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有償使用許可協議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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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指作爲許可人的著作權人與被許可人之間就作品使用的期間、地域、方式等而達成的協議。其中,有權許可他人使用作品的一方當事人被稱爲許可人,許可人通常就是著作權人,而根據合同授權獲得作品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被稱之爲被許可人。今天本站小編爲大家準備的是:著作權有償使用許可協議相關範本。具體內容如下,僅供參考閱讀,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著作權有償使用許可協議範本

著作權有償使用許可協議

甲方(許可方):_________

乙方(被許可方):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平等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使用甲方提供的法制專題電視節目,達成本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自制的或享有可轉讓著作權的法制專題電視節目,供乙方依其通常使用之方式(含向公衆播放)使用,乙方不得侵犯甲方之署名權,不得再另行許可他人使用。

二、提供節目的數量按節目時長計算,平均每日提供_________分鐘,一年共計_________分鐘。

三、轉錄節目的載體(磁帶或其它載體)由乙方提供,甲方每兩週向乙方郵寄一次節目,郵費由乙方承擔。本合同履行地爲甲方所在地,甲方交郵之時視同完成向乙方的交付。

四、乙方按節目時長向甲方支付使用費,單價爲每分鐘_________元。合同簽訂後五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半年費用共計_________元;預付郵費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餘下半年的使用費和郵費。

五、甲方應盡力保證節目質量,乙方如有質量異議,應及時通知並由雙方協商解決。

六、合同履行期限爲_________年,自_________至_________止。甲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第一次向乙方交付可供兩週播出的節目。乙方使用甲方作品的權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爲止。

七、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持兩份,自雙方單位蓋章後生效。

八、未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單方違約或毀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許可使用合同的種類是十分繁多的,不過《著作權法》除上述許可使用的原則性條文而外並沒有逐一對各種許可合同進行規定,只是在《著作權法》第四章(與作者相關的權益)相應的條文中涉及到一些常見的許可使用合同,這些合同大致可以分爲四種:

1.出版合同

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許可出版者行使其作品的出版權的協議。所謂出版權實際上是複製權和發行權之和。由於作品的主要形式是圖書和文章,故出版合同可以大體分爲圖書出版合同和文章發表合同。

就圖書出版合同而言除了必須符合上述一般規定而外,《著作權法》尚有以下限制:(1)著作權人必須按照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出版者必須按照約定的質量和期限出版圖書;(2)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方可修改、刪節作品;(3)圖書重印、再版作品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9條,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圖書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視爲脫銷。

另外,法律還對專有出版權的內容作了規定,“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視爲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範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

文章發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文章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另一方是報社、期刊社或者其他人,例如網絡服務商。雙方通常按行業習慣來合作,常常以口頭或者默示的方式達成協議,簽定書面發表合同的相對比較少。著作權法對這類合同的規定也十分有限。

《著作權法》第32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雜誌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款表明,立法者沒有賦予報刊出版者法定的專有出版權,故文章發表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應可自由約定許可使用的權利的性質,換言之只要他們之間有合意,那麼可以作一稿多投。不過,這裏的當事人合意必須是一稿多投所涉及的所有當事人的合意,即一篇文章的作者和多家報刊社的共同合意。故作者在未告知所有有關報刊社的情況下作一稿多投是不允許的。另外,在無約定的情況下,只有當法定期限屆滿之後才能一稿多投。最初收稿的報刊社如果在法定期內未作通知,表明他接受或容忍作者的再次投稿,但他仍有權利刊用來稿,除非作者又來信撤稿。爲了維護第三方的利益,作者在作第二次投稿時應將尚未撤回的第一次投稿告知第三方。

《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還規定:“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所謂文字性修改是指不觸及、不損害作品實質內容和觀點的修改,如糾正來稿中的標點和書寫錯誤、語法邏輯上的錯誤、引文錯誤、客觀事實(時間、地點等)錯誤等。如果報刊社認爲來稿有使用價值,但內容或觀點上需要改進,應徵得作者同意後才能改動或者徑請作者自己修改,而不能擅自將編者的觀點強加到他人作品之中。

2.表演合同

表演合同即著作權人許可表演者行使其作品的表演權的協議。

除了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內的表演而外,表演他人作品都應該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如果表演的是經過演繹創作的作品,例如是外國人創作的作品的中譯本,又如是由小說改編成的劇本,則不僅要徵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還要徵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

簽定表演合同的人可以是表演者,也可以是組織演出活動的人。

3.錄製合同

錄製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許可錄製者行使其作品的錄製權的協議。

依據第39條第1、2款的規定,錄製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該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如果被錄製的作品是演繹作品,則還應取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

4.播放合同

播放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許可播放者行使其作品的廣播權的協議。

根據規定,播放者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時,應該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另外,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影視作品也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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