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組團旅遊合同(精選3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4.16K

國內組團旅遊合同 篇1

甲方:

國內組團旅遊合同(精選3篇)

乙方:______旅行社有限公司

鑑定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自願參加乙方旅行團旅遊,爲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報名與成團

1、甲方擬參加乙方組團的國內旅遊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瞭解諮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並按規定在報名時簽定本合同

2、甲方在報名時,應交納所需團費。

3、如乙方取消組團計劃(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除外),甲方有權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乙方退還全部預付款,賠償相應的損失。

(2)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遊。

4、如因甲方無故退出,乙方可從甲方的預付款中扣除業務損失費(機、車、船退票費、投保費、通訊聯絡費、退房退餐損失費及其他已支付費用),並支付扣除後餘額的10%違約金。

第二條內容與標準

1、詳細旅遊行程、服務標準、付款方式、特別說明及報價,請以附表爲準!

2、線路名稱:(附旅遊行程頁)

總團款爲:。(甲、乙雙方須一致確認)

3、甲乙雙方應恪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4、在旅遊過程中,乙方爲甲方投保的爲旅行社強制責任險:因旅行社的責任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其賠償範圍和標準以旅行社與保險公司簽定的條款爲準。

5、如甲方患有高血壓、心肌梗塞、心臟病……等不適宜勞累、登山的疾病,或對某物體有嚴重的過敏反應,參加旅遊產生後果自負。

第三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與甲方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其賠償標準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爲準。

2、甲方無故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2)乙方在旅遊質量問題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a、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b、對所發生的違約問題是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知或已採取了預防措施的;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於甲方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後,乙方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監所提出賠償請求,甲、乙雙方均可向法院起訴。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本合同須雙方簽字並從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結束離開乙方安排的旅遊交通工具時爲止。

附加條款: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蓋章:蓋章: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聯繫傳真:聯繫傳真:

聯繫人:聯繫人:

地址:地址:

開戶行:帳號:

開戶行:賬戶:

國內組團旅遊合同 篇2

甲方(團體或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願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遊,爲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報名及簽約

1、甲方應提供準確的個人信息(含身體狀況等),經甲方簽名確認的報名信息,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甲方應在簽訂合同時付清旅遊費用。旅遊費用包括:乙方代訂飛機票或火車票等城市間交通費用;旅遊觀光汽車費用;住宿費;餐費;非自費項目景點(區)的第一道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導遊服務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乙方有權根據甲方的身體狀況等因素決定是否接納甲方報名參團。

4、乙方收取旅遊費用時應出具合法的發票。

5、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當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經營範圍及經營許可證編號,旅遊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飲安排及標準,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店名稱,自費項目及價格,經辦人及電話,服務監督電話等內容的《行程表》。《行程表》必須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並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乙方的旅遊廣告、宣傳單張如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也視爲合同組成部分。

二、合同的履行

6、甲方的權利義務:(1)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內容和標準,兌現旅遊行程服務。(2)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行爲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3)遵守合同約定,配合導遊人員完成旅遊行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尊重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4)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爲拖延行程或者脫團(是指擅自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爲)。

7、乙方的權利義務:(1)有權拒絕甲方超出合同約定的要求。(2)行程中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甲方在《行程表》安排的購物店所購物品系假冒僞劣商品時,乙方應當負責爲甲方索賠,自甲方提出交涉之日起30日內,甲方無法從購物店獲得賠償的,乙方應當先行賠付。(3)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內容和標準,爲甲方提供符合約定的旅遊服務;對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三、合同的變更

8、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遊內容,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9、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雙方可協商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額退還旅遊費用;已發生旅遊費用的,由雙方各承擔50%。

10、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行程安排,並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回甲方;增加的旅遊費用,由雙方各承擔50%。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如政府重大禮賓活動、交通堵塞、列車航班延誤或取消等)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行程安排,增加的旅遊費用由乙方承擔,減少的旅遊費用退還甲方。因緊急情況無法徵求意見時,乙方可決定行程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

11、在行程中甲方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意外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甲方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所致的傷病無法繼續旅行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作出妥善安排,但不負擔其醫療及其它費用。

12、當成團人數不足時,乙方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遊團隊,但必須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在本合同“特別約定條款”中作出選擇,並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爲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

四、合同的解除

13、在成團人數不足時,甲方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團的,視爲乙方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14條、第17條相關約定處理。

14、雙方可在出行前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並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15、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的,視爲甲方自願解除合同;因乙方責任導致甲方未按約定集合出發,視爲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兩者均按本合同第17條相關約定處理。

16、甲方在行程中脫團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乙方在行程中甩團(是指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甲方提供住宿、交通、用餐、遊覽等服務的行爲)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應當向甲方退還已交旅遊費用,賠償甲方回程所需合理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他實際損失,並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20%的違約金。

五、違約責任

17、出發前,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旅遊行程取消的,乙方向甲方退還已交旅遊費用,違約方按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1)違約方在出發前4天或以上(按出發日減去通知日之差計算,下同)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違約方在出發前3—1天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遊費用10%的違約金;違約方在出發當天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遊費用20%的違約金。(2)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對方實際損失的,違約方應當按實際損失賠償。(3)如旅遊行程取消有可預見損失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告知對方,並在特別約定中載明,在索賠時還應出具實際損失的證據。

18、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10條約定的情況除外),造成旅遊費用增加的,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擔;如旅遊費用減少的,減少部分應退回甲方,並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20%的違約金。乙方未經甲方簽字確認,安排甲方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該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遊費用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9、乙方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甲方在出發前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要求乙方全額退回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的20%支付違約金;甲方在出發後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遊費用的30%支付違約金。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20、甲方因不聽從乙方及其導遊人員的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等故意或過失行爲,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21、乙方向甲方退還旅遊費用及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在行程結束之日起15天內支付款項(進入調解或仲裁、訴訟程序的除外),逾期每日按應付金額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

22、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六、特別約定條款(含選項的欄目,選中的打√,不選的打×)

旅行團名(團號) 報名人數

初定出團日期

旅遊費用單價:成人 元/人;小孩 元/人;總價 元

個人投保旅遊保險□ 同意 □不同意委託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

保險名稱: ;保險金額: 元;保險費: 元

組團安排□乙方組團 □轉 旅行社出團

地接服務□同意 □不同意委託 旅行社提供服務

(地址: 電話: 聯繫人: )

導遊服務□派  □不派全陪

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或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其他約定

(如黃金週解除合同特別約定、行程取消可預見損失、住房特別要求、小孩服務標準等)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內組團旅遊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組團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繫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繫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組團社將包價旅遊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託給地接社履行,地接社應按照雙方確認的標準和要求,爲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提供接待服務。組團社與地接社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構成

下列內容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計劃書》;

2.雙方業務往來書面確認件;

3.雙方就未盡事宜達成的補充協議;

4.財務確認單及團費結算單據;

5.其他約定: 。

第二條 合同當事人

(一)組團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資質,且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資質有效存續。

(二)雙方均應於訂立合同前向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責任保險單、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等文書複印件並加蓋印章。如上述信息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於變更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供更新後的材料。

第三條 《接待計劃書》訂立

(一)組團社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與地接社洽談接待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的事項,應形成《接待計劃書》,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二)《接待計劃書》應明確以下內容:

1.旅遊者人數及名單;

2.旅遊行程安排;

3.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安排及標準;

4.遊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5.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6.接待和服務費用、導遊服務費;

7、付款期限、方式;

8、對導遊的要求;

9、其他: 。

第四條 《接待計劃書》變更

(一)《接待計劃書》一經確認,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單方不得擅自變更。

(二)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就變更後的內容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緊急情況下,雙方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進行協商,但應在緊急情況消失之日起 日內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第五條 接待服務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務應符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的接待服務標準;

3.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 接待費用結算

(一)、付款期限:

(二)、結算方式:

1、地接社應配合組團社關於接待費用結算的要求及時填寫結算單,並加蓋地接社財務專用章,送達組團社財務部門。

2、組團社應在收到結算單據後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和結算單確認的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第七條 合同義務

(一)組團社義務

1.組團社應將包價旅遊合同的接待業務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地接社,向地接社提供包價旅遊合同副本、補充協議(條款)。

2.組團社應向地接社支付不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

3.按約定的期限、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4.組團社應真實、明確說明接待要求和標準;

5.組團社應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二)地接社義務

1.地接社不得提供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費用的旅遊接待業務。

2.地接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和委託合同提供服務。雙方確認的《接待計劃書》是委託合同的組成部分。地接社不得因與組團社團款糾紛擅自中止旅遊服務;

3.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不得增加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4.地接社應選擇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5、要求導遊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爲。

6.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做好接待服務質量測評工作,按約定通報團隊動態和反饋接待服務質量信息,服務質量測評方式及達標標準雙方約定爲: 。

(三)雙方共同義務

1.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2.組織、接待旅遊者,包價旅遊合同中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3.雙方約定的接待費用不應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

4.雙方均應保守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祕密。

5、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八條 風險防範

(一)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二)組團社應提示其組織的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三)地接社爲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安排的車輛及駕駛員必須具備合法有效資質,地接社選擇的客運經營者應已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且保險金額不低於 萬元;

(四)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保證旅遊者的安全,對於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項,應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

(五)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旅遊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地接社應採取救助措施並先行墊付醫療搶救的必要費用,及時向組團社反饋信息,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劃分明確後 日內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結算,屬於第三方責任的,地接社應協助旅遊者索賠。

第九條 旅遊糾紛處理

(一)旅遊者在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提出投訴的,地接社應盡力在當地及時解決,並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組團社,未能在當地解決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

(二)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處理旅遊者投訴、仲裁、訴訟等服務質量糾紛,及時提供所需證據材料。

(三)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根據調查情況,劃分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並於責任劃分明確後 日內進行結算。因組團社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組團社承擔,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地接社承擔。

(四)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經濟賠償,組團社依照或參照如下標準做出賠償後,地接社應在組團社提出追索請求並提供相關證明後 日內對組團社予以全額賠償:

1.依照組團社和地接社約定的賠償標準;

2.參照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3.依照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所確定的數額標準。

第十條 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組團社和地接社應及時與旅遊者協商變更旅遊行程,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組團社退還旅遊者。

(三)造成旅遊者滯留的,地接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組團社和地接社社與旅遊者協商分擔。

(四)旅遊過程中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同意旅遊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五)合同解除的,地接社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明細報組團社。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減少的費用,由組團社退還旅遊者。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應以未支付團款爲基數,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二)組團社未向地接社提供包價旅遊合同副本的,每次賠償 元。

(三)組團社因下列情形造成地接社經濟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向地接社承擔違約責任:

1、接待要求、標準等信息說明不明確或錯誤;

2、未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四)地接社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五)地接社未按合同約定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的履行輔助人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六)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遊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違法違規導致受到行政處罰的,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方違法違規導致另一方受到行政處罰的,應向對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八)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遊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九)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在各自責任範圍內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十)組團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祕密,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 合同解除

(一)組團社超出約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費用的,地接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組團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未達到本合同約定的達標標準 次(含本數)以上的,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因地接社原因引發旅遊者有責投訴、仲裁或者民事訴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因地接社違約給組團社或旅遊者造成經濟損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拒絕賠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組團社和地接社因單團接待業務引發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雙方約定仲裁委員會爲 (標明仲裁委員會所屬地區和名稱);

2.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約定訴訟管轄地爲 (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與期限

(一)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 。一方可於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日向另一方書面提出續簽合同。

(三)本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已確認的接待計劃應當繼續履行。

組團社簽章: _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簽章: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 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