對勞務派遣員工進行生產組織管理、績效考覈和人員崗位調配,並進行日常勞動紀律管理監控;勞務員工履行甲方勞動紀律時,甲方負責僱員日常考勤和勞動紀律管理的指導和督導,定期(由乙甲雙方協商確定)就勞務人員的工作績效、業務技能和工作態度等方面的表現作出考覈,該考覈結果將作爲勞務人員的表現評覈,並作爲勞務人員任用或調換的依據,並將考覈結果知會乙方。

7.對違反甲方各相關管理規定的違紀勞務人員,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對嚴重違紀達到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務人員,甲方可立即終止其工作,並交由乙方進行處理,情節嚴重並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保留追究其本人責任的權利。

8.甲方對勞務人員採用綜合計時或不定時工時的,應當確保上下班制度合法合理,加班工資須嚴格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申報時可商請乙方協助辦理。

9.甲方可根據工作崗位的需要,統一製作上崗證、制服及勞保用品,也可以委託乙方負責勞務員工工作服的製作,費用由甲方承擔;

10.勞務派遣人員在爲甲方工作期間發生因工緻傷、殘、死亡事故時,甲方應及時送傷者就醫急診,並代墊急診費用,積極配合乙方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事故。乙方負責按工傷保險規定報銷甲方代墊的急診費用。

11.甲方不得將本合同的內容向乙甲雙方以外的第三方同行商務競爭客戶透露,不得泄露乙方的商業祕密,否則乙方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力。

12.甲方協助乙方對勞務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進行動態管理,瞭解勞務人員的計劃生育動態情況,並配合乙方開展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發現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情況,應當及時通知乙方配合處理;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

13.勞務人員因被甲方退回、乙方依從甲方指示的行爲,以及在派遣期間因勞務派遣的履行所產生的其他糾紛,而與乙方發生糾紛提起仲裁、訴訟、爭議時,或其他的因勞務派遣的履行而產生的僱主責任等承擔而引致乙方爭議的,甲方應協助乙方解決相關糾紛,並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據。相關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和解書等文書中確定的法律責任,證明爲甲方過錯導致的由甲方承擔,證明爲乙方過錯導致的由乙方承擔。

第八章 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 必須保證具有合法經營權,並符合當地政府的各項法規,合作項目營運制定的方案須依照本地區的勞動政策法規。

2. 乙方必須按照甲方崗位的各項工作標準和要求派遣勞務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必須具備派遣服務崗位所需要的體能素質、技能素質、工作責任心、紀律性和合作性等方面的要求。乙方須覈實所派遣勞務人員的身體、身份證和計劃生育證等證照情況,並提供甲方備案。

3. 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關係歸屬乙方,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派遣人員真實準確的花名冊和派遣人員的勞動合同文本,以便雙方協調管理。

4. 乙方負責爲派遣人員建立人事信息庫,管理人事檔案。

5. 乙方應根據甲方提供的派遣人員考勤、績效考覈、教育培訓、獎懲等情況以及薪資建議發放派遣人員工資。乙方必須保證按甲方規定的時間,足額發放派遣人員的工資、福利,並定期將派遣人員工資銀行進帳憑證複印件提供甲方備案。

6. 乙方對甲方根據勞務人員的考勤、考覈結果而提出的薪酬、崗位等調整意見有權發表自己的建議,甲方堅持其調整意見的,乙方予以遵從,如因該管理或調整所產生的用人單位依法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及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7.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社保增員通知和費用後,應依照社保繳納程序及時爲勞務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當月入職的員工應按社保部門規定的當月申報和繳費期限前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其保險險種的生效依社保有關規定。原則上全體在用工單位所在行政區域內從業的勞務員工都必須在該行政區域內繳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8. 當勞務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 由此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和相關的事故處理,按本合同約定處理:乙方負責勞務人員的工傷申報及認定、鑑定、賠付等有關工傷事項的善後處理,並承擔勞務人員工傷指標責任,甲方應予

9. 派遣人員因病或非因公發生的傷亡事故,按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10. 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內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的,由乙方負責落實派遣員工相關工傷待遇,辦理相關手續。按有關規定需要由企業承擔的相關費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11. 乙方負責勞務人員上崗前的計生證件查驗審覈工作、在崗勞務人員計生證件年審記錄的查驗工作,並將勞務人員的計生情況列入個人工作檔案,乙方並承擔勞務人員計劃生育的管理、指標責任。

12.乙方招用屬地員工時,依政策由當地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的福利資助或教育培訓資助,乙方負責落實與申領後,資助款項的企業部分由乙甲雙方協商共同分享,個人部分直接返還給員工本人。

13.乙方爲提高勞務人員的管理質量,合同期內按行政區域配臵管理專員,在派遣人員工作地,定期提供上門服務,妥善做好派遣人員的勞動人事工作,協調甲方對勞務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14.乙方應做好對派遣人員的日常服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主動關心他們的生活,提供相應的諮詢,盡力幫助解決派遣人員的實際困難。

15.乙方促使勞務人員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和行政管理規章制度、各項業務操作規程,服從和執行甲方工作安排、調度和生產管理,保證甲方業務的正常運行,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維護甲方的利益和社會聲譽。

16.乙方有權對甲方違反本合同和侵害勞務人員權益的行爲提出書面意見,進行交涉,甲方應當予以參考並協商解決。

17.乙方應甲方的要求定期組織派遣人員體檢,並將體檢結果提供甲方備案。

18.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爲派往甲方的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務人員辦理退休手續。

19.乙方向甲方所收取的任何費用都必須向甲方出具正式的稅務監製發票。

第九章 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二條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的,以及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變化等原因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雙方認爲確實需要修改、補充時,由甲乙雙方按法定程序協商處理。如雙方當事人協商不能就此達成變更一致時,雙方可終止合同。

第二十三條 合同期內,任何一方如提出終止合同,須在程序上提前四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二十四條 如甲乙雙方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時,乙方與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處理方法如下:

(1)經甲、乙方和勞務員工協商一致,乙方的派遣員工轉爲第二家勞務派遣公司員工,繼續派遣至甲方工作;

(2)三方協商不一致的勞務派遣員工,由甲方退回乙方,但須支付乙方勞務人員無工作期間一個月的待崗工資(當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五條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應徵得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同意續簽合同時,應提前40天通知對方。雙方將派遣人員的勞動事務逐項簽字移交完成後,合同才能正式終止或解除;未移交完成前,本合同繼續有效,雙方應共同遵守。

第二十六條 移交手續的時間從雙方商議辦理移交的時間開始計算,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移交完成後,由接收方承擔相應延續管理的職責。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應嚴格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若有一方因故不能履約時,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甲、乙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而導致對方蒙受經濟損失的,應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以及與之相關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合同的草稿、附件、報價、往來傳真信函等,均爲雙方之商業祕密,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否則應承擔相應之違約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合同期內單方面解除本合同,違約方需支付違約金,數額計算標準爲參照兩個月勞務派遣費用(含員工工資、加班費、社會保險金及服務費);

第三十條 甲方不得無故遲延支付本合同下的勞務派遣費用,其中,甲方有無故遲延支付勞務人員工資及社會保險情形的,乙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相關責任概由甲方承擔,甲方並應賠償乙方因此而產生的各項損失;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規定的各項費用的,乙方有權按照逾期支付費用總額加收每日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第三十一條 乙方必須保證甲方所支付的社保費用完全用於爲勞務人員繳納社會保險金,不得從中扣減任何費用。勞務人員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金部分,由乙方從勞務人員工資中扣減後代爲繳納,乙方不得將上述資金挪作他用。乙方有扣減、挪用勞務人員工資、社會保險金或無故延遲支付勞務人員工資、延遲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相關責任概由乙方承擔,乙方並應賠償甲方因此而產生的各項損失。同時甲方有權依據拖欠或挪用的總金額,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違約金。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乙方應與其全部從業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作爲勞動關係主體按國家法律法規承擔用人單位的全部責任,乙方公司所有人員出現的勞動爭議和糾紛與甲方(中國聯通)無任何關係”、

第三十三條 乙方如出現因乙方存在過錯的勞動爭議或勞動糾紛,合同期滿,甲方將視情況決定是否繼續簽署勞務派遣合同”。

第三十四勞務派遣服務項目的操作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五條 勞務派遣服務質量標準:乙方應積極完成甲方委託的有關合同項目,並達到工作質量要求。具體辦法標準由甲方和甲方下屬用工單位根據自身經營管理情況與乙方另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 甲乙雙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不斷完善勞務派遣服務流程,促進甲乙雙方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十七條 乙方應在派遣員工達到50人以上的行政區域配臵管理專員,並在派遣員工的工作地,提供定期的上門服務。定期的上門服務時間每月不得少於三天。

第三十八條 因甲方經營發展需要,須調整、撤消、合併、分立、合資建立有關機構時,甲方經與乙方協商後,變更本合同甲方用工單位主體,甲方用工單位所使用中的勞務派遣人員由變更後的主體接收使用並承擔相應延續管理的職責。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確認”等事項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作爲依據。

第四十條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任何法律性文書、通知及其它聯繫,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傳真形式),送達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聯繫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均應提前十五天通知另一方,否則以本合同列示地址爲準。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條款與國家和當地政府新頒發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發生衝突時,以新頒發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爲準,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四十二條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平等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法解決,雙方均有權向轄區內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 其它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簽訂補充條款,作爲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有關附件及補充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內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正文約定不明確的,以附件及補充合同爲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乙甲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經乙甲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簽字與蓋章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務派遣服務協議 篇4

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

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則,就乙方爲甲方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事宜達成協議。

第二條 本合同所稱“勞務人員”係指按照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由乙方聘用並派遣到甲方提供勞務的中國公民。

第三條 勞務人員的勞動人事關係保留在乙方,由乙方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條 本合同所稱的“勞務費”係指:

1. 甲方應按月支付乙方派遣勞務人員的薪金。

2.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勞務管理費

3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派遣勞務人員的社保費

第二章 甲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五條 甲方承擔的義務:

1. 確保向乙方所提供的用工信息真實。

2. 爲錄用勞務人員提供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工作場所、條件和勞動保護。

3. 甲方應明確錄用勞務人員的工作職責,並依照《勞動合同法》及甲方內部規定爲勞務人員提供必要的休息時間及休假等待遇。

4. 甲方有責任按協議約定每月準時支付勞務費(薪金、管理費及社保費)。因甲方的原因而造成的保險及其它規定項目需補繳滯納金及利息時,該責任由甲方承擔。

5.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託代替乙方將勞務人員薪金足額發放給每個勞務人員。

6. 派遣人員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後,甲方應立即將其送往醫院進行救治,費用暫由甲方墊付。

7. 甲方協助乙方辦理派遣勞務人員在工作期間發生的治安及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的相關手續,其他時間發生的治安及交通事故由勞務人員個人負責。

8. 乙方派遣的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時,甲方必須在24小時之內通知乙方,由乙方向相關部門進行工傷備案,若需要甲方提供證明材料或協助的,甲方必須積極配合乙方,如因甲方原因延誤工傷申報所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負責。

9.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交納勞動人員的相應的保險

第六條 甲方享有如下權利

1. 甲方有權對乙方推薦的勞務人員進行選擇。

2. 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對錄用勞務人員規定相應期間的試用期。試用期內,勞務人員不符合甲方要求者,甲方有權終止試用,但應向乙方支付試用期勞務費。

3. 甲方有權根據需要解除本合同和終止與乙方的合作,但應將原因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乙方,經雙方協商可解除本合同,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

4. 如錄用的勞務人員因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甲方可以隨時終止使用勞務人員,並無需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但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做出說明。

5. 甲方有權依據自身需求隨時退回錄用的勞務人員,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七條 乙方的義務:

1. 根據甲方的要求推薦勞務人員,爲甲方確定錄用的勞務人員辦理入職手續並提供相應人事服務。勞務人員人數以《員工花名冊》爲準。

2. 教育勞務人員知曉並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3. 教育勞務人員知曉並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4. 教育勞務人員嚴格保守甲方及其客戶的商業祕密。

5. 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與甲方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地方法規及甲方的用工特點,按時足額繳納勞務人員的保險。

6. 對甲方及甲方確定錄用的勞務人員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資料保密。

7. 視甲方對錄用勞務人員的要求, 提供相應的服務,協調處理甲乙雙方以及甲方與確定錄用勞務人員之間的關係。

8. 如乙方與甲方錄用的勞務人員合同期滿,而甲方確認尚需要用該勞務人員的,乙方應與該勞務人員續簽勞務合同。

9. 乙方如需解除本合同和終止與甲方的合作,應將原因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甲方,等甲方同意或雙方協商解決後方可解除本合同,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0. 乙方負責申報乙方派遣的勞務人員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相關手續,工傷保險醫療待遇支付按照《新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保險醫療目錄》等有關政策執行,社會保險部門將工傷醫療待遇劃入乙方賬戶後,乙方將立即將款項劃入甲方賬戶,超出工傷醫療費規定範圍的費用由職工個人承擔。涉及的其他相應責任按《新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政策法規文件辦理。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由乙方在參保地勞動能力鑑定協會爲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11. 乙方在甲方支付勞務費前提供稅務局認可的正式發票,發票金額以甲方實際應付乙方的金額爲準。

12. 乙方派遣到甲方的勞務人員需提交在有效期內的健康體驗證明(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如不能提交該證明,甲方將有權組織勞務人員進行體檢,體檢費用由勞務人員個人承擔。

13. 乙方應將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的原件)及其他相關資質證明提交給甲方進行資質審驗,並作爲資料留存備查。

第八條 乙方權利:

1.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對其需求的具體服務內容提供書面材料。

2.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時結清各項費用。若甲方無故拖欠乙方勞務管理費和社保費,甲方應負擔由此產生的直接損失。

3. 如遇因國家或地方政府出臺新的政策法規均應按新的政策法規執行,但因此與本合同有重大改變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乙方有權提出協商修訂解決或終止本合同。

第四章 費用及結算

第九條 派遣人員在工作中出現違反公司規定的情況,按照公司規定(勞動紀律)在工資中做相應扣款。

第十條 乙方委託甲方發放勞務人員工資再過程中涉及勞務人員個人承擔的費用需由勞務人員個人承擔。

第十一條 甲方負責每月 日前將工資直接付給勞務人員,並將工資單(電子版)發給乙方。甲方每月 日前將上月的勞務管理費和社會保險險費,以 電匯 方式與乙方進行結算,乙方必須提前將稅務局認可的正式發票。

第十二條 費用計算:

1. 勞務人員工資:

乙方勞務人員每月的工資由甲方根據考勤、考覈結果,按照乙方與勞務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試用期 個月爲( 天),轉正工資按計件或甲方的相關規定。具體工資標準按甲方規定執行。

2.甲方應付給乙方管理費方式:勞務人員幹滿10以上不超過15天的按15天計算管理費15天以上不超過30天的按30天計算管理費

3.甲方每月應支付給乙方勞務管理費=當月實際使用的勞務人員數

第十三條 上述所有費用均以人民幣爲計價單位。

第五章 爭議與仲裁

第十四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發生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後仍不能解決的,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五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本合同尚未約定的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用合同附件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因國家新頒佈的政策法規的變化,本合同條款必須修訂時,由甲乙雙方協商修訂,因由此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甲乙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第十七條 本合同雙方授權代表必須共同簽署,否則對此合同的任何改變、修改、補充及刪除均屬無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 1 年。合同期滿前三十日之內,經雙方書面同意並簽字蓋章延續合同期限。延續期限爲本合同規定之期限,如有條款變更則以書面協議爲依據。

第十九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訂,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兩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務派遣服務協議 篇5

甲方: 協議簽署地:

甲 法人代表:

地 址:

乙 方:

地 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東莞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就勞務派遣事宜簽訂。 如下協議:

一、派遣協議期限 :

協議有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協議期限屆滿,因乙方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存續的,本協議隨之順延至乙方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的情形全部消失而終止。

二、勞務派遣崗位及人數

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勞務人員的崗位及人數以雙方簽字或蓋章的附件爲準。

三、勞動合同的制定和執行

甲乙雙方應共同制定《勞動合同》,乙方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明確甲方、乙方以及乙方派遣人員三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四、勞務人員招聘

1.甲方應提前三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和要求,招用勞務人員條件、工作崗位、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工資待遇、工作期限及其他條件。

2.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提供面試的勞務人員須攜帶有效證件、照片、複印件。

3. 甲方有權選擇乙方派遣的勞務人員,同時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在本企業內部安排勞務人員的工作崗位。

4. 在乙方不能滿足甲方用工需求的情況下,甲方可根據業務需要,代乙方招用勞務人員,並在七天內告知乙方,由乙方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併到勞動部門辦理招工手續。

5.甲方應與勞務人員簽訂崗位協議並明確崗位職責

五、勞動保護

1.乙方 派遣前對勞務人員進行崗前的職業道德、交通安全法規等教育。

2.甲方負責入職後的勞動紀律和安全教育,並將甲方有關的規章度和工作行爲規範及違規處理辦法,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務人員。

3.甲方應向勞務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場所和勞防用品。

六、勞動報酬

1.由乙方派遣的勞務人員享有與甲方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2.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原則,且根據經濟效益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

3.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用工制度。

5.乙方每月按甲方對勞務人員考覈的依據結算勞務工資,不得剋扣勞務人員的勞動報酬,並在約定的時間委託銀行代發,並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且及時將工資簽收單提供給甲方。

七、工傷處理

1.勞務人員在務工期間發生工傷,甲方應首先採取急救措施,同時通知乙方到場共同處理。

2.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工傷相關的證據資料,以便乙方向勞動及有關部門申報。

3.甲方應積極配合協助乙方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八、乙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的應承擔法律責任或支付賠償金。

九、發生下列情況甲方可將派遣人員退還給乙方:

1.甲乙雙方派遣協議期滿的;

2.甲方的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甲乙雙方提前終止協議的;

3.被派遣人員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終止使用關係或勞動關係的;

4.試用期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5.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勞動紀律或者規章

6. 如發現冒名頂替或使用假的身份證和假的證明或發現簡歷和個人資料與事實不符合的;

7.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工單位造成損害的;

8.被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患病或非因工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10. 玩忽職守,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11.不能勝任工作,通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2.甲方與乙方訂立派遣協議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與派遣人員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

13.除與乙方建立勞動關係外,還與其他用人單位建有勞動關係,經提出拒不改正的;

15.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十、費用計算

1.若派遣人員在100名以下,則甲方按每人每月方支付勞務工管理費;若派遣人員在100-200名之間,則甲方按每人每月 元向乙方支付勞務工管理費;200名以上,則按每人每月 元支付

2. 甲方應在每月15 日將勞務人員的勞務工資、社保費、管理費及其他應支付的費用劃入乙方指定賬戶:

帳 號:

以發票作甲方付款憑證。

十一、其他約定

1.本協議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東莞市法律法規有悖的,按國家和東莞市法律法規執行。

2.本協議未盡事宜再商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乙方有義務對已經(或將要)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進行保密,商業祕密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技術信息;經營計劃和經營狀況;雙方共同簽署的文件資料;商業操作手段;業務經辦流程; 收費標準和財務數據;其他依法受到保護的事項,否則甲方可無條件解除本協議,並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務派遣服務協議 篇6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註冊所在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註冊所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着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就勞務派遣等相關事宜簽訂本合同。甲、乙雙方各自提供經有關部門註冊、登記或備案並能證明各自身份的合法有效的文件。

第二條 釋義:

(一)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服務機構(乙方或乙方下設分公司)根據用工單位(甲方)的人力資源派遣需求,與派遣員工建立勞動關係,將員工派遣到甲方工作,向甲方提供勞務的一種專業化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活動,也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一種新型的合法的勞動用工形式。

(二)派遣員工是指與乙方建立勞動關係並被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員工。

(三)“服務費”是指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派遣員工費用,其計算方法包括以下各項:

1、派遣員工的相關勞務費(含派遣員工的工資、獎金提成與勞務付出有關的收入、社保福利費用等)。

2、派遣員工的月服務管理費人數在10人以下時按人民幣1000元/月/全部人員定額收取,人數大於等於10人時按人民幣100 元/人/月收取(服務管理費按當月實際在職派遣員工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收取)。

3、基於勞動合同關係發生的派遣員工的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解除合同時的勞動補償金、工傷後依法由用工單位支付的醫療費、生育期的相關費用、撫卹金等。經甲方同意並書面確認的,由乙方根據實際發生費用於每月付款通知中明確列舉,並由甲方於當月付款過程中支付。

第三條 如甲方與乙方的派遣員工直接簽訂的協議中含有競業禁止條款,甲方則應遵照國家及所在地當地的相關法律、法規,與乙方派遣員工簽訂有確定補償金額或補償方法的協議,並送乙方備案。

第二章 合同期限

第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至 20xx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貳 年。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甲方有權自行決定是否接受乙方推薦的派遣人選,或根據自身業務需要自行選定候選人員後告知乙方辦理有關錄用及派遣手續。

(二)可與乙方派遣的所有人員另籤個人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保密承諾、禮品政策等),並送乙方備案。但該協議不得違反法律和本合同的其他條款。

(三)甲方可根據商務情況與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四)甲方對乙方首次派遣的員工,在試用期內,如不符合甲方的用人標準或條件,甲方須提前書面通知乙方,解除與乙方之間該員工的派遣關係。

(五)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此規章制度須事前已向乙方派遣員工公開)的派遣員工,及對失職或營私舞弊,使甲方利益蒙受重大損失的派遣員工,甲方可以解除與乙方之間該員工的派遣關係,但須提前書面通知乙方。

(六)乙方有任何違約行爲,甲方有權提出書面意見要求乙方改正。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書面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改進措施回覆甲方。

(七)因乙方或其職員(乙方的派遣員工除外)、代理人的職務行爲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賠償的責任。

第六條 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甲方應尊重派遣員工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嚴禁種族和性別歧視。

(二)甲方應根據法律及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工時制度,甲方安排乙方的派遣員工加班的,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定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保證派遣員工合法的帶薪假期,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乙方派遣員工給予醫療期的相關待遇,保障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派遣員工(女性)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的合法權益,爲乙方的派遣員工提供國家規定標準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衛生設施、衛生條件等。

(三)甲方因業務需要,搬遷至新辦公地址時,應提前與乙方協商。

(四)爲乙方派遣服務的員工提供和甲方公司在職員工同等的相關福利待遇。

(五)甲方將乙方派遣員工轉爲第三方正式員工,應向乙方額外支付一個月服務管理費作爲乙方的補償,轉正人數不得超過總派遣人數5%。

(六)每月按時、準確、足額地將服務費劃入乙方指定銀行帳戶。

第七條 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據法律、法規和本合同有關規定,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依據本合同規定保障乙方的派遣員工合法權益,若發現甲方有侵害乙方的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爲,乙方可以提出書面意見和要求。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的書面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覆乙方。

(二)如甲方自行選定的人員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及乙方派遣要求的,乙方有權拒絕錄用該人員成爲乙方派遣人員。

(三)乙方或乙方派遣員工有權拒絕甲方的違規操作要求,如因該違規操作造成乙方或乙方派遣員工損害,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

(四)甲方或其職員、代理人等的原因或行爲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賠償的責任。

第八條 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乙方可以委託甲方對派遣人員進行招聘、初步篩選、組織面試。

(二)乙方應根據甲方對派遣人員的招聘要求,協助初步篩選、組織面試。

(三)乙方應督促和監督被派遣的乙方員工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政府部門相關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及乙方員工與甲方另行簽訂的所有協議,保守甲方商業祕密,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四)乙方應爲派遣至甲方的人員辦理合法的派遣手續,並主動辦理應甲方要求出具的各種有關證明、證件。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項目和標準,爲派遣員工提供相應的保險及福利待遇。

(五)乙方同意甲方對派遣員工在工作中任何作爲或不作爲(包括但不限於故意、疏忽、過失、不誠實、犯罪、欺詐或違約行爲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甲方的所有索賠、損失、損害、成本和開支),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甲方僱傭員工處理辦法,處理派遣員工,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六)乙方應當依約爲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並根據甲方實際情況與指示要求進行相應調節;當派遣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由此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和相關的事故處理費用,按本合同約定處理。

(七)乙方負責派遣員工的工傷申報及認定、鑑定、賠付等有關工傷事項的善後處理,甲方給予積極協助,非因工發生的傷亡事故,乙方負責事故的處理,對發生的事故及對派遣員工的經濟補償等需由單位負擔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八)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國家、各地省市政府及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等有關的政策、法規等文件,並向甲方提供員工福利及保障方面的諮詢服務與相關規劃建議等。

(九)甲方同意本合同勞務人員由乙方分公司派遣,由乙方分公司承擔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務合同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第四章 派遣員工的權益保障

第九條 除本合同中約定已包括派遣員工權益外,本章約定派遣員工其它的權益。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員工:

(一)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甲方用工期間因甲方用工原因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

(三)派遣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第十一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派遣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退回派遣員工或要求乙方更換派遣員工,但應當向乙方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單位規章制度、業務規程或勞動紀律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有違法犯罪行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員工,但是應當提前四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和員工本人:

(一)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二)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派遣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派遣員工違反其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而引致乙方與其的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

第十三條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因甲方將派遣員工退回乙方,如符合勞動法和相關法規規定的關於辭退員工規定的情形,需要進行經濟補償、補助的,甲方應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和補助金,發放金額標準按相關法律法規計算。

第五章 費用及其結算

第十四條 每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調整,因此需調整派遣員工的工資(僅在派遣員工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才進行調整)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計發標準,甲方應相應調整服務費標準。

第十五條 服務費結算流程:

(一)每月 10 日前(遇節假日提前),甲方向乙方發送派遣員工上月的派遣員工工資明細表,乙方應在 2個工作日根據上月派遣員工的派遣員工工資明細表,製作《派遣員工服務費結算表》給甲方確認。

(二)甲方收到乙方《派遣員工服務費結算表》後,應在1個工作日內進行審覈並確認,逾期不確認或答覆視爲認可乙方的數額,並於當月 15 日前,以銀行轉帳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務費,且提供加蓋甲方公章的派遣員工工資明細表及當月的《社保增減員變動表》。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廣州天河支行

銀行帳號:8250 6325 4808 0930 01

單位名稱:廣州仕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三)乙方收到甲方蓋章確認的《派遣員工服務費結算表》服務費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開具服務費發票並送達甲方,發票的擡頭爲理有限公司 ,發票內容:人才租賃費。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服務費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按時足額地發放派遣員工工資,之後爲派遣員工在社保部門購買社保,並向國家稅務部門繳納員工個人所得稅。

(五)乙方在服務操作過程中涉及第三方收取費用的,乙方事先說明經甲方同意確認後由甲方支付。

第十六條 甲方停工期間、派遣員工患病、因工負傷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間以及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待遇,甲方按當地工資支付條件支付給乙方。

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福利和休假待遇,假期和休假期間的工資由甲方按照當地工資支付條例支付給乙方。

第十八條 女性派遣員工享有特殊的勞動保護權益,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醫療費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社保不予承擔而應由甲方承擔的,甲方將其計入當月服務費支付給乙方,再由乙方直接支付給該女員工。甲方承擔相關費用後,無須向乙方支付該女工當月的服務管理費;乙方應在提供派遣服務人員前向甲方申明派遣員工的婚育狀況。

第十九條 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因工傷殘、死亡的,相關賠付按乙方註冊地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事件處理由乙方負責。規定由單位負責的經濟補償由甲方負責。

第六章 合同變更、終止和展期

第二十條 本合同的條件如對特殊情況未作規定,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及有關規定訂立補充條款,經雙方審查同意後作爲本合同補充條款,雙方須共同遵守。

第二十一條 因一方違約而提前解除合同,則本合同終止。但合同的解除不得損害第三方的利益,雙方應爲此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前40日,甲、乙雙方均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期限視爲自行延長一年,自動延續合同期限不超過三年。甲、乙雙方如欲終止或解除合同應期滿前4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及違約責任。

第七章 風險承擔、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三條 雙方合作期間發生風險後的處理工作由乙方負責,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費、補辦社保、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按法律規定需要用人單位負擔的部分由甲方承擔,但因乙方原因導致風險發生的以及本合同其它條款約定由乙方承擔的除外。

本條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員工退換機制、勞動合同管理風險、勞動糾紛處理與應訴主體、殘疾人保障金、職工權益保護(包含但不限於工傷、醫療、生育、重大疾病),因甲方費用支付時間約定原因導致乙方爲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事故等。

第二十四條 任何一方違反或擅自變更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甲方無乙方認可的正當理由未按本合同約定結清費用而遲延付款的,逾期10日以上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付款1‰的比例加付滯納金。逾期兩個月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因甲方逾期付款造成勞動爭議等糾紛產生的經濟賠償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六條 乙方無甲方認可的正當理由而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派遣員工的工資,佣金及辦理各種社會保險等福利,逾期10日以上的,從逾期之日每日按應付款的1‰比例向派遣員工加付滯納金,乙方並保證足額補繳並承擔因此發生的相關費用和承擔由此而造成的勞動爭議等糾紛所產生的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的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經協商不能解決,則應將爭議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在仲裁期間,除必須在仲裁過程中進行解決的問題外,合同其餘部分應繼續履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所有條款、條文、句子、短語或詞語或其適用於某種情況下被裁定爲無效或不可能執行,並不影響本合同的其他任何部分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而且不影響該條款、句子、條文、短語或詞語適用於其他任何情況時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第二十九條 無論雙方的文件是否有“保密”字樣,合同雙方需爲對方的所有信息保密,並採取必要的合理的手段確保其董事、職員、股東、僱員、代理人和/或顧問等同樣對信息進行保密。本保密條款在本合同終止、取消或到期後三年內繼續有效。

第三十條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之間任何與本合同相關的正式信函以及結算,均使用並且只能使用本合同中甲、乙雙方指定的地址和銀行開戶帳號。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稱、法定地址、匯款人、收款人、開戶銀行、銀行帳號若有變更,變更方應至少提前十五天書面通知對方(該書面通知須加蓋公章並經本合同授權代表簽字確認後生效)。

第三十一條 乙方聲明,其在本合同下提供服務的價格不違背可適用和有效的價格管理法律和規定。

第三十二條 乙方保證,對於乙方已知的、或確信的,在本合同下提供的服務的任何潛在危害或特殊要求,或任何與此有關的信息,應當及時地告知甲方。

第三十三條 乙方同意,將甲方爲乙方履行本合同而提供所有信息和資料作爲甲方的專有知識來保護。乙方應負責對這些信息和資料進行妥善處理、保管和儲存,並且,若甲方要求,應將這些信息和資料歸還甲方。

第三十四條 不可抗力事件應定義爲:合同雙方不可預見的、且超出其合理的控制範圍之外的天災,火災,地震,意外事故,罷工,國內或國外國家政府的、地方政府的或任何政府機構的法律、法令、規章或命令,戰爭行動(宣戰或未宣戰)或因爲戰爭導致的情況,或其它事件。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在發生不可抗力之後,應該立即以書面形式,儘可能詳細地通知對方。當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乙方,使其不能提供服務時,乙方應當盡其所能地採取一切合理的辦法,盡力尋找替代渠道提供本合同下的服務;如甲方因企業破產、倒閉、清算、轉讓等,按照勞動法和相關法規要求,甲方以企業方身份解決乙方派遣員工離退職補償和賠償金以及其他應承擔費用;然而,本段中的規定,並不影響甲方取消本合同任何部分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甲方可以提前40天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而不須對乙方承擔責任或罰款,但乙方有權就合同解除前已完成的服務得到合同約定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中國政府新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本合同條款必須修訂時,均應以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爲準,由甲乙雙方協商修訂。

第三十七條 如因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導致本協議下的服務內容無法正常進行的,則雙方皆有權提出終止本協議,並毋須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自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都應通過書面形式並經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務派遣服務協議 篇7

甲方:

單位名稱:

註冊地址: 郵 編:

辦公地址: 郵 編:

法 人: 聯繫電話:

乙方:

單位名稱:

公司地址:

郵 編: 法 人:

聯繫電話: E-mail:

業務負責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員工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滿,雙方需繼續合作的,應在合同期滿前1個月內續訂。

第二條 勞務派遣服務內容

1、乙方應按照甲方崗位的工作標準和甲方要求派遣人員,甲方以《上崗需求書》(見本合同附件一)形式提供給乙方。

2、甲方決定使用的派遣人員,由乙方及時辦理派遣手續。

第三條 勞務派遣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用,勞務派遣服務費用由如下款項組成:

(1)每月甲方需乙方派遣人員的報酬。

(2)支付乙方服務費,標準爲:當月實際產生派遣人員報酬總金額的 % 。

(3)支付乙方服務管理費,標準爲: ¥5,000.00 元/月。

2、甲方負責完成派遣人員的報酬覈算工作,按照乙方規範的表格樣式提供發放明細,並於每月 8 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送達至乙方(乙方有效電子郵箱地址: )。

3、乙方應於收到上述覈算發放明細後24小時內向甲方快遞與當月派遣費用等額的國家正規發票,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付款,發票種類爲服務費發票、管理費發票,票面付款單位主體爲甲方及其關聯方(甲方負責提供關聯證明材料),具體明細見<<附件二>>,當月開具明細根據甲方屆時要求確定,同時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附件二>>所列的主體進行增減。

4、甲方應在每月收到乙方開具的國家正規發票後五日內,支付當月勞務派遣服務費用,劃款至乙方指定賬戶如下: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 號:

5、乙方在收到甲方覈算明細及當月勞務派遣服務費用後,應確保在3個工作日內及時準確發放到賬,同時快遞發放成功的銀行相關清單;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未能達賬,乙方應在1個工作日內及時通知甲方決策錢款處理方式,乙方應根據甲方的要求處理。

第四條 派遣人員的管理

1、乙方負責審覈派遣人員的就業資格,與派遣人員建立合法的勞動(勞務)關係,並負責派遣人員的入職、離職、適合保險福利、人事檔案等的管理。

2、乙方不得剋扣甲方支付給派遣人員的報酬。

3、乙方負責處理與派遣人員發生的勞動爭議等糾紛,並自行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4、甲方有權對派遣人員進行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

5、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對派遣人員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進行調整。

6、甲方負責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保護規定標準的工作環境、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工具。

7、若派遣人員違反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或不勝任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權退回派遣人員,乙方應重新提供派遣人員,保證甲方工作順利開展。

8、在派遣人員爲甲方服務期間,乙方不得再爲其安排其他的工作,並不得隨意撤回或調換。

9、在本合同期間及終止後任何時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自行聘用派遣人員或將其派遣至第三方工作。

第五條 雙方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1、甲方其他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利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後對本合同標準文本進行修改後簽訂勞務派遣服務合同。

(2)雙方簽訂合同後,在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和乙方管理規定的情況下,甲方有權利通過乙方對其負責本派遣項目的對接人進行管理、調整。

(3)甲方有權利對乙方的派遣服務工作進行監督,並可隨時根據工作需要覈對乙方和本派遣服務有關的賬目等資料。

(4)甲方有義務在合同簽訂前,向乙方提供本單位營業執照(法人資格證書)的複印件、辦理本項業務人員的授權委託書、與本項業務相關的公司背景資料及其他資料。

(5)甲方有義務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方式、數額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

2、乙方其他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利詢問甲方與本派遣項目相關的事宜,有權利覈實甲方提供相關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2)乙方有義務在合同期內按甲方要求開展勞務派遣服務。

(3)根據甲方要求,提供相關勞動、人事方面的一般政策諮詢。

(4)乙方有義務在合同簽訂前,向甲方提供本單位營業執照(法人資格證書)、從事勞務派遣服務的資質、辦理本項業務人員的授權委託書、與本項業務相關的公司背景資料及其他資料。

(5)乙方應對本合同及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人事、勞資等相關商業機密)履行保密義務,除本合同目的外,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使用,也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6)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的監督及與本項目相關賬目覈對等工作需要。

(7)乙方應保證有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資質,並有義務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執行勞務派遣服務,否則因此發生的一切相關責任,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3、雙方溝通聯絡及任何送達信息地址發生變化,均應提前通報對方。

第六條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延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不可抗力發生後8小時內,該方應當將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情況簡要通知對方。並在十五天內將不可抗力事件的詳細情況及影響程度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3、本協議所指不可抗力是指非因雙方所能預見、避免並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火災、水災、戰爭、政府行爲、意外事件、重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天氣變化等。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在本合同約定期間內足額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用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每遲延一日,應向乙方支付相當於應支付費用總額的0.1%作爲違約金,遲延達到十日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

2、乙方未在本合同約定期間內向派遣人員支付報酬或足額提供發票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每遲延一日,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壹仟元作爲違約金,遲延達到十日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導致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乙方給甲方支付相應賠償。

3、甲方有權根據其經營需要提前終止本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以便做好交接工作。

4、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如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或乙方出現經營管理問題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可提前終止本合同,並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導致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乙方給予甲方相應損失的賠償。

5、如出現不可抗力因素、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和甲方出現經營管理問題對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可提前終止本合同,並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導致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給予乙方相應損失的賠償。

6、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單方提前終止本合同,否則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伍千元整(¥5000.00)作爲違約金,若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還應賠償甲方損失。

7、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終止的,除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乙方仍應按約定向派遣人員支付報酬,保證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否則應按本條第2項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後仍不能解決的,可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處理。

第九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保存一份。

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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