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程序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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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程序及規範

北京大學教育學院教育經濟與管理系旨在培養能夠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教育經濟學和教育管理領域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本學科的科學研究和高等學校教學工作的能力,能夠在教育行政部門、高等院校及有關部門開創性地從事教育經濟學與教育管理學以及教育的投資決策研究、教育財政管理和教學工作的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專門人才。爲實現這一目標,教育經濟與管理系要求學生在校期間必須形成良好的理論研究和實踐能力,能夠對本專業相關領域的某一問題進行深入思考和研究,並撰寫一篇高質量的學位論文。爲幫助學生高質量地完成學位論文,學校、學院和本系教職員工,尤其是學生的學位論文指導教師,有責任確保學生在研究和學位論文撰寫過程中獲得必要程度的支持、建議和評估。

在學位論文完成過程中,開題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可以幫助學生確定自己的問題聚焦點,明辨研究中涉及的因素,並規劃自己的研究進程。同時,它也是教師瞭解和評估學生對於所研究問題的理解程度以及學生本人研究能力的有效手段,並據此決定學生是否適合開始學位論文的研究和撰寫過程。

爲規範教育經濟與管理系學位論文的開題程序和開題報告格式,保證學位論文和學生培養工作的質量,(在參考其他院校及專業開題規範和廣泛徵求本系師生意見的基礎上,)依照北京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的相關管理條例,結合本系專業特點制定教育經濟與管理系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程序及規範。

以下正文分爲開題程序、開題報告結構、開題報告和演示文稿版式,以及附錄四章,主要面向教育經濟與管理系三年制全日制和四年制在職攻讀碩士研究生,同時適用於申請碩博連讀和提前畢業的學生。

第1章 開題程序

本文擬定的開題程序旨在達到如下目的:(1)便於開題評審委員會評估開題學生的研究計劃;(2)爲開題學生提供一個接受對個人研究計劃反饋意見的機會;(3)爲開題學生提供一個扮演學術實踐活動重要角色的機會,如通過公開陳述展示自己的研究能力和研究水準;(4)爲其他學生提供學習和借鑑的機會等。

開題程序包括:開題時間和評審委員會的組成,開題報告的準備與遞交,開題場所佈置,開題陳述與反饋,其它事宜

一、開題時間和評審委員會的組成

第一條 開題時間一般在學生畢業學年的第一個學期進行,或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第二條 對於申請開題的學生,可安排在一次時間內集中進行評審,也可分批分時間進行。

第三條 開題評審委員會至少應由三名教師組成,並設一名主席主持開題評審;同時,可邀請本系之外合乎資格的人員擔任評審委員。

第四條 開題評審應當至少設一名記錄人員,負責記錄開題過程中對於學生開題報告的意見反饋等(見附錄a);同時,按照自願的原則,招聘2—3名學生在開題評審當日從事志願服務工作。

第五條 開題評審允許其他人員旁聽,並允許其在開題學生陳述之後參與討論和意見反饋,但在其他時間旁聽人員須保持安靜。同時,爲了保證開題評審的順利進行,在開題場所空間有限的情況下,本系有權決定旁聽人員範圍。

二、開題報告的準備與遞交

第六條 開題學生應當至少在開題日期前的一個學期內,與自己的學位論文指導教師聯繫和交流,進行選題和開題報告寫作。

第七條 在開題日期至少一個月前,開題學生應完成開題報告初稿,並遞交指導教師徵求意見。

第八條 在開題日期至少20天前,開題學生應將按照指導教師意見修改後的開題報告,以及開題報告的概要(見附錄b),以電子稿或打印稿的形式遞交評審委員會成員。

第九條 在開題日期至少8天前,評審委員會成員應將對開題報告的初步意見,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傳達給開題學生。

第十條 在收到初步意見後,開題學生應與指導教師協商修改開題報告,並在開題日期3天前,將修改後的正式開題報告和開題報告概要,以及個人基本情況介紹表(見附錄c),以打印稿的形式遞交評審委員會成員。

第十一條 在開題日期前,學生應制作完畢用於開題陳述的演示文稿。

第十二條 在向評審委員會成員遞交正式的開題報告和開題報告概要之後,開題學生如對報告和概要有新的修改或勘誤,可在開題當日,向評審委員會成員遞交相關改動的書面說明材料。

第十三條 在開題日期前,開題學生可根據個人的開題陳述設計需要,向學院教務辦公室登記所需設備;教務辦公室和本系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滿足開題學生的合理要求。

第十四條 在開題學生自願的基礎上,教務辦公室可在開題日期前,向開題學生徵集開題報告的電子稿(署名或匿名皆可),並通過網絡系統進行內部公佈。開題評審的旁聽人員及其他人員,可通過網絡獲取開題報告,並可向開題學生進行意見反饋。但未經開題學生允許,任何人不得將開題報告散佈到學院範圍以外。

第十五條 本系和學位論文指導教師,應對開題學生向評審委員會成員遞交的打印稿開題報告和概要提供必要的印製費用補助。

三、開題場所佈置

第十六條 開題場所的席位設置,應至少包括開題報告陳述席、評審委員會成員席、記錄員席和旁聽席。

第十七條 開題場所的設備應至少包括播放演示文稿的計算機和投影儀,以及黑板和相應的書寫工具。

第十八條 教務辦公室工作人員和志願服務人員,應在開題時間至少40分鐘前到達開題場所,對開題場所進行相關佈置,並調試設備。

第十九條 志願服務人員在開題過程中,負責分發相關材料,管理設備,並向參加評審會的人員提供相應的服務。

四、開題陳述與反饋

第二十條 開題學生應在開題時間至少20分鐘前到達會場,向設備管理人員遞交演示文稿拷貝;如果對開題報告和概要有改動,則同時遞交相關改動的書面說明材料,由服務人員進行分發。

第二十一條 開題學生原則上按照學號順序進行開題陳述,評審委員會主席應在每位學生開始陳述之前,對開題學生的基本情況進行介紹。

第二十二條 每位學生的開題原則上不超過30分鐘,分爲陳述和質詢兩部分。陳述部分由學生介紹自己的研究方案、研究價值、研究目的和研究進程等,一般爲15—20分鐘;其餘時間爲質詢階段,評審委員會成員和旁聽人員可就開題報告提出意見反饋。

第二十三條 對於評審委員會成員和旁聽人員的質詢,開題學生可選擇當場進行解答和辯論;也可選擇記錄相關質詢,在其他學生開題時進行思考,稍後進行集中回答。

第二十四條 在聽取學生的開題陳述並進行質詢後,評審委員會成員應填寫評審意見表(見附錄d),並在開題結束後遞交教務辦公室;記錄人員也應當在開題結束後向教務辦公室遞交開題記錄。

第二十五條 在開題的次日,教務辦公室工作人員應將開題評審結果及評審意見,以電子郵件形式單獨通知個人。

五、其它事宜

第二十六條 如果開題學生未通過開題評審,則系主任應與其進行個別談話,並督促未通過評審的學生及其論文指導教師對選題和開題報告進行重新審查與修改。在第一次開題評審至少一個月之後,未通過評審的學生方可向開題評審委員會申請參加第二次評審;如果第二次評審仍未通過,則必須申請延期畢業。

第二十七條 有關開題程序的其它未盡事宜,可相機處理。

第2章 開題報告結構

開題報告是對一項研究的詳細計劃。由於教育領域的研究在內容和方法論上存在多樣性,因此指定某一種特定的開題報告結構作爲嚴格的定例並不是明智的選擇。因此,下文有關開題報告結構的規定,只是參考本專業多數院校的要求而擬定的,作爲參考供開題學生選用。同時,爲了幫助學生整理和簡化研究設計思想,並便於開題評審委員會成員直觀地瞭解學生的研究設計,所有開題學生應當填寫一份開題報告概要(見附錄b)。

無論採取何種開題報告結構,一個有效的開題報告都應當包括如下要素:(1)對預備研究的問題進行概要描述和介紹;(2)闡明此研究的重要性所在;(3)界定此研究的概念範圍,並通過對相關理論和研究的文獻綜述來奠定研究基礎;(4)闡明此研究的基本原理,以此說明對此領域現有研究的推進:(5)闡明此研究所聚焦的問題,以及預備達到的目標;(6)陳述研究設計的具體環節,以及預備採用的研究步驟;(7)說明這些研究步驟何以有助於達到研究目標。

基於上述考慮,本文建議的開題報告結構如下:前置部分——題名,摘要,關鍵詞,目次頁,插圖和附表清單;主體部分——引言(問題的提出),文獻綜述和研究意義,研究假設,研究方法,研究進展的時間安排,其它,參考文獻;後置部分——附錄,個人基本情況介紹。這些組成部分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合併調整等,不必完全拘泥於本文建議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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