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裝箱有限公司協作單位安全管理協議(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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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裝箱有限公司協作單位安全管理協議 篇1

甲方:

某集裝箱有限公司協作單位安全管理協議(精選3篇)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雙方簽訂的《集裝箱碼頭作業協議》就乙方經甲方碼頭進出口的集裝箱碼頭之費用確認,達成如下協議:

1. 適用對象

本協議適用於乙方(客戶代碼: )因自身業務需要或受收發貨人委託進入甲方碼頭辦理集裝箱疏運所產生的碼頭費用的確認及結算事宜

2. 費用確認

i. 乙方憑在進口提貨單或作業申請書以及在出口裝貨單或設備交接單上加蓋乙方結算章作爲碼頭費用確認的憑證,並承擔該箱的所有碼頭費用;乙方憑申請的車輛通行IC卡刷卡具有相同的確認功能;

ii. 甲方認可與乙方結算章配套使用之單證更改章,乙方承擔因使用該更改章而可能產生的一切後果;

iii. 乙方提供確認章樣本如下;

結算章樣本單證更改章樣本

3. 確認範圍

i. 乙方承擔經上述確認方式確認的集裝箱在甲方的碼頭費用,包括退載及驗貨費用;

ii. 以上之費用確認方式未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不得變更。

4. 費用計算

i. 碼頭費用按照《交通部港口費收規則》和廈門港口管理局和甲方的相關費收標準計算;

ii. 碼頭費用泛指在碼頭內產生的一切營運費收及政府規定之代收代付費用。

5. 費用結算

i. 所有結算之款項必須付往甲方指定銀行賬戶。開戶名:廈門海滄新海達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

開戶行:中國銀行廈門嵩嶼支行 賬號:

ii. 乙方必須事先根據業務量提供足額的押金,押金金額人民幣 元,乙方繳納的押金應在雙方簽訂合同之前轉帳至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iii. 乙方結算時需提供一張印鑑完整、足額有效的、收款人爲廈門海滄新海達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的支票,並提供其結算銀行名稱和賬號,便於甲方結算託收;如乙方提供無效支票或出現兩次支票空頭情況,甲方有權取消其月結資格而採用現金繳納方式。

iv. 甲乙雙方每月結算一次本合同約定的碼頭業務費用。當月結束後的5個工作日內,甲方出具發票並自行使用乙方提供的支票轉帳至甲方指定的結算賬戶;乙方須在當月結束後的7個工作日內到甲方處領取發票並同時提交一張新的空白有效支票。

v. 乙方應將轉帳支付的開戶行和帳戶號碼在本協議簽字欄下方列明。

vi. 對溢收和短收的各項費用,應在結算後180天內提出退補要求,逾期互不退補。

vii. 乙方在收到甲方欠款通知超過5個工作日而未結清費用時,甲方可先行使用乙方的押金抵用結算款,同時通知乙方補足押金。在乙方補足押金前,甲方暫停對乙方的服務;甲方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乙方押金時,應電話或書面通知乙方,甲乙雙方應在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相應退補。

6. 違約責任

i. 乙方拒不履行結算義務,甲方有權中止乙方的碼頭費用結算資格和進入甲方碼頭辦理業務的資格。

ii. 乙方若未能按上述約定的日期付清結算款項的,逾期自結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遲付款項額5‰的滯納金。

iii. 乙方虛擡碼頭費用或篡改碼頭費用清單和發票,由此給甲方和包括貨主在內的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承擔相關責任,同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iv. 乙方需要提前打印碼頭費用清單,並需甲方商務部門在清單上蓋章的,若甲方認爲可行,可以爲乙方提供,由甲方打印,並蓋甲方業務章。但此清單僅供乙方參考之用,不作爲雙方結算的依據,雙方結算的最終依據仍以甲方開具的發票以及所依據的清單爲準;若甲方認爲乙方的要求不合理的,有權予以拒絕。甲方原則不提供紙質碼頭費用清單,乙方可自行下載或採用電子郵件方式接收電子清單。如乙方有特殊情況需紙質清單,應事先書面說明,甲方視情況給予配合。

7. 爭議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及分歧,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應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裁決。

8. 協議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後如雙方希望延續協議,雙方應以書面蓋章確認,否則本協議逾期無效。

9. 協議生效及其他

i. 本協議作爲雙方簽署的《集裝箱碼頭拖車作業協議》的附件,其生效日期和有效期與主協議相同。

ii. 如乙方不按本協議條款履行本協議,乙方必須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及甲方有權隨時終止本協議。

iii.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由雙方協商後,形成書面協議作爲本協議的補充部份。

iv. 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授權代表簽署:                     乙方授權代表簽署: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蓋章:                                   公司蓋章:

—————————————     —————————————

乙方結算銀行賬戶:

乙方結算銀行帳號:

某集裝箱有限公司協作單位安全管理協議 篇2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雙方簽訂的《集裝箱碼頭作業協議》就乙方經甲方碼頭進出口的集裝箱碼頭之費用確認,達成如下協議:

1. 適用對象

本協議適用於乙方(客戶代碼: )因自身業務需要或受收發貨人委託進入甲方碼頭辦理集裝箱疏運所產生的碼頭費用的確認及結算事宜。

2. 費用確認

i. 乙方憑在進口提貨單或作業申請書以及在出口裝貨單或設備交接單上加蓋乙方結算章作爲碼頭費用確認的憑證,並承擔該箱的所有碼頭費用;乙方憑申請的車輛通行IC卡刷卡具有相同的確認功能;

ii. 甲方認可與乙方結算章配套使用之單證更改章,乙方承擔因使用該更改章而可能產生的一切後果;

iii. 乙方提供確認章樣本如下;

3. 確認範圍

i. 乙方承擔經上述確認方式確認的集裝箱在甲方的碼頭費用,包括退載及驗貨費用;

ii. 以上之費用確認方式未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不得變更。

4. 費用計算

i. 碼頭費用按照《交通部港口費收規則》和廈門港口管理局和甲方的相關費收標準計算;

ii. 碼頭費用泛指在碼頭內產生的一切營運費收及政府規定之代收代付費用。

5. 費用結算

i. 所有結算之款項必須付往甲方指定銀行賬戶。開戶名:廈門海滄新海達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

開戶行:中國銀行廈門嵩嶼支行 賬號:

ii. 乙方必須事先根據業務量提供足額的押金,押金金額人民幣 元,乙方繳納的押金應在雙方簽訂合同之前轉帳至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iii. 乙方結算時需提供一張印鑑完整、足額有效的、收款人爲廈門海滄新海達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的支票,並提供其結算銀行名稱和賬號,便於甲方結算託收;如乙方提供無效支票或出現兩次支票空頭情況,甲方有權取消其月結資格而採用現金繳納方式。

iv. 甲乙雙方每月結算一次本合同約定的碼頭業務費用。當月結束後的5個工作日內,甲方出具發票並自行使用乙方提供的支票轉帳至甲方指定的結算賬戶;乙方須在當月結束後的7個工作日內到甲方處領取發票並同時提交一張新的空白有效支票。

v. 乙方應將轉帳支付的開戶行和帳戶號碼在本協議簽字欄下方列明。

vi. 對溢收和短收的各項費用,應在結算後180天內提出退補要求,逾期互不退補。

vii. 乙方在收到甲方欠款通知超過5個工作日而未結清費用時,甲方可先行使用乙方的押金抵用結算款,同時通知乙方補足押金。在乙方補足押金前,甲方暫停對乙方的服務;甲方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乙方押金時,應電話或書面通知乙方,甲乙雙方應在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相應退補。

6. 違約責任

i. 乙方拒不履行結算義務,甲方有權中止乙方的碼頭費用結算資格和進入甲方碼頭辦理業務的資格。

ii. 乙方若未能按上述約定的日期付清結算款項的,逾期自結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遲付款項額5‰的滯納金。

iii. 乙方虛擡碼頭費用或篡改碼頭費用清單和發票,由此給甲方和包括貨主在內的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承擔相關責任,同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iv. 乙方需要提前打印碼頭費用清單,並需甲方商務部門在清單上蓋章的,若甲方認爲可行,可以爲乙方提供,由甲方打印,並蓋甲方業務章。但此清單僅供乙方參考之用,不作爲雙方結算的依據,雙方結算的最終依據仍以甲方開具的發票以及所依據的清單爲準;若甲方認爲乙方的要求不合理的,有權予以拒絕。甲方原則不提供紙質碼頭費用清單,乙方可自行下載或採用電子郵件方式接收電子清單。如乙方有特殊情況需紙質清單,應事先書面說明,甲方視情況給予配合。

7. 爭議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及分歧,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應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裁決。

8. 協議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後如雙方希望延續協議,雙方應以書面蓋章確認,否則本協議逾期無效。

9. 協議生效及其他

i. 本協議作爲雙方簽署的《集裝箱碼頭拖車作業協議》的附件,其生效日期和有效期與主協議相同。

ii. 如乙方不按本協議條款履行本協議,乙方必須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及甲方有權隨時終止本協議。

iii.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由雙方協商後,形成書面協議作爲本協議的補充部份。

iv. 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授權代表簽署: 乙方授權代表簽署: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蓋章: 公司蓋章:

乙方結算銀行賬戶:

乙方結算銀行帳號:

某集裝箱有限公司協作單位安全管理協議 篇3

爲了加強學校管理,保證學生的安全,創建平安校園,特與長期進入學校停 放的車主或司機簽定如下安全保證協議:

1、學校教職工或家屬個人車輛(含摩托車),若需長期在校園內停放,必須簽訂本協議書,且服從管理。

2、所有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學校指定的位置,不得亂停亂放。對於停放在學校的任何車輛,學校不負責車輛的安全及保護工作。

3、教職工駕駛私家車上下班時間必須避開學生上下學高峯,上下班時凡有學生正在進出校園,不得尾隨而入,一是可將車輛停放在校園大門口以外,待學生全部進入後,再將車開進。二是提前到校可在學生上學前到崗,放學時必須等學生散靜後方可開車離校。

4、任何車輛在校內造成學生安全事故或其他財產損失,車主及駕駛者負全部責任。

5、學生上課期間,任何機動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經學校有關領導同意後門衛方可放行進入。在校園內禁止鳴笛,不得隨意啓動,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6、任何車輛的進出停放都必須服從學校門衛保安人員的管理,不服從管理者,門衛人員有權制止停放和進出。

7、學校教師車主應時刻牢記交通安全,文明駕車,不酒後駕車,不飆車,遵守學校及交通部門的規定,自覺做遵守交通規則的模範。 以上規定,希望各位機動車車主自覺執行,和學校簽定安全協議書,積極支持學校的工作,爲師生安全負責,爲創建平安校園儘自己的一份力。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由學校辦公室、安全員各持一份、乙方由車主持一份,本協議從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單位蓋章)

乙方:車主車牌號:

車主: (簽字或蓋章)

康縣太石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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