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派的(北京)貿易有限公司與北京雙利達物流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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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派的(北京)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派的公司)與被告北京雙利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利達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雷派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吳亞謀,委託代理人王佔輝、陸遜;被告雙利達公司委託代理人張耀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雷派的(北京)貿易有限公司與北京雙利達物流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

原告雷派的公司訴稱:XX年5月12日,原告將一批價值127 750元貨物(自行車配件12箱)交由雙利達公司承運,貨物發往廣州。原告在雙利達公司處填發了編號爲0615501的貨物運單。貨物交付運輸五日後,原告與收貨人聯繫得知發往廣州的12箱貨物大部分丟失。爲此,原告找到雙利達公司要求賠償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雙利達公司賠償損失人民幣127 750元。

被告雙利達公司辯稱:雙方之間無運輸法律關係,即使被認定存在運輸關係,也應當按照背書條款進行賠償。

經審理查明:XX年5月12日,雷派的公司與雙利達公司訂立編號爲0615501號的物流運單1份。由雙利達公司將雷派的公司託運的12箱自行車配件從北京運輸至廣州,收貨人爲何偉揚,運費240元。物流運單背書條款第6條約定不保價運輸:如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承運人按本次託運貨物毀損或滅失部分的運費的二至五倍賠償。運單最後註明本運單未加蓋承運人單位公章無效。合同訂立後,雷派的公司將價值127 750元的貨物交付給雙利達公司,雙利達公司運輸過程中丟失11箱貨物,價值120 610元,運送1箱貨物到達收貨人。訴訟過程中,雷派的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爲:要求判令雙利達公司賠償損失120 610元。

上述事實,有雷派的公司提交的託運單、發票、銷售單、錄音材料、證人線屹的證言及本院依雷派的公司申請調取的通話記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爲,雖然雙利達公司以運單上未加蓋本公司公章爲由否認雙方之間存在運輸關係,但從雷派的公司提供的錄音證據上看,雙利達公司認可丟失11箱貨物的事實,故應認定雙方存在運輸關係。雙利達公司丟失託運貨物,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利達公司認爲賠償額應依據物流運單背書條款確定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因爲雙方簡易合同中所約定的託運貨物滅失賠償條款爲格式條款,其內容免除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雙利達公司的責任,排除雷派的公司的主要權利,該條款應認定無效。貨物滅失後,雙利達公司應按照貨物的實際價款賠償損失,故雷派的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一十一條、第四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北京雙利達物流有限公司賠償雷派的(北京)貿易有限公司損失十二萬零六百一十元(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二千八百五十六元,雷派的(北京)貿易有限公司承擔一百六十元(已交納),北京雙利達物流有限公司承擔二千六百九十六元(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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