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託工程監理協議書(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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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託工程監理協議書 篇1

委託人 與監理人 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公司委託工程監理協議書(精選3篇)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監理範圍: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本合同標準條件;

②本合同專用條件;

③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合同範圍內工程全部完成結束。

本合同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七份,監理人三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 監理有限

責任公司 責任公司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公司委託工程監理協議書 篇2

發包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督促監理單位落實安全及文明施工監理職責,加強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對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有效防範各類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北京市和國家電網公司及公司有關安全文明施工規定,結合本工程特點,雙方在簽訂本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同時簽訂本協議,以資履行。

一、工程項目

1.工程項目名稱:

2.工程地址:

3.監理範圍:

4.工程合同編號:

二、工程工期:

本工程自開工之日起,計劃工期 日竣工。

三、工程安全目標

1.不發生六級及以上人身事件。

2.不發生因工程建設引起的六級及以上電網及設備事件。

3.不發生六級及以上施工機械設備事件。

4.不發生火災事故。

5.不發生環境污染事件。

6.不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7.不發生基建信息安全事件。

8.不發生對公司造成影響的安全穩定事件。

四、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標

嚴格執行《國家電網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規定》、《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辦法》,實現本工程安全制度執行標準化、安全設施標準化、個人防護用品標準化、現場佈置標準化、作業行爲規範化和環境影響最小化。

五、執行標準(不限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

5.《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築部分);

6.《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電力工程部分);

7.《輸變電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管理規程》;

8.《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變電所部分)》;

9.《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2部分:電力線路》;

10.《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11.《國家電網公司十八項電網重大反事故措施(修訂版)》;

12.《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

13.《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識別評估及預控措施管理辦法》;

14.《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辦法》;

15.《國家電網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規定》;

16.《國家電網公司關於進一步規範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17.《國家電網公司〈關於利用數碼照片資料加強輸變電工程安全質量過程控制〉的通知》;

18.《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通病及防治措施》;

19.《北京市電力公司基建安全“掛牌督查”實施辦法》;

20.《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關於規範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分階段使用原則及安全防護設施配置標準》;

21.《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關於規範電力隧道及電纜工程安全質量管理的通知》。

六、甲、乙雙方責任、權力和義務

1.甲、乙雙方的共同責任、權力和義務

甲乙雙方共同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規定及強制性條文,在施工期間,乙方指派 同志負責本工程項目的有關安全監理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負責工程項目安全協調工作。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甲乙雙方應經常聯繫,相互協助、共同做好對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共同預防事故發生。

2.甲方責任、權力和義務

2.1基本內容

(1)明確發佈建設項目的安全目標和安全文明施工規定和要求,明確必須遵守的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法規。

(2)委託監理代表甲方對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行使監督檢查的權力。

(3)在工程開工前及時與乙方簽訂《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和本《協議》。

(4)建立基建安全管理體系,設置基建安全管理機構(專責),健全基建安全管理臺帳。

(5)受項目法人委託,履行工程項目建設階段的安全管理職責,制定工程項目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主要保證措施,負責監督、管理和考覈評價參與工程建設的相關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6)參加項目法人組建的安委會工作,或受項目法人委託組建項目安委會,開展相關工作。

(7)組建業主項目部,負責落實本單位及工程項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或委託業主項目部開展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評價工作。

(8)受項目法人委託,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工程項目建設相關證件、批件。提供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條件,包括完成徵地、拆遷和四通一平(水、電、路、通訊暢通及平整場地);提供工程建設場地地下管網線路等資料。爲施工現場周圍建(構)築物和地下管線提供保護。

(9)參加招投標工作,受項目法人委託,簽訂合同和安全協議。負責監督施工企業按合同約定,足額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費。

(10)督促監理、設計、施工等項目參建企業嚴格履行相關合同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責任。對違反合同約定,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對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稱職的施工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或安全監理人員,要求相關單位予以撤換。

(11)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應及時組織編制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總體策劃》,並提供給監理方作爲編制《安全監理工作方案》的重要依據。

(12)甲方有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的安全監理工作進行檢查,並督促乙方落實安全生產監理責任以及對監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的義務,有按國網北京公司等上級單位和部門有關規定對乙方安全監理工作進行監督和考評的權利。

(13)甲方負責組建工程項目應急工作組,組長由業主項目部經理擔任,副組長由總監理工程師、施工項目經理擔任,工作組成員由工程項目業主、監理、施工項目部的安全、技術人員組成;施工項目部負責組建現場應急救援隊伍。項目應急工作組負責組織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監督施工項目部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和器具,開展應急救援培訓,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方案演練。負責在應急狀態下啓動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應急救援,服從上級應急管理機構的指揮。

(14)組織開展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監督施工、監理單位分包管理工作的履約情況。

(15)組織或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16)負責工程項目現場安全綜合管理和組織協調,組織監理、施工項目部落實相應的安全職責,建立項目安全管理臺帳。

(17)制定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總體策劃方案,並組織實施。批准施工項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及風險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行計劃,批准監理項目部安全監理工作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工程項目安全考覈獎懲措施。

(18)審批施工項目部報送的分包計劃和申請,上報項目分包動態信息,監督施工項目部對分包安全的全過程管理。審覈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檢查施工項目部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工作。審批施工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計劃,並監督現場使用情況。

(19)對兩個及以上施工企業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施工、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作業活動,組織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20)開展安全風險管理,組織監理、施工項目部對工程項目關鍵工序及危險作業開展施工安全風險識別、評價,制定針對性的預控措施,並監督落實。

(21)組織安全檢查活動,監督安全隱患閉環整改情況。組織項目參建單位開展安全管理競賽活動。

(22)參與並配合工程項目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23)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用。

(24)甲方負責按照《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辦法》組織對工程項目進行安全管理評價。

2.2施工安全風險的建設管理

(1)指導、檢查、通報施工、監理單位在輸變電工程施工項目中開展施工安全風險管理的情況,及時解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2)全面掌握工程項目的三級及以上作業風險,負責對四級風險作業的控制工作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3)負責通過基建管理信息系統,每月按時上報作業風險控制信息。

(4)簽訂輸變電工程建設合同(設計、監理、施工等)時,明確施工安全風險管理責任條款,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

(5)編制項目《安全管理總體策劃》時,明確安全風險管理要求,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安全風險管理要求的落實。

(6)工程開工前,負責組織項目設計單位對施工、監理單位進行項目作業風險交底及初勘工作。

(7)批准施工項目部編制並經監理部審覈的《三級及以上施工安全固有風險識別、評估和預控清冊》。

(8)審批通過計算列入三級及以上風險作業的動態結果。

(9)審覈現場施工安全風險管理相關信息,並通過基建管理信息系統按時上報。

2.3施工分包的建設管理

(1)貫徹落實《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2)負責審批分包計劃及分包商資格申請,嚴格控制工程分包範圍;

(3)對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安全協議進行審批;檢查合同雙方落實授權委託書和視頻授權情況;

(4)負責覈查擬進場分包商主要人員(指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質量人員、安全人員和主要班組長、特種作業人員,下同)資格、施工技術能力、特殊工種證件等入場條件;

(5)對在建工程項目分包情況進行備案,定期分析上報工程分包管理信息;

(6)組織施工、監理項目部對分包商進行考覈評級;

(7)負責對施工、監理項目部分包管理工作進行考覈評價。

2.4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設管理

(1)落實《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辦法》,組織監理、施工項目部管理人員學習有關管理制度,技術標準,檢查、評價、考覈工程參建單位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

(2)組織審查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和安全協議中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內容,按規定在合同中計列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費。提供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條件。監督施工企業按合同約定落實安全生產費用,保證安全文明施工費足額投入。

(3)檢查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落實,對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工作不稱職的管理人員,提出撤換要求,並對相關人員、單位提出考覈意見。組織工程項目開展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學習,經驗交流活動。

3.乙方責任、權力和義務

3.1基本內容

(1)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規範、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和工程建設標準有關施工安全的強制性條文,通過安全文件審查、安全檢查簽證、旁站和巡視等管理手段,對施工安全進行有效監督管理。

(2)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建立以安全責任制爲中心的安全監理制度及運行機制,總監理工程師爲第一責任人,配備合格的安全管理專職人員,組織開展本企業安全管理及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工作。

(3)依據國家、行業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國家電網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規定和監理合同,對工程項目實施監理,並承擔安全監理職責。

(4)建立安全監理管理運行機制,健全基建安全管理臺帳。

(5)組織檢查監理項目部安全監理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時掌握工程現場安全動態,提出改進措施。

(6)參與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7)負責工程項目施工的安全監理工作,履行監理合同中承諾的安全監理職責。完善安全監理工作機制,健全項目安全管理臺帳。

(8)編制監理規劃,明確安全監理目標、措施、計劃;編制安全監理工作方案,明確文件審查、安全檢查簽證、旁站和巡視等安全監理的工作範圍、內容、程序和相關監理人員職責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點和目標。

(9)組織項目監理人員參加安全教育培訓,督促施工項目部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10)審查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11)審查施工項目部報審的施工安全管理及風險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行計劃等安全策劃文件。審查項目施工過程中的風險、環境因素識別、評價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滿足適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12)審查施工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監督其持證上崗。審查施工分包隊伍及人員的安全資質文件,對施工分包全過程監督。

(13)負責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的進場審查。檢查現場施工人員和裝備投入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

(14)審查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計劃,檢查費用使用落實情況。

(15)協調交叉作業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實。

(16)對工程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特殊作業和危險作業等進行旁站監理,對重要設施和重大轉序進行安全檢查簽證。

(17)對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要求施工項目部整改,必要時要求施工項目部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業主項目部,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

(18)組織或參加項目安全檢查、工作例會,掌握現場安全動態,收集安全管理信息,通報施工現場安全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和具體措施,督促責任方落實。

(19)督促施工單位充分執行國家、地方以及國家電網公司環保法律、法規、標準,接受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建設管理單位及環保監督人員的監督檢查,切實做好環保施工工作。當發生較大污染事故時,應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採取措施,妥善處理,並在發生事故1小時內向建設管理單位報告。

(20)服從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和地方政府安全監督部門對安全監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提出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並接受建設單位考評。

(21)加強對施工項目部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的監督管理,發現施工項目部未執行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或不執行“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工程安全標準化工作不滿足要求,將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挪作他用的,要責令其立即整改,必要時下達停工令,直至工程現場安全標準化工作滿足有關規定。

(22)負責安全監理工作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臺帳,並督促施工項目部及時整理安全管理資料。

(23)工程竣工後,將有關安全監理的文件、記錄、安全監理監督管理方案、監理實施細則、安全會議紀要等按規定立卷歸檔。

(24)參與並配合項目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2施工安全風險的安全監理

(1)負責組織本單位員工開展施工風險管理技能培訓,確保監理人員熟悉施工安全風險管理流程並認真執行,及時完成相關工作。

(2)全面掌握承攬項目的三級及以上作業風險,四級及以上風險作業時,監理單位應組織開展現場檢查、旁站監督。

(3)對監理項目部施工安全風險管理狀況開展檢查、評價、考覈,及時掌握監理項目部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情況,提出整改措施。

(4)工程開工前,參與項目安全風險交底及風險的初勘。

(5)審覈施工作業必備條件是否滿足要求。

(6)審覈施工項目部報送《施工安全固有風險識別、評估和預控清冊》、《作業風險現場複測單》及動態風險計算結果。

(7)嚴格控制三級及以上風險作業,作業關鍵時段必須進行旁站監理,旁站監理執行《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

(8)重點監督和檢查《輸變電工程安全施工作業票》中施工作業風險控制流程執行情況,對存在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監督完成整改閉環。

(9)監督、審查施工現場安全風險管理信息填報,並通過基建管理信息系統按時上報。

3.3施工分包的安全監理

(1)貫徹落實《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具體負責分包工程監管工作;

(2)對分包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

(3)審查工程項目分包計劃和申請;

(4)審查分包商資質、業績和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安全協議,並對擬進場的分包商主要人員、施工機械、工器具、施工技術能力等條件進行入場驗證並動態覈查;

(5)通過文件審查、安全檢查簽證、安全旁站和巡視等監理手段,實施分包工程安全監理;

(6)通過見證、質量旁站和巡視、平行檢驗、工程轉序驗收和初檢等監理手段及方法,實施分包工程質量監理;

(7)定期組織開展工程項目分包管理專項檢查;

(8)分包工程結束後覈查分包商的考覈評級結果;

(9)對施工項目部分包管理工作進行考覈評價。

3.4安全文明施工的安全監理

(1)落實《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辦法》,在本單位進行宣貫和教育培訓,確保監理項目部人員能夠勝任對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的監理工作。

(2)依照《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辦法》及監理合同,監督、檢查、評價檢查施工單位(施工項目部)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作有效實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司委託工程監理協議書 篇3

(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方義務

第四條監理方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方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監理方應在所監理項目的實施過程中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採取傍站、巡視、平行檢驗等監理形式,並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方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爲委託方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方使用委託方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方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方。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八條 工程最終驗收結束後一個月內,整理與監理有關的資料並移交委託方。

委託方義務

第九條 委託方在與監理方簽定本合同後,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方免費提供工程相關

資料.

第十條 委託方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規定的工作環境

和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方承擔,則應在專用條

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一條 委託方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免費向監理方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二條 委託方應當在專有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 委託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項目聯絡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方聯繫。更換項目聯絡人,要提前三日通知監理方。本工程的項目聯絡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委託方應當將授予監理方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方主要成員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己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並在與承包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委託方應在不影響監理方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    在本項工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設備如通訊及計算機網絡設備、應用軟件等生產廠家名錄;

(2)    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及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3)    協助安排監理服務機構在監理服務過程中所需的自備的設備、物品的進場時間。

第十六條 委託方應免費向監理方提供臨時辦公用房、通訊設施。

第十七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方免費向監理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員,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方權利

第十八條 監理方在委託方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    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工程實施方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方的建議權。

(2)    用於工程實施的設計文件(包括由集成承建單位提供的設計)的核查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服務機構確認並加蓋公章的設計文件才成爲有效的工程建設依據;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方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方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信息系統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方應當書面報告委託方並要求設計方更正。

(3)    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方提出建議,並向委託方提出《書面報告》。

(4)    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方發出書面通知,協調結果向委託方提交《書面報告》。

(5)    徵得委託方同意,監理方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方進行書面通知。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通知時,則應在24 小時內向委託方作出《書面報告》。

(6)    工作中使用的硬件、軟件及系統集成、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向承包方獲取上述相關內容的質量證明文件的權利。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方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包方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7)    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主持工程驗收及出具驗收報告的監理證明文件的權力。

(8)    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內,行使工程量計量和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覈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委託方不得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監理方在委託方授權範圍內,行使工程變更審覈權,確認其必要性後,由總監理工程師發佈變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實施。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方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方批准時,監理方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方。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方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方調換有關人員。

第二十條在所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方或承包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方和承包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方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方有選定工程總承包方、工程設計單位和系統集成商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委託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三條 當監理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須經委託方同意。

第二十四條 委託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五條 當委託方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方串通給委託方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方責任

第二十六條 監理方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商議並簽署一份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補充協議中應明確工程超期部分附加工作的監理附加費。

第二十七條 監理方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方過失而造成了委託方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方賠償,按第三部分第六條計算,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該工程監理服務合同款的50%。

第二十八條 監理方有責任對承包方違反合同規定的施工質量及施工時限向委託方提交證明報告,但不因承包方的違規操作而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但有責任維護委託方的權益,保證工程按質按量完成。

第二十九條 監理方向委託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方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方責任

第三十條 委託方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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