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股東對賭協議書(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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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股東對賭協議書 篇1

甲方:

企業內部股東對賭協議書(精選3篇)

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 簽訂本協議。乙方通過在甲方公司任職 崗位的形式,全面負責甲方公司 的 管理工作。以幫助甲方公司實現業績提升。經雙方友好協商,達 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協議期限

本協議爲期年。有效期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乙方工作目標內容 乙方的具體工作目標內容如下:

1) 年年度銷售額目標萬元,利潤目標%。

2) 年年度銷售額目標萬元,利潤目標%。

3) 年年度銷售額目標萬元,利潤目標%。

4) 年年度銷售額目標萬元,利潤目標%。

5) 年年度銷售額目標萬元,利潤目標%。

第三條:乙方期權股份收益

說明:1)乙方如實現各年度目標,則可拿到年度的期權股份,且向甲方支付按原始股本金(_萬)的五折作價按對應的股權比例支付股本金,股本金支付可按當年完成任務對應的股權比例分期支付,待協議期滿後甲方根據約定將乙方共計十個點的期權股份轉爲正式註冊股;

2)每年度期權股份分紅髮放時間爲甲方企業年度財務結算後一個月內發放;

3)本協議期滿後若甲方企業年銷售額達成約定目標,則乙方享受甲方企業的期權股份立即轉爲甲方企業的註冊股份,甲方按雙方約定辦理乙方的期權股份轉註冊股份相關手續,期限爲服務期截止日後的一個月內。

4)在協議期內當年沒有按年度完成對應的業績,當年只有提成沒有期權股份。

第四條:乙方薪酬支付方式

乙方年薪方案設計,年薪_萬(稅前),按月發放,其中40%爲固定工資按月按時發放,——%爲提成工資(按每月業績考覈發放)。年績效考覈甲乙雙方協商後以簽訂績效考覈協議的形式以備案。

第五條:甲方權利及義務

1.甲方權利

① 協議生效期間,甲方有權利對企業發展方向及企業戰略、定位等做出最終決策。

② 甲方有權根據時間節點對乙方工作成果做檢驗。

③ 甲方對企業重大事件決策擁有決定權。

④ 甲方擁有對企業高層人員最終人事任免權。

⑤ 甲方擁有對超過萬元(大寫 )的資金支出擁有審批權。

⑥ 甲方擁有對企業年度規劃的最終審批權。

2. 甲方義務

① 協議生效期間,甲方需在包括但不限於企業管理、運營、營銷、財務等 方面配合乙方更好的完成工作。

② 甲方需配合乙方完成企業中層及以下員工人事任免工作。

③ 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所有企業相關信息及資料。

第六條:乙方權利及義務

1.乙方權利

① 協議生效期間,乙方有權對甲方企業包括但不限於營銷團隊的組建,編制調整、業務 流程梳理、各類制度、企業文化、各崗位薪酬與考覈等方面擁有調整與修改權(甲 方擁有最終決定權)。

② 乙方擁有對中、基層員工招聘、任命、解聘權。

③ 乙方擁有對企業財務所有情況的知曉權。

④ 乙方擁有對企業新業務開展的參與權。

2.乙方義務

① ?協議生效期間,乙方需遵守甲方企業的規章制度。

② ?乙方應利用專業經驗和應有的職業審慎,對甲方企業進行全面有效的管理。

③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任何有關甲方企業的內部信息。

4、乙方需每月20天現場在職工作

第七條:協議解除 具備以下情況,該協議可以解除:

1. 企業銷售額出現明顯下滑且無任何提升改變(不含非抗力客觀因素),甲方可 提前解除協議。

2.乙方出現嚴重違反企業制度並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達_萬元以上,由乙方先行賠償相應的損失後,甲方有權提前解除協議。

3.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協議

第八條:退出機制

後期如因門診發展需要需引進新的合夥人,原合夥人需按比例同比稀釋股權或者按原初始投資成本(_萬)的三倍作價由大股東回購。

第九條:其他福利

1、如完成年度業績目標乙方每年享受超額提成及在職分紅,具體參照超額提成及在職分紅機制

2、如表現突出乙方可按條件持有其他門診股權,具體條件見晉升機制及股權激勵機制。

第十條:保密條款

1.乙方對甲方提供資料和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如需公開、援引或向其他第三方提供,需經甲方書面同意,不論本合同是否變更、解除、終止,本條款長期有效。

2.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附則

1、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如有附件,則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簽章:簽章:

日期:日期:

企業內部股東對賭協議書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引導企業加強對合同的內部控制,避免或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和《企業內部控制規範——基本規範》,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第三條 企業在建立並實施合同內部控制制度中,至少應當強化對以下關鍵方面或者關鍵環節的風險控制,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一)權責分配和職責分工應當明確,合同應當實行分級和歸口管理;

(二)合同談判應當保證雙方權利義務對等,合同雙方簽約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資格應當審查,合同起草

應當規範;

(三)合同審覈應當建立不同部門會同審覈制度,財會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對合同

出具審覈意見;

(四)合同訂立程序應當合法合規,合同專用章應當及時收回並妥善保管,合同訂立形式應當規範;

(五)合同履行應有監控,合同變更或解除應當履行必要的程序,合同違約與糾紛審批程序和處理流程應

有明確規定。

第二章 崗位分工與授權審批

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管理崗位責任制。

不相容崗位(或職責)應包括:

(一)合同的談判與審批;

(二)合同的審批與執行。

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授權委託制度,明確企業內部各單位、各部門授權範圍、授權期間和被授

權人條件等。

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應當由董事長(或者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以下簡稱董事長)

簽章或者授權委託他人代理簽章。

授權代理簽章的,企業董事長應當簽署授權。

具有民事行爲能力

的代理人應當在授權委託的範圍內簽訂合同,不得轉委託。

第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經濟業務性質、組織機構設置和管理層級安排,建立合同分級管理制度。

屬於上一級合同管理單位權限的合同,下一級單位不得簽訂。

如下一級單位認爲確有需要簽訂超越權限的

合同,應當提出申請,經上級合同管理單位批准後,依授權或委託簽訂。

第七條 企業應當實行合同歸口管理制度。

企業可以根據合同管理需要,指定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級及下級合同管理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進

行規範。

歸口管理部門一般應當設立法律事務崗位,由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三章 合同草案編制控制

第八條 企業應當明確合同簽訂範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業務(如單價或總價在一定限額以上),應當籤

訂合同。

第九條 企業應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規範合同正式訂立前的談判、資格審查與草擬等流程,確保合同

的簽訂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和企業自身利益,防範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舞弊、欺詐等風險。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合同內容對標的物的生產商、價格及變化趨勢、質量、供貨期和市場分佈等方面進

行綜合分析論證,掌握市場情況,合理選擇合同對方。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合同談判的管理,確保雙方權利義務公平對等。

重大合同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

同應當指定法律、技術、財會、審計等專業人員參加談判,必要時可以聘請外部專家參與。

對於談判過程

中的重要事項應當予以記錄。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對擬簽約對象的民事主體資格、註冊資本、資金運營、技術和質量指標保證能力、市

場信譽、產品質量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查,以確定其是否具有對合同的履約能力和獨立承擔的能力

,並查證對方簽約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資格。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草擬合同。

合同原則上由承辦部門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可以由企

業法律顧問或聘請外部專家起草。

如由對方起草合同,企業應當認真審查並提出意見。

國家或行業有示範合同文本的,企業可以優先選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係的條款應當加以審

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

第四章 合同審覈控制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會同審覈制度。

合同承辦部門在正式訂立合同前,應當將合同草案送有關部

門會同審覈。

第十五條 企業財會部門應當對合同中涉及資金收付、資產轉移等與財務會計密切相關的內容進行審覈,

重點應關注以下事項:

(一)經濟性:符合企業的經濟活動範疇;

符合企業的經濟利益。

(二)可行性:資信可靠,資金充裕;

具有在額定權限內訂立合同的能力;

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三)嚴密性:數量、價款、金額等標示準確;

計算方式正確;

財務等有關附件齊備。

(四)合法性:資金來源合法;

資金使用合法;

結算方式合法。

第十六條 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對合同中涉及資金、資產的來源和使用程序進行抽查審覈,重點應關注

以下事項:

(一)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二)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三)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四)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資金結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第十七條 企業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合同整體進行審覈,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合法性:包括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主體合法是指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爲

能力;

內容合法是指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無顯失公平的內容。

(二)嚴密性:條款齊備、完整;

文字表述準確;

權利、義務具體明確;

手續完備;

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三)可行性: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

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四)程序性:符合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相關合同審覈部門審覈意見齊全。

第十八條 合同審覈部門對合同進行審覈後,應當提出書面審覈意見,並由審覈人和審覈部門負責人簽字

審覈意見應當明確、具體,避免使用模糊性語言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退改重審制度。

對審覈中發現的重大錯誤、遺漏和不妥之處,審覈部門應當

予以明確並提出修改意見。

合同承辦人修改之後,應當重新提交審覈。

第五章 合同訂立控制

第二十條 經審覈同意簽訂的合同,應當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進行編號並報企業董事長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同時加蓋單位印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專用章專人保管和收回制度。

印章管理部門(或崗位)不得對未經編號或

缺少合同審覈、報籤文件以及代簽而缺少授權委託書的合同用印。

合同用印後,應當及時收回合同專用章

並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 企業對於重要合同,原則上應當與合同對方當事人當面簽訂。

對於確需企業先行簽字並蓋章

,然後寄送對方簽字並蓋章的,應當採用在合同各頁碼之間加蓋騎縫章、使用防僞印記等方法對合同文書

加以控制,防止對方當事人任意增減、修改合同條款和內容。

第二十三條 正式訂立的合同,除即時清結外,一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

件、數據電文等。

因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時簽訂書面形式合同的,應當在事後採取相關補籤手續。

第二十四條 合同訂立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將合同副本及相關審覈資料返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和財會部

門等有關部門備查;

合同正本由承辦部門負責履行、保管,並按有關要求及時歸檔。

第二十五條 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企業應當按規定辦理

批准、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保密制度。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在訂立和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商

業祕密和技術祕密。

第二十七條 下級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歸集,並編制合同報表,報上級合同歸口

管理部門,由上級對下級合同訂立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章 合同履行控制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定期監控合同的履行情況,一經發現對方有不履約行爲,應當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並向企業有關負責人彙報;

對其中的重大合同,應當向董事長和經理(或者總裁、廠長,以下簡稱經理)

彙報。

第二十九條 對合同已訂立,但發現有顯失公平、條款有誤或對方有欺詐行爲等情形,已經或可能導致企

業利益嚴重受損,合同承辦部門有責任及時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企業董事長和經理報告,並採取合法有

效措施,制止危害行爲的發生或擴大。

必要時可以請求機構或人民法院對原合同予以變更或解除。

第三十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審覈程序與合同訂立前的審覈程序相同;

解除合同還應當報有關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嚴格的合同驗收制度。

企業應當成立或指定獨立的合同驗收職能部門,根據合

同內容製作驗收清單,確保合同所有內容得以實現。

第三十二條 企業財會部門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審覈執行結算業務。

凡未按合同條款履約的,或符合簽訂合

同條件而未簽訂合同的,或驗收未通過的業務,財會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違約處理制度。

對方違約的情形,應當按合同條款約定收取;

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企業損失時,應當要求對方賠償損

失。

凡未經批准擅自放棄追索權者,企業應當追究其責任。

企業自身違約的情形,應當由合同承辦部門以書面形式報告企業有關負責人,經批准後履行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處理制度。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等法律法規,在規定時效內,及時與對方協商談判並向企業

有關負責人報告。

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合同糾紛解決方法,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董事長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或

企業內部股東對賭協議書 篇3

正文: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章程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保護本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整企業內部協作經濟關係,用法律手段強化管理機制,促使分廠與分廠之間、分廠與科室之間、科室與科室之間承包經濟合同的完成,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廠長任期目標”的全面實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企業內部承包經濟合同是本企業內部各單位爲完成各自承擔的生產經營任務,所訂立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來的一種法律文書。

第三條 訂立承包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在本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的指導下籤訂,以保證本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的實施。

第四條 訂立承包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貫徹“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虧損自補”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原則;貫徹以責爲中心的責、權、利三結合原則,實行有槳有罰、賞罰分明的獎罰制度。

第五條 承包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條 承包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各種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時,可向本企業“承包經濟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仲裁,未經本企業“仲裁委員會”裁決,不得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章 承包經濟合同的基本條款

第七條 承包合同的範圍,包括:科研、工藝、工裝、零件、部件、物資、設備維修、經營管理、勞務協作等。

第八條 數量。數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雙方應明確規定品種、規格、數量、經營管理目標成果等,沒有數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九條 質量。質量是檢驗承包經濟合同完成情況的標準和依據之一。雙方在簽訂承包合同時,應明確規定質量標準。特殊要求應在合同中註明。沒有質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十條 期限。期限是對承包經濟合同履行完成預期的目標的時間要求,應按工廠年、季、月、旬、日生產、作業經營計劃進度要求籤訂。沒有期限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十一條 價格。按照廠內規定覈准的價格計算,簽訂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勞務以及辦公費、旅差費、生產經營管理費,醫療勞動保險費等等一律按廠內核定價格(包乾限額標準),進行控制結算。沒有價格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廠內沒有規定訂價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價,經廠價格管理部門審定。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負有責任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按本條例規定處罰。沒有違約責任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凡屬於“不可抗力”的情況,當事人應在有效期限內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書面證明後,可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章 承包經濟合同的公證

第十三條 承包合同的公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指定或由法律顧問室指振的法律顧問對簽訂承包合同的冥買性、合法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凡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鑑證,並對此負責。未經法律顧問審查、鑑證的承包合同,法律顧問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顧問認爲有必要時,有權提請經地方公證或鑑證機關進行公證或鑑證。

第十四條 承包合同鑑證的內容

(1)根據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申請,法律顧問依法證明法律行爲、法律事件和有關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2)審查證明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合法主體資格,、即“法定代表人”科室,分廠、車間、班組、行政首長身份資格。委託代理人,必須有授權委託證書。‘不具備資格的當事人,無權簽訂承包經濟合同。 

(3)證明承包合同上的簽名、印鑑屬實。

(4)證明承包合同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5)法律顧問室收取一定的鑑證費,並負有向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義務,解答有關法律諮詢。

簽訂承包合同,需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法律顧問室一份存檔。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由於設計或設計修改錯誤,造成生產單位零件報廢,違約方按零部件損失價值總額的30~50%作賠償金(計賠償賬,用廠內結算支票支付),並按價值的5%支付受損失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

第十六條 由於工藝或工藝流程編制錯誤,造成生產單位零部件報廢。違約方按零部件損失價值總額的30~50%作賠償金(計賠償賬,用廠內結算支票支付),並按價值5%支付受損方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損失價值在100元以下只罰賠償金。

第十七條 由供方生產的零部件,雖經檢驗單位檢驗合格,調人需方後發現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應通過檢驗單位複檢確定責任。如屬供方的責任,在超過交付合格零部件合同規定履行期限,按廠內規定價格覈算,供方承擔支付需方5%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用廠內支票結算)。屬於檢驗單位調檢失誤,檢驗單位承擔連帶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使用工模具的單位,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工模具不合格,經檢查(計量)單位鑑定後,屬於工模具製造單位的責任,使用單位可退回原工模具並有權要求製造單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製造單位承擔支付使用單位5%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並承付50%由於工模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報廢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條 對鉚裝工具在試壓時,已經需方專人簽收,再發現工模具不合格,其責任由使用方負責。

第二十條 由於檢驗部門誤檢、漏檢所造成的廢品掏失,按損失價值總額5%承擔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 由於材料供應不及時,生產單位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除計賠償金外,並根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供應部門的獎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 由於外協配套件不齊,使產品不能按期完成,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除計賠償金外,並根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外協部門的獎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由於生產經營進度編制計劃的失誤,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訂購經濟合同漏項,臨時提出訂購計劃,根據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生產經營計劃部門的獎金中支付,並補償供方臨時措施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產品對外銷售合同中,由於銷售人員失誤致使合同條款不全、責任不明造成已發貨銷售的產品資金不船回收的經濟損失,或造成債權糾紛經國家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判令責任在我方時,對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含訴訟費用、聘請律師、法律顧問費用),根據雙方所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銷售部門的獎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條 供方不能按期交貨,應由供方償付違約金,按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責任處罰。

第二十六條 供方所交付的產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經濟合同的規定,包括:規格、品種、數量、質量等,供方應承付違約金,按承包所規定的違約責任處罰。

第二十七條 承包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後,不得應承辦人或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1)訂立承包經濟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

(2)在不影響國家和企業集體的經濟效益,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總目標完成的前提下,根據變化的實際情況,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形成產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協議書後。

(3)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申明;取得有關部門合法書面證明文書向“仲裁委員會”呈報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員會”認證後,可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據情況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其他承包,如內部運輸、醫療保健,環境保護(含工業衛生,廠區綠化、清掃等)、會計、統計、行政管理等類別承包合同,參照以上條款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廠屬集體企業、工業貿易公司、勞動服務公司等同總廠某單位所簽訂的承包合同及其內部所簽訂的承包合同,均按照本條例執行。如有違約,其違約金從其爲總廠的勞務加工費中扣除,由內部銀行結算支付給對方。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總廠經濟法律顧問室起草,經廠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據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程序頒發生效,修改亦同。有關法律問題的由總廠經濟法律顧問室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實行。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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