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權使用許可協議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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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利用許可使用合同可以將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或多項內容許可他人使用,同時向被許可人收取一定數額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也被稱爲著作權許可證貿易,是最常見的著作權貿易。今天本站小編爲大家準備的是:音樂著作權使用許可協議相關範本。具體內容如下,僅供參考閱讀,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音樂著作權使用許可協議範本

音樂著作權使用許可協議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鑑於,甲方是由國家版權局授權的以集體管理的方式代表音樂著作權人(“著作權人”)行使權利的非營利性組織,負責向音樂作品的使用者收取許可使用費並分配轉付給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

鑑於,乙方是一家提供手機鈴聲下載服務的公司,現與電信運營商(包括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和中國電信等)合作爲手機用戶(“用戶”)提供手機鈴聲下載服務,希望被許可使用甲方管理的音樂作品(“許可使用”)用於上述服務;

鑑於此,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許可乙方使用甲方管理的音樂作品提供手機鈴聲下載服務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解釋

1.音樂作品,是指:

(1)甲方會員的音樂作品;

(2)甲方代表海外同類協會管理的音樂作品;

(3)國家授權甲方管理的音樂作品。

2.乙方使用音樂作品方式,是指:乙方通過其網站(網址_________),以向中國大陸用戶提供手機鈴聲下載的方式使用上述音樂作品。

3.音樂著作權,是指由甲方代爲管理和行使的著作權人就其音樂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鄰接權的使用許可,不在本協議規定之列,乙方應通過合法之方式另行解決。

4.手機鈴聲下載銷售情況資料是指電信運營商(包括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和中國電信等)向乙方提供的手機鈴聲下載收入清單(包括但不限於下載曲目、單次收費標準、單曲下載次數佔總下載次數的比例及相應收入等)。

第二條 授權

1.授權內容:甲方許可乙方按本協議第一條第二款所約定的使用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音樂作品。

2.授權曲目:共計_________首。

3.授權限制:

(1)乙方使用音樂作品製作手機鈴聲時,不得擅自對音樂作品進行修改,以確保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2)乙方所得授權,僅限於本協議項下授權內容之規定,並不得將此授權向任何第三方發放分許可或轉授權。

第三條 保證條款

1.甲方保證:

(1)自身擁有許可乙方按本協議第一條第二款所約定的使用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音樂作品的權利,如乙方合理、如約使用甲方管理的音樂作品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甲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2)在乙方提供記載曲目名稱及詞、曲作者的曲目單後,協助確認曲目單記載的曲目名稱及詞、曲作者,並在15個工作日內回覆乙方,但並不因此承擔最終作爲協議附件的乙方使用音樂作品的曲目單失實的有關責任。

(3)在乙方結算音樂著作權許可使用費後,按照乙方提供的準確記載曲目名稱及詞、曲作者的曲目單,及時向音樂作品著作權所有人分配轉付。如因甲方的過錯造成未及時分配或分配有誤,其後果與相關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如因此引發訴訟等嚴重法律後果,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2.乙方保證:

(1)向甲方提供準確記載曲目名稱及詞、曲作者的曲目單。如因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該曲目單或提供不準確,以致甲方授權有誤、不能及時分配或分配有誤,從而使乙方與權利人發生權益糾紛時,乙方可及時通知甲方,由甲方與著作權人協商解決,但其後果與相關法律責任不應由甲方承擔,如因此引發訴訟等嚴重法律後果,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如因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該曲目單或提供不準確,以致甲方授權有誤、不能及時分配或分配有誤,從而使甲方的權益受到侵害,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要求乙方賠償有關損失。

(2)按本協議第四條的約定向甲方支付許可使用費。乙方如未提前書面通知並徵得甲方同意而不按時交納該費用不超過30日,除按本協議約定繼續履行義務外,還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金額爲當期未付許可使用費總額的30%。乙方如未提前書面通知並徵得甲方同意而不按時交納該費用超過30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要求乙方繼續履行給付義務並支付當期未付許可使用費總額三倍的違約金。

(3)按本協議約定的使用方式、支付方式、使用期限等條款履行本協議。如在本協議期內增加或調換使用曲目,乙方應提前將相應曲目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就增加的曲目與甲方簽訂補充協議或就調換的曲目得到甲方許可後再使用。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其擅自增加或調換的曲目的使用直至解除本協議,並按每首歌_________元的費用追究擅自增加或調換曲目的違約責任。

3.雙方互爲保證,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協議的內容。

第四條 著作權使用費的支付

1.支付標準與金額

(1)使用甲方管理的音樂作品通過互聯網供公衆下載爲手機鈴聲,甲方收取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爲下載收費的20%,每首歌曲每次下載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經計算低於人民幣_________元時,應按人民幣_________元支付。預付保障金數額爲:使用歌曲在_________首以內的每___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幣;使用歌曲在_________首以內的每___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幣;使用歌曲在_________首以內的每___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幣;使用歌曲在_________首以上的每___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幣。每一計數單位內不足_________首的,按_________首計數。

(2)乙方提供手機鈴聲下載服務共使用甲方管理的音樂作品_________首,共計應支付預付保障金人民幣_________元。乙方如在本協議期內增加使用曲目,應以使用歌曲的總量重新計算應支付的預付保障金數額,並及時支付扣除原預付保障金後的不足部分。乙方支付的預付保障金至少分_________次以應結算的部分或全部音樂著作權許可使用費金額衝抵,但是每次衝抵的金額不得超過_________元。如本協議自動續展,乙方應在續展後5日內,按續展時使用歌曲的總量計算並支付預付保障金。如協議續展時上一個有效期內的預付保障金未衝抵完畢,協議續展後可繼續衝抵。如協議不再續展而上一個有效期內的預付保障金未衝抵完畢,未衝抵完畢的預付保障金不予退還。如在履行期間出現協議解除條款約定的情形而由甲方解除本協議,其時尚未衝抵完畢的預付保障金不予退還。

(3)乙方根據電信運營商(包括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和中國電信等)提供的或自身提供經甲方確認的手機鈴聲下載銷售情況資料與甲方結算著作權許可使用費時,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應交著作權許可使用費=提供手機鈴聲下載單次收費標準×20%(此值的最低保障爲0.20元人民幣)×鈴聲下載次數總量-當期衝抵的預付保障金(預付保障金衝抵完畢後,此值爲0)

2.支付時間

(1)乙方在本協議簽訂時,應將預付保障金人民幣_________元預付到甲方賬戶。

(2)協議生效後的每月_________日之前,乙方須向甲方提供手機鈴聲下載銷售情況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下載曲目、每首歌曲使用次數、單次收費標準及相應收入等),並按照資料上顯示的計數和上述支付公式向甲方結算著作權許可使用費。

3.支付方式

(1)乙方以支票或銀行轉賬之形式向甲方支付許可使用費並由甲方轉付音樂作品著作權所有人。

(2)甲方的銀行資料如下:開戶行:_________;戶名: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第五條 費用覈查

1.甲方有權自已或委託第三方對乙方提供的手機鈴聲下載銷售情況資料進行覈查(包括必要時在乙方服務器上安裝計數裝置),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方便條件。

2.雙方約定,以乙方網站發送出的計數爲基礎,扣除乙方與電信運營商的計數的合理誤差比例,經甲方確認後進行結算,在不影響乙方向甲方抄報電信運營商(包括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和中國電信等)提供的手機鈴聲下載收入清單情況下,以便甲方進行上述覈查。

3.上述覈查適用以下公式:應交著作權許可使用費=電信運營商向乙方結算的短信下載服務收入÷80%×乙方提供手機鈴聲下載服務收入在其所有短信服務收入中所佔比例×20%-當期衝抵的預付保障金(預付保障金衝抵完畢後,此值爲0)

4.雙方約定,適用上述覈查公式所計算出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數額與適用本協議第四條第1款第(3)項的公式所計算出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數額相比,誤差率若不超過5%,均屬合理範疇。

5.如果核查結果與乙方提供的結算資料相符,覈查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協議期限與解除

1.本協議有效期爲一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在本協議期滿前30日內,雙方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變更或終止本協議,則本協議自動續展一年,之後亦可照此辦理

2.雙方約定,乙方提供手機鈴聲下載服務所得收益佔其所有短信服務項目所得收益的比例不低於30%,在協議履行期間,上述比例低於30%的,甲方可隨時解除本協議。

3.如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甲方在乙方服務器上安裝計數裝置等合理覈查要求,甲方可隨時解除本協議。

4.如經覈查發現乙方提供虛假結算數據及相應收入,經甲方通知指出後改正的,乙方除應向甲方補齊應付著作權許可使用費,還須支付應補齊費用的三倍的違約賠償金,並承擔覈查費用。如乙方拒不提供或提供虛假結算數據及相應收入,經甲方通知指出後仍無實際改正行爲的,甲方可隨時解除本協議,乙方除應向甲方補齊應付著作權許可使用費,仍須支付應補齊費用三倍的違約賠償金,並承擔覈查費用。

5.如乙方故意提供虛假結算數據及相應收入,經甲方查證屬實的,甲方可隨時解除本協議,乙方除應向甲方補齊應付著作權許可使用費,仍須支付應補齊費用三倍的違約賠償金,並承擔覈查費用。

6.任何一方可在協議解除條款約定的情形出現之時,通過向另一方發出一份書面通知的方式立即解除本協議。

7.本協議的提前解除不應影響雙方於本協議提前解除之日以前根據本協議已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爭議解決與適用法律

1.如就本協議內容或其執行發生任何爭議,雙方應進行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協議的訂立、執行和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八條 其他條款

1.本協議對每一方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均有約束力。

2.本協議任何一方未能及時行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不應被視爲放棄該權利,也不影響該方在將來行使該權利。

3.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或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則該條款被視爲刪除。但本協議的其餘條款仍應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4.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作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與本協議同等的法律效力。

5.協議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可就有關變更事宜簽訂補充協議,並具有與本協議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著作權許可使用: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在保留其著作權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許他人在一定的條件下行使其著作權。所謂“一定的條件”除了指使用費以外,還包括對使用方式、時間和地域範圍等方面的限制。

作爲許可使用的對象一般是,但是在少數情況下也包括人身權利,例如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作者得將其修改權授予他人行使。由於許可使用既能夠維持著作權主體的不變,又可以藉助社會的力量來開發、利用自己的作品,所以它是現實中非常重要的著作權行使方式。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著作權轉讓有着明顯的區別。首先,著作權的轉讓引起著作權權利主體的變更,受讓人在轉讓完成之後成爲新的著作權人,他對作品享有相應的財產所有權,他既可以使用它,也可以處分它,並獲得相應的收益;而著作權的許可使用並沒有這種效力,被許可人因許可使用合同獲得的僅僅是在特定條件下使用作品的權利。因此他通常又被稱爲作品使用者,而不能稱爲著作權人。他的處分權受到約定條件的嚴格限制。

其次,著作權的轉讓無所謂期限的問題,即它總是指將著作權或者其部分在整個著作權保護期內讓渡給他人。除非有民法上關於民事行爲絕對無效或者相對無效的理由,如合同違法、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等等,否則著作權的一旦轉讓出去便是不可逆轉的;而著作權的許可使用通常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許可使用期屆滿而著作權保護期尚有餘的話被許可的權利又迴歸著作權人。

特徵:

(1)著作權許可使用並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通過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被許可人所獲得的僅僅是在一定期間、在約定的範圍內、以一定 的方式對作品的使用權,著作權仍然全部屬於著作權人,不會導致任何權利缺陷。.

(2)被許可人的權利受制於合同的約定。被許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約定的權利,同時也只能以約定的方式在約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權。同時被許可人還不能擅自將自己享有的權利許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權人將同樣權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內許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許可人享有的是專有許可權並附有從屬許可的權利。

(3)被許可人對第三人侵犯自己權益的行爲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者提起訴訟,因爲被許可人並不是著作權的主體,除非著作權人許可的是專有使用權。

一般規定:

因著作權許可使用而設立的合同叫許可使用合同,它也是一種民事合同,故同樣應該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另外,《著作權法》還對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其他相關內容作了一些特殊規定,現歸納如下:

1.合同形式

關於合同的形式,《著作權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當事人可以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3條作了一些限制,“……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2.權利內容

權利的內容解決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和效力性質問題。這是許可使用合同中最關鍵的一部分條款。

其中權利的種類一般是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對各項權利的定義來確定的,但是,當事人之間出於更進一步精確化的需要(或者由於對著作權法的瞭解有限),也可以採用雙方具有共識並且符合行業慣例的方式來界定權利的名稱和內容。

至於效力性質是指許可協議賦予被許可人針對他人使用行爲的排除力,即使用權的專有性質。《著作權法》第24條第2款第2項區分爲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權意味着被許可人一方獲得授權,其他任何人不得爲同樣的使用,著作權人(即許可人)也不例外。而非專有使用權則相反,被許可人不得排除他人的使用。這意味着著作權人還可以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他也可以許可第三人使用。

通說認爲,經許可獲得非專有使用權的人不得再將其權利轉讓或者許可給他人,至於獲得專有使用權的人能否再許可或者轉讓其權利,存在不同的見解。《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3.時間、地域範圍

時間、地域範圍是進一步定義被許可的使用權效力範圍的重要因素。法律對此沒有特別的限制,通常由當事人根據需要自由約定。

著作權許可使用的期間一般以5至20xx年較爲常見,永久性的許可使用比較少見。在後一種情況下,被許可方獲得的使用權在著作權剩餘保護期內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權是專有的,則和權利轉讓的效果區別不大。

至於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和作品的使用方式有密切的聯繫,一般是以一個國家爲界限,但是,對一些權利,又往往可以作更小的劃分,例如表演權可以限制在一個小縣城的範圍,播放權可以限制在一定的城市。但是,應該注意,避免通過該條款形成對市場的分割,造成對自由競爭的危害。例如,國內圖書出版合同一般不得以省份爲界限(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除外)分別許可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同一作品。

4.使用費

使用費是著作權人最主要的收益,合同中應該對其標準和支付方式加以明確的規定。當然,在少數情況下著作權人可能更看重的是非經濟的利益,因而會放棄使用費,甚至對被許可方提供經費上的補貼,例如爲發表學術論文而支付版面費。

使用費的標準由當事人根據市場行情約定,可以參考國家版權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執行上述機關制定的標準

如今,常見的使用費標準是稿酬制和版稅制。其中稿酬制在我國始於上個世紀50年代,它是由政府文化部門爲作品使用制定的統一的付酬標準。稿酬制具有一定的計劃經濟色彩。稿酬一般分爲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書刊基本稿酬的計算公式是:每千字稿酬額×全文千字數。印數稿酬一般按千冊計算,每千冊約付基本稿酬的 0.8%。稿酬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時便付清,它與出版的圖書的定價無關,也不受作品實際銷量的影響。

至於版稅制是指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按照一定比例分享作品銷售所得的一種計酬方式。版稅是著作權人應獲得的收入。在著作權人要求的情況下,版稅也可以在交付作品時支付,但是它往往僅是部分預支。版稅的最終數額取決於作品的實際出售結果。出版文字作品的版稅稱出版版稅,它的計算公式是:出版物定價(或零售價)×出版物銷售量(或印刷量)×一定的百分比(版稅率)。音樂、戲劇作品演出版稅稱上演版稅,其計算公式是:票房收入×一定的百分比(版稅率)。其中版稅率由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協商確定。它取決於作品的性質、版次、暢銷程度以及作者的知名度等多種因素。從目前的國際慣例來看,出版版稅率一般在5%-20%之間。顯然,相對於稿酬制而言,版稅制更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能更好地協調出版社與作者之間的利益。

5.其他

完整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還包括許多具體的內容,例如作品名稱、主體身份、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擔保 以及對他人侵權行爲的追究等等。如同轉讓合同一樣,當事人應當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有關事項達成儘可能詳盡、公平的條款。

6.合同的解釋

同轉讓著作權的情形一樣,在著作權許可業務中著作權人也往往是弱小的一方,故法律也對他作了傾斜性保護。例如《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合同中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這表明被許可人若要以合同中未明確提到的方式使用作品,需要著作權人的重新確認。例如,以電子出版物的形式使用作者的作品。由於此種方式在目前對絕大多數作者而言仍然是不曾預料到的,故非經作者許可即爲侵權。又如,未經作者另外授權,獲得圖書出版權的國內出版社不能在海外出版繁體字版本。

當然,上述原則也不能絕對化。因爲,有時合同中常常省略了一些當事人覺得理所當然的內容。這時一旦雙方事後發生爭議,應結合締約時的實際情況並參考行業慣例對合同作出客觀公正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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