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法律保護的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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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法律保護的合同3篇

1、借貸進行非法活動。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爲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如明知個人借款用於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給他人,其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對行爲人還要處以收繳、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2、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二)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衆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衆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三)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四)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實踐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從根本上損害了羣衆利益,給經濟生活和社會安定造成了嚴重危害。

按照國務院(1998)第247號令第18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這是因爲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本身是違法行爲,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也是不合法的,參與者由此造成的損失,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3、非金融企業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爲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衆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爲。

該批覆還規定: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無效的民事行爲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爲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產生行爲人預期的法律果。

4、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

《貸款通則》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務。”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違反國家金融法規,屬於無效合同。

依照有關法規,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法院除判決返還本金外,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當收繳,對借款方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5、明爲聯營實爲借貸的合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爲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爲聯營,實爲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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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的借款合同包括借貸目的是進行非法活動、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非金融企業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明爲聯營實爲借貸的合同等。

1、借貸進行非法活動。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爲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如明知個人借款用於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給他人,其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對行爲人還要處以收繳、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2、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主要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二)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衆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衆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三)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四)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實踐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從根本上損害了羣衆利益,給經濟生活和社會安定造成了嚴重危害。按照國務院(1998) 第247號令第18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這是因爲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本身是違法行爲,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也是不合法的,參與者由此造成的損失,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3、非金融企業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爲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衆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爲。

該批覆還規定: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無效的民事行爲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爲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產生行爲人預期的法律果。

4、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

《貸款通則》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務。”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違反國家金融法規,屬於無效合同。依照有關法規,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法院除判決返還本金外,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當收繳,對借款方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5、明爲聯營實爲借貸的合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爲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爲聯營,實爲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6、違背真實意圖的借貸關係。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圖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無效。借貸關係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爲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係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爲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7、高利貸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由此可見,高利貸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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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纔是合理的民間借貸?

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所謂合法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個人與個人之間,或者公民個人與企業及其他組織之間,出於自願原則的借貸。

(1)合法的民間借貸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之間自願的借貸。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屬於可撤銷合同,經行使撤銷權後應當認定爲無效。借貸關係無效的原因是由債權人的行爲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係無效的原因是由債務人的行爲引起的,除了返還本金外,還應當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2)合法的民間借貸出借的資金必須屬於出借人所有或者擁有支配權的自有資金。

不屬於出借人所有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所形成的借貸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3)合法的民間借貸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

(4)合法的民間借貸的利息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上限(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無效。

目前法律認定“高利貸”的下限是央行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

因此,所謂“高利貸”是指超過央行基準貸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並非全部不受保護,而是指超過央行基準利率4倍的部分纔不受保護;本金和沒有超過4倍的利息部分是受法律保護的。

比如央行中長期(1-3年)貸款的年利率5.4%,四倍就是21.6%。因此,民間借貸的最高利率爲21.6%,超過部分屬於“高利貸”。

(5)合法的民間借貸的目的必須合法,不得爲他人從事非法活動提供借貸。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爲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如違法提供賭資、提供走私資金、爲涉嫌犯罪的人提供逃跑的資金等,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爲,可收繳財產、罰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合法的民間借貸不包括企業之間借貸,企業之間借貸不屬於民間借貸範疇。

企業之間的借貸因違反金融法規而屬於無效。

(7)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借貸行爲無效。

如,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社會非法集資的行爲無效;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衆發放貸款的行爲無效,“做會”的行爲無效等

出借人務必瞭解哪些借貸行爲違反法律規定,屬於無效借貸行爲。無效的借貸行爲不僅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涉嫌犯罪的,還有可能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如:明知是販毒的人而提供販毒的資金、明知吸毒的人而提供吸毒資金、明知他人涉嫌犯罪正準備逃跑而提供逃跑的路費,等等,這類行爲均涉嫌犯罪,不僅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的條件

1、借貸進行非法活動。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爲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如明知個人借款用於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給他人,其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對行爲人還要處以收繳、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2、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二)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衆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衆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三)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四)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實踐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從根本上損害了羣衆利益,給經濟生活和社會安定造成了嚴重危害。

按照國務院(1998)第247號令第18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這是因爲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本身是違法行爲,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也是不合法的,參與者由此造成的損失,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3、非金融企業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爲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衆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爲。

該批覆還規定: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無效的民事行爲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爲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產生行爲人預期的法律果。

4、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

《貸款通則》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務。”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違反國家金融法規,屬於無效合同。

依照有關法規,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法院除判決返還本金外,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當收繳,對借款方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5、明爲聯營實爲借貸的合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爲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爲聯營,實爲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

三、民間借貸格式

貸款方:

借款方:

保證方:

借款方爲進行生產(或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並聘請作爲保證人,貸款方業已審查批准,經三方(或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貸款種類

第二條借款用途

第三條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元整。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利息爲千分之,利隨本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新規定計算。

第五條借款和還款期限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

2、還款方式:

第七條保證條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品由貸款方退還給借款方。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4、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5、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貸方追償的權利,借貸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爲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後,借款方已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報送等有關單位(如經公證或鑑證,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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