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市某製衣實業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

來源:瑞文範文網 9.91K

廣 東 省 佛 山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南海市某製衣實業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

民 事 判 決 書

(XX)佛中法民二終字第48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南海市九江致源服裝品製衣廠,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區九江鎮沙咀村大園內。

負責人劉玉萍,廠長。

委託人代理人周騰,廣東嘉德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南海市九江輝力製衣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區九江鎮上東村奇山新南隊。

法定代表人陳朵芳,經理。

委託代理人謝子奇,廣東羣立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張椿家,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潮安縣江東鎮元巷村四組。

上訴人南海市九江致源服裝品製衣廠(以下簡稱致源廠)因加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XX)南民一初字第2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致源廠與南海市九江輝力製衣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力公司)素有服裝加工業務往來,雙方於XX年8月6日、9月1日先後簽訂加工彩條彈力有裏西服(每件加工費11.25元)和牛仔短褲(每條加工費5元)的協議書,輝力公司完成加工工作後於8月23日交付西服4505件(含5件次品)、於10月8日交付牛仔短褲7186條給致源廠,致源廠驗收完畢。後致源廠與(香港)裕發行有限公司簽訂訂貨合同,接下該公司多款牛仔短褲的訂單。爲履行合同,致源廠於11月2日和3日按不同款式與輝力公司簽訂加工協議書4份,約定由致源廠提供原輔料、樣板、制單、紙樣、包裝物料,由輝力公司加工XX-6as彈力牛仔腰繩長褲4800條(每條加工費5.25元)、02-22s、23s、24s女裝牛仔繡花上衣各2400件(每件加工費分別爲7.5元、6.5元、6.5元),交貨期均爲11月14日,同時約定輝力公司負責從裁到包裝入箱送貨的工序,按樣板、製造單的工藝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任務,將合格產品交回致源廠,否則賠償致源廠一切經濟損失。輝力公司接受加工任務後,致源廠陸續交付布料,於11月8日交付最後一批,輝力公司則陸續將裁好的牛仔上衣裁片送交致源廠指定的南海市沙頭南畔雄豐繡花廠繡花,繡花後取回縫製成衣,與直接裁縫無需繡花的牛仔長褲一起等待致源廠聯繫洗水廠洗水。致源廠於9日聯繫有關洗水廠找輝力公司試洗,10日確定由高明市洗水廠負責洗水。輝力公司遂陸續將衣料送交洗水,11月20日成衣才從高明洗水廠洗水完畢,洗水後取回釘鈕釦貼牌穿繩,向致源廠提取包裝材料入袋裝箱。其間,因致源廠提供物料遲延,11月19日還陸續提供物料,致源廠自知輝力公司無法按約定的時間交貨,便要求輝力公司最遲在11月21日交貨,輝力公司答應儘量趕做。至11月21日凌晨,輝力公司已將衣服趕製完畢,大部分已經裝箱,正在趕工處理最後的入袋裝箱工序時收到致源廠發出的傳真,稱輝力公司未能在此最後期限按時按量出貨,須賠償損失,並停止交貨。輝力公司在當日內完成最後包裝入箱,牛仔長褲裝箱102箱4871條,繡花牛仔上衣22s、23s均裝箱50箱2382件,24s裝箱51箱2448件,因致源廠不接受交貨而一直存放至今。爲此,雙方引發糾紛,致源廠於XX年1月21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終止輝力公司與致源廠已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的履行;2、由輝力公司向其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93431.24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輝力公司承擔。在一審訴訟中,輝力公司提起反訴,請求判令致源廠向其支付加工費161444元並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案經原審法院審理認爲:致源廠與輝力公司簽訂協議,建立的是加工承攬關係,致源廠是提供材料的定作人,輝力公司是承攬人,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前兩個協議已經履行完畢,致源廠應當支付相應酬金給輝力公司。輝力公司反訴主張該兩個協議履行中未獲清償的加工費,符合反訴條件,應在本案中一併處理。致源廠並無實質性的可以阻卻酬金支付請求的抗辯理由,僅稱不能反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採納。後四個協議,從協議內容看,加工量並不小,但加工期只有十一、二天,任務緊迫,需要抓緊施工和各方面的積極、及時的配合才能如期完成。對此雙方應有清楚認識並經慎重考慮纔會成約,特別是輝力公司會根據自己的加工生產能力合理預見能夠如期完成纔會接受任務。協議雖籠統約定輝力公司負責的工序包括從裁到包裝入箱送貨,但從雙方以往的交易經驗和加工單價出發是明確清楚繡花(有的不需要)和洗水不是由輝力公司負責的,不屬雙方約定的由輝力公司負責的加工範圍,輝力公司承接的加工內容特指裁剪、縫紉及最後成衣和包裝裝箱等工序,繡花和洗水由致源廠另行組織完成並負責費用,並非輝力公司將屬於自己承攬的主要或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並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致源廠負責的問題。這樣,有兩項工作足以影響輝力公司承攬工作的進度,一是提供原輔材料的質量、數量和時間,二是在輝力公司加工期間由致源廠負責的另行委託加工的繡花和洗水的及時性。輝力公司提供的證據已經證明致源廠未及時提供布匹這一主材料,在11月8日尚大量提供且未完全提供足夠的布匹給輝力公司剪裁,也未及時組織洗水事宜,到10日才經試洗確定洗水廠家這兩方面事實的存在。致源廠在提供材料和組織洗水方面(繡花有無遲延沒有證據反映)的遲延直接影響和導致輝力公司無法按原約定期限完成加工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只能順延履行期限。至協議期限屆滿(11月14日)時止,輝力公司沒有完成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事實爲雙方當時所共知,不能如期交貨的原因雙方亦應當清楚。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實已變更合同履行期限,順延加工交貨期,如雙方未達成這一共識,只要任何一方不同意,合同就會被不同意解除,不可能發生後來的繼續加工的事實。所以,應當得出這樣一個結論:輝力公司不能按約定期限交貨的直接原因是致源廠遲延提供材料和組織洗水,在此情況下雙方接受順延交貨期並繼續履行合同。至於順延到何時,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明確約定,致源廠在21日凌晨宣告截止交貨亦沒有輝力公司逾期交貨這一前提。因此,應當認爲輝力公司未能在14日交貨實系致源廠不及時履行協助義務造成的結果,逾期交貨的責任在致源廠,而不在輝力公司,因逾期交貨造成致源廠不能履行對外訂購合同,因此需要向客商賠償損失的後果應由致源廠自行承受,其截止交貨並無正當理由,鑑於輝力公司已完成實質性加工工序,從洗水時間可合理推斷在收到通知時只差最後包裝入箱尚未全部完成並在當日稍遲時間全部完成,輝力公司有權要求致源廠按完成的加工工作和可交付的工作成果支付相應的酬金。致源廠單憑輝力公司逾期不能交貨的事實狀況追究輝力公司的違約賠償責任顯然欠缺原因事實,其稱存在備料充分輝力公司可隨時按工作進度提取物料,繡花和洗水均屬輝力公司承攬範圍由輝力公司負責,輝力公司耽誤加工以致不能如期交貨的原因事實,因其對此負有證明責任但未能充分舉證證明或合理說明,此說不能成立,故不予採信。相反,根據輝力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合理作出致源廠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怠於協助提供原料和組織洗水,耽誤致源廠正常加工生產以致遲延交貨的推斷。綜上,致源廠起訴無理,不予支持;輝力公司反訴有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判決:一、駁回致源廠的本訴訴訟請求。二、致源廠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輝力公司支付加工費161444元。本訴受理費12944元、財產保全費2270元、反訴受理費4739元,全部由致源廠負擔。

上訴人致源廠不服原判,向本院上訴稱:一、致源廠起訴涉及的四張協議書與之前的協議書是各自一個獨立的合同關係,其加工費不能與本案加工費混爲一談,應另行起訴,由於同樣存在質量問題,所以,致源廠也可以就其起訴另行反訴。如果在本案中處理等於是剝奪了致源廠的反訴權利,所以應予駁回輝力公司對之前的加工費的請求;二、致源廠已於11月3日前交付足量布料給輝力公司裁剪,11月8日的布料是補數,屬損耗範圍,而且8日的布量只佔全部布量的百分之十左右,不影響大部分服裝的生產,並且即使是8日交齊也不遲,因爲大部分已於11月3日前交付了,所以,致源廠對此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三、輝力公司收到布料後並沒有馬上進行加工,甚至送繡花裁片的工作也一直從11月5日延至11月16日,連繡花都沒有按時完成,又何談另外的後續工序,包括縫製、洗水、釘釦、穿繩、包裝入箱呢?所以,致源廠認爲輝力公司送裁片去繡花是造成遲延交貨的主要原因;四、本案中的加工工序全部應由輝力公司承擔責任,也是其委託繡花和洗水的,致源廠僅負責付款;五、本案交貨日期不存在順延,自始至終都是11月14日。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駁回輝力公司的反訴,支持致源廠的訴訟請求,並由輝力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上訴人致源廠對其陳述的事實了提供了以下證據:1、友誼布行證明一份,予以證明致源廠並未遲延提供物料;2、南海市南畔雄豐繡花廠證明一份,予以證明繡花是由輝力公司委託該廠進行的及輝力公司遲延交貨的事實;3、高明市洗水廠的證明一份,予以證明洗水是由輝力公司自行委託及輝力公司遲延交付洗水的事實。

被上訴人輝力公司答辯稱:一、輝力公司的反訴符合法律規定;二、繡花、洗水應由致源廠負責;三、輝力公司對遲延交付加工產品無任何過錯,應由致源廠對其損失自行承擔責任。據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輝力公司未爲其辯解提供新的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上訴人輝力公司對致源廠提供的證據發表如下意見:繡花廠、洗水廠出具的證明不能作證據使用,因爲致源廠尚欠繡花廠、洗水廠加工費,他們之間有利害關係。此外,若是由輝力公司委託繡花、洗水,必然會由輝力公司與繡花廠、洗水廠簽訂委託加工合同或出具委託書或共同封板,但繡花廠和洗水廠不提供這些而只是出具證明,只能說明作的是僞證。

根據上述當事人確認的證據、事實以及對當事人爭議的證據的認證,本院因此確認了以上查明的事實。

本院認爲:致源廠與輝力公司簽訂的六份加工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輝力公司作爲承攬人應按定作人致源廠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致源廠則應按合同約定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前兩份協議,輝力公司已履行完畢,致源廠應向其支付相應的加工費。致源廠上訴認爲原審對前兩份協議的加工費進行審理剝奪了其反訴的權利。因提起反訴的條件之一是反訴與本訴之間存在牽連關係,法律上的牽連包括兩者源於同一法律關係和兩者源於相關聯的法律關係,前兩份合同的加工費請求亦與本訴相關聯,且符合提起反訴的其他條件,原審予以審理並無不當。致源廠提出之前加工的服裝存在質量問題,其完全可在本案的審理中針對加工費的請求進行抗辯,無須再行反訴,不存在剝奪其反訴權利問題。對後四份協議,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輝力公司不能如期交付工作成果的責任在誰?致源廠認爲其責任全在輝力公司。因本案中的服裝加工工序繁多且相對獨立,要在較短時間內如期完成加工工作,需雙方進行緊密協作,協議雖籠統約定“從裁到包裝入箱送貨到致源廠”由輝力公司負責,但從雙方約定的加工單價以及以往的交易習慣來看,致源廠對輝力公司的加工工作負有協助義務,繡花和洗水兩道工序應由致源廠負責,而洗水工作直到11月20日才全部完成,輝力公司不能如期交付工作成果實系致源廠怠於履行協助義務所致,由此引起的損失由致源廠自行承受。綜上,致源廠上訴無理,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正確,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683元,由上訴人南海市九江致源服裝品製衣廠負擔。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溫 萬 民

代理審判員 夏 新 洪

代理審判員 周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陳 儒 峯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