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駕遊免責協議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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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駕遊免責協議書 篇1

爲了進一步規範自駕遊活動(費用AA),豐富車友們的業餘生活,使每一個參與者的權利、義務、責任得到明確,請參與者仔細閱讀本協議內容,自願選擇是否參加。凡參加者均示爲認同並自願遵守本協議內容。

自駕遊免責協議書(通用3篇)

一、本次青島自駕遊是一個非註冊、非經營性的組織,沒有任何人員是專職工作人員。活動的發起、聯繫、組織都是熱心車友的義務工作,是爲大家提供免費和無償的服務。是參與者自願參加與退出、風險與責任自負的原則上組成的。由於活動爲自由組合性質,一但出現事故,活動中任何非事故當事人將不承擔事故任何責任,但有互相援助的義務。活動的邀約者應當積極主動的組織實施救援工作,對事故本身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二、自駕遊活動存在很多不可預見的危險,道路行駛、旅遊過程、食宿、自身身體健康、自然災害等等,均有可能造成對自己生命財產的傷害和損失。參加者應當積極主動的購買保險,降低損失。一旦發生事故和人身傷害,由保險公司和自己負責賠償,不牽扯參與活動邀約者和其他人員;

三、自駕遊一切活動都應該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一切因參加活動者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由參加活動者自行獨立承擔;

四、自駕遊一切活動的車輛、設施以及有關裝備屬於參加者自己所有,所產生的一切風險及責任也由自己承擔;

五、所有自駕遊活動的參與者應發揚團結互助、助人爲樂的精神,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儘量給予他人便利和幫助。但任何便利和幫助的給予並不構成法律上的義務,更不構成對其他參與者損失或責任在法律上分擔的根據;

六、自駕遊活動會有潛在的危險性,參加者對自己的行爲安全負責。凡報名參加者年滿18歲者均視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未滿18週歲的,由其活動時的監護人負責其全部行爲安全。如在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後果,組織和參與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受害人依據法律規定和本聲明依法解決,凡參加者均視爲接受本聲明。代他(她)人報名或籤協議者,被代報名或被代簽字者參加活動如遭受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組織者和參與者同樣不承擔;代簽字人或監護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義務。

七、所有參與者對此次自駕遊活動的參與都是完全自願的,參與者事先對本協議條款的含義及相關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自簽名之時表示該約定生效到活動結束自動失效。

八、所有參加活動者在出發前簽定本協議確認,從雙鴨山出發時20__年6月31日早上9:00生效至活動結束時(車隊到達雙鴨山)本協議終止。

九、拼(搭)車人陳述與保證

1、自願參加自發組織的活動,自願拼(搭)乘駕車人車輛、委託駕車人幫助自己完成活動過程;

2、車輛行駛過程中,不得干擾駕車人駕駛車輛並有義務提請駕車人不得酒後駕車或身體不適時駕車;

3、自願分攤活動中產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因車輛產生的費用;

4、車輛行駛過程中發生故障應積極配合駕車人解除故障;

5、發生交通事故後,協助駕車人報警、維護現場,配合解決與第三方糾紛;

6、若在自駕遊過程中,發生事故,導致身體受到傷害,除從第三方或保險公司取得的賠償外,搭車人放棄對駕車人的賠償請求,並配合駕車人向第三方或保險公司進行索償;

7、在該協議上籤署的姓名是本人真實姓名。

十、糾紛解決

駕車人與拼(搭)車人發生爭議應及時告知自發邀約活動的邀約者,由邀約者進行協調。

本次活動的時間爲20__年6月1日至本次活動截止(車隊到達雙鴨山)

同意以上全部內容才能參加本次活動,請簽字確認(本人實名)敬請謹慎選擇本次活動

自駕遊免責協議書 篇2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

甲方(轉包方、出租方):

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地址: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轉包(出租)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自願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 鄉(鎮) 村 組的 畝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給乙方,乙方在接包(承租)的土地上從事(主營項目:小龍蝦養殖和農作物種植) 生產經營。

轉包(出租)土地的具體情況如下:

地塊名稱:

地類等級:

面積(畝):

四至界址: 東 南 西 北

土地承包合同或經營權證號:

合計共計 畝(大寫) ; 畝(小寫) 。

轉包(出租)期限和交付日期

土地轉包(出租)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餘期限)。甲方應於 年 月 日之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轉包(出租)價格與支付方式

雙方約定轉包(出租)價格以現金支付:每畝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元,共計 元(大寫: );

轉包(出租)價款支付方式:簽約當年,乙方應在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 日內付清當年出租費;此後,應在每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當年轉包(出租)費。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出租)收益,在合同期滿後收回轉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按時交付合同約定轉包(出租)的土地。

3、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義務幫助協調乙方與其它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

4、轉包(出租)期內,如遇自然災害,各級政府給予在轉包(出租)土地上受損農作物核發的救災物資和補助款,甲方同意由乙方直接領取或領取後及時如數轉給乙方。如需甲方協助辦理相關手續的,甲方應及時協助辦理。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產品收益權。

2、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3、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土地,應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棄耕拋荒,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4、轉包(出租)到期時,及時向甲方交還轉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協商繼續轉包(出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有關政策性補貼、補償的約定

(一)轉包(出租)期內,因國家或集體徵佔用轉包(出租)土地依法應由土地承包人獲得的土地補償,歸甲方所有;青苗補助費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歸乙方所有。

(二)轉包(出租)期內,依轉包(出租)土地面積所計發的各級政府提供的各項支農惠農政策補貼和服務的歸屬約定爲乙方所有。

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

1、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或佔用轉包(出租)土地的。

2、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並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徵得乙方同意故意延遲交付轉包(出租)土地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2、棄耕拋荒,破壞農田水利設施,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

3、逾期不支付土地轉包(出租)費,經催告後在60天內仍未支付的。

違約責任

(一)因一方違約致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違約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具體賠償數額依損失情況確定。

(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轉費用,每延遲一天,按應支付流轉費用承擔利息。

(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遲一天,按應支付流轉費用承擔利息。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約定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後可訂立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簽訂後,由鄉(鎮)政府鑑證。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轉包(出租)的土地進行再流轉。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一份備案(如有鑑證,相應增加一份鑑證機構備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 (簽章)

鑑證人: (簽章) 年 月 日

自駕遊免責協議書 篇3

爲了進一步規範自駕遊活動(費用aa),豐富車友們的業餘生活,使每一個參與者的權利、義務、責任得到明確,請參與者仔細閱讀本協議內容,自願選擇是否參加。

凡參加者均示爲認同並自願遵守本協議內容。

一、本次青島自駕遊是一個非註冊、非經營性的組織,沒有任何人員是專職工作人員。活動的發起、聯繫、組織都是熱心車友的義務工作,是爲大家提供免費和無償的服務。是參與者自願參加與退出、風險與責任自負的原則上組成的。由於活動爲自由組合性質,一但出現事故,活動中任何非事故當事人將不承擔事故任何責任,但有互相援助的義務。活動的邀約者應當積極主動的組織實施救援工作,對事故本身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二、自駕遊活動存在很多不可預見的危險,道路行駛、旅遊過程、食宿、自身身體健康、自然災害等等,均有可能造成對自己生命財產的傷害和損失。

參加者應當積極主動的購買保險,降低損失。一旦發生事故和人身傷害,由保險公司和自己負責賠償,不牽扯參與活動邀約者和其他人員;

三、自駕遊一切活動都應該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一切因參加活動者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由參加活動者自行獨立承擔;

四、自駕遊一切活動的車輛、設施以及有關裝備屬於參加者自己所有,所產生的一切風險及責任也由自己承擔;

五、所有自駕遊活動的參與者應發揚團結互助、助人爲樂的精神,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儘量給予他人便利和幫助。

但任何便利和幫助的給予並不構成法律上的義務,更不構成對其他參與者損失或責任在法律上分擔的根據;

六、自駕遊活動會有潛在的危險性,參加者對自己的行爲安全負責。

凡報名參加者年滿18歲者均視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未滿18週歲的,由其活動時的監護人負責其全部行爲安全。

如在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後果,組織和參與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受害人依據法律規定和本聲明依法解決,凡參加者均視爲接受本聲明。

代他(她)人報名或籤協議者,被代報名或被代簽字者參加活動如遭受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組織者和參與者同樣不承擔;代簽字人或監護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義務。

七、所有參與者對此次自駕遊活動的參與都是完全自願的,參與者事先對本協議條款的含義及相關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自簽名之時表示該約定生效到活動結束自動失效。

八、所有參加活動者在出發前簽定本協議確認,從雙鴨山出發時 年 月 日早上 生效至活動結束時 (車隊到達雙鴨山)本協議終止。

九、拼(搭)車人陳述與保證

1、自願參加自發組織的活動,自願拼(搭)乘駕車人車輛、委託駕車人幫助自己完成活動過程;

2、車輛行駛過程中,不得干擾駕車人駕駛車輛並有義務提請駕車人不得酒後駕車或身體不適時駕車;

3、自願分攤活動中產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因車輛產生的費用;

4、車輛行駛過程中發生故障應積極配合駕車人解除故障;

5、發生交通事故後,協助駕車人報警、維護現場,配合解決與第三方糾紛;

6、若在自駕遊過程中,發生事故,導致身體受到傷害,除從第三方或保險公司取得的賠償外,搭車人放棄對駕車人的賠償請求,並配合駕車人向第三方或保險公司進行索償;

7、在該協議上籤署的姓名是本人真實姓名。

十、糾紛解決

駕車人與拼(搭)車人發生爭議應及時告知自發邀約活動的邀約者,由邀約者進行協調。

本次活動的時間爲 年 月 日至本次活動截止(車隊到達雙鴨山)

同意以上全部內容才能參加本次活動,請簽字確認(本人實名)敬請謹慎選擇本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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