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合同》之勞務派遣補充協議(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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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合同》之勞務派遣補充協議 篇1

《勞動合同》之

《勞工合同》之勞務派遣補充協議(精選3篇)

勞務派遣補充協議

甲方(勞務派遣單位):                                

乙方(勞務派遣員工):              ,身份證編號:    

甲方與乙方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自願達成以下補充協議:

一、此補充協議的簽訂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

二、乙方接受甲方勞務派遣的期限不能少於兩年。

三、乙方的試用期爲兩個月。試用期內,如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因自身原因完不成派遣勞務,甲方可無條件辭退乙方,且乙方不享受任何待遇。試用期滿後,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與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具體以用工單位的業務、工作性質而定)。

四、乙方享有與用工單位員工同工同酬,或與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相近崗位勞動者相同勞動報酬的權利等。

五、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勞務派遣安排,不能自行選擇用工單位、挑選工作崗位、要求工作條件等。如有需要,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或用工單位對其進行職業培訓,且乙方應與甲方或用工單位簽訂培訓服務協議(違約責任)。

六、申明:甲方每次派遣的勞務時間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工作崗位一般都是輔助性、可替代性的崗位。

七、乙方如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的情形,甲方可立即解除與乙方的勞動關係。

八、此補充協議爲勞動合同的內容部分,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協議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此協議自甲方、乙方簽章時即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勞工合同》之勞務派遣補充協議 篇2

甲方(勞務派遣單位)全稱                                            

單  位  類  型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登 記 注 冊 地                        郵編                

實 際 經 營 地                        郵編                

勞動保障證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聯繫部門               聯繫人           聯繫電話            

乙方(實際用工單位)全稱                                         

單  位  類  型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登 記 注 冊 地                         郵編                 

實 際 經 營 地                         郵編                 

勞動保障證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聯繫部門               聯繫人           

《勞工合同》之勞務派遣補充協議 篇3

勞務用工單位:_________________

勞務派遣單位: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勞務用工單位):___________

工商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務派遣單位):___________

工商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1.乙方具有勞務派遣資質,並專門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服務;

2.甲方希望乙方爲其提供勞務派遣服務。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勞務人員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協議期限

本協議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乙方派遣至甲方的最後一名員工被退回爲止。本協議終止,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第二條派遣條件

(一)乙方向甲方派遣人員應當符合甲方用工簡章相應基本條件。

(二)甲方按照本協議第四條約定向乙方發出《勞務人員需求單》時,可以同時提出乙方向甲方派遣人員的特別要求。

(三)乙方派遣人員的基本條件和甲方在《勞務人員需求單》中提出的派遣人員的特別要求共同構成乙方派遣人員的派遣條件。

第三條派遣人數及崗位

甲方初期確定乙方向甲方派遣人數爲_____人,實際派遣人數、派遣人員的崗位以及派遣人員的基本情況以雙方確認的《勞務派遣人員花名冊清單》爲準。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錄用程序

(一)甲方需要派遣人員時,應提前向乙方提交《勞務人員需求單》,明確使用派遣員工的具體人數、職務、崗位、工資、使用期及相關事宜並加蓋公章。

(二)乙方按照派遣條件和甲方提供的《勞務人員需求單》的崗位要求,應在十個工作日內爲甲方提供符合招聘條件要求的候選人員。

(三)乙方根據甲方確定錄用人員名單,與甲方確定的錄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將《勞動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同時組織甲方確定錄用人員按照甲方要求的時間和地點至甲方報到。

(四)在甲方確定錄用人員報到手續完成時,甲方和乙方確認並簽署《勞務派遣人員花名冊清單》。

第五條在本協議簽訂之前,派遣員工曾經與甲方發生的勞動關係及相關責任,由甲方按規定辦理,乙方只承擔與派遣員工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享有以下權利:

有權確定派遣人員人選;決定派遣人員的工作崗位及其派遣期限;依法確定試用期,確定和調整派遣人員的工資標準;

甲方有權確定和調整派遣人員的派遣條件;

有權在被派遣人員發生法定解除合同情形下將派遣人員退回乙方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該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有權在法定情形下將其退回乙方,同時應提前35天書面通知乙方,且承擔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等相關費用;

有權在本協議到期時將派遣人員退回乙方,同時承擔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等相關費用;

有權與派遣人員協商解除勞務用工關係,但需提前_____日書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負責處理與派遣人員之間的勞動關係等後續工作,甲方承擔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等相關費用;

甲方出資對派遣人員進行業務、技能培訓的,甲方書面通知乙方後,有權與派遣人員簽訂培訓服務合同,約定服務期及違約責任;

對派遣人員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按相關規定向派遣人員索賠,並要求乙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甲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企業資質複印件,加蓋公章後作爲本協議的附件;

(二)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三)依法支付被派遣員工勞動報酬、加班費、績效獎金及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等費用;支付爲員工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提供必要的幫助協助乙方爲員工辦理(申辦)社會保險;

(四)甲方應當嚴格按照本協議約定,每月及時向乙方提供派遣人員的工資清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明細表,並按期、足額地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

(五)甲方接到員工辭職通知後,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將員工辭職信原件交予乙方;

(六)本協議期滿前30日,甲方向乙方提出終止本協議,但派遣人員派遣期限未滿時,可以退回乙方,但應就該類人員向乙方支付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的經濟補償等費用,由乙方負責後續問題的處理;

(七)應在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3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繼續派遣:

1.如不繼續派遣,甲方可在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時將人員退回乙方,並向乙方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當員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時,派遣期限應當延長至醫療期滿。甲方要求終止與員工勞務用工關係時,應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並按照相關規定向員工支付醫療補助費;

2.決定繼續派遣的,應明確派遣期限;

(八)甲方在派遣期間不能安排派遣人員工作的,無工作期間,甲方應按照不低於北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向派遣人員按月支付報酬;

(九)在法定不能解除勞動關係情形下不能將派遣人員退回乙方;

(十)派遣人員在被派往甲方工作期間,其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評、季評及年度考覈等均由甲方負責落實;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乙方享有以下權利:

有權在雙方合作需要時,要求甲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協助;

有權按本協議約定收取甲方應當支付的相關費用;

有權依法維護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對甲方侵害派遣人員權益的行爲提出意見,進行交涉;

有權在甲方不履行協議時,追究其違約責任;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乙方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向甲方出示合法的相關資質證書原件,並提供其複印件加蓋乙方公章後作爲本協議的附件;

(二)與派遣人員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乙方有義務把甲、乙雙方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事實告知員工,且作爲《勞動合同》的其中一項條款;

(三)負責《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併爲甲方確定的派遣人員辦理合法的派遣手續;

(四)負責辦理相應的人事手續以及管理、建立、接轉員工檔案等工作;

(五)依據國家及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和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的標準及項目,及時、足額的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並且根據甲乙雙方的約定,按期、足額的支付派遣人員的工資、獎金、加班費和各項福利等費用;

(六)乙方應在甲方支付每筆款項後及時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相應金額發票;

(七)對於甲方按本協議相關條款退回的派遣人員,乙方應予接收並負責處理與派遣人員之間的勞動關係等後續工作,同時按照甲方要求及時派遣符合條件的其他人員到甲方工作,儘量避免對甲方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八)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後,應當及時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處理,甲方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費用及結算

甲方向乙方按月支付的勞務費用(即月費用)包括:

1.所有派遣人員的工資總額;

2.員工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殘保金、存檔費的總額;

3.本協議項下的補償金、賠償金等其他費用;

4、勞務派遣服務管理費用總額;

5、招聘費用。

甲方向乙方按年度一次性支付的費用(即年度一次性費用)包括:

1.意外傷害險;

2.企業年金、補充養老、補充醫療;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費用的標準:

1.甲方應支付的派遣人員工資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殘保金的費用(詳見附件),存檔費每人每月_____元;

2.經甲乙雙方協商,勞務派遣服務管理費標準採取以下第_____種方式:

①每人每月元;(派遣期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當月實際使用的派遣人員總數以雙方簽字蓋章的《勞務派遣人員花名冊清單》所列總人數爲準。

②每月收取全部派遣人員勞務費總和的_____%。

當月應發給派遣人員的勞務費總和依乙方出具的勞務費發票確定。

3.經濟補償,由甲方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按每月實際發生額由甲方在當月支付給乙方。

4.招聘費用:

甲方出現斷崗,需要乙方協助進行招聘時,需要按以下第種方式向乙方支付招聘費用。

(1)乙方爲甲方招聘的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滿2個月後,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元/人的招聘費用。

(2)乙方爲甲方招聘的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滿2個月後,甲方按照每人每月_____元的標準向乙方支付此類人員的服務費。

5.本協議第八條第二款所涉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結算。

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甲方於每月日前向乙方提供派遣人員的工資清單和各項社會保險費明細表,並於每月日前將第八條第(一)項的月費用和第八條第(三)項第2目以銀行轉賬結算的方式向乙方支付;甲方將第八條第(三)項第3目的費用於產生費用之日起3日內以銀行轉賬的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關於其它一次性費用的支付時間,由甲乙雙方依據具體情形協商確定後,甲方以銀行轉賬結算的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乙方於每月日前依據甲方提供的工資清單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按期、足額的向派遣人員支付;同時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的爲員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員工的各項社會保險如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需要調整的,甲方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後及時給予調整(乙方必須同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第九條工傷事故處理

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甲方應積極組織搶救、墊付相關費用、保護現場,並且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負責辦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相關手續以及各方面的協調工作,甲方應積極配合、協助乙方。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結束後,由甲方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乙方督促甲方義務的執行,甲方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乙方有權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發生工傷而引起的所有費用,除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的費用,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負責辦理。

派遣人員發生工傷的,在接受治療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甲方按月支付給乙方,由乙方發給工傷人員。

第十條非因工傷亡、患病、三期

派遣人員派遣期間發生非因工傷亡、患病、三期(只女性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派遣期限應當延長至醫療期滿。甲方要求終止與員工勞務用工關係時,應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並按照相關規定向員工支付醫療補助等相關費用。

派遣員工派遣期間發生非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責任;具體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時派遣符合條件的其他人員到甲方工作,並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對甲方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甲方無乙方認定的正當理由而未能按期、足額地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時,或者乙方未能按期、足額的向派遣人員支付其相應工資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總額5%(百分之五)的比例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甲方應按期、足額地向乙方支付月費用,如甲方未按期、足額地向乙方支付月費用超過15天,在乙方提出支付要求後15日內仍未履行支付義務的,乙方有權通知甲方解除本協議。基於以上原因解除本協議後,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支付所拖欠的費用以及補償乙方與派遣人員依法維持至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所需的全部費用。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而導致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應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由於甲方不符合國家規定用工導致被派遣員工辭職;或者甲方退回被派遣員工的原因被行政或司法程序確認不成立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三條本協議履行期間若發生爭議,雙方應本着誠實守信、實事求是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第十四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雙方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補充所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以下無正文,添加任何條款無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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