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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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於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一)出賣人的義務
(1)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2)承租標的物之瑕疵擔保義務和損害賠償義務
(二)出租人的義務
相對於出賣人,出租人就是買受人,其主要義務有:
(1)向出賣人支付標的物的價金;
(2)在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時,負有協助義務;
(3)不變更買賣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條款的不作爲義務。
(三)承租人的義務
(1)根據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並擔負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3)依約定支付租金,並於租賃期間屆滿時返還租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