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一體的租房合同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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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一體的租房合同樣本

商住一體的租房合同樣本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求租方)

雙方就乙方租賃甲方房屋一事,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積以及其他情況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___市___區______號(該房屋租賃合同和協議不足部分可以補充)

2、房屋的建築面積___平方米、使用面積___平方米。(該房屋租賃合同和協議不足部分可以補充)

3、所出租房屋的房屋產權編號:_________ 。

第二條 房屋內部的裝修情況及主要設備

(該房屋租賃合同和協議需要寫明內的裝修情況及主要設備設備情況,如:房屋爲簡易裝修,其內設備爲xxx)

第三條 房屋租賃的期限

租賃期限爲___(月/年)。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租賃期限屆滿前___天,如乙方需要繼續承租,需要向甲方提供提出,由甲方決定是否繼續續簽合同。

租賃期限內,如甲方出賣房屋,應提前___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後___天內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如乙方逾期不予答覆,那麼視爲其放棄該權利。

(該房屋租賃合同和協議租賃的租賃情況至少爲一年,具體情況可以適當變通)

第四條 租金及其交納方式

每月租金___元,大寫_________。

租金按月交付。合同簽訂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第一季度的租金。

以後每月__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個季度的租金。(該房屋租賃合同付款方式每季度付一次,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通)

第五條 押金

押金___元,大寫_________。該押金用於保障房屋內的設備完好,如出現設備損壞的現象,甲方有權按照市場價格扣除相應的賠償款。

如合同期滿,乙方沒有損害房屋內的設備,則甲方應該在合同期滿日如數退還。

第六條 房屋修繕和裝修

甲方應保證房屋符合合同約定的使用用途,保證正常的水電供應,如出現漏水、牆面自然脫落、水電無法正常供應等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具有影響的情形,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的__天之內予以解決。否則乙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在使用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和裝修情況,否則視爲違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該房屋租房合同和協議規定如果人爲的破壞由求租房負責維修)

第七條 房屋出賣

租賃期間如甲方出賣房屋,乙方又不願意購買,則甲方應保證乙方可以繼續租賃,直至租賃期間屆滿。

(該房屋租賃合同和協議規定如果甲方緊急需要出賣房屋,具體解決辦法可以協商)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租賃期間內,乙方不得有下列行爲,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並有權依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轉借的;

2)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月。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應補交租金外,還應按拖欠天數支付違約金,每天違約金的標準爲:拖欠租金的__%

3、乙方擅自轉租、轉讓、轉借的,應支付___月的租金作爲違約金。

4、一方如果具有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行爲,違約方除應向守約方賠償因其違約造成的損失外,還應該支付___元違約金。

(該房屋租賃合同和協議規定如果乙方由於特殊原因需要轉租,需要事先和甲方打招呼)

第九條 優先承租權

租賃期間屆滿後,如甲方繼續出租房屋,則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如租賃期間屆滿後,乙方確實無法找到房屋,甲方應給予一個月的寬限期,寬限期的房租與約定的房租一樣。

第十條 免責條件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爲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互補承擔責任。實際租金按入住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該房屋租賃合同和協議規定具體情況可以協商)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先行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公安部門備案一份。

第十三條 房屋產權證複印件、甲乙方雙方身份證的複印件爲本合同附件。附隨合同之後。

出租方: 求租方:

電話: 電話: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住一體的租房合同樣本二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租賃房屋坐落在,三河鎮建業路164號 間數__4__、建築面積_______、房屋質量___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限從 2019 年 3 月 6 日至2019年 12月 30 日。 每一年租金6500元。

租金的支付期限與方式:半年一付,每半年支付一次。

第五條 承租人負責支付出租房屋的日常水電費(如甲方長期使用大功率電器雙方協商繳納)。

第六條 租賃房屋的用途:一層農資經營;合作社辦事處。二層住宿。

第七條 出租人允許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改善增設他物。

租賃合同期滿,租賃房屋的裝修、改善增設他物可給予出租方。

第八條 合同解除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約定交付租金達三個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項費用達(大寫)

元以上;

3、未經出租人同意及有關部門批准,承租人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房屋或設備嚴重損壞的;

5、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出租房屋進行大範圍裝修的;

6、未經出租人局面同意,承租人將出租房屋轉租於其他單位及個人的;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

2、出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使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出租房屋。

3、承租方停止本地區經營或轉移經營地點的。

第九條 違約責任:

出租人未按時或未按要求維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毀損的,負責賠償損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應及時如數交補外,還應支付滯納金。

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將出租房屋轉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毀壞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發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出租方: 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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