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補充協議(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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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補充協議 篇1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合同補充協議(通用19篇)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有關土地租賃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爲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簽訂下列土地租賃合同補充條款:

一、租賃地址:甲方將位於____區c鎮村內地名爲三十畝前本社綜合樓邊的三角位置剩餘部分(祥見原合同附圖)出租給乙方經營。

二、租地用途及數量:該地塊出租給乙方經營使用。租地面積以實際測量爲準。

三、租賃年限:租賃期由本補充協議簽訂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與原合同租賃年限一致)。

四、租賃金額及支付方式:租金先交款後使用,年租金爲 萬 仟元整(: 元),租金在每年的____月份,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付下________年的全年租金。

五、雙方的職責、權利與義務:

1、自協議簽訂生效起,土地使用經營權歸乙方所有,在租期內乙方能夠在本塊土地進行建設、生產及其它活動,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進行干涉。

2、乙方應按本協議第四條規定的時光向甲方交付租金,如逾期交納,乙方應按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所欠租金3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六個月乙方仍未支付清所欠的租金,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3、在租賃期間,乙方應對在經營範圍內的商戶進行規範管理(如不佔道經營、不把車輛雜物亂堆亂放在村道、做到門前三包等)。

4、租期內甲方負責協調處理與村民發生的糾紛及協助乙方辦理相關的經營手續。

5、在租期內乙方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如:水費、稅費、電費等)。

六、在租賃期內,如遇到國家徵收該租賃地塊時,土地補償無論何時都全部歸甲方所有,土地上的建築物補償款全歸乙方所有。

七、如只徵收一部分,按徵收部分的面積相應減少租金。如三角位置建築物被政府行爲或有關部門拆除,本協議終止。如遇不可抗力,使到三角位置無法經營,本協議自動終止。

八、租賃使用權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

九、租賃使用權終止後,乙方在該地上所承建的建築物歸甲方所有,不得人爲破壞,並在租賃期屆滿後7天內將上述設施交付給甲方。

十、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協履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進入訴訟解決。

一、協議違約職責

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故提出終止協議,由違約方給無過錯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方要承擔全部賠償職責。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國家政策,可終止協議。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進行協商解決。協商後另作協議,與本協議及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經雙方簽字後與原簽訂的租賃合同同時生效,協議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委及赤坭鎮會計中心各存檔一份,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甲方:(蓋章) 乙方: (簽字押印)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同意此出租方案的家長簽名:

甲方所在村委(蓋章

合同補充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鑑於:

甲方和乙方於    XX年一月九日共同簽署的《合同》,合作一年多以來,雙方能夠認真履行協議各項義務,信守承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雙方一致同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同時爲了進一步加強合作,現雙方本着優勢互補、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合同》中未盡事項及需特別說明的事項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合同內容補充說明:

原合同第N條第M款所述(原合同描述文字),特對其中(原合同描述中的修訂要點)補充說明如下:

一、修訂點一;

二、修訂點二;

三、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爲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補充協議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雙方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_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中的定義相同。

鑑於:______________原因。

甲乙雙方本着友好,互信,互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依據實際情況,在原意向書基礎上補充合作條款部分內容,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書。

一、協議內容補充修改部分爲:

二、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爲原意向書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意向書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意向書的其餘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本協議與原意向書有相互衝突時,以本協議爲準。

三、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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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補充協議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爲了維護甲、乙雙方的利益,確保甲方的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如下補充協議:

一、甲方在錄用乙方後,同時爲其解決戶口的問題,乙方必須爲甲方服務兩年。

二、乙方因本人原因不能爲甲方服務二年的,須按每月_____元賠償金計算,有一個月算一個月,逐月累計,向甲方作出賠償。

三、甲方爲提高公司員工的業務水平,根據乙方的實際工作崗位給予相應的業務培訓,凡甲方給乙方相應業務培訓的,乙方必須根據本人所在的崗位,爲甲方服務不期限。如,培訓一部:培訓師服務三年;培訓二部:野外運動教練服務兩年;客服部:客服專員服務兩年。

四、乙方因本人原因不能達到服務期的,一年的須按每月_____元賠償金計,二年的須按每月_____元賠償金計,三年的須按每月_____賠償金計,有一個月算一個月,逐月累計,向甲方做出賠償。

五、本補充協議作爲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同時生效。

六、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合同補充協議 篇5

本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屋買賣雙方就《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盡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同簽訂前,出賣人已向買受人明示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及《合同補充協議》、《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等文件;買受人已細讀並完全理解上述文件的內容;並就本合同以及本補充協議與出賣人進行了充分的協商,雙方對各條款的意思表示理解一致。

第二條、爲了鼓勵購買商鋪業主自主經營,出賣人特施行優惠政策,具體內容如下:

1、購買本項目商鋪的業主在使用所購商鋪經營一年後(以業主辦理營業執照時間爲準)的第一個月15日獲得開發商給予的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創業基金獎勵。

2、《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的第三年後,業主可以將商鋪返租給開發商使用1年,屆時開發商將一次性支付買受人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租金。

第三條、買受人充分了解房地產市場潛在的風險,在任何情況下,出賣人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未售房源進行價格調整,買受人不得以此爲由向出賣人提出任何方式的.索賠或解除本合同。

第四條、本補充協議爲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正文不一致之處,以本合同約定爲準。

出賣人: 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合同補充協議 篇6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出賣人、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爲 )(以下簡稱合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現就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達成以下補充約定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買受人應在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時與出賣人簽訂面積及房款差異結算協議,並結清相關房款,否則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不予爲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並不視爲出賣人逾期交房或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由此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後果均由買受人承擔。

該商品房的預測面積是按照現行房產測量規範及有關補充文件預測所得。該商品房交付時,如因政府的相關房產測量規範、文件調整導致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差異的,不視爲出賣人違約,亦不適用合同第十三條有關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雙方同意按照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差異,由買受人和出賣人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於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爲人民幣)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貸款方式付款

買受人於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向出賣人支付購房總價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其餘價款     元,買受人以 方式向        銀行貸款的方式進行支付。

第三條 貸款實施辦法及相關責任

1、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時,已經充分了解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條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納的全部費用,並承諾自己的實際情況完全符合相關的辦理條件。如因買受人的實際情況與相關要求和條件不符合或因買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導致銀行拒絕爲買受人提供貸款、或要求變更貸款金額、首付款比例、貸款年限、或要求買受人補充資料、或另行提供擔保人時,買受人應無條件地配合並與出賣人協商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買受人須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爲準)並辦理按揭貸款;買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資料或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賣人通知辦理按揭貸款手續之日起7日內仍未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的,視爲買受人違約。

(1)逾期在30日之內的,買受人應每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逾期超過30日後,買受人應於逾期滿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購房餘款和違約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成數及年限以銀行最終批准爲準。如銀行批准的貸款額度與買受人申請的額度不一致,則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爲買受人應當以自有資金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銀行批准貸款額度確定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買受人延遲支付上述款項的:逾期在三十日內(含三十日)的,應每日按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選擇 銀行住房公積金按揭付款方式,則需遵照以下條款執行:

(1)買受人應於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後7日內與前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公積金貸款成數及年限以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爲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貸款額度小於買受人申請額度的差額部分作爲買受人應當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接出賣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付清。買受人應根據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覈要求及時補充資料,並配合出賣人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若買受人在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後15日內仍不能與上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的,應於前述15日屆滿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購房餘款或書面通知出賣人按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辦理貸款,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應自出賣人發出通知後的7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爲準)並辦理按揭貸款,逾期的違約責任和處理按照第二條第2款規定執行。

(4)在出賣人保證期限內,如因買受人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導致出賣人承擔擔保責任,出賣人有權向買受人追償。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後的次日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承擔的擔保金額及出賣人在此過程中發生的包括律師費等其他費用支出,否則,買受人還應從出賣人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每日按出賣人承擔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5)因買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貸款銀行解除與買受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導致出賣人爲買受人償還貸款銀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項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時,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包括銀行)代爲償還的按揭貸款餘額及貸款利息、滯納金、違約金、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房屋所有權證轉移登記所繳納的稅費等相關的一切費用和直接及間接損失。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後向出賣人騰退該商品房,買受人已經裝修的部分無償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不予以補償。

第四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補充

發生下列情形導致合同項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據實予以延期,不適用合同第十條有關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出賣人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作爲免責依據:

A.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等強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逾期交房,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規劃、設計變更約定的補充

1、由於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發生變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導致的規劃設計變更,出賣人應在變更確立後30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但不承擔違約責任。

2、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做出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雙方權利義務仍按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約定執行。

3、本合同中所稱的“商品房設計”是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套內戶型設計及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所在樓宇的用途設計,“設計變更”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個樓宇的用途變更。

4、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批准或設計單位同意,出賣人對原規劃設計方案作出局部的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若變更無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或設計單位同意的,則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賣人可對原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

5、因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面積發生變化的,雙方應按照本補充協議約定第五條處理。

6、鍋爐房、變電室/箱/站、調壓站、垃圾處理站、化糞池及其他小區配套設施及功能性設施等尚未最終確定的建築及設施,不屬於環境佈局範圍之內,買受人同意出賣人爲了小區的整體利益或應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對上述設施的最終位置進行調整。最終位置以實際交付爲準,屆時本合同繼續履行,且出賣人無須因該調整向買受人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時間之前,出賣人應以短信發送/電話通知/登報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以發送短信或登報形式通知買受人的,通知的送達時間爲短信發送之日或登報之日。出賣人以電話通知的,通知送達的時間爲電話接通時間,雙方在房屋交付現場補籤交付通知書。屆時,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約定的時間爲交付時間,以房屋所在地爲交付地點。

2、買受人持辦理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辦理商品房交付手續,並交接商品房鑰匙後,即爲合同項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

3、如出賣人已如期發出商品房交付通知書或買受人已經領取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而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仍未接收商品房,則視爲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自視爲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此後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衛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4、買受人同意接受出賣人的提前交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提前交房通知書後,應在出賣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內接收房屋,若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未接收商品房的,則視爲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該房屋的風險責任歸買受人承擔,此後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衛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5、如買受人需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賣人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對買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時,買受人認爲房屋本身或者環境、設備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雙方應在完成交付後,按照法規和合同約定處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對房屋及裝修質量、公共設施、設備、質量提出異議的,出賣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買受人可委託有資質的檢測部門對其提出的異議部分進行質量檢測,如檢測部門提出返修意見的,由出賣人承擔費用,反之由買受人承擔。

8、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及本協議之約定付清購房總價款或其他應付款項之前,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

9、如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賣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築安裝工程或出賣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被延誤,則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交付日期順延相當於該等時間影響持續的期間,而無須爲該延誤負任何責任,也無須對買受人補償任何費用。

10、出賣人推遲交房可以電話或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報紙公告等方式通知買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時,買受人如對房屋質量有異議的,則應書面提出。

買受人在接受房屋時,除房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量問題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築、裝修裝飾存在質量問題爲由拒絕接受房屋。否則,視爲出賣人已經完成交付義務。

買受人在辦理商品房接收手續過程中,認爲有需要維修的事項,應按《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中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保修義務,但維修事項不能作爲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責任的理由。

12、買受人本人無法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往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時,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辦理該商品房的交付手續,但其委託代理除應具備代理的法定要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公證委託,並於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前向出賣人提交公證書原件;

買受人本人與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攜帶各自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兩份)同時前往 ,向出賣人當面辦理房屋交付的授權委託書原件。

第七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違約責任的補充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四)的標準,包含以同等品質的材料、設備替代的情形。如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質量和設備標準與附件四中約定標準不符的,出賣人應使之達到原標準,但出賣人修改後的標準或使用的相關材料標準等同於或高於原標準的,買受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八條 商品房產權證的辦理

1、若買受人委託出賣人辦理所購商品房的房屋產權證的,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後向出賣人提交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資料(包括購房合同、夫妻雙方或單身身份證複印件、未成年人戶口薄及其監護人身份證和戶口薄複印件、購房收據、委託書、面積結算協議等)以及相關費用(含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稅費、面積差異結算款等,如有變化以房管部門、稅務部門的最新規定爲準)。否則,每逾期一日出賣人可按照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的標準向買受人收取違約金並順延爲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間。

2、若買受人自行辦理房產證,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後自行向相關申請辦理產權證並承擔相應費用,逾期不自行辦理的,由買受人承擔相應後果。

第九條 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出現屬於保修範圍內的問題,應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出賣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派員予以答覆和檢修,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時給予保修服務;如因不可抗力、買受人裝修及使用不當等不可歸責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對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相鄰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設施進行維修,需買受人協助時,買受人應先行提供便利,對買受人造成損害的,按規定如實進行補償。若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及時協助,對於擴大部分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買受人應保護出賣人設置在室內及公共區域的配套設施和管道。買受人對移交的房屋進行二次裝修時,不得損壞房屋建築結構及配套設施、管道,裝修方案須符合政府相關規定並報物業管理公司備案,買受人進行裝修施工或裝修完畢的房屋不得影響室內及公共區域配套設施、管道及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護,對造成的損壞應承擔相應恢復及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同附件二的補充約定

出賣人已向買受人現場公示了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買受人對報告中披露的該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構成方式予以認可。

十一 關於前期物業管理,約定如下:

(1)物業管理單位和委託期限

本項目的物業管理單位爲河南常綠集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該項目業主委員會成立後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2)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a)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b)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c)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e)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6)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f)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3) 物業管理相關服務費用

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選擇包乾制。

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物業服務支出應全部用於該項目《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衆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4)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物業所在地相關法規規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攤:

a)由擁有或涉及相關權益的業主投票並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權通過可以使用,使用完後,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

b)緊急情況需要即時處理的,由物業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後,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

(5)物業管理用房

開發商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管理用房產權歸屬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服務期內無償使用。

第十二條 其他

(一)、鑑於該項目自身屬性、規劃思路、開發模式等不同於一般社區的特點,且系分期多年開發,同時根據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築也將分期建成交付,因此買受人同意:

(1)除買受人所購買商品房所屬區域外,其他區域的所有規劃(包括但不限於功能規劃、組團設置及佈局、環境設置及佈局、公建和配套設施設置及佈局、樓宇佈局、道路設置及佈局等)、開發時間及開發模式等出賣人均有權做出調整,最終以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爲準;對於這種調整買受人同意不提出異議;

(2)除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補充協議及相關附件約定的交付項目按約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項目(政府實施的除外)的交付時間以雙方約定爲準。

(3)買受人在使用道路中應當遵從出賣人的提示及項目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實施阻斷道路、封閉道路、圈佔道路、毀損道路設施、隨意停放車輛及其他妨礙道路正常使用的行爲,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設的橋樑。

(4)公共配套建築的交付指竣工並達到使用條件。

(5)商業配套設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產權所有者確定。出賣人對商業的經營業態、開業時間等僅作概況介紹,對此並不保證。

(二)、該項目內的公共景觀設施由全體業主共享並承擔管理維護費用。

(三)、關於本項目內配套設施的所有權。

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公建、車位、車庫、會所、幼兒園、公共車棚等爲出賣人投資建造,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出賣人本着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原則,對以上配套進行銷售(出租),售價(租金)另行約定。

(四)、爲保證車位的正常使用,買受人須與出賣人及物業管理公司簽署有關車位使用的協議書,並根據協議約定使用車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權的車位;同時應按協議約定按時交納相關費用並自覺遵守協議中其他約定。

(五)、由於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上下水、煤氣、暖氣管道、煙道、電路設施、公共污水井的檢查、維修等),出賣人或物業服務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有權進入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及附屬院落,但應事先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義務予以配合,因買受人原因,包括作爲及不作爲給出賣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六)、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與現場示範單位可能存在部分差異,買受人在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時已瞭解這種差異可能存在,並瞭解這種可能存在的差異對其所購房屋帶來的影響;買受人同意所購商品房的交付以買賣雙方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補充協議)的約定及交付時的實樓爲準,上述變化不作爲買受人退房及索賠的理由。

(七)、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在樓宇、組團及區域的命名權(含更名權)歸屬出賣人;

(八)、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的飄窗、空調機位等(以下簡稱“附帶部位”),歸該房屋的業主專有。該部分的保修、維修責任,視同專有部分。買受人已瞭解該附帶部位不計入產權面積,亦不作爲計價面積,如將來因測繪規則變化等原因導致該部分被計入產權登記面積,買受人須另外支付合同價款,須按合同關於面積變更的約定處理。雙方應就面積變化簽訂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以便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由此須支付的相關稅費由買受人承擔。

該附帶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權以及是否需要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費和採暖費,依照法規及《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鑑於附帶部位系無償取得,因此亦不作爲商品房的交房條件。購買商品房的買受人在使用附帶部位時不得違法改變其形狀、大小及用途,並應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後期業主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規則。

買受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後,導致該房屋的實際使用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由此產生任何權利義務變化的,均與出賣人無關。

(九)、爲追求社區整體效果,每棟住宅外檐裝飾材料的材質、敷設面積和色彩會有差別,出賣人在示範單位和宣傳資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將會根據小區整體要求進行局部調整,買受人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按面積計收的各項費用,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前,按照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作爲計費依據;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後,以產權登記的建築面積作爲計費依據。政府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項下商品房的有線電視、通訊、採暖等配套設施需由買受人向該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辦理開通使用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

(十二)、該房屋內的所有電器設備由生產廠商直接提供保修,具體保修辦法和保修期以生產廠商提供的保修文件爲準,若因該等電器設備質量事故造成買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損害或物質損失,由買受人向生產廠商索賠,出賣人給予相應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條款約定或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外,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買受人購買力、財產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出賣人財產、經營狀況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房產貶值或升值、市場變化、經濟形勢變化均屬商業風險範疇,任何一方不得據此主張解除或變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爲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仍應依法或依約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合同因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的,雙方應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互相配合辦理本合同備案登記的註銷、抵押登記註銷、預告登記註銷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續,出賣人在前述各項手續辦理完畢、買受人將房屋交還給出賣人後的十個工作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款項。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應計算違約金或利息的,退款時一併計算。

(十四)、乙方瞭解,項目的地面規劃將有可能根據規劃的調整而進行優化與調整,交付標準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爲準,如有變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通訊聯絡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載明的電話、傳真和通信地址爲準,雙方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一方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五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十六)、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中,書面通知的送達方式爲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項目所在地主要地方報紙媒介公告送達;採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達時間爲(1)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後三日,(2)或公告見報三日後視爲送達。因一方提供的聯繫地址不準確或地址變更而導致對方未能實際收到相關通知的,後果由責任方自行承擔。

(十七)、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頂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採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損害對方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八)、關於合同以外資料的效力

(1)凡在簽約之前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通過口頭、書面、實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口頭講解、廣告、樓書、示範單位、沙盤、模型等)所表達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爲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出賣人的售樓書、售樓廣告中的資料、數據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爲準。

(2)出賣人對規劃建設範圍之外的環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說明或介紹,僅爲買受人提供參考信息,不構成出賣人的允諾。

(3)出賣人展示的樣板房功能僅爲空間佈局嚮導、裝修裝飾和傢俱擺放指引,不能理解爲交樓標準或合同的樣品

(4)因比例或表現方法所限,部分附屬物或構築物可能未在平面圖和模型上標示。

(十九)、在“常綠·桃花源”項目配套設施交付之前,出賣人有權在項目內進行該項目的廣告宣傳活動,但以不影響已入住業主的正常生活爲限。

(二十)、“常綠·桃花源”爲出賣人商標。(桃花源不是出賣人商標)

十三 項目紅線內外不利因素說明

爲幫助客戶慎重選購房屋,現提示購房人在簽署法律文件前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紅線外不利因素說明

1、3、4、37公交車站點,距離常綠·桃花源約200米,目前尚無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對此提供保證。最終以政府實施爲準。

3、小區北側距離紅線約30米處爲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小區東側距離紅線約100米處爲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可能會對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4、小區東側、南側道路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5、小區東北角有垃圾中轉站,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7、出賣人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環境不利因素影響。

注:上述提示內容系本公司根據20xx年6月份所獲取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與概述,未必包含該區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爲銷售承諾。若資料有誤差或變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2)紅線內不利因素說明

1、本小區紅線內現規劃有以下公共配套設施,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仍可能對相鄰的住宅產生影響。

2、小區南入口、北入口、東入口,可能對周邊住戶造成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3、1、2、3、5、20、21號樓設置商業,可能有噪音、燈光、排煙排氣等影響。

4、小區內規劃有景觀噴泉和健身器材,供業主觀賞和使用,請遵守安全提示。

5、小區內設有配套公建、配電設施,可能會給周邊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6、項目停車方式爲地上車庫和地下停車場,地下停車場臨近樓棟有出入口,可能對停車周邊住戶產生噪音、尾氣及燈光的影響;

7、項目中除已經明確交付日期的住宅單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時間將結合項目整體開發計劃進展安排。

8、小區各樓棟分佈有各種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9、出賣方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不利因素的影響。

10、以上信息,基於經政府批准的規劃及設計方案;因規劃及設計方案調整而導致信息變化的,以最終政府批准的規劃及設計方案爲準。

十四、 本補充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如有衝突,以本補充協議爲準。

十五、《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之未盡事宜及履行過程中的變更,可經雙方協商後另行簽署補充協議。

十六、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將應付款項通過出賣人現場POS機刷卡或以現金方式支付於出賣人。

十七、買受人確認,出賣人在簽訂本合同及其相關補充條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條款尤其是可能會免除或者限制出賣人責任的條款按照買受人的要求進行了提示和說明,買受人已充分理解並同意其全部內容。

十八、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頁。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補充協議 篇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共同遵守。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根據經營需要或乙方自身的能力及表現,調整乙方具體工作部門和崗位及勞動報酬。乙方如不同意的,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不承擔違約及經濟補償、賠償責任。

2、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乙方月工資爲人民幣元(其中月基本工資爲人民幣元,基本工資作爲計算加班工資、其他假期工資以及社保等覈算的基數。基本工資之上的報酬,爲崗位及綜合能力所體現的回報,一崗一定,不作爲其它保險福利的依據),試用期工資爲元,上述工資均爲稅前工資。

3、保密義務:甲方的銷售信息、採購信息、人事財務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工作規範、業務流程等)、客戶信息等經營信息,以及甲方注有“保密”的資訊等,均屬甲方商業祕密,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泄露他人及本公司無關人員。

4、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4.1乙方接受甲方出資引進、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甲、乙雙方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爲勞動合同的補充。

4.2勞動合同生效後,乙方未按甲方規定的時間提供辦理錄用和社會保險手續的有關資料、證明的,甲方可視作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本合同或視作乙方主動放棄其應享有的保險福利待遇。

4.3勞動合同期間,甲方發現乙方提供了得以受聘於甲方的虛假資料,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5、其他:本合同補充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

合同補充協議 篇8

1、施工過程中,乙方施工人員應按照《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範》施工。

2、在進行設施、設備安裝時,應經過甲方確認安裝位置後方可進行。

3、乙方無權擅自更換甲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材料有義務妥善保管,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乙方應文明施工,工人不得在現場做飯及居住。

4、如乙方已確認並使用了甲方提供的材料,工程質量出現爭議時,乙方不得以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理爲理由,拒絕修理或賠償,對於乙方提供的材料,應經甲方及委託代理人進行檢驗確認後方可使用。

5、乙方在進行水、電路施工時,施工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應合理佈線,經過相同位置的線路應採用同質管材或護套包裹,施工長度按單條管線計算,不分別計算。

6、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如支付工程款時工程量發生變化,應按照變更後的金額重新確定付款額,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應及時到位。

7、乙方承諾在工程驗收20日後,由甲方邀請國家環保檢測機構對甲方標的居室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並提交由該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如檢測結果不合格,由乙方負責改善不合格項目直至達到合格標準,所涉及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8、在工程驗收後,如因乙方的原因發生質量問題,乙方應負責完全修復,不能完全修復的,根據質量檢驗證明由乙方負責賠償損失。

9、按實際發生工程量結算,施工過程中如有項目變更,工期順延,需甲乙雙方簽字認可,方可作爲結算依據。

10、乙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時提供居室的水、電路佈置圖及完整施工資料。

備註:_________________雙方應認真遵守本協議約定,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友好協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補充協議 篇9

甲方:

乙方:

俞雙波(乙方)和江蘇貝德萊特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甲方)是有勞動關係的員工,因爲乙方有客戶資源的特殊性,現甲方和其就勞動合同及其中條款的約定如下:

一、本協議作爲勞動合同的補充,在雙方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有效。

二、因爲乙方強調自身客戶資源的重要性,和融入到甲方的可操作性,本協議將雙方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分爲兩個階段:

1、在雙方勞動合同簽訂起,至20xx年12月31日。甲方支付乙方的月工資爲A部分4000元和B部分1000元,A部分爲基本工資,和乙方出勤相關,B部分爲乙方工作考覈部分,由甲方對乙方的工作積極性、工作態度、勤勉情況考覈,具體參照甲方考覈相關規定;乙方在此期間的工程、工代合同,甲方按照3%支付乙方合同佣金(按工程回款進度)。

2、從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甲乙雙方在相互協商的情況下,制定20xx年度工程部銷售任務爲20xx完,確定乙方年薪爲15萬,目標考覈和業務提成?。

三、考慮到乙方前期接觸客戶情況和商定的價格,甲方允許乙方在20xx年12月底前,在甲方工代供貨價格上溢價銷售,溢價部分按收款進度,和乙方五五分成。

四、如果乙方在20xx年底前,尚有自有客戶未能有效進入合同簽訂,此部分客戶資源,甲方允許乙方提前列表報至甲方,如果在20xx年能形成有效銷售合同的,甲方和乙方可在正常業務提成外,酌情商定客戶信息佣金。

五、乙方作爲甲方員工,應以江蘇貝德萊特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產品銷售和銷售政策爲唯一工作依據。除上述第三條外,乙方再不得改變甲方銷售價格體系,也不得以溢價銷售要求甲方支付特殊分成。

六、乙方若有外部團隊帶入,須乙方面試合格方可錄用,在20xx年底前所產生的銷售業績,除佣金外乙方另得銷售總額的0.6%。

本協議作爲雙方勞動合同的補充,雙方嚴格遵守,若有違反,可作爲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並可視情況雙方提出追究對方造成損失的責任。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補充協議 篇10

甲方: 廣州市 有限公司

乙方:佛山市 膳食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現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對《飯堂伙食承包合約》進行以下補充協議:

一、乙方在合同期內如違約,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二、合約期滿,甲、乙雙方是否繼續合作,雙方都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三、在合約期間,乙方如造成甲方員工無法在正常時間用餐(按甲方公佈的時間),乙方需承擔甲方報餐人員數的三倍餐費,金額直接在乙方月結金額中扣除;

四、乙方食堂工作人員須接受甲方人事部監督,並遵守甲方規章制度,服從甲方人事部管理;如無故嚴重違反規定三次以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約;

五、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甲方代表簽字蓋章: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補充協議 篇11

出租方:康倫喜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耿家坪經適房 七號樓項目部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一、於20xx年1月29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一條第1小條開始記租日期20xx年1月1日,改爲20xx年1月1日開始租住,租期爲一年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二、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由於乙方人爲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在居住期間,房屋自行損壞由甲方承擔維修安全,房屋自行損壞造成乙方人、財物損傷由甲方承擔一切費用。

三、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負責人簽字: 乙方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補充協議 篇12

甲方:

乙方:

鑑於甲方和乙方簽署的《購銷合同》,合同編號(以下稱原協議),雙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原協議訂立以下補充說明:

一、驗收貨物說明:

甲乙雙方交易實現以甲方收到乙方貨物並簽收詳細貨物驗收單爲準,並且甲方向乙方支付相應款項。

二、本協議生效:

本協議到驗收貨物及進行款項支付後生效,爲銷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購銷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日期: 日期:

合同補充協議 篇13

甲方:乙方:

鑑於:

甲方和乙方於二〇XX年一月九日共同簽署的《合同》,合作一年多以來,雙方能夠認真履行協議各項義務,信守承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雙方一致同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同時爲了進一步加強合作,現雙方本着優勢互補、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合同》中未盡事項及需特別說明的事項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合同內容補充說明:

原合同第N條第M款所述(原合同描述文字),特對其中(原合同描述中的修訂要點)補充說明如下:

一、修訂點一;

二、修訂點二;

三、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爲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日期:年月日

合同補充協議 篇14

一、預租有關事宜

1-1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一次性收取________(幣)________元(摺合人民幣________元)預收款。預收款的用途爲________________.

1-2甲方預租的商品房的交付必須符合下列第________種方案所列條款:

(一)辦理了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產權證;

(二)商品非住宅的,取得了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商品住宅的,取得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甲、乙雙方約定,選擇上述第(二)種方案的,則本補充條款中應明確雙方當事人在房屋交付與簽訂使用交接書期間的權利、義務和風險責任。

1-3甲、乙雙方約定:

選擇上述第(一)種方案的,甲方應在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產權證後的____日內通知乙方簽訂預租商品房使用交接書,並在簽訂預租商品房使用交接書的同時交付預租的商品房。

選擇上述第(二)種方案的,甲方應在房屋交付後____日內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產權證,並通知乙方簽訂預租商品房使用交接書。

1-4預租商品房使用交接書籤訂之日即爲該房屋租賃的起始日。

1-5該租賃房屋實際建築面積在房屋竣工後,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認定的測繪機構的實測建築面積爲準。甲乙雙方約定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的誤差超過±________%(包括________%)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6甲、乙雙方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追究另一方違約責任。具體違約責任由甲、乙雙方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

2、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約定的;

3、在房屋交付前甲方或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

1-7在預租期內,乙方不得轉租該房屋、轉讓該房屋的承租權或交換該房屋的承租權。

二、其他有關事宜

附件一

該房屋的平面圖

附件二

該房屋合用部位的使用範圍、條件和要求

附件三

現有裝修、附屬設施及設備狀況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

裝修和增設附屬設施及設備的約定

甲方:長沙同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長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省人民醫院

丙方: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路支行

依據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所簽訂的編號爲《房屋租賃合同》中條款,現由於甲方要求予以明確,故補充條款如下:

一、甲方要求明確乙方應收租賃費款直接匯入甲方所在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路支行(丙方)所開的賬戶上。乙方保證未經甲方、丙方共同授權,不向其它任何銀行支付。

二、乙方明確:放棄購買其所租賃的物業。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補充協議 篇15

發包人:晉江市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中鐵大橋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月日簽訂的晉江市金井北通道道路整治工程《施工合同》(下稱”原合同“)中定義相同。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在原合同簽訂的基礎上,就乙方承包晉江市金井北通道道路整治工程的給水工程及金東公路金井段道路改造工程的相關事項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1、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晉江市金井北通道道路整治工程一給水管道(原水管道)工程及晉江市金東公路金井段(鎮標至西環路口)改造工程。工程地點:晉江市金井鎮

2、建設內容

給水管道及金東公路金井段道路改造工程。具體詳見施工圖紙:《給水管道(原水管道)工程》及《晉江市金東公路金井段(鎮標至西環路口)改造工程》。

3、施工工期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工期爲240日曆天(備註:即乙方應在原合同工期的基礎上順延8個月之內完成)

4、工程質量

工程質量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80/1-20________)、《公路工程交(竣)工驗收辦法》、《公路工程交(竣)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球墨鑄鐵給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要求》(____/0202-20________)、《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50236)及《現場設備、工業管管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50236)。並且通過甲方組織的竣(交)工驗收和晉江市供水公司的交接檢查。

5、工程價款

本工程爲固定單價合同,根據晉江市財政投資項目評審中心審覈書以及招標文件約定的下浮比例計算,簽約合同價暫定爲人民幣(大寫)壹仟零肆拾叄萬貳仟陸佰零柒元整(¥10432607)[包含給水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費拾貳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整(¥128256)]

6、進度付款額度和付款方式支付

工程進度付款:按月支付工程進度款,即按經監理人、發包人審覈當月實施工程價款扣減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百分比爲月支付額15%)以及合同約定應扣減的其他金額後支付進度款。

7、合同生效

7.1本協議經甲、乙雙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即生效。

7.2本協議生效後,即爲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其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7.3合同地點:泉州市晉江市

8、本協議正本貳份、副本捌份,承發包雙方各執正本壹份,副本肆份,當正本與副本的內容不一致時,以正本爲準。

發包人:(蓋單位公章)承包人:(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

日期:年月日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日期:年月日

合同補充協議 篇16

甲方(建設單位):

乙方(施工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遼寧省安全技術服務中心20xx年綠化工程施工事宜,特簽定本補充協議,本協議作爲遼寧省安全技術服務中心20xx年綠化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的補充,雙方願共同遵守。原合同中沒有提到的內容或提到但不全面的內容以本補充協議爲準,若原合同中具體條款內容與本補充協議有矛盾之處,以本補充協議爲準。

第一條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遼寧省安全技術服務中心20xx年綠化工程合同工期:天數 35天。

第二條補充合同價款154,448.69 )

2、工程增量總價固定包死,所有現場變更及簽證不再調整。

第三條 付款方式

原合同價款與補充合同價款合計:壹拾柒萬陸仟柒佰零玖元柒角柒分﹙小寫¥176709.77﹚,工程全部完工後,經甲方驗收合格後,累計支付乙方全部款項的95%﹙小寫¥167874.77﹚,甲方預留5%﹙小寫¥8835﹚工程質量保證金。20xx年6月底工程無質量問題甲方付給乙方質量保證金。

第四條

1.甲方根據工程量清單扣除乙方種植未確定成活樹木工程款,乙方根據樹木種植成活情況在秋季或第二年春季進行補植,補植成活甲方驗收合格後,甲方付給乙方扣留工程款,並扣留20%質保金。乙方無償負責補植樹木養護一年。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雙方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二份,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履行本協議產生的糾紛,雙方應本着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 雙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起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補充協議 篇17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

(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

(簡稱乙方)

甲方爲發展農村經濟,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充分利

用當地的地區優勢和資源優勢,改善當地人民羣衆的生活水平,經甲方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甲方決定將閒置的土地租賃給乙方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結合甲乙雙方於20__年四月三日簽訂原協議,訂立本協議,

土地租賃補充協議書範本。雙方達成協議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按現有場地出租給乙方,(包括鋼筋製作嘗生活區、辦公區工棚、工地通道所佔範圍面積)甲方承諾該地塊使用權歸屬官坡村民小組。

二、現有場地租賃期限爲六個月,租賃費爲每月壹仟伍佰

元,本協議簽字後乙方一次交清所有租金人民幣玖仟元整,以後如乙方繼續租用應於每月三日按時繳納租金。

三、甲方收取租金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分配和使用,如因

分配或使用不當而引起甲方與當地村民小組及村民的矛盾與乙方無關,由此影響了乙方的生產經營,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本協議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

得擅自轉讓和出租。如確需轉讓和出租,須經甲方批准。

2、甲乙雙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協議,如乙方放棄承租

權,其使用權爲乙方所有。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藉口影響協議的執行,否則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造成方承擔全部責任。

3、本協議下的土地使用權如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甲乙雙方均應服從國家需要,4本協議期內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雙

方互不承擔責任。

5、租賃期限內甲方必須保證無其他集體或個人對乙方

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異議,如果出現上述情況由甲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關,如甲方處理不當而給乙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6、乙方在生產經營中需經過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時,甲

方應當積極協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無償通行權,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負責解決。

7、乙方已在所租賃的土地上搭建臨時工棚、廚房衛生

間、沐浴間、辦公室、電房配套設施及材料堆場和加工等場地除按本協議約定交納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納費用。

五、土地租賃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須再

重新辦理有關手續。如到期不再繼續使用的,乙方應到期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甲方。六、協議終止

1、如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化使本協議無法

履行或繼續履行將影響到甲、乙雙方協議目的實現的,雙方均有權提出解除協議。

2、如因國家徵用該土地,徵地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租賃土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歸乙方所以,其餘歸甲方或原土地主所有,本協議自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3、土地轉租。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不得轉租本地塊。

違反此規定者視同甲方自動退租,甲方退回所有租金並補償乙方所有損失。

4、乙方所交租金到期後未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

乙方經濟損失自負。

5、如甲方未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影響到

乙方生產經營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

6、租賃期滿後,如乙方不再租賃,應交回租賃的土地,

乙方所建固定設施由乙方自行處理,如不自行處理歸甲方所有。

7、本協議到期自然終止。

七、違約責任

1、如乙方未按期交納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額每日收

取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2、如甲方違反約定義務,須向乙方每日支付千分之三

的違約金;如此違約金不能彌補乙方的損失,需另行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或由乙方委託有評估資質的中價機構評估,其評估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八、本協議履行期間,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補充協議 篇18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設計方:__________________設計研究院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雙方於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 月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下稱“原合同”)中的定義相同 。 鑑於:發包方和設計方於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 月共同簽署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雙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中未盡事項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1、所有單體工程施工圖必須在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日前完成,以保證工程項目順利進行。

2、因功能改變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動,施工圖紙應保證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包括地庫、地下室增層、閣樓、機房變動等)。

3、鋼結構的二次設計由發包方發包,並由設計方進行審覈。

4、設計方須派駐設計代表,保證及時、有效的解決施工過程中的一切設計問題。

5、因出圖時間延誤,施工過程中設計問題解決不及時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按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由設計方負責賠償。

6、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爲《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協議的其餘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發包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設計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__________________ 鑑定意見: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補充協議 篇19

出賣方(甲方):

購買方(乙方):

甲方及乙方根據《_____》及其他有關規定,爲明確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協商一致,於年月日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以下稱“該合同”),並同意根據該合同之有關規定簽訂本協議,以補充該合同未盡善之部分,共同遵守。

1.甲方依據《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第號將在市區路號的單元層號的商品房(以下稱“該商品房”)出售給乙方。

2.土地使用期限自起止。

3.該之建築材料及設備以附錄爲標準。

4.甲、乙雙方同意按附錄所列之該商品房售價及付款辦法付款。對交款日期及付款方式,乙方必須嚴格遵守。

5.如乙方未能根據附錄之規定期限依時交付樓價款者,由滯付之日起計算直至付款之日止,乙方每日須按該合同第條向甲方支付該合同所列出之滯納金。同時甲方還可以書面方式催乙方付款。如乙方逾期七日仍未依時支付樓價欠款及/或滯納金,甲方有權視乙方違約而作中途退房處理並有權終止該合同及本協議。甲方可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該合同及本協議,並報知市房地產管理機關備案後另行出售。乙方已付之樓價款由甲方按該合同第八條之規定扣除違約金及/或滯納金,並於甲方將該商品房另行售予他人時,賠償甲方因轉售引致的損失後,退回乙方。轉售如有盈餘,則歸甲方所有。乙方已付樓價款不足以支付違約金及損失賠償時,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責任之權利。

6.乙方應於甲方發出該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之日起十四天內,按甲方指定的地點及方式付清樓價餘款(若有)、滯納金(若有)及其他乙方在該合同及本協議下應繳的款項,並接受甲方移交鎖匙;否則甲方將有權根據本協議第5條收取滯納金及/或違約金並安排處理該商品房,乙方不得對此提出任何異議。乙方並須向甲方負責因乙方逾期收摟而引致的任何損失及費用。收樓前如該商品房有未妥善之處,乙方不得藉此拒絕收樓。

7.乙方繳清本協議第6條的款項後,應即辦理領取該商品房鎖匙的手續,甲方向乙方移交鎖匙當天即視爲乙方實際對該商品房收樓之日。如乙方於繳清該款項後十天內仍未辦理該手續,視爲乙方已實際收樓。

8.在乙方實際對該商品房收樓後如該商品房被他人佔用或遭受損毀或物業內部的設備、設施被破壞,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9.如遇下列特殊原因,甲方可無須根據該合同所訂定之日期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並可延期交付該商品房予乙方使用,而不用承擔任何違約金及/或滯納金。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其他事故;

(2)施工過程中遇到不能及時解決的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4)承建商之延誤;

(5)市政府配套設施及安裝之延誤;

(6)政府部門延遲文件之批准;

(7)圖紙之更改;

(8)無法預見的意外事件;

(9)爲執行當時政府的法規而引致的延誤;

(10)供水、供電部門未能按時接通室內外的水電設施。

甲方應將延期原因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提出異議。如有特殊需要或在不能預見的情況下,甲方須再度延期支付該商品房予乙方使用,甲方則須出示承建商有關文件及得到有關政府部門的批准,方可再度延期。

11.甲方有權更改該商品房之圖紙,如更改後該商品房面積不多於或不少於原出售面積之10%,乙方不得提出異議,但該商品房售價則因面積多少而增減。如少於或多於原出售面積之10%,乙方可選擇接受新面積,而售價亦因面積多少而增減或在收到該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後七天內以書面提出取消該合同及本協議,甲方將在收到通知書後十四天內將乙方所交樓價款無息追還(但乙方已付之_____、公證費、交易費及乙方已向政府繳納的稅費概不獲退還),甲方亦可以將該商品房另賣予別人。有關該商品房建築面積、建築設計、裝修規格以及設備均以房產執照載明爲準。該商品房之圖紙及規劃如有更改,以有關部門批准之圖紙及規劃爲標準,不再通知。乙方不可提出異議。

12.《房產執照》詳列之面積與出售面積有差距的,差距在正負2%內時,互不補/退差價,超過正負2%之部分,甲、乙雙方應當互相返補。

13.甲方須根據該合同第五條款負責保修該商品房,但對因任何不可抗力或由乙方過失或其他人爲原因造成的損壞或改動或在保修期滿後出現的問題概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保修之義務。如該商品房經乙方裝修改變原狀,甲方亦無須負保修之義務。

14.乙方除按時繳付該合同及本協議規定之樓價款外,並同意在簽訂本協議及在接收該商品房之前,按政府部門和甲方及大廈管理公司之要求繳清契稅、交易費及管理費、保證金等應付之費用。

15.乙方在接收該商品房後,須承擔該商品房的一切風險及負責支付該商品房的一切稅費及/或其他費用。

16.乙方使用該商品房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乙方所購商品房只可作附錄所列用途使用,並確認和遵守該大廈管理公約。乙方在使用期間未得該大廈的管理人及責制市有關的建設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

(1)改變該商品房的外觀及結構;

(2)改變使用功能;

(3)設置工場;

(4)儲存任何違禁品;

(5)在該商品房內加建任何部分和上蓋。

如確需改變,乙方應取得設計之有關部門和房產管理之有關部門的同意,並辦理相應的手續,且該商品房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乙方因裝修而影響該大廈的整體觀瞻,甲方有權提議改變或終止乙方裝修。因乙方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外觀及/或結構而損害了他人利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所引起的法律及經濟責任概由乙方完全承擔。

17.自本協議簽訂日起,乙方或其承讓人應按政府有關規定繳納該商品房土地使用費及其他一切應繳之費用及稅項。

18.該商品房建成後乙方享有該商品房之房產權及相當於該商品房建築面積佔大廈總面積比例的土地使用權,該大廈除甲方已售出的房屋外全屬甲方所有。甲方有權保留以下絕對權利而不需得到乙方同意:

(1)按政府的規定製定大廈管理公約,決定大廈管理人、管理費用的分攤及管理人的酬金;

(2)將該大廈任何部分(除該商品房及其他已賣出的單位外)改變爲該大廈之公共部分,及隨時收回該部分歸甲方所有;

(3)將該大廈任何部分(除該商品房及其他已賣出的單位外)賣出或交還政府;

(4)有權更改該大廈或其中任何部分之名稱及編號,無須向業主負責任何因此而引起的損失、費用或開支。

19.乙方在轉讓該商品房時,應於有關轉讓文件簽署之日起立即就使用變化情況以書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未收到通知前乙方要負責該商品房應支付的管理費用)。

20.該商品房於交付後,由甲方委託之公司負責及實行統一管理。乙方理解並同意由甲方擬訂的該大廈之管理公約爲該合同及本協議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乙方必須在簽署該合同及本協議之同時,與甲方簽署該大廈之管理公約的承諾書。乙方的承讓人必須簽署該大廈管理公約之承諾書,同意無條件嚴格遵守所有該大廈管理公約之條款、規定及分擔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一切費用和稅項而不得提出異議。

21.乙方出租、轉讓、繼承或抵押該商品房時,必須向房管部門辦妥合法手續。出租、轉讓、繼承及/或抵押合約中必須載明受讓人、租用人、繼承人、抵押權人應當無條件接受大廈管理公約。受讓人、租用人、繼承人必須在和該大廈管理人簽訂該大廈之管理公約的承諾書後,方可佔用該商品房。受讓人、租用人、繼承人向管理人簽訂承諾書之前的一切管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22.乙方及其承讓人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當地有關的法律及政令按時繳交應繳付的地稅及其他市政通訊、水、電費用。同時乙方及其承讓人於入住時必須償還甲方代墊付之水、電力、煤氣、電話等之開戶費、按金、表費等支出。

23.如乙方更改通訊地址,必須以書面通知甲方。

24.甲方根據該合同及/或本協議發出通知書予乙方(包括交付使用通知書),如甲方根據其記錄之乙方最後通訊地址,經郵局將通知書寄往乙方,在寄出48小時後,甲方可當作乙方已收到通知書處理。

25.本協議爲該合同的組成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

26.本協議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及訴訟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並受其制約。

27.本協議的附錄均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本協議書寫及印刷之文字均具同等效力。

28.甲、乙雙方如在履行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可直接向有管轄權之人民法院起訴。

29.該合同及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送所在地房地產交易市場登記機關一份、公證機關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名)法定代表人(簽名)

代理人:代理人: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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