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合同範本(精選4篇)
投標合同範本 篇1
履約銀行保證書
根據本保證書,我們(單位名稱)註冊地址爲(詳細地址)(以下稱承包人),和(保證人姓名)註冊地址爲(詳細地址)(以下稱保證人)在此以擔保全額爲(貨幣名稱、數額)共同格守對(業主名稱)(以下稱爲業主)的義務。根據本保證書,承包人與保證人應保證自己,以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承擔共同的及各自的對該項支付的義務。
根據以業主爲一方,承包人爲另一方所達成的協議,承包人已承擔了合同義務(以下稱爲所籤合同)去實施並完成某項工程,並在工程出現任何缺陷時,按上述合同中有關條款規定進行修補。
茲將上述書面保證的條件表述如下:如果承包人正確地履行和遵守所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一方按合向的真實主旨、意向和含義應履行和遵守的所有條款、條件及規定,或者如果承包人違約則保證人就賠償業主因此而蒙受的損失,直到達到上述保證金總額,屆時,本保證書所承擔之義務即告終止和失效。否則仍保持完全有效。但所籤合同條款,或對工程的實施。完成及修補其缺陷的性質和範圍的任何變更,以及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根據所籤合同給予的時間寬限或業主或上述監理工程師方面對所籤合同有關事宜所做的任何容忍或寬恕均不解除保證人所承擔之上述保證書規定的義務。但只在下述情況下保證人才承擔清償業主蒙受損失之義務:
(a)收到業主與承包人雙方書面通知,說明業主與承包人已一致同意應向業主支付這一筆損失賠償費;或者(b)保證人收到一份與所籤合同條款規定相一致的、按仲裁程序簽發的、並在法律上證明的裁決書副本,說明應向業主支付這一筆損失賠償費。
代表(承包人名稱) 代表(保證人姓名)由(簽字人姓名) 由(簽字人姓名)
以_____的資格 以_____的資格
在(證明人)證明下 在(證明人)證明下
籤於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投標合同範本 篇2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合同文件範本
編號__
資格預審邀請書
敬啓者:
1.我們高興地邀請貴公司參加本工程項目施工的資格預審,爲該工程的建設和完工所需勞務、材料、設備和服務的供應提交資格預審申請。
2.業主已籌集到一筆以多種貨幣構成的資金,用於本合同項下的合格支付。
3.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工程規模、結構型式、招標方式、計劃開竣工時間等)。
4.資格預審合格的申請投標者纔可參加投標。投標者應具備類似工程經驗和在設備、人員、資金等方面有能力執行本工程的令人滿意的證明材料,以便通過資格預審。
5.有意向的合格申請人可從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獲取進一步信息和資格預審文件,時間爲__月__日至__月__日從上午__至下午__(北京時間),節假日除外。
聯繫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傳真:
6.每套資格預審文件售價人民幣__元。售後不退。
7.資格預審申請書應在__年__月__日__時前(北京時間)送達業主,地址同上。
8.資審合格的投標者名單將在__年__月__日前送給所有參加資格預審的申請人。
謹致
商祺!
_____(業主名稱)
__年__月__日
投標合同範本 篇3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合同
協議書附錄
條款內容 條款號
定義 l
項目名稱是 1(a) ________________
責任期限 17 ________________
計算起自 ________________
賠償的限額 18.1 ________________
服務開始 22 ________________
完成 ________________
支付的時間 31(b)
當地貨幣 __42__ 天
外幣 __56__ 天
對過期應付款項
商定的補償 每天______%
協議書規定的貨幣 32 支付的貨幣
協議書中貨幣的匯率 _______
協議書的語言 36
主導語言 漢語/英語
協議書遵循的法律 工程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
業務總部所在地 37 ________________
通知
業主的地址 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 ________________
傳真電話號碼 ________________
監理工程師的地址 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碼 ________________
傳真電話號碼 ________________
仲裁規則 ________________
投標合同範本 篇4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
定義及解釋
l定義
下列措辭和用語,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如下所賦予的涵義:
(a)“項目”是指協議書附錄中指定的併爲之建造的工程。
(b)“服務”是指監理工程師根據協議書所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c)“工程”是相爲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給業主的物品和設備)。
(d)“業主”是指本協議書所指的僱用監理工程師的一方以及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e)“監理工程師”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作爲一個獨立的專業公司受僱於業主去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監理工程師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f)“一方”和“各方”是指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或實體。
(g)“協議書”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及協議書附錄、附件a(監理服務範圍)、附件b(業主提供的人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
(g)“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i)“月”是指根據陽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月的時間段。
(j)“當地貨幣”(lc)是指項目所在國的貨幣,“外幣”(fc)是指任何其它的貨幣。
(k)“商定的補償”是指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根據協議書應支付的額外款項。
(l)“適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國或地區發佈並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釋
(a)本協議書中的標題不作爲其內容的部分。
(b)單數包含複數含義,陽性包含陰性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協議書中的規定之間產生矛盾,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的爲準。
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3服務範圍
監理工程師應履行與項目有關的服務。服務的範圍在附件a中規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a)正常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
(b)附加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或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於正常服務的那類服務。
(c)額外的服務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據第28條監理工程師必須履行的服 務。
5認真地盡職和行使職權
(a)監理工程師在根據本協議書履行其義務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b)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職責或當業主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需要時,監理工程師應:
(1)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對該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加以說明,則這些詳細規定必須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證明、決定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如果被如此授權的話。但不作爲仲裁人而是根據自己的職能和判斷,作爲一名獨立的專業人員進行工作。
(3)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如果被如此受權的話。但對於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從業主處得到事先批推(除非發生任何緊急情況,此時監理工程師應儘可能快地通知業主)。
6業主的財產
任何由業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監理工程師使用的物品都屬於業主的財產,井在實際可行時應如此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監理工程師應將履行服務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業主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類移交應被視爲附加的服務。
業主的義務
7資料
爲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他能夠獲取的並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8決定
爲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9協助
在項目所在國,業主應盡一切力量對監理工程師和他的職員以及他的下屬按照具體情況提供如下協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務所需要的暢通無阻的通道;
(c)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d)發生意外事件時的遣返;
(e)提供如下權力:z允許監理工程師因服務目的和他的職員因個人使用將外幣匯入;
允許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匯出;
(f)提供與其它組織相聯繫的渠道,以便監理工程師收集他要獲取的信息。
1o設備和設施
業主應爲服務之目的,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附件b中所規定的設備和設施。
11業主的職員
在與監理工程師協商後,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僱員中爲監 理工程師挑選和提供職員。凡涉及到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員的服務
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說明,自費安排其他人員提供服務。監理工程師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爲負責。
職員
13職員的提供
由監理工程師派往項目所在國工作的職員應接受體格檢查並應能適應他們的工作,同時他們的資格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業主按照第11條提供的職員應得到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如果業主未能提供他應負責提供的業主的職員或其他人員的服務而雙方均認爲此類提供對於圓滿地履行服務是必須時,監理工程師可安排此類提供,以作爲附加的服務。
14代表
爲了本協議書的管理,每一方應指定一位高級職員或個人作爲其代表。
如果業主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指定一人與項目所在國內的業主代表建立聯絡關係。
15職員的更換
如果有必要更換任何人員,則負責任命的一方應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員。
此類更換的費用應由負責任命的一方承擔,除非此類更換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換理由,並且(b)如果瀆職或不能圓滿地執行任務不能作爲理由成立的話,則提出要求的一方應承擔更換費用。
責任和保險16雙方之間的責任
16.1監理工程師的責任
如果確認監理工程師違反了第5條第(a)段,則他應僅對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事宜負責向業主賠償。
16.2業主的責任
如果確認業主違反了他對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則業主應負責向監理工程師賠償。
16.3賠償
如果認爲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則應僅在下列條件下支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