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服務合作協議(二)大綱

來源:瑞文範文網 1.4W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短信服務合作協議(二)大綱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爲發展手機短信增值業務以及有關服務,本着“友好合作、共進雙贏”之原則,經認真協商,就業務合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1.合作內容:甲乙雙方聯合開設短信服務項目,合作項目爲《______________》。雙方精誠合作,互相支持,共同發展。

2.合作區域:____省(市) 。如擴大合作範圍,必須事先告知乙方,便於乙方協調區域合作資源。

3.甲方與乙方共同合作,向移動用戶合作提供短信節目服務,並分享因此產生的收益。

4.甲方作爲業務運營商,在市場開發和運作、推動及與用戶溝通的基礎上,促使更多的用戶使用短信節目。

5.甲方負責與移動運營商的合作洽談及推動業務和客戶服務、進行市場推廣策劃及執行,雙方擔宣傳推廣費用;乙方負責提供節目軟件產品、節目系統維護。

6.關於產品版權:

短信節目(包括但不僅限於“節目”中所含的任何程序、代碼、算法、文字、圖像、聲音)的知識產權由乙方擁有。甲方未經乙方正式書面同意,不得對“節目”進行反向工程、反向編譯和反彙編;不得對“節目”進行任何形式的修改。

7.關於收益分配賬單標準:雙方收益分配所依據的賬單標準以移動運營商所提供的本項目賬單爲準,合作雙方有權要求進行對帳。

8.關於註冊用戶:註冊用戶資料歸甲乙方雙方所有。

9.合作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合作期爲____年,期滿後雙方關係及本協議自動作廢。在本協議到期後,雙方可以續簽,繼續展開合作。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

a.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提供移動sp資質和業務代收費資源,負責新業務的測試和開通。

2.與乙方共同分享短信息節目服務項目的合作收益。並及時將乙方協商的收益部分按月、足額劃撥到乙方賬戶。

3.甲方必須注意確保乙方及節目的形象與完整,不得利用節目及節目的附屬內容從事與本合同無關的活動。

4.甲方提供移動運營商(中國移動)業務計費中使用乙方短信節目用戶的業務計費統計報告。

5.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交的短信節目進行選擇、論證、研究,最終確定可以合作的產品,進行發佈和運營。但協議簽署後,不得用“需要重新論證與研究”之名義終止本合作。

b.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擁有短信節目(包括但不僅限於“節目”中所含的任何程序、代碼、算法、文字、圖象、聲音)的知識產權。

2.乙方必須保證短信節目內容的合法性。對開發的短信節目承擔所有責任,包括並不限於知識產權、內容性質等。

3.乙方必須根據短信節目服務的市場發展需要,處理每個項目有關更新換代、技術升級方面的工作事宜

4.乙方負責合作項目的短信息節目服務系統的日常維護工作,保證穩定運行。系統出現故障,甲方電告乙方後,必須在4小時內解決!

5.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向甲方提供有關節目的介紹、市場計劃及宣傳等文檔內容。

6.乙方負責提供合作項目的短信節目服務系統,並負責系統的安裝、調試、維護、節目的更新。

7.乙方保證信息的準確、及時。因乙方信息錯誤而產生的糾紛、損失由乙方全權負責。

第三章 價格與收益分配

1.收益分配: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淨收入(見本章第2款定義)的____%作爲內容使用費。

即淨收入分配爲:

_______信息技術有限公司:____%

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

2.淨收入:淨收入指用戶在移動電話或者網站下載使用雙方合作提供的內容而支付的信息服務費總額,扣除甲方應當向移動營運商支付的短信服務通信費,扣除甲方應當向中國移動及其子公司與中國聯通及其子公司(移動運營商)支付的代收手續費。雙方均需自行繳納己方因本協議項下所產生的經營收入的各類稅款。供雙方分配的淨收入計費以甲方與移動運營商的對賬單爲準。

3.結算時間:按月結算。

甲方於每月____(____)日前,將上個自然月自移動營運商處收到的服務費總額中淨收入的____%支付給乙方

在每次向乙方支付淨收入中乙方應得的部分前,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淨收入的計算說明,以便乙方確認每次的淨收入金額。若雙方產生爭議、則淨收入以移動營運商實際向甲方支付的淨收入爲準計算。如果甲、乙計費誤差超過 ____ %,雙方具體協商解決。

雙方確認後將乙方應得淨收入匯到乙方指定賬戶。乙方銀行賬戶資料如下:

乙方開戶名稱:________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乙方開戶銀行: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

乙方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乙方應當於收到甲方支付的任何一期淨收入分成後一週(7)日內,按收到的甲方付款額向甲方開具商業發票。

5.遇特殊情況,甲乙雙方須本着友好互助的原則進行協商。

第四章 業務運行與客戶服務

1.市場推廣包含以下方面:

網絡推廣:甲乙雙方可以通過各種合法的網上推廣方法進行業務推廣;

媒體推廣:包括報刊廣告、宣傳手冊、海報張貼、小禮品等:

其他推廣:包括與移動運營商合作推廣、與有關商家合作推廣、登門訪問、參加展示會、客戶服務見面會等;

2.甲乙雙方應當建立快捷、聯合的業務運做交流體系,該體系包括:

設立技術諮詢業務(包括電話、傳真、網站、電子信箱等),進行實時諮詢,爲對方和最終用戶提供諮詢服務。

定期整理相關的材料並提供給對方。

及時反饋和交流信息,包括與移動運營商的業務聯繫、客戶服務等。

3.客戶服務

甲乙雙方應該緊密配合、齊心協力,共同爲用戶提供短信節目服務。

甲方應保證用戶在接受其所提供的各項服務之前,充分知悉該服務的價格、內容及提供的方式等。

除移動運營商的1860及1001客戶服務外,甲方可以安排專人負責處理用戶有關對其所提供的應用服務或內容的諮詢、費用查詢、申告和投訴,並提供客戶服務電話。

該項具體業務運做涉及乙方產品的,乙方必須承擔責任,並配合甲方客戶服務部爲用戶提供解決方案。

第五章 商業保密條款

1.商業祕密:任何一方公開或未公開的任何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產品計劃、銷售計劃、獎勵政策、客戶資料、財務信息等,以及非專利技術、設計、程序、技術數據、製作方法、資訊來源等,均構成該方的商業祕密。

2.保密:雙方對在本協議下知悉的另一方的任何商業祕密均負有保密義務,任何一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商業祕密,非經另一方書面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違反本條規定的,應全額賠償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間接損失。

3.本協議終止後,雙方仍然負有本條下的保密義務。

第六章 違約責任

1.由於一方不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協議,造成該業務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協議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協議,另一方除有權向違約的一方索賠外,並有權按協議規定通過法律程序終止協議。如雙方同意繼續合作,違約方仍應賠償非違約方的經濟損失。

2.由於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協議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責任。

3.甲方保證所提供的技術設備的正常運作,如完全因甲方技術設備原因,從而給消費者造成的相關損失,甲方承擔相關責任。

4.如因爲不可抗力導致技術故障,進而影響服務的不能履行或履行延誤,以及由於移動運營商的網關造成信息延時、未成功發送等問題,從而導致消費者理解錯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雙方均不負責任。

5.不可抗力:在合作期間,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協議的履行直接被影響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並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事故的詳細情況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按照事故對協議的履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協議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協議。

6.違反本協議約定,違約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章 爭議解決方式

1.一切由執行合同引起或者與合同有關的爭議,均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提交xx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糾紛發生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3.除判決書另有規定外,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4.仲裁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履行仲裁部分以外的合同條款。

5.本合同未涉及的部分,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協議的生效、終止及其他

1.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有效期內如一方要求中止協議,須提前兩個月向另一方提出解除本協議的書面通知,如果對方同意解除協議,則協議在對方在書面通知上簽字起兩個月後自動廢止。

2.經甲乙雙方方書面同意的協議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與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變更事宜,均需書面文件。

3.如乙方有與本項目合作模式相近的短信節目新項目推出,在經甲、乙雙方確認同意、以補充協議的書面確認後,按本協議之商務條款執行。

4.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本合同;但雙方爲合併、整合、出售全部或實質上全部資產、其他造成任一方超過____%的有投票權的股權轉移的交易而轉讓本合同的情況不在此限。

5.本協議及其附件爲中文本,共肆份原件,均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爲憑。

6.對本協議內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補充應爲書面形式,由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後成爲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

7.本協議期滿,如雙方不再就本項目繼續合作,任意一方應在協議期滿之日起三個月內與對方人員完成業務資料的交接,並完成財務包括但不限於資金清算、往來發票等資料的移交手續。雙方在辦理交接過程中,必須保證系統與服務正常運轉。

8.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授權簽字:____________

簽署時間: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授權簽字:____________

簽署時間: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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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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