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樣本(精選15篇)
合同樣本 篇1
甲方:武城縣委宣傳部
乙方:德州市金創意廣告有限公司
簽訂日期:20xx年9月12日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就甲方租用乙方廣告立柱南側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廣告位坐落地點:京福高速公路德州段,減河北岸立柱廣告牌南側一面。
二、廣告位尺寸:18米×6米
三、廣告位租用期限及費用
廣告位租用期限爲壹年,即20xx年9月12日到20xx年9月11日租賃費40000元,計肆萬元整。
四、付款方式:簽定合同後應付廣告位租賃費的全額,逾期付款,乙方有權拆除畫面。
五、甲方負責噴繪畫面及安裝,如發現問題與乙方無關。
六、甲乙雙方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規簽訂本合同。
七、甲方必須向乙方出具發佈廣告的全部證件、內容和圖片,不準有虛假。
八、甲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納廣告位租賃費,逾期付款應按廣告費的總值賠償乙方5%按日計算。
九、合同生效後,甲方需要改換或停止發佈,應在製作前五天通知乙方,並徵得乙方同意。
十、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項規定,如有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合同樣本 篇2
甲方:**品牌傢俱城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爲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規範商場經營行爲,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雙方及租賃物業位置及用途
1、甲方爲本合同租賃物業之所有人,乙方爲一獨立,合法的經營人。本合同之租賃物業爲商場內分隔的商鋪攤位(以下簡稱租賃攤位).
2、甲方將位於本商場內層號共平方米的商鋪攤位及附屬經營設施租賃給乙方使用。(其中使用面積含公攤面積20%)。
3、乙方約定經營品種爲未經甲方許可不得改變經營項目及經營品牌,乙方必須具有經營該產品的合法資質,授權書及相關證照。
第二條;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爲日至年月年月
第三條;租金及其它費用的交納期限.方式
1、商鋪攤位租金每平方米每月/月。合同項下租金及總額爲拾萬仟拾元/年(¥:/年)。
2、商鋪攤位租金繳納方式
(1)商鋪攤位租金三個月按季度支付,在每一支付季度前十日交清。
(2)乙方在合同期限內所使用的電費。暖氣費。空調費等費用。由甲方每月按租賃面積向乙方收取。乙方應在每月的30日前按甲方通知將當期應交水費,電費。管理費 元/平方米及 員工工資等費用交給甲方。
第四條:保證金
1、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應向甲方加納現金形式的保證金元整(保證金不計息),以保證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義務、維護甲方聲譽、嚴格遵守《精品傢俱城管理條例》、積極承擔經營者的義務。如違反上述義務有下列行爲所產生的罰金、費用等有甲方直接從保證金中扣除。
(1)、因乙方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致使消費者主張賠償金及相關費用的;
(2)、因乙方的經營行爲而發生人身、財產損害,權利人主張賠償金及相關費用的;
(3)、因乙方違反國家政策法規及違反本商場約定而被主管部門處罰或應承擔罰金的。
2、甲方根據第2款扣除保障金後,乙方必須在五日內將保障金補至原數額。
3、合同終止後滿一年,未發生因乙方經營而產生的糾紛問題,待乙方與權利人妥善解決後根據結果再行處理。
第五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利定製所有承租人必須遵守的真個商場相應的規章制度,並根據商場運作狀況時調整租賃商鋪攤位的租金。對乙方的經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監督、檢查、有權配合有關部門對乙方進行管理。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本合同及《*品牌傢俱城管理條例》的行爲做出批評教育、停業整頓、罰款、留置貨物直至解除合同的處理。
2、甲方在下列情況下有權提前解除合同、收回租賃攤位並不承但任何責任,不退還乙方所交保證金與乙方已經繳納的租金及各項費用。
(1)、乙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進行違法活動,經書面警告仍不糾正的。
(2)、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延遲、拒交商鋪攤位租金、電費等各項費用,逾期10天以上的。
(3)、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辦理手續私自出租、分租、轉讓、轉借、互相交換或以任何形式變相爲前述行爲的。
(4)、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1個月無正當理由不開業的;乙方擅自停業持續3日以上15日以下的(乙方擅自停業15日以上按《*品牌傢俱城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5)、乙方違反工商、稅務、物價、治安、衛生、計生、質量監督、計量等法律、法規及行政管理法規、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6)、乙方冒用、借用甲方名稱,或有其他使甲方聲譽、利益受到較大損失的行爲。
(7)、乙方對租賃物業造成較大損失的。
(8)、乙方違反《*品牌傢俱城管理條例》,造成嚴重後果的。
3、甲方負責爲乙方提供公共設施的維護、保養,公共面積部分的商場治保、安全防火以及衛生保潔工作。
4、甲方在公共部位設置集中用水處,乙方不得自行接用水管道至攤位處,違者必須自行拆除,經甲方通知不拆除的,甲方有權派人拆除並由乙方承擔費用。甲方負責排接用電線路至乙方攤位處,在乙方租賃區域內,乙方可自行排接用電線路,費用自理,安裝時必須符合國家電路安裝規範。
5、甲方尊敬乙方的經營權利,負責維護商場正常的營業秩序,保護乙方的合法權利
6、在事先通知乙方情況下,甲方對商場內一切公共設施,均有權安排工作人員進行乙方營業間進行檢查、維護和改建。(緊急情況下,甲方不受事先通知的限制)。
7、在乙方未交清租賃商鋪租金、廣告費、賠償款等相關款項時,甲方有權對乙方的設備、貨物、產品行使留置權。
第六條: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期間,除法律規定和本合同的情形外,雙方均不得中途終止本合同。雙方中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應向對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租金三個月的違約金。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的解釋權歸**品牌傢俱城所有。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合同任何一方可向晉城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補充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充條款: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合同樣本 篇3
僱主(以下簡稱甲方)與受僱職工(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_________》,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其中試用期_________天。
第二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_________工作。
第三條 甲方對乙方的勞動質量和數量要求是_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每月______日以_________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_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爲_________元。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甲方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乙方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爲200%支付工資;
3.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第七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_________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條 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爲乙方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第九條 甲方負責爲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由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保險金額爲_________元。
第十條 甲方應給予乙方______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乙方在醫療期內患病的醫療費用甲方負擔_____%。
第十一條 乙方應遵守的勞動紀律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
3.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二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終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方破產倒閉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十五條解除乙方勞動合同以及甲方剋扣或者無故
拖欠乙方工資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報酬的,甲方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一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乙方損失。
第二十二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損失。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_________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鑑證機關(蓋章)_______________
鑑證員(簽章)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樣本 篇4
甲方(出租人): 身份證號:
乙方(承租人):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保證向乙方出租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系甲方擁有完全所有權。
第二條 該房屋坐落於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魏都路15號 逸馨花苑 2棟3單元6層602 房,建築面積 89 平方米。房屋及門窗完好,水、電供應正常,租賃前的水電、物業管理等費用由甲方結清。
第三條 租賃期限自20xx年 4 月 10 日至 20xx 年 4月 10 日止。如續租,乙方須在租賃期滿前15日交納續租租金,乙方有優先續租權。如不續租,乙方須在租賃期滿前15日通知甲方。
第四條 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幣 1000 元整。房租每年結算一次,付款方式爲入住時一次性交清一年房租,同時交押金 20xx 元。甲方收款後給乙方開具收款收條。租賃期間的水電、物業管理等費用由乙方承擔。租賃期間該房屋涉及政府和房管部門的稅金時由甲方承擔。甲乙兩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確交納的費用。
第五條 乙方不得將房屋用於非法活動及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否則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並收回房屋,剩餘租金及押金不予退還,且可以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 合同期滿後乙方對房屋現狀如無損毀及拖欠費用,該押金全額退還乙方(押金無利息)。
第七條 乙方如需改變房屋的結構及功能須事先徵得甲方同意,並於期滿時恢復原貌,以保持房屋的基本功能完整。
第八條 其他約定:甲方確保乙方所承租的房屋未註冊過,如有註冊記錄,甲方須在乙方註冊之前註銷,如註銷不了,則解除合同並退還乙方房屋租金及押金。乙方註冊公司後,須通知甲方並將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留存甲方,乙方如退租後,須保證將公司地址更改遷移,如違約,甲方將追究乙方的所有責任。
第九條 在租賃期內,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協議,甲方不予退還乙方已付剩餘租金,押金按第六條及第七條的內容退還; 在租賃期內,甲方如提前收房,則退還乙方已付的剩餘租金,並按已付剩餘租金的一倍賠償乙方。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身份證複印件及甲方房屋產權證、乙方註冊公司的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交對方留存。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樣本 篇5
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有關乙方對甲方的_________產品的質量檢驗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檢驗情況
1.抽樣/送樣方式,選擇如下第_________種:
(1)抽樣;(2)送樣。
2.檢驗類別:
(1)委託檢驗;(2)委託型式檢驗;(3)摸底試驗;(4)合格證檢驗;(5)進網檢驗;(6)生產許可證檢驗;(7)動模試驗。
二、檢驗項目及方法
按照“檢驗委託書”中的項目進行。甲方同意乙方選定的檢測方法,甲方必須在檢驗前向乙方遞交檢驗委託書。
三、檢驗時間及地點
檢測時間由雙方另定,檢驗地點在乙方所在地。
四、檢驗費用
檢測費用共計:_________(大寫:_________)。甲方在檢驗之前將檢測費用匯至乙方賬號。若因工作需要,乙方人員到甲方所在地的出差費用由甲方承擔。
五、其它事項
1.在檢驗過程中,若甲方的被檢設備出現指標不符合項而造成檢驗時間拖延,乙方可考慮酌情另外收費。
2.檢驗過程中,甲方要派專門技術人員配合乙方共同完成試驗項目。
3.在檢驗過程中,若甲方對乙方檢驗人員或工作程序等有意見,可向乙方提出申訴。
4.附件“檢驗委託書”作爲本合同的參考文件(附件略)。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5.本合同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合同樣本 篇6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貸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還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合同樣本 篇7
發包方:(簡稱甲方),代表人鄧學林,組長。
承包方:(簡稱乙方)。
爲搞好一事一議工程,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並經村委會報上級政府批准,在煙房村開展一事一議水泥路面硬化工程。爲確保主體路面按時按量完成任務,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一、 承包工程項目及主要工程量:
該路工程:全長680米。路面結構:基層爲原路基土穩定層,面層爲沙夾石鋪墊,上爲0.17米厚混凝土。路面寬度爲3.5米 (含路肩)。乙方承擔木板,並在路面兩側支模澆灌,路面保證自然平整,無需拋光。工程量不得少於合同規定的數量,多餘的按新增工程量計算費用。
1、路基擋牆工程:全長 米擋牆,寬度0.7米。水泥漿支砌鉤縫,並留出一定數量的排水孔,排水減壓。
2、倒車場一個:長16米,寬13米,面層爲0.05米沙夾石鋪墊,上爲0.18米厚混凝土。
二、承包費金額: 164000元,大寫:壹拾陸萬四千圓整。
三、施工要求:
1、該工程由甲方投資興建,由國家無償提供水泥,乙方按照甲方規劃設計要求進行施工。
2、施工中,路基寬度不夠的清除、降低路基由乙方負責,乙方所需沙石(含運費)、人力和機械由乙方自備,費用自理。
3、施工過程中,甲方新增加的工程量,按照本合同要求計算和支付款項。
四、付款方式:
前期甲方預支2萬元啓動資金,乙方完成路基沙石鋪墊工程後,甲方付給乙方2萬元;水泥路面完成一半時,甲方付給乙方2萬元;水泥路面全部完成後,甲方付給乙方104000。
五、乙方在施工中,所有工程項目一律不得轉包,若出現轉包情況,甲方有權中止合同,產生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負。
六、工程工期:
施工期限爲20xx年10月29日至20xx年11月30日止。逾期完不成,每拖一天扣乙方工程總額的1%(因天氣及其他原因等不可抗拒的或因增加工程量除外)。
七、乙方在施工中必須自覺接受管理和甲方的監督,堅決按照施工要求施工,如乙方不服從監督管理和違反施工要求,甲方有權中止合同,另行承包。乙方前期所完成工程量的費用自負。
八、乙方在施工中,必須按上級部門所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開挖、運輸等施工過程中,所出現任何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甲方負責該工程範圍內的協調,並維持好秩序及道路使用,負責免費提沙夾石料、道路、物料堆放場地和電水源(電費由乙方負擔)。如協調不及時造成乙方誤工損失和延誤工期,由甲方負責。道路若需下設排水管道,需由甲方負責購買,乙方負責免費安裝。
十、該項工程所繳稅款由乙方自行負擔。
十一、以上條款,雙方必須遵守,若一方違約,違約方向另一方交納違約金八仟貳百元(164000×5%)。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村委會、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三、附加:
1、設計工程量以外,若遇到不可預見的工量,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追加工程量;
2、工程總量根據工程完成後,據實覈算。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樣本 篇8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爲了甲、乙雙方的責權關係,特擬定以下合約,甲、乙雙方須共同遵守。
一、甲方無償提供給乙方所用的廠地、廚具、水電、燃料以及工作人員住宿等。(注:如廠方不便之處可面議)
二、廚房工人工資由乙方負責,工具損耗(如:冰箱、風扇、風機)等電器由甲方負責,其它廚具損耗由乙方負責。
三、員工每天_________餐,中、晚餐各_________菜_________湯。每人每天伙食費_________元,加班夜宵費另計。
四、幹部每天_________餐,每人每天_________元,中、晚餐各_________菜_________湯。
五、節假日乙方要安排正常開膳,廚房用具保持衛生清潔。
六、乙方要定期變換食譜,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同時負責廚房範圍、設備、用具的衛生及管理工作由乙方負責。
七、甲方有權隨時抽檢乙方食堂衛生和所採原輔料。乙方要做到原輔料新鮮無異味,並和甲方一道協調做好適合員工口味的飯菜。
八、甲方員工應自覺維護公共衛生,如骨頭、菜渣等不得倒在地面及桌面上,應自覺把殘渣倒入桶內,不自覺者應由甲方負責。
九、甲方每天應在下午五點前提供第二天的人數給乙方。
十、結算方式按甲方每天提供人數計算。
十一、甲方員工伙食費由乙方先付,以_________天結算給乙方,最遲不超過_________天。
十二、廚房裏面的剩飯、殘渣應由乙方負責。
十三、乙方廚房員工應遵守甲方廠規。
十四、甲方員工不得帶零食到餐廳吃用及私自跑到廚房裏騷亂,出事均由騷亂者負責。
十五、乙方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承包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間任何一方要求解約,須與對方協商,並提前半個月通知對方。本合同試用期爲一個月,如雙方滿意,則按合同執行。
十六、如有問題不在本合約,由雙方協商解決。本合約甲、乙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即日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樣本 篇9
第1部分 合同背景
第1條 合同原則:鑑於目前買賣雙方因爲合同不明造成諸多爭議,爲充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出賣人的合同義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買受人購買出賣人商品房一事達成本合同。
第2條 文字定義:
(1)合同中所稱“合同”、“本合同”、“約定”等係指目前出賣、買受雙方所簽訂的補充合同,其他合同則冠以合同的具體名稱;
(2)本合同中所稱“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係指目前出賣、買受雙方簽訂合同即將買賣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稱“本樓”或者“樓房”係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位於的樓座;
(4)本合同中所稱“小區”、“社區”係指房屋所處於的社區;
(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買受人解除購房合同的行爲。
第3條 合同標的:本房屋位於 市 區(縣) 路 號,目前施工進度情況參照由出賣人提供的照片。
第4條 合同目的:出賣人知道買受人購買商品房係爲自己住用、通過出租獲得利潤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時通過及時轉讓獲得利潤,或者行使相關的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以獲得利益。出賣人承諾在買受人購買此房屋後,除作爲住宅使用外,還可以作爲公司辦公用房使用,可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註冊登記許可。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條 協商地點:本合同在簽訂及履行過程中,由各方依次選擇談判地點,分別爲出賣人銷售場所( 市 區(縣) 路 號)或者爲買受人及買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場所( 市 區(縣) 路 號),各方應在會面協商時準備好應當提供的文件資料,以節省雙方的時間。
第6條 銷售廣告:買受人根據出賣人於 年 月 日刊登在 報第 版的廣告,參考出賣人提供廣告(包括文字、圖片、音像資料、電子出版物、網絡),與出賣人就購買商品房一事進行協商;出賣人承諾商品房及周邊環境符合廣告所描述之內容,雙方就可預見的內容進行約定,如雙方沒有在涉及房屋質量、裝修、周邊環境等細節作出說明時,則出賣人提供或發佈的廣告及宣傳品可作爲證據,證明出賣人承諾提供房屋符合廣告宣傳品中文字及圖案的描述。
第7條 土地權利:本項目由北京市政府有關機構批准立項,項目的批准文號爲: ;批准文件的主要內容爲: 。本宗土地原所有權人爲: ,原土地使用權人爲: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編號爲: ;土地使用證號碼爲: ,土地使用權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權性質爲: (商業或住宅)。
第8條 權利擔保:考慮到目前出賣人無法提供正式《國有土地使用證》,爲保證買受人的權利,出賣人承諾於 年 月 日前向買受人提供正式《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且在他項權利記錄中不會有任何擔保抵押記錄,如到期不能提供,則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出賣人則應當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如出賣人不同意退房,或者雖然同意退房卻未自同意之日起 日內使買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賣人都將因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而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9條 規劃許可:用地規劃批准部門爲: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
第10條 銷售許可:房屋銷售許可部門爲: ,房屋銷售許可證: ;出賣人承諾已經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可以提供、辦理並具備辦理銷售許可的全部文件。
第11條 施工許可:施工許可部門: ,施工許可證: 開工證: 。建築企業:總設計單位: ,建築師姓名: ,註冊建築師號碼: ,總施工單位: ,總監理單位: 。
第12條 商品房標準:商品房將適用標準爲: 作爲本商品房的設計和建築標準。商品房驗收:由 負責驗收;由 負責進行質量評價。
第2部分 房屋質量
第13條 質量原則:考慮到買受人支付的價款,買受人所購房屋各項驗收標準不僅要達到合格要求,還應當達到優良標準;出賣人不得僅以房屋質量合格來履行合同義務,而是應當在滿足基本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時還需要達到買受人的特別要求,並證明其各項驗收標準均達到優良等級。
第14條 防震減災:考慮到買受人所購房屋將可能在未來時間內長期使用,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提供樓房地震安全性能評價測試報告,以使買受人的安全在未來得到保障,否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爲未交房,並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條 牆體平直:房屋的牆體及平面均應當平直,傾斜角度不得大於0.1度,計算方法爲:高度差/直線距離;不平直情況並不得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爲未交房,並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6條 防水情況:房屋頂棚無水漬、廚房及廁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與地板結合處無漏水、滲水;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爲未交房,並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7條 表面裂縫:出賣人承諾商品房內部無任何裂縫,保溫層牆壁表面平整,瓷磚地板平整無鬆動、無爆裂、無間隙;出賣人保證房屋的沉降情況優於北京政府頒佈的最高要求,並對於可能發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勻沉降情況對質量產生的影響向買受人提供檢測及評估報告。如果雙方無法對是否是裂縫達成共識的,則雙方從樓內業主中隨機選擇3人,由這3人確定是否屬於裂縫、漏水、滲水、牆體平直等,此3人的觀點應當作爲有效證據。出賣人有義務申請有關機構就此問題進行評價,如出賣人不予以申請,則視爲存在裂縫,買受人有權退房。
第18條 質量文件:考慮到房屋質量將在未來相當的時間內對買受人的安全與收益要求有巨大影響,而提供完全的質量文件是出賣人不可推卸的責任與義務,爲充分保證買受人的知情權,出賣人除提交竣工驗收備案表以外,還應當向買受人提供如下文件:
(1)施工單位的竣工報告;
(2)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價報告;
(3)勘察單位質量檢查報告;
(4)規劃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
(5)衛生部門出具的水質檢驗合格文件;
(6)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
(7)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合格文件;
(8)電梯工程監督報告;
(9)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10)抗震評估機會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評價報告;
第19條 文件交付:
(1)全部質量文件上述文件應當於入住前交付給買受人,沒有上述文件不視爲交房;即使買受人入住,仍有權出賣人每日承擔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2)如無法按時交付上述文件,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爲未交房,並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20條 質量標準:商品房設計質量不應低於各級政府有關機構頒佈的最有利於買受人的標準,本合同最後所列明的各項規範及標準均爲出賣人應當遵守的強制性標準,即出賣人所提供的房屋質量不得低於各項規範的要求;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爲未交房,並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21條 質量證明:考慮到出賣人的優勢地位,出賣人在房屋交付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證明其質量合格的申報手續及質量評價報告;當買受人對此報告提出異議時,出賣人應當證明這種異議不成立;出賣人不能證明的則視爲存有質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視爲交房。
第22條 質量評價:出賣人在交付商品房前應當提供質量評價報告;買受人有權查驗與商品房質量相關的全部文件,有權委託相關機構對商品房質量進行重新評價;如出賣人拒絕提供文件,或者在買受人申請重新質量評價時拒絕進行協助,則視爲房屋質量不符合規定而不能交房;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視爲未交房,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3部分 戶型空間
第23條 商品房戶型: 室 廳 衛 浴 廁 廚,本商品房使用率爲:
第24條 起居室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5條 書房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6條 臥室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7條 衛生間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8條 廚房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9條 陽臺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0條 過道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1條 套內樓梯: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2條 重要門窗: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3條 貯藏空間: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4條 房屋層高: 毫米;室內淨高: 毫米。
第35條 立平面圖:平面圖中所列面積如無特別說明均爲套內使用面積;立面圖中所列尺寸如無特別說明均爲淨高度。
第4部分 房屋面積
第36條 建築面積:
(1)文字定義:商品房銷售的建築面積爲套內建築面積與分攤的公用面積之和。
(2)總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陽臺建築面積: 平方米,另室內牆體面積爲: 平方米。
第37條 建築面積變化:
(1)面積範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後,面積在 至 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2)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建築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大於 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多餘價款,並且應當據實辦理產權登記。
(3)面積不足: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建築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小於 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與約定建築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並且應當據實辦理產權登記,當此面積小於 ,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視爲未交房,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4)面積費用:鑑於目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面積所適用的契稅爲2%,如果因爲出賣人的原因使面積擴大,導致買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來稅率更高的稅費,因此而多支付的稅費,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同時有權不支付由於面積擴大所引起的各種費用(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用等)的增加,必須支付的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保留退房的權利。
第38條 分攤的公用面積:
(1)文字定義:可分攤的公用面積是指與商品房在同一幢樓內且爲本樓提供公共服務的建築面積。
(2)基本原則:此部分僅存在於與本樓內部並與本樓建築結構中存有相連結的部分並且僅向本樓居住者提供非營利性服務,不符合此條件的建築不得計入公攤面積。
(3)分攤構成:公共門廳、電(樓)梯前廳、電梯井、電梯間、電梯機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僅爲本樓服務的其他設備間;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4)面積覈實:因分攤的公用面積涉及範圍大、操作過程複雜,使買受人無法覈對及查實,可能給合同一方提供欺詐機會;爲保證交易的公平性,出賣人根據《房產測量規範》和《房產圖圖式》提供公攤面積的構成與尺寸,以使買受人可以根據自有的條件對面積進行覈對。
第39條 套內建築面積:
(1)文字定義:套內建築面積爲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和陽臺建築面積三者之和。
(2)面積範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套內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後,面積在 至 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3)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築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大於 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多餘價款,並且應當據實測面積辦理產權登記。
(4)面積不足: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築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小於 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與約定套內建築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並且應當據實測面積辦理產權登記。
(5)比例增加:交房後,套內建築面積、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相比都發生增加的,應當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築面積增加的比例大於套內建築面積增加比例的,買受人無須爲任何增加的面積支付費用。
(6)比例減小:交房後,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相比都減少的,應當按相同比例減少;建築面積減少的比例小於套內建築面積減少的比例的,出賣人應當按照最有益於買受人的原則退款,買受人有權選擇諸多方案中的一個。
第40條 套內使用面積:
(1)文字定義:套內使用面積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間(如臥室、起居室等)牆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2)面積構成:臥室面積: 平方米、書房面積 平方米,客廳面積: 平方米、衛生間面積各爲: 平方米;面積的數字以出賣人現有的平面圖紙爲標準。
第41條 使用面積變化:
(1)面積範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使用面積爲 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後,面積在 至 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2)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使用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大於 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多餘價款,並且應當據實測結果辦理產權登記。
(3)面積不足: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使用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小於 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與約定使用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並且應當據實測結果辦理產權登記。
第42條 露臺面積:鑑於露臺面積並不計算在買受人購買面積之中,出賣人將面積爲: 平方米的露臺之使用權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在使用過程中無須支付物業管理費;如出賣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機構阻礙買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積,則出賣人應當根據平均房價的三倍與按露臺總使用面積計算應當退還給買受人的費用。
第43條 面積測量:房屋分攤的公用部分、面積及全部長度尺寸應當註明,經過測量的應當提供符合《房產測量規範》和《房產圖圖式》的測量報告,使買受人有權可以獲得精確的詳細內容。
第44條 測量機構:測量機構應當是取得中央政府機構測繪專業管理機構頒發的測量資格的機構,測量義務不得委託給他人;沒有專業資格的機構測量的數據無效,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房款。
第45條 面積覈實:買受人有權根據測量報告對任何一個尺寸進行覈實,此等覈實無需複雜的測量工具,僅憑於任意一個市場上購買的米尺等測量工具即可進行測量。
第46條 面積自測:買受人有權在入住前或入住後對室內全部長度、寬度、高度尺寸進行測量;如果需要對全樓進行測量的,出賣人有義務向買受人提供與本樓相關的圖紙,買受人也可以召集樓內其他業主共同進行測量。
第47條 測量爭議:買受人入住前有權聘請有資質的機構入戶進行測量,如果測量結果與出賣人提供的測量結果有差異,則雙方有權提請法院或者有關機構進行最終決定,在此以前買受人有權先行入住,並且根據最有益於買受人測量的結果支付相關費用。
第48條 通知到場:當買受人對公共面積進行測量時,如果發現出賣人提供的尺寸與事實不符,則可以通知出賣人到場進行共同測量,此等通知可以通過電話、普通信函或掛號信函或特快專遞或者傳真,買受人接到通知後應當到場;出賣人不到場的,買受人即可自行進行測量。
第49條 違約條件:買受人以約定方法得到的任一個尺寸結果,與出賣人提供的圖紙不符,則視爲出賣人提供的公攤面積不合法,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公攤面積的費用;出賣人不得以此爲理由拒絕交付房屋,並仍應及時爲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第50條 違約責任:當出現上述違約條件後,出賣人應當在3日內雙倍退還公攤面積的價款作爲違約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則每天應當支付總房價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部分 建築設備
第51條 用水供應:出賣人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24小時供水,水源由市政機構提供,壓力爲 。出賣人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24小時熱水,溫度爲 ;價格 。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2條 排水設施:出賣人在入住時保證買受人室內的排水設施可以使用。室內排水共有地漏 個,分佈在衛生間、廚房等。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爲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53條 管道密封: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管道壓力測試數據,並保證管道不會出現任何泄露;如果室內發生液體或氣體泄露,導致買受人的裝飾裝修傢俱損壞的,如果買受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責任,則出賣人應當以 倍裝修傢俱款額或者每人每日 元作爲賠償,以補償買受人在選擇裝修企業、設計施工所支付的費用與耗費的時間。如液體或氣體的泄露給買受人或其親屬或其他人員造成傷害,則出賣人應當同時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第54條 管線安裝:出賣人承諾不在商品房內通行任何公用管線。所謂公用管線是指管線內的物、氣體不直接從此管內進入到買受人室內且供買受人單獨使用;如有通過,則視爲合同的變更,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任何費用,並有權要求出賣人進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視爲商品房仍未交付;不能修改的,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5條 電梯使用:本單元共有電梯部且不得少於兩部,型號爲 ,額定載重量不得低於 公斤,每部電梯服務住戶數量不得超過 戶,電梯終生保修,買受人可以24小時使用電梯,並可以到達商品房所處層樓,等待時間不得超過 分鐘。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6條 電梯安全:電梯安全的責任由出賣人承擔,當因買受人或其親屬或其他人員因乘坐電梯受到傷害,受害人及相關權利人有權要求出賣人同時承擔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第57條 消防設施:出賣人提供的消防設施爲: ;並在交房時取得消防機構的認可;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部分 電氣部分
第58條 電力供應:負荷 kva,計費設備爲 ,插座位置 ,數量 ,供電平面圖 ,可使用時間: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9條 通訊設施:線路數量 條,出口位置:見圖紙,使用時間爲: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0條 其他線路:有線電視數據線至少一條,出口位置在: ,使用時間: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部分 供暖與燃氣
第61條 供暖設備:供暖設備名稱 型號爲: 生產企業: :適用標準: 。
第62條 設備安全:安全使用時間20xx年,出賣人保證燃氣設備的安全性,並承擔由此產生的產品質量責任;在產品質量爭議時由出賣人承擔質量無瑕疵的證明責任。
第63條 技術指標:在封閉狀態下的室溫不低於20度時每個月用氣量不高於300立方米,溫度: 溼度: 暖氣片數量 。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4條 暖氣計費:暖氣價格不高於政府規定的標準,計費方式 及價格 每月每平方米。
第65條 使用時間: 出賣人承諾應當於 年 月 日開通暖氣供應。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爲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66條 燃氣品質:燃氣設備: 計量設備: 計費方式及價格: ;燃氣安全裝置爲 。
第67條 使用時間:燃氣交付使用時間爲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按日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千分之一。
第8部分 裝修標準
第68條 室內裝修標準爲:見附件標準,出賣人提供的附標標準包括裝修部位、工程量、裝修標準。
第69條 室內裝修總價格爲:見附件價格,出賣人提供的附件價格包括各工程部分的材料單價與總價。
第70條 室內裝修標準:室內經過裝修不得低於或者超過下述標準《人造板及其製品中甲醛釋放限量》、《溶劑型木器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木傢俱中有害物質限量》、《壁紙中有害物質限量》、《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質限量》、《地毯、地毯襯墊及地毯用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釋放限量》、《混凝土外加劑釋放限量》、《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及其他安全標準。
第71條 違約責任:裝修交付使用時間爲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交付時間要求並符合前述質量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9部分 室內環境
第72條 日照時間:考慮到採光系決定房屋價格的重要構成內容,出賣人承諾房屋全年在日照時間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其窗戶能夠接受的滿窗日照時間爲6小時,由出賣人提供具體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3條 自然通風:考慮到室內通風系決定房屋價格的重要構成內容,出賣人承諾其自然通風性能不低於政府商品房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4條 室內保溫:考慮到房屋保溫情況將對買受人的生活質量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室內保溫不低於政府商品房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5條 房屋隔熱:考慮到房屋隔熱情況將對買受人的生活質量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外牆隔熱不低於政府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6條 噪聲隔音:考慮到室內噪聲隔音將對買受人的身心健康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牆體隔聲情況不低於政府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7條 電磁輻射:考慮到室內外電磁輻射可能嚴重影響買受人的身體健康,出賣人承諾不低於政府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0部分 室外環境與綠化
第78條 周邊建築:本商品房周圍 米外無其他建築物,從本商品房各窗戶、門及門外50米內沒有公共垃圾處理場所、污水處理站、供變電站、公共停車場、有軌交通工具等其他設施。
第79條 採光保障:出賣人應當知道在本樓房與其南側的建築物之間的距離,並承諾此距離絕對不會影響買受人所購房屋的採光;其間距係數不得少於1.8,以保證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室內的採光。
第80條 環境綠化:本商品房 米範圍內不可能再建設任何非綠化設施,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1條 綠地定義:所謂綠地是處於房屋以外,種植於地面的自然植物,指高度不低於50釐米,可以包括楊樹、柳樹、槐樹、梧桐,其目的在於給買受人以心理上的舒適感覺,並且能夠產生隔音、清潔空氣的作用,綠化植物壽命不應低於20xx年。
第82條 綠地面積:考慮到綠地面積將對買受人生活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本社區綠地面積爲: 平方米,綠化率不應低於北京市標準,交付時綠化率的計算方法爲地面綠地面積與總建築面積之比,房屋交付時本社區的綠化率不低於30%,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爲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83條 氣味條款:本商品房敞開門窗後,不會聞到任何異味;室內在任何條件下均不會出現異味。雙方對是否是異味有爭議的,可以隨機選擇3人進行評價,以多數人的意見作爲最終結果;此三人的決定如果未被執行,其決定應當在訴訟中作爲決定性證據。
第84條 環保噪聲:本商品房敞開門窗後,白天來自室外的聲音不高於60分貝,夜晚不高於50分貝,室內原有設備不會產生任何聲音。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爲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85條 電磁輻射:出賣人承諾不在房屋室外500米內及本商品房樓上建造或允許他人建造任何電磁發射裝置,包括尋呼臺發射臺、移動電話發射臺、廣播電視轉發臺或其他有輻射的裝置;如果有此設施,無論是否影響人體健康,買受人均有權退房,出賣人將承擔違約責任。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爲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1部分 社區及設施
第86條 社區名稱:本商品房所屬社區經政府地名管理機構確定爲: ,本小區屬於政府管理機構認可的合法社區。考慮到社區名稱的穩定性有利於買受人購買房屋的增值,因此出賣人承諾將在未來時間內始終使用的名稱爲 ;如此名稱發生變化,出賣人承諾將賠償給買受人總房價百分之三,作爲因名稱變更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賠償。
第87條 自用車位:出賣人向買受人提供安全停車的車位壹處,具體位置爲: ,買受人無須爲此車位支付任何費用;如果需要支付費用則每月不超過 元,且在買受人於 年 月 日時即開始使用。
第88條 用地面積:本社區總用地面積爲: ,總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積爲 平方米,公用建築面積爲 米,重要指標:容積率: 。
第89條 建築總量:社區共有樓房 幢,其中一期工程 幢,二期工程 幢,各期工程的開工時間與竣工時間分別爲: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
第90條 設施使用:社區所屬的共用設施係爲社區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設,不應當向買受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取費用,其功能不得侵害買受人利益,設計及建築標準均不低建設部相關技術標準。
第91條 參考標準:本社區的公用設施的具體質量、數量由出賣人提供數據標準,不能提供的應當按照出賣人的各種廣告資料作爲標準。
第92條 公共設施:幼兒園 個,面積爲 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學校 個,其中國小 個,中學 個,面積爲 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醫院( 級 等) 個,面積爲 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停車場 個,面積爲 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郵局 個, 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娛樂設施: 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郵政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電話接通時間: 年 月 日 。
第93條 道路交通:交通公路等級爲: 公路寬度: 道路質量: ;所述公路或者道路應當可通過車輛,否則不視爲交付,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本商品房可使用道路爲寬度不低於6米,社區內應當有人車分行的道路,以保證買受人與家庭成員安全交通,道路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或北京市最高標準。
第94條 居住安全:交付時社區內不應當有正在建設的建築物,在買受人可能經過的道路絕對不允許有任何可以產生墜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絕對不得有可能阻礙行人或者車輛的坑、溝、井或者其他產生危險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第95條 商品房標識:社區內的所有建築物應當有明確的標識,以利於買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員能夠順利找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
第96條 建設標準:出買人承諾本社區的設計與施工標準不低於《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中的最高標準,如果北京市有更爲有利的設計規範,買受人有權適用此規範,雙方對標準的選擇有爭議時,買受人有權從不同的標準選擇較爲有利的條款適用。
第97條 違約確定:對出賣人提供的各種設施是否合乎約定,應當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買受人與出賣人共同隨機選擇三人,選擇方法見本合同爭議解決中的約定,由其對此爭議做出仲裁裁定。
第98條 違約責任:出賣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交房時間從承諾全部履行完畢之日開始計算,詳細條款見本合同的違約責任;出賣人不能在寬限期( 日)內完成交付的,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2部分 價格付款
第99條 公平價格:
(1)買受人所購房屋價格爲 (大寫: 元);
(2)出賣人不得將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顯優於買受人的價格出售給其他買受人(差額應在合理範圍內),否則將認爲是對買受人的歧視或價格欺詐,出賣人承諾並承認買受人有要求同等優待的權利。
第100條 分期付款:如房屋目前尚不能交付使用,而買受人一次將全部房款交付給出賣人顯然存有巨大風險,爲此雙方商定以如下方式向出賣人支付房款:
(1)第一次付款:相當於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自行於簽訂合同時支付;
(2)第二次付款:相當於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貸款銀行於房屋主體竣工後支付。
(3)第三次付款:相當於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貸款銀行於全部內部設備安裝完畢後支付。
(4)第四次付款:相當於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貸款銀行於房屋全部裝修工程竣工後支付。
(5)第五次付款:相當於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銀行於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後支付。
第101條 工期證明:上述施工進度應當與實際情況相符,而且出賣人應當提交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出具的證明,此證明除證明工期已經達到付款期限外,還應當由簽字證明人承諾如果不能證明工期進度的,則簽字企業及簽字人承擔連帶欺詐賠償責任。
第102條 銀行貸款:如因出賣人原因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銀行貸款,則出賣人在10日內比照退房條款歸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03條 買受人原因:出賣人證明系買受人原因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銀行貸款,則出賣人在10日內比照退房條款歸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3部分 房屋交付
第104條 交付含義:本合同所稱交付是指佔有權及使用權的交付,以保證買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實現居住目的,並不代表所有權的交付。
第105條 交付時間:商品房交付時間爲 年 月 日,社區設施環境交付時間爲 年 月 日。
第106條 交付程序:
(1)入住通知:出賣人向買受人發出入住通知書;
(2)書面簽收:買受人書面簽收“收到入住通知書”;
(3)鑰匙收條:買受人書面簽收“商品房鑰匙收到條”;
(4)隨附資料:出賣人提供商品房質量備案表、商品房長度高度細節尺寸及面積測量結果;
(5)其他條件:其他合同中約定的條件也應當具備,房屋交付時出賣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應再收取任何費用作爲買受人入住的先決條件,否則買受人有權依此每天獲得總房價百分之一的賠償金。
(6)不視爲交房:上述條件缺少任何一條,均不構成商品房的交付。
第107條 入住費用:入住前買受人應當支付以下費用:物業管理費、產權證費用、車位費用及其他由買受人享受服務的代辦費用,除此外無須支付任何費用。
第108條 強行入住:考慮到買受人在入住前已經支付了大量房款,因此出賣人在交付房屋時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買受人入住,出賣人同時應當保證所聘請的先期物業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員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買受人入住;當此等阻礙情況發生後,買受人有權不經過任何機構或人員的許可強行入住,此時任何人的阻擋行爲均視爲違法。
第109條 交付驗收:買受人在出賣人所建房屋完工後,可以進入室內進行觀察,並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對其進行評價,出賣人及其聘請的機構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買受人及有關人員進入。買受人可以進行如下項目的評價與驗收:建築質量、室內設施、室內外環境、社區質量及其他驗收。
第110條 延遲交付:當出賣人無法按期交付時,則買受人有權通知出賣人解除合同,或者以予出賣人 日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出賣人仍然不能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111條 交付效力:出賣人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後,買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佔有權、出租權、收益權,並有權對房屋進行裝修。
第112條 文件內容: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及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其內容不得低於政府最高標準。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4部分 初步驗收與保修
第113條 初步驗收:鑑於商品房質量無法立即做出判斷,買受人無法在交付使用後立即對質量做出判斷,因此雙方共同認爲質量的評價與驗收是一個較長的過程,買受人僅能對外觀部分進行初步使用性評價。
第114條 保修內容:主體結構、公用部分、環境設施、建築外表部分、裝修部分、室內電氣部分、室內暖通部分及其他由出賣人提供的內容。
第115條 責任承擔:如果入住後發生漏水、裂縫等質量瑕疵,應當由出賣人承擔責任,並立即進行修復,出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此責任轉移至第三方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16條 保修期間: 年,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不低於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維修辦法》的規定,當開始日期與交房日期不一樣的,則從交房日期開始,按最益於買受人的時間進行計算。
第117條 故障排除:自買受人電話通知後4小時內維修人員應當到達現場,8小時內將故障排除。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部分 權屬證明
第118條 房屋所有權:
(1)取得標誌: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以北京市政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爲標誌。
(2)取得時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最後期限爲 年 月 日,如出賣人不能在此最後期限前使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則確認爲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3)違約責任:一旦無法取得產權證後,出賣人應當30日內立即退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房屋款,並且賠償買受人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
(4)選擇權利:當無法取得產權證後,買受人有權選擇是否退房,如果買受人同意延長,則可向出賣人發出同意延長辦證期的書面證明。
(5)所有權保證:出賣人保證出賣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出賣人,出賣人經過審查後認爲買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爲合法的購買人,因此出賣人保證買受人憑藉出賣人提供的文件能夠在北京市房屋所有權登記機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及他項權利證書,如買受人無法取得上述證明,則出賣人應當在10日內立即退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房屋款,並且賠償買受人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銀行的貸款利息、銀行罰息、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裝修費用、誤工費用、無法居住而租賃房屋的租賃費用、交通費用、因重新購買房屋而產生價格上漲的損失及其他損失。
(6)費用分擔: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雙方平均承擔稅款費用。
第119條 所有權證的辦理:
(1)出賣人有義務爲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證書,在買受人入住前30天通知買受人支付辦理產權證所需要的全部材料,買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後60日內出賣人將辦房屋所有權證的全部資料(包括出賣人的全部資料)交付給北京市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機構,並且出賣人承諾在 年 月 日前爲買受人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證;如買受人在此日期前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的,買受人有權退房,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2)買受人有權選擇是否自己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出賣人承諾出賣人提供的資料足以使買受人通過個人行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買受人自己辦理所有權證的,則自入住後60天內,最遲日期爲 年 月 日,出賣人將全部相關手續交付北京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進行備案,並將備案情況書面通知買受人,以保證買受人憑此備案可以獨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3)如果北京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在爲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認爲出賣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儘管買受人可能無法就此取得證據,但仍視爲出賣人違約;出賣人只有通過取得權屬機構出具的證明出賣人手續完備的證明後才能免除自己的違約責任。此時出賣人應當根據北京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或者買受人的要求提供全部資料,如果自前述要求發出之日起60天內出賣人無法提供所需文件,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20條 轉移效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證書後,即取得與房屋相關的全部權利,涉及房屋的風險同時發生轉移,出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買受人行使對房屋的所有權。
第121條 土地使用權:考慮到我國目前實行的土地使用權制度,出賣人還應當向買受人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保證上面載有買受人的姓名與權利,此項證明應當在 年 月 日前爲買受人辦理完畢。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6部分 前期物業管理
第122條 物管公司:
(1)考慮到前期物業公司由出賣人選擇,出賣人應當保證物業管理公司有較好的聲譽,有相應的資格與能力來維護買受人的各項權利;
(2)如果出賣人希望買受人選擇物業公司,則應當將物業管理公司的情況通知買受人,以使買受人正確選擇,在買受人衆多的情況下,可以在某個約定的時間內,根據多數人的選擇進行決定。
第123條 服務期限:首期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期限不超過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屆滿後,由小區或者本樓業主管理委員會另行決定。
第124條 物管費用:物業公司的收費範圍與標準不得超過北京市政府的相關規定,其中保潔費: 元/每月每平方米;治安費 元/每月每平方米;水費: 元/每噸;電費: 元/每度;燃氣費: 元/每平方米;其他費用: 元。
第125條 管理責任:樓內外清潔,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樓層設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處,至少每小時清理一次;如果出賣人將此義務轉讓給首期物業管理公司,則應當保證其履行義務。出賣人選擇的物業公司應當保證買受人及親屬和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及汽車安全。
第126條 社區安靜:出賣人應當承諾室外持續噪聲不高於60分貝,每小時持續時間不超過5分鐘,每月僅能有1天可產生噪聲,以保證買受人生活舒適不受影響。
第127條 服務時間:物業管理的時間至少在 年 月 日以前開始,以保證買受人能夠及時享受到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128條 新公司選擇:當買受人成立業主委員會後,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重新選擇物業公司,此等選擇過程不應當受到出賣人及其所選擇的初期物業公司的阻撓。
第129條 交接責任:出賣人應當保證初期物業公司將如下物品交付給新物業公司:
(1)圖紙:供水、排水、電信、暖通、建築平面圖、結構圖、強電圖、弱電圖、電梯、消防、公供區域的照明裝修衛生間、各門窗系統;
(2)大修基金:屬於買受人所有的用於維護房屋的大修基金;
(3)保險單據:原始物業公司向保險公司支付的各項財產、人身保險單據。
(4)預收費用:初期物業公司已經收取的但沒有使用的各項物業管理費用。
(5)對外合同:保安合同、戶外綠地維護合同、保潔公司的合同、系統設備的維護合同等其他合同;
(6)保修單據:與初期物業公司購買的設備相關的全部保修單據,以使業主選擇物業公司能夠有效地對上述設備進行維護。
第130條 交接驗收:
(1)中央空調:空調機組、水泵、配電櫃、消防控制櫃、煙感控制系統、噴灑系統、電話系統、有線電視系統、避雷系統、電梯;
(2)故障記錄:初期物業公司應當對設備或者其他部分存有的各項故障進行提示,沒有提示的,則在業主選擇物業公司進入後,三個月內發現的故障,均視爲初期物業公司有維護義務,不能及時維護的,則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第131條 交接責任:新物業公司及買受人組織有權對應當交付而沒有交付的物品進行追償,因爲出賣人應當交付而沒有交付,不僅需要交付外,還應當承擔沒有及時交付給設備維護造成的損失,並承擔將設備復原所支付的費用。
第132條 證明責任:物業公司負責證明向買受人提供安全及時達標的物業服務,如不能證明則視爲出賣人不能提供相應水平的物業服務。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爲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7部分 業主管理委員會
第133條 姓名知情:爲方便買受人組織小區委員會或其他業主維權組織,當本樓居住者達到30%時,出賣人應當將其他業主的姓名及聯繫方法以信函形式告之買受人,以利於買受人與其他業主進行溝通;但考慮到不影響其他業主的權利,他們書面拒絕的除外。
第134條 知情權利:出賣人提供的各項證據和資料,如有相反證據足以說明與事實不符,則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35條 組織權利:買受人有權組織業主管理委員會,出賣人應當積極配合,爲組織業主委員會提供有利證明文件,使其可以及時在相關管理機構處獲得批評或登記。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36條 通知權利:買受人有權向其他業主發佈信息或者通告,並就質量或者物業管理問題與其他業主進行協商,出賣人不得阻礙買受人行使此權利;鑑於買受人的弱勢地位,出賣人對於買受人在業主管理委員會籌建或運行中的言行,不應向買受人提出任何侵權責任要求。
第137條 財物交付:出賣人應當將相關財產,在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後3日內開始辦理交接手續,每天工作時間不低於8小時,並且在30日將全部財產交付完畢,對於其中有損壞的財產應當修復或者以市場價格進行賠償;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8部分 消費者權利保護
第138條 身份權利:買受人作爲商品房的消費者,其知情權利及其他權利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買受人有權就組織業主維權機構在所居住區內或者新聞媒介發佈維權信息,出賣人及聘請的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不應阻礙買受人行使上述權利。
第139條 知情內容:買受人有權獲知與房屋相關的施工進度、設計、施工、監理、測量、物業管理機構的資格等信息,有權取得與本商品房相關的設計文件、與本商品房所有權相關的法律文件複印件,並有權獲得與房屋相關的訴訟信息。
第140條 施工進度:出賣人將根據向有關機構提供的工期進行施工,現有的工期計劃基礎部分(地基土石方、結構、正負零)將於 年 月 日完成;主體結構完工時間: 年 月 日;樓外屋面裝修完成時間: 年 月 日;室內裝修和設施安裝: 年 月 日;交付使用: 年 月 日。
第141條 工程監督:鑑於建築工程完工後,房屋質量的瑕疵可能在短時間內無法發現,爲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利,買受人有權對施工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當出賣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由 完成建築工程時,或者承建人沒有按照政府的強制性規定進行施工時,或者監理人不能履行質量監督義務時,除非出賣人提出相應的擔保,買受人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無須等待最後交房日期;買受人暫時不退房的,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爲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42條 參與爭議:如出賣人可能與房屋相關的權利與其他第三方進入訴訟或者仲裁,例如設計施工監理擔保抵押等爭議,應當及時就法律文件、開庭等事項通知買受人,以使買受人對於此事情對未來權利的影響做出正確的判斷,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利。
第143條 房屋驗收:買受人有權就商品房質量、商品房面積、環境質量、環境面積、水、電、暖、燃氣等可能影響商品房質量及居住質量的全部方面進行單項或者綜合驗收。
第144條 驗收方式:買受人有權查閱相關文件原件,並有權複印;買受人有權聘請相關專家進入商品房內部進行鑑定;買受人進入前提前一天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安排人員協助鑑定,如出賣人或現場管理人員拒絕買受人進行鑑定,則視爲出賣人違約。
第145條 驗收文件:出賣人應在商品房項目竣工後90天內,提交市建築質量管理機構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46條 欺詐責任:出賣人不能證明自己向買受人提供的許可文件複印件與真實的許可文件系相同內容的,視爲對買受人的欺詐;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款10%的違約金。
第147條 撤銷權:鑑於買受人的弱勢地位及房屋質量瑕疵顯示的長期性,及買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過程中,可能將遭受來自各方的脅迫,因此雙方均認爲構成買受人行使撤銷權的事由可能在本合同簽字或房屋所有權證取得3年後出現,買受人有權在取得相關機構提供的評估、評價或監測報告後1年內(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合同條款依法行使撤銷請求權,買受人承諾不以時效作爲責任免除的理由。
第148條 消費者組織:買受人在簽訂本合同後,即有權組織其他消費者對出賣人的施工或者管理進行監督,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各項權利,買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買受人行使此項權利。
第149條 權利行使:買受人有權查看原件,並有權保留複印件,出賣人應當書面回答買受人提出的各項質詢;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9部分 抵押擔保
第150條 抵押登記:鑑於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後即將支付大部分款項,而房屋在短期內尚不能交付,此等情況可能使買受人在未來面臨巨大風險;爲此出賣人承諾將與買受人所購房屋相關的土地使用證及在建工程抵押給買受人,並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天到不動產抵押登記機構辦理抵押手續,並且應當在30天內將此程序辦理完畢,以使買受人在出賣人面臨破產風險時能夠優先得到受償,從而減小買受人可能產生的損失;如不能按時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1條 定金情況:本合同簽訂之前,買受人已經於 年 月 日向出賣人支付定金 元,如出賣人不能按時交房,則除承擔買受人的延期交付的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外,還承擔不能交付的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如無法同時取得定金與違約金,則買受人有權從中選擇。
第152條 土地抵押:出賣人保證在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土地使用權。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3條 抵押知情:買受人有權在任何時候,要求出賣人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賣人在買受人發出通知之日起三天內不能提供的,則視爲出賣人違約。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4條 禁止抵押:出賣人保證此商品房在轉移所有權以前未經過任何抵押,出賣人保證此商品房在向買受人轉移所有權過程中不會進行任何形式抵押;同時保證房屋竣工前的在建工程、施工原材料等未經過任何方式的抵押;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5條 權利擔保:出賣人保證在商品房所有權轉移過程中,其他任何第三方不會對買受人所購的房屋提出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留置權等)要求,不會要求買受人支付任何價款以達到取得所有權的目的。如發生此等情況,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6條 無效擔保:出賣人保證本合同的有效性,如本合同無效則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由出賣人賠償本合同所列的買受人之各項損失。
第20部分 合同變更
第157條 基礎變更:當出現買受人婚姻變化、買受人生理變化、買受人行爲能力變化、買受人支付能力變化、買受人經營情況變化時,雙方應對合同進行變更。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8條 買受人變更:如果買受人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家庭成員發生變化,出賣人應當根據買受人的要求,對本合同進行相應的修改;當離婚時,出賣人應當根據買受人的離婚協議或者判決或者調解書,將合同的買受人變更爲買受人指定的人。
第159條 設計變更:考慮到本合同簽訂後,商品房尚未竣工,期間出賣人可能會對房屋的戶型(包括門窗的位置與大小尺寸)、面積、質量、社區設施等進行變動性修改,爲此出賣人承諾此等修改在設計完畢後首先應當徵得買受人的書面同意及簽字,未經過此等認可程序,即使變更設計經過行政管理機構的許可,仍然視爲違約;此時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60條 義務轉讓:未經買受人書面認可,出賣人不得隨意轉讓本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未經買受人許可而轉讓的,買受人有權繼續向出賣人主張合同約定的權利。
第161條 權利義務轉讓:買受人有權將自己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讓給自己的家庭成員,轉讓時出賣人應當簽字認可,並與新的買受人簽訂合同,現有的合同條款無條件適用於新的買受人,如需要增加新的條款,則另行協商;買受人將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家庭成員以外的其他人的,應當符合合同法的規定。
第21部分 合同終止與解除
第162條 合同終止:當出現以下情況時,本合同終止:
(1)出賣人按時按質交付商品房,買受人對商品房質量、環境質量、物業管理服務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時;
(2)出現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且買受人書面認可的其他情形時。
第163條 解除條件:出賣人沒有按時交付商品房、或出賣人沒有按約定提供商品房質量或者環境質量、或出賣人不能交付商品房、或出賣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責任時均可構成買受人解除合同退房的正當事由。
第164條 解除後果:合同解除後出賣人返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項款(包括銀行貸款及公積金貸款),並且賠償買受人的全部損失;對於延遲交付的應當支付延遲違約金,對於不能交付的還應當支付兩倍定金。
第22部分 退房條款
第165條 基本原則:雙方通過協議或者判決或者仲裁退房的,應當按照本部分規定的退房程序進行;雙方在計算本合同中任何一項費用或者金額時需要涉及比例計算的,均以總房價爲依據。
第166條 退房通知: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的,可以通過掛號信或者傳真或者電話的形式向出賣人提出;有壹名證人(與買受人的身份關係不受限制)證明的,也應當認爲買受人通過口頭提出過退房要求。
第167條 退房程序: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後15日內,出賣人應當退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並且負責辦理買受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在所述手續或者文件尚未簽訂前,出賣人應當代替買受人向貸款銀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與利息。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後,出賣人除承擔前述條款的義務外,還應當賠償買受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所支付的其他相關費用。
第168條 退還房款: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發出退房通知後將全部購房款返還給買受人,並且辦理完畢向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者貸款銀行還款手續。如果無法辦理完成前述內容,則自 買受人發出退房通知後第16日至買受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出賣人應當每天向買受人支付總房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69條 個人房款:出賣人在解除合同前先向買受人退還個人支付的購房款;不能支付的,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爲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70條 銀行借款:自買受人發出要求退還房款的通知後,出賣人應當承擔買受人向銀行歸還貸款的義務,並且向買受人出示已經向銀行還清全部貸款及利息的協議或合同。
第171條 借款合同:出賣人應當承擔要求銀行與買受人解除合同的義務,如不能解除,則由出賣人承擔向銀行歸還借款的義務;同時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爲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72條 雙倍定金:出賣人還應當向買受人支付雙倍定金,並不影響買受人基於出賣人延遲履行合同義務而取得相應的違約金。
第173條 支付違約金:出賣人還應當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買受人支付其他各種違約金。
第174條 其他費用:出賣人支付上述錢款後,買受人有權依法或依約要求支付其他費用。出賣人還應當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和事實情況賠償損失,此種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各種直接損失。
第175條 退房責任:如果在 年 月 日無法退還房款,應雙倍返還定金;上述項目的最終還款期限爲 年 月 日,每延遲一日,出賣人向買受人支付總房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76條 禁止行爲:在出賣人沒有向買受人還清上述款項前,出賣人不得將買受人已購房屋出售、轉讓、抵押給其他任何人;如有前述行爲的,則視爲無效;買受人依然享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直至出賣人清償完畢對買受人負有的全部債務。
第177條 責任擔保:無論是否經過訴訟或仲裁,如出賣人無法歸還房款,或賠償買受人的其他損失時,則應將尚未售出的房屋或在建工程或其他財產爲作擔保提供給買受人。
第23部分 違約責任
第178條 責任前提:本合同所述內容爲對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權利和義務的確認,考慮到買受人在購買房屋時可能承擔的巨大風險,如出賣人不能滿足合同中某條款中規定的義務,出賣人除承擔某條款中規定的違約責任外,還應承擔本部分條款中規定的其他責任,以使買受人的權利得到充分的尊重與保護。
第179條 責任種類:買受人有權選擇適用下列一種或幾種責任,向出賣人主張權利:
(1)全部房款:返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銀行貸款及公積金貸款)。
(2)全部損失:出賣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列明的內容,賠償買受人的全部損失。
(3)日違約金: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4)雙倍定金:出賣人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雙倍定金的價款。
(5)權利選擇:當出賣人發生違約時,在確定責任時如果發生違約金與返還定金同時適用時,出賣人應當一併給付,
第180條 雙倍返還:考慮到買受人爲購買房屋所承擔的巨大風險,如果出賣人不能如實履行義務,將給買受人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失,爲此出賣人承諾,當出現如下情況時將除退還全部房款外,另外按日向出賣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的千分之一損失:
(1)土地權利瑕疵:指出賣人未根據土地出讓合同付清土地出讓金或其他相關價款;
(2)房屋權利瑕疵:指出賣人不能根據國內現行法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合法證明,或者雖然取得的合法所有權,但是將這種權利抵押給其他任何第三方當事人;
(3)房屋質量瑕疵:指出賣人提供的房屋不能獲得有關機構做出的質量優良的等級評價;
(4)影響採光瑕疵:是指出賣人提供的房屋在採光方面不能保證全部南向窗戶(接受陽光一方)每日6小時的滿窗日照;
(5)社區社施瑕疵:是指出賣人提供的社區社施不能符合普通消費者根據其提供的廣告所產生的預期設想;
第181條 選擇權利:買受人有權就上述違約責任的一部分先行主張權利,一部分權利的實現並不表明買受人放棄其他權利,除非買受人書面同意不適用選擇條款。
第24部分 買受人損失
第182條 現實損失:買受人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現實損失:支付的房款、買受人貸款利息、買受人已支付房款利息、購買商品房所產生的交通費用、保險費用、查閱資料的費用、公證費用、誤工費用。
第183條 預期損失:買受人的損失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可以預見的費用:租賃其他居住地產生的租賃費用、因外界影響無法正常居住而外出租房的費用、商品房設備質量造成的損失、因此可能的其他獲利機會、因房價上漲產生的價格損失,重新購買商品房時用於洽談合同的支出。
第184條 傷害損失:醫療費用、誤工損失;如因爲出賣人提供的設備導致買受人或者其親友傷殘的應支付至少10萬元至50萬元賠償金給受害人,導致死亡的應支付300萬元賠償金給繼承人。
第185條 救濟費用:買受人因爲商品房質量、商品房面積、商品房交付時間、商品房環境向出賣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申請,出賣人應當承擔買受人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律師費用、鑑定費用、測量費用、評估費用。
第25部分 爭議與其他
第186條 救濟方式:當本合同產生爭議時,買受人有權選擇仲裁或訴訟;如果選擇仲裁,則仲裁管轄機構爲:北京仲裁委員會;如果選擇訴訟,則訴訟管轄地爲房地產所在地法院。
第187條 訴訟仲裁:由於買受人在購買房屋中處於弱勢地位,而且訴訟成本相對較大,因此買受人如果就退房提出訴訟或仲裁,可以先就定金或違約金或全部房款或部分房款或其他損失提出,如果法院判決出賣人應當退還上述訴訟請求的任何部分,則出賣人在收到此判決書後不但應當退還定金,而且還應當退還全部房款。
第188條 通知方式:買受人的關於主體資格、房屋設計、重大質量事件、室內任何長度或高度尺寸的任何變化均爲合同的變更;等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在事件或者行爲發生之日3日內以掛號郵件送達或者親自送達;出賣人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任何變動情況,沒有買受人的書面簽字認同,此變動不對買受人產生任何效力;如由此變動給買受人造成損失,則出賣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如果買受人不同意上述變化,則有權解除本合同,出賣人應當於3日內退還全部已經支付的房款;買受人也可暫不解除本合同,要求出賣人按原合同交付房屋,出賣人不能按照原合同交付的,則每天向買受人支付相當總房價千分之一違約金直到合同解除。
第189條 證明原則:鑑於出賣人在購買過程中處於優勢地位,而且由於出賣人保存於房屋建築所需要的全部設計施工等文件,而買受人無法取得此類文件,故則雙方發生爭議時,應當由出賣人負責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沒有違約,不能證明的則視爲買受人有過錯或者有違約行爲。
第190條 證明責任:買受人在向出賣人主張權利時,出賣人有證明買受人已經放棄權利要求的義務,如果出賣人無法證明買受人曾經書面放棄過權利,則認爲買受人主張過此等權利;買受人有權先就證明責任向出賣人提起訴訟,出賣人應當根據買受人的要求提供證據、文件或其他信息。
第191條 民間仲裁:考慮到正式訴訟及仲裁可能會產生較大的費用,而某些問題可能無須複雜的法律知識僅憑常識即可做出判斷,出賣人與買受人在產生爭議時可以先就某些問題自願選擇民間人士進行仲裁,選擇的方式爲雙方共同於某時某地隨機邀請三位人士,在雙方陳述各自觀點後由此三人迅速做出書面裁決;雙方應當尊重此裁決的效力,並且自願予以履行;考慮到此裁決可能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但可作爲有效證據在未來的訴訟或仲裁中加以使用。
第192條 適用法律:如果中央政府或者北京地方政府具有立法資格的機構頒佈新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標準,買受人有權進行選擇,如果出賣人需要適用或者必須適用的,應當將法律文本提供給買受人,並將複印件交付買受人。本合同在適用標準時,使用最優、最高或者最嚴等含義,均是指最有利於買受人的標準,如雙方發生爭議,則由買受人確定適用標準。
第193條 法律衝突: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各種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標準之間有衝突之處,買受人有權選擇適用條款;如果新法律規章中規定過去的法律或者法規失效,而買受人認爲應當選擇過去的法律或者法規時,則應當適用於過去的法律或者法規,除非買受人認爲這種適用對自己不利。
第194條 合同解釋:本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有同等效力,如條款之間有不同含義,則由買受人決定適用何種條款;如本合同條款中存有缺、錯字,則由買受人進行更正解釋。本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均使用漢語,文字爲中央政府頒佈使用的現行簡化漢字;其他語言的文本僅作爲參考,如需變更語言,需經當事人雙方書面同意。
第195條 合同數量:考慮到本合同在未來數十年內將作爲買受人獲得房屋所有權的合法證明,因此合同數量將不同於一般情況,共計1式9份,雙方各執3份,買受人貸款銀行1份(如有多家貸款銀行則每個銀行1份),保險公司1份,權屬登記機構1份;
第196條 合同生效:買受人與出賣人或出賣人的代理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考慮到合同將首先由買受人簽字,而後由出賣人最後蓋章,此前全部合同均由出賣人保存,因此合同簽訂後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提供一份由代理人簽字的複印件,待全部合同原件簽字或蓋章後,出賣人應當承諾負有將合同原件交付給買受人的義務;如果出賣人最終提供的合同原件與簽字複印件不一致,則全部合同無效(除非得到買受人的重新認可)。
第26部分 合同附件
第197條 雙方資料:出賣人資料包括:出賣人營業執照、出賣人資質證、出賣人代理人身份證;買受人資料包括:買受人身份證複印件,其他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198條 許可文件複印件:市政府立項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附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房屋銷售許可證、開工證。入住時交付:房屋竣工驗收報告、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商品房質量保證書。
第199條 技術文件複印件:商品房平面圖、電氣平面圖、供水平面圖、供暖平面圖、其他線路平面圖、裝修平面圖、細部施工圖。
第200條 上述及其他文件,如果需要確定買受人是否收到,則以買受人提供的收據爲依據;對於買受人提交的文件,如果在買受人發出通知後10天內,出賣人沒有向買受人發出沒有收到文件的聲明,則視爲出賣人已經收到。
第27部分 法律法規及標準
第201條 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202條 其他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北京市實施《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房地產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法、北京城市規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北京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北京市內銷商品房管理暫行規定(95-4-18)、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北京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203條 質量面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質量管理條例、北京市建築質量管理條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建設部《房產測量規範》(gb/t17986 1-20xx)、建設部《房產圖圖式》(gb17986 2-20xx)、《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暫行規定》、《北京房地產測繪細則》。
第204條 相關技術規範:
(1)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
(2)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
(3)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
(4)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
(5)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
(6)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j118);
(7)民用建築照明設計規範(gbj133);
(8)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採暖居住建築部分)(jgj26);
(9)建築給排水設計規範(gbj15);
(10)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j19);
(11)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
(12)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jgj50);
(13)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bg50176);
(14)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100);
(15)建設部等機構頒發的其他建築裝修類規範及驗收標準;
附件(略)
合同樣本 篇10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方有房屋門面出租,乙方願意承租,雙方自願,協議如下:
1:甲方現將房屋門面的一號門面的一,二層出租給乙方從事經營活動,乙方願意承租。
2:甲方只保證水通,電通,承擔房屋出租稅和房屋使用稅,其他一切費用由乙方自理。
3租用期爲伍年,即從20xx年元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租用期內,乙方可轉租。如需轉讓,必須徵得甲方同意,三方協商,重新簽定合同。如乙方需要退租(即自動退租)剛要提前半年通知甲方,甲方只需退其租房押金,乙方的房屋裝修剛無償送給甲方,甲方無任何補償給乙方。
4:租金爲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每年4萬元整,另交租房押金3萬元,年租金一年一交,交租時間在每年的元月1日前全年租金一次交清給甲方。如乙方在每年的元月1日前不交租金,甲方識乙方自動退租,從租房押金中扣除實際使用時間的租金後另罰租房押金的50%,強行搬走乙方。20xx年12月31日以後的租金在20xx年12月31日前根據市場行情協定,如租價無法達成協議,則按前一年的租金給乙方使用兩個月,按自動退房處理。
5:合同期內, 國家徵收,甲方退期租房押金,不補償裝修費用,甲方從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即合同期內)不得收回租房,否則甲方全額退還租房押金給予乙方,還應補償乙方的裝修費用(按國家的標準覈算補償辦法補償)。合同期滿,本合同終止。甲方自已有經營活動或其他原因不再出租外,同等條件同樣租金乙方優先承租,重新簽定合同。
6:乙方不得隨意改造,破壞房屋結構,損壞牆面,牆體,地面及水電設施,否則照價賠償,因此造成的重大損失和人員傷亡,乙方擔負完全責任。
7: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8: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對上述條款,甲乙雙方均無異議,本合同錢款到位,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20xx年12月1日
合同樣本 篇11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爲確保師生食品安全,維護供貨商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合同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在土官鎮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監督下,經甲乙雙方採用合同談判的方式友好協商,共同達成以下合同:
一、供貨對象:乙方負責向甲方舉辦的楠杆民族中心完小食堂供給豬肉及相關肉食(以下簡稱“產品”),楠杆民族中心完小食堂向乙方定點採購豬肉相關肉食。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暫定一個學期,即從20xx年3月1日起至本學期放假(約20xx年7月10日)止;甲方根據乙方供應質量決定合同期滿後是否與乙方續簽合同。
三、甲方權利及義務
1、甲方有權(或配合職能部門)查驗乙方必備的工商、檢驗檢疫等資質證明文件,若乙方必備證件之一失效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2、甲方有權拒絕接收病、死、來路不明、感觀異常及隔夜的產品,並保留向相關職能部門舉報的權利且不承擔由此給對乙方帶來影響。雙方對質量有異議的由職能部門裁定。
3、甲方有專人負責對產品質量、數量進行復核,如有質量問題乙方應無條件退回;數量誤差正負誤差不超過0.1千克且正負誤差率應相當。
4、甲方有義務按約定價格和實際數量定期向乙方支付貨款。
5、甲方採購員有義務向乙方約定供貨時間及數量。
四、乙方權利及義務
1、乙方有權按約定時限收取貨款。
2、乙方須按國家相關規定合法經營,本着對師生負責的態度向甲方提供優質產品和服務,自學接受職能部門和學校監督。
3、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必備資質證明文件的複印件一份,證件內容變更(如年檢)時應再次提供。
4、乙方應採取有力措施,按約定的時間向甲方提供優質的產品,若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產品時,應提前24小時徵求甲方意見,嚴禁提供病豬肉、死豬肉、凍豬肉。
5、如出現由乙方提供的產品引起的責任事故,乙方應負完全責任。
6、出現價格變更時應提前向甲方協商同意後方可調整(價格變更另定)。乙方單方面調高價格或跌價時未即時通知甲方,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五、價格變更及付款方式
1、本着量大從優的原則,按每千克低於市場1.4元定價,即:學期初供貨價格爲前腿25元/千克;後腿26元/千克;遇市場價格上漲十五日內雙方協商調價,每次調價不超過1元;遇市場價格下跌後,乙方應及時主動通知甲方調價。
2、付款方式:當月貨款於次月10日前支付,即:3月份貨款於4月10日前付清;合同期最後一個月款項於供貨關係結束後20日內付清。
六、違約責任
1、甲方無故不按合同期限支付貨款的,乙方有權中止供貨並有繼續追償的權利。
2、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提供產品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以餘下未付的尾款爲違約金。
3、因乙方提供的產品造成經濟損失或事故,由乙方負全責。
七、其他
1、合同期間任何一方有異議的,由司法所調解,調解不成的方可向法院起訴。
2、合同附件:乙方資質證明文件及身份證明。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監督方各執一份,合同期內生效。
甲方:楠杆民族中心完小(蓋章) 乙方:(簽印)
法人代表:楊 躍
聯繫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合同樣本 篇12
甲 方:
乙 方:
根據建築業勞務市場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工作內容
第一條 工程名稱(棟號):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承擔崗位(工種)工作。
二、合同期限
第三條 合同期限選擇方式(以下兩種選擇一種打勾)
1、( )本合同期限爲個月。自月日生效,至年月協商續簽本合同。
2、( )本合同期限以完成約定的崗位(工種)工作爲止。
三、勞動報酬
第四條 甲方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標準爲元/平方米(噸、立方米)或____萬元,每月或31 日前按形象進度的 70 %以現金形式支付上月勞動報酬。尾款在工程完工後,由乙方提報結算單,甲方必須在15日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以確認,視爲認可乙方提報數額,並支付剩餘勞動報酬。
甲方因故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要與乙方平等協商並訂立書面付款計劃,但不應超過30日。 誤工損失在第五條中約定。
第五條 甲乙雙方對勞動報酬的其它約定。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項條款規定對乙方進行管理,並制定考勤表,負責對乙方進行考勤。
2、甲方應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並制定工資表,將工資監督發放到勞動者本人。
3、甲方必須將企業規章制度等在施工現場公示,並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提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作業條件。
4、甲方應爲乙方辦理(或代辦)勞務作業人員勞動用工備案手續和工傷、醫療保險。
5、甲方負責技術交底,指導施工,及時驗收,對所發生的質量事故負全責。
6、對違反規章制度、野蠻操作造成的質量問題,甲方按規章制度對操作工進行罰款必須由本人簽字或有工程監理及現場技術負責人共同簽字證明方可有效。
7、對施工期間發生的臨時用工,要履行用工手續,作到日清日結,並在當月工資支付日將臨時用工工資一併支付。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務工期間的各項行爲應遵守國家、省、市各項規定,以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爲原則。
2、乙方對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有權提出異議,甲乙雙方共同修訂後,應根據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建築勞務崗位職責。
3、乙方施工質量應符合有關規範和技術標準。
4、乙方進入施工現場前應自覺接受崗前培訓。
5、乙方有遵照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
6、乙方在務工期間享有工傷和住院醫療兩項保險待遇。
7、乙方必須是全體職工推選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爲班組全體職工出具書面委託的勞務責任人),在本合同上簽字才能生效。
8、乙方應保證在務工期間人員穩定,在人員發生變更時,必須及時到甲方登記備案,履行相關手續。
五、合同的變更
第八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方可變更合同有關內容,變更後的合同或合同附件由雙方簽字有效。本合同對變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第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滿的;
2、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甲方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4、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工作條件和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4、不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和工傷、醫療保險的。
第十二條 本合同終止、解除後,乙方應在一週內將有關工作向甲方移交完畢。
七、違反合同的責任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當相應的責任,有關處理辦法可另行約定。具體條款在第十五條中約定。
八、爭議解決的方式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它
第十五條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條款(可加附頁)。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外一份報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法律、法規不一致時,以法律、法規爲準。
第十八條 甲方應將各項規章制度、職工代表委託書等材料作爲合同附件一併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作爲建設單位(業主方)在此鄭重聲明:本單位認可本勞務作業集體勞動合同的全部內容,並對本合同中所有涉及甲方應遵守的各項條款能否執行負有全部和直接的責任,並承諾如發生爭議和違約概與施工單位(甲方)無關,同時主動承擔由此引起的所有經濟和法律責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樣本 篇13
委託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工程項目:
甲、乙雙方經友好洽談和協商,甲方決定委託乙方進行門面房裝修。爲保證工程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簽訂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補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地址:______
2、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
3、施工內容:
1)、對中間隔牆進行拆除,不得影響原有消防及主體結構的承重柱和樑。
2)、對整個大廳進行吊頂、牆裙、地磚、木地板及裝飾線條裝修,不得損壞原有吊頂。
3)、對大廳內增設X 個包間及裝修。
4)、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對廚房合理規劃裝修。
5)、對門面廣告牌及吧檯需根據甲意願進行裝修。
6)、在廚房後修建洗菜池、魚池、遮陽棚等。
7)、完善好店內所有水電設施。
4、工程開工日期:__年__月__日
5、工程竣工日期:__年___月___日
工程總天數:______天
第二條:工程價款
工程價款(金額大寫)_______。
第三條:質量要求
乙方施工,必須嚴格按甲方要求實施。
第四條: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待甲方驗收合格後,全額付款。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工程期限內必須完工,否則甲方有權拒付工程款且追究乙方責任。
2、乙方施工若未達到質量要求,甲方有權責令乙方負全責。
第六條:合同的變更
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後,雙方必需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的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後重新簽訂補充協議。
第七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由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
2、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樣本 篇14
作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知識產權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製
平面設計作品委託合同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雙方就甲方委託乙方設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品事項,在真實、充分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經過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簡稱本合同),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合同標的]
1.本合同委託作品的要求:
(1)設計作品的內容(如填寫空格不夠,可另作附件):
(2)設計作品的用途及使用範圍(如填寫空格不夠,可另作附件):
(3)設計作品的交付時間:
(4)甲方對乙方主要設計工作人員的要求: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甲方提出新的設計要求,雙方可就設計費的調整、設計成果的交付時間等相關事宜另行簽訂協議。
3.乙方保證所交付的設計作品具有獨創性、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包括但不限於知識產權瑕疵,否則因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由乙方負責;乙方爲完成本合同委託事項而需要使用他人作品的,應保證得到該作品著作權人的有效授權。
第二條 [基礎資料]
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的基礎資料及協作事項如下:
(1)基礎資料清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提供時間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協作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履行完畢後,前述基礎資料按以下方式處理:
2.甲方保證所提供的基礎資料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包括但不限於知識產權瑕疵,否則因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由甲方負責。
3.乙方在收到基礎資料後應立即檢查簽收。如乙方認爲基礎資料不符合本條要求,應向甲方說明理由,要求甲方儘快重新提供。
4.在設計過程中,如果乙方發現基礎資料存在錯誤或前後不符的情況,應當及時通知甲方。如確屬基礎資料存在錯誤或前後不符而產生的延誤及損失由甲方負責。
5.無論乙方是否書面通知甲方,告知基礎資料存在錯誤或前後不符的情況,均不免除甲方就其基礎資料存在錯誤或前後不符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工作計劃]
1.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後___日內向甲方提交設計工作計劃。設計工作計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乙方應嚴格按照工作計劃開展設計工作:
(1)第一階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第二階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三階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應根據甲方的合理要求提交書面工作進度報告,以使甲方及時瞭解設計工作的階段性進展。
第四條 [設計建議]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設計提出建議,以使乙方設計的委託作品更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提出的建議,如果構成一個新的設計要求,雙方可就設計費的調整、設計成果的交付時間等安排另行簽訂協議。
第五條 [工作轉讓]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委託作品設計的主要工作轉讓第三人承擔,但在緊急情況下乙方爲維護甲方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第六條 [成果轉讓]
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委託設計作品之前,自行將委託設計作品轉讓給第三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條 [交付方式]
乙方應當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委託作品:
1.交付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交付。
2.交付地點爲以下第__種:
(1)甲方住所地當面交付;
(2)乙方住所地當面交付;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付的載體選擇以下第__種形式:
(1)紙質版本;
(2)電子版本;
(3)其他形式的載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評審驗收]
1.雙方同意將驗收委託設計作品的評審標準、評審人員組成、評審程序作爲本合同的附件,另行約定。
2.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___種方式對乙方完成的委託設計作品進行驗收:
(1)對任一階段的設計成果,甲方應在收到後[15]日內將評審意見提交乙方,如甲方認爲不符合要求,應提供書面修改意見。雙方另行約定完成修改並交付的時間,屆時再次評審。對任一階段的設計成果,如甲方在收到後[15]日內未提出評審意見,即視爲該階段的設計成果已通過驗收;
(2)甲方應在收到任一階段的設計成果後[15]日內安排雙方召開評審會議,具體時間和地點由甲方安排,由此產生的相應費用由甲方負擔,評審意見應由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對任一階段的設計成果,如甲方在收到後[15]日內未安排評審會議,即視爲該階段的設計成果已通過驗收;
如果評審確認設計成果不符合要求,雙方另行約定完成修改並交付的時間,屆時再次安排評審會議;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權利歸屬]
1.設計完成作品的著作權歸___方所有。
2.委託作品著作權歸屬乙方的,甲方在約定的使用範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具體使用作品範圍的,甲方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但使用前需付清合同中約定的價款。
第十條 [合同價款]
1.甲方按以下約定支付合同價款:
(1)設計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權歸甲方所有的,價款總額爲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大寫),即RMB:__________(小寫);
(2)設計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權歸乙方所有的,價款總額爲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大寫),即RMB:__________(小寫)。此價款應包括委託作品設計工作報酬和委託作品著作權許可費用。
2.甲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寫),即RMB:_________(小寫)。剩餘價款按下列第__種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甲方應在設計作品通過驗收後____日內支付價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寫),即RMB:_______(小寫);
(2)分階段支付。甲方應按下表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各階段價款:
3.乙方賬戶信息爲:
第十一條 [誠信保密]
雙方應遵守的誠信義務和保密義務如下:
(1)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否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對本合同的內容、雙方的合作關係、來往的任何協議、文件、信函、通知中的內容及任一階段的設計成果予以保密。雙方同意,即使是本方管理人員和員工,也只能是在爲履行本合同而必須知道的基礎上知悉上述信息;
(3)雙方同意,在甲方足額支付全部合同價款前,甲方應對乙方交付的設計成果嚴格保密,除爲評審設計成果外,甲方不得使用,也不得披露給任何第三方。乙方在接受委託作品設計過程中接觸到甲方的商業祕密,應當遵守保密義務,否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按以下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遲於合同約定的期限付款的,每日按應支付價款的萬分之 ________(萬分之一至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遲於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委託作品的,每日按未交付作品應收價款的萬分之______(萬分之一至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因乙方遲於合同規定的期限交付委託作品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應返還已收取的價款,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3)未經乙方同意,甲方爲評審設計成果以外的目的使用本合同項下的設計成果或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披露乙方設計成果的,應按合同價款的____倍(1—10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4)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將本合同項下的設計成果披露給他人或用於本合同以外目的的,應按合同價款的___倍(1—10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如一方違反其義務、承諾和保證,則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以及另一方爲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和訴訟費,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合同變更]
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和補充均應由雙方另行簽署書面文件,變更和補充後的內容若與原合同有衝突的,以修改後的文件爲準。
第十四條 [合同解除]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乙方延遲交付任一階段的設計成果,經甲方催告後[30]日內仍未履行的;
(2)乙方將本合同項下的設計成果未經甲方同意披露給第三人或用於本合同以外目的的。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非因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甲方延遲交付任一階段的設計費,經催告後[30]日內仍未履行的;
(2)未經乙方同意,甲方爲評審設計成果以外的目的使用本合同項下的設計成果或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披露乙方設計成果的。
第十五條 [項目聯繫]
1.雙方之間的所有聯絡均可通過項目聯繫人進行,項目聯繫人承擔以下責任:
2.聯絡信息如果以郵寄方式發送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如果以專人送達方式發送,交收件人簽收後即視爲送達。聯絡信息如果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發件人應立即用其他聯絡方式通知收件人。除非收件人在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後[3]個工作日內書面確認收到該傳真或電子郵件,該聯絡信息視爲未送達。
3.任何一方如更改項目聯繫人、地址或其他聯繫方式,應提前7天通知另一方。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___種方式解決:
(1)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其他事項]
雙方約定本合同其他相關事項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如下:
甲方全稱: 乙方全稱: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名) (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樣本 篇15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已依法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區(縣)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爲______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證件爲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項目名稱爲______,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______字______號),經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審覈,准予上市銷售,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號爲京房內證(經)字第______號。
乙方自願購買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願意出售,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所佔用範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項,訂立本合。
第一條房屋,該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房屋建築面積爲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內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詳見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積爲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上述面積已經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測繪。
第二條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爲每建築平方米人民幣______元,價款合計爲人民幣(大寫)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寫)______元。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購房價款時轉爲購房價款。
第三條乙方同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購房價款全部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銀行。甲方指定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賬號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條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並辦妥全部交接手續。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乙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在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託的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六條雙方同意在簽訂本合同後一個月內,持本合同和有關證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並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第七條本合同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____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後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並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利率計算。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_(大寫數字)向甲方無能爲力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九條本合同由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項,雙方可另籤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條雙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大寫)方式解決糾紛。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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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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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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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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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預售登記機關:(章)
經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