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交易雙方應全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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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4月,市民張先生通過個人信息發佈,瞭解到哈市平房區有一套二手房需出售。買賣雙方經過協商,約定該房產的總價爲15.5萬元。在簽訂合同後,張先生立即將全部房款交付給賣方林先生併入住。據張先生介紹,當時該套房產還沒有裝修,產權證也沒有下來。因此他們在合同中約定,待該套房子的產權證辦理完畢後,由賣方配合買方辦理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更名過戶的手續。

合同成立交易雙方應全面履行合同

XX年11月,該房產的產權證終於辦理完畢,但賣方卻要求張先生再出3萬元購買此房,否則就不簽字,不配合辦理產權更名的事宜。張先生表示,賣方毀約在先,自己不應該承擔這3萬元的問題。

律師說法:

黑龍江仲法律師事務所閻兆明律師介紹,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自雙方簽字之日起成立。依照我國《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雙方的合同真實有效。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房屋狀態爲房屋已進戶,賣方持有單位往來資金結算票據及與開發公司之間的購房合同書。在買賣雙方的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待賣方將產權證辦至其名下後再行將房屋產權更至本合同的買房人名下,應該說買賣雙方之間的此項約定完全符合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規定。XX年底本合同的出賣人已將本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即房屋所有權證辦至其名下,此時,出賣人即有義務依照買賣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與房屋買受人共同到不動產所在地的房產交易所配合買房將房產更至買房名下。

依本合同買受人的陳述,此時出賣人要求再付給其3萬元方可配合其更名,此要求應爲無理主張。依照我國《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而本合同在簽訂時買方已將合同價款全部向賣方交付完畢,同時賣方已將合同標的物專用買方佔有使用。此時賣方如拒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買受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將房產更名至買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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