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元件產品監督檢驗工作(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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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元件產品監督檢驗工作 篇1

委託方(甲方):

管道元件產品監督檢驗工作(精選3篇)

受託方(乙方):

根據 (以下簡稱甲方)的監檢申請, (以下簡稱乙方)對甲方申請的 產品進行監督檢驗。爲明確雙方職責,保證監檢工作順利開展,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監檢工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監檢依據

1、《特種設備安全法》;

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3、□TSG G0001-20__《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4、□TSG 21-20__《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5、□TSG R0005-20__《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6、□TSG R0009-20__《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7、□TSG R0006-20__《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8、□TSG G7001-20__《鍋爐監督檢驗規則》;

9、□TSG R7004-20__《壓力容器監督檢驗規則》;

10、□TSG R7003-20__《氣瓶製造監督檢驗規則》;

11、□TSG D7001-20__《壓力管道元件製造監督檢驗規則(埋弧焊鋼管與聚乙烯管)》;

12、相關產品標準。

二、監檢中雙方職責

1、甲方按監督檢驗規則要求提供相關文件。

2、甲方應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交付乙方監檢,並向乙方提供自檢合格說明。

3、甲方應當確定製造監檢聯絡人員。對A類製造監檢項目,甲方應當向監檢人員告知製造監檢時間或者與監檢人員約定製造監檢時間。

4、乙方應當向甲方通告乙方編制的製造監檢作業指導書和監檢人員名單。

5、乙方工作人員在現場應遵守甲方的有關安全生產製度,同時遵守乙方檢驗檢測安全管理程序的有關要求。

三、監檢收費:

根據(鄂財綜發[20__]39號)關於取消和暫停徵收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要求,暫停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產品監督檢驗收費,如收費規定發生變化,按相關文件執行。

四、乙方保證其是經國家質檢總局覈准的具有檢驗檢測能力的機構,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8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出具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質量監督檢驗證書,並對檢驗檢測結果、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五、檢驗協議時效及注意事項

本協議長期有效,有效時間按年進行計算。每一合同年度到期之前一個月可進行補充或者部分條款修改,作爲協議附件,與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 方: 乙 方:

(蓋章) (蓋章)

甲方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 乙方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管道元件產品監督檢驗工作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甲方地址:

乙方

化程度: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

家庭住址:

所屬街道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爲 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 個月。

本合同 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____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己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第六條甲方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建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____市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的的乙方爲甲方工作,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 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爲 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按 執行。

第十條由於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 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____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爲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 執行。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____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六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七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

第十八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義務兵復員退伍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________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四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 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________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________年發給相當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二條甲方解除本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己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五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

其標準爲:——。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三十九條甲方以下規章制度——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____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員(簽章)

鑑證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道元件產品監督檢驗工作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適應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科學性,提高決策的質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設立董事會戰略委員會,並制訂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戰略委員會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第二章 人 員 組 成

第三條 戰略委員會由七至九名成員組成。其中應至少包括一名獨立董事,也可以聘請公司外部有關專業人士擔任委員。

第四條 戰略委員會由董事長、1/2以上的獨立董事或全體董事的1/3以上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戰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公司董事長擔任。

第六條 戰略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委員在任期屆滿前可向董事會提交書面的辭職申請。委員在失去資格或獲准辭職後,由委員會根據本細則有關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 戰略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任組長,另設副組長1—2名。

第三章 職 責 權 限

第八條 戰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二)對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三)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准的戰略性、多元化經營方面重大投融資方案進行前期的研究並提出建議;

(四)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准的戰略性、多元化經營方面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進行前期的研究並提出建議;

(五)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戰略性、多元化經營方面重大事項進行前期的研究並提出建議;

(六)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評價;

(七)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戰略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 決 策 程 序

第十一條 戰略委員會應作好董事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爲董事會決策提供必要依據:

(一)由公司有關部門或控股(參股)企業將其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等項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況等資料;

(二)由投資評審小組進行初審,簽發立項意見書,並報戰略委員會備案;

(三)公司有關部門或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負責對外進行協議、合同、章程(草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的洽談並上報投資評審小組;

(四)由投資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簽發書面意見,並向戰略委員會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條 戰略委員會根據投資評審小組的提案召開會議,進行討論,將討論結果提交董事會,同時反饋給投資評審小組。

第十三條 相關項目如有必要,戰略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爲其評審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議 事 規 則

第十四條 戰略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會議召開前七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其他一名委員主持。

第十五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的表決方式爲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採用通訊表決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戰略委員會可以邀請公司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專業諮詢顧問、法律顧問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薪酬政策與分配方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細則的規定。

第十九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祕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五年。

第二十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和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未經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中提到的“重大投融資”、“重大資本運作”、“重大資產經營”、“重大事項”是指公司《章程》中規定的須經董事會批准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董事會負責制訂與修改,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決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後頒佈的相關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牴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__________ 公司董事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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