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廢止後的制度完善論文文獻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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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廢止後的制度完善論文文獻綜述.

死刑廢止後的制度完善論文文獻綜述

一、貝卡里亞及其著作《論犯罪與刑罰》

說到廢止死刑,我們首先想到的就是第一個提出這個問題的切薩雷•貝卡里亞及他的著作《論犯罪與刑罰》。貝卡里亞在書中第十六章專門述說了死刑的問題,“濫施極刑從來沒有使人改惡從善。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個組織優良的社會裏,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處死罪犯的場面儘管可怕,但只是暫時的,如果把罪犯變成勞役犯,讓他用自己的勞苦來補償他所侵犯的社會,那麼,這種喪失自由的鑑戒則是長久的和痛苦的,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強有力的手段。這種行之有效的約束經常提醒我們:如果我犯了這樣的罪惡,也講陷入這漫長的苦難之中。因而,同人們總感到撲朔迷離的死亡觀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一種正確的刑罰,它的強度只要足以阻止人們犯罪就夠了。”“酷刑的場面給予人們的常常是一付鐵石心腸,而不是教人悔過。”“隨着刑場變得日益殘酷,這些心靈也變得麻木不仁。”“用死刑來向人們證明法律的嚴峻是沒有益處的。”“如果有人反駁我說:對某些犯罪施用死刑已成爲幾乎所有世紀核國家的慣例,那麼我將答道:在不受時效約束的真理面前,這種慣例正在消泯。”“體現公關意志的法律憎惡並懲罰謀殺行爲,而自己卻在做這件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殺人犯,卻安排一個公關的殺人犯。”“刑罰應儘量符合犯罪的本性,這條原則驚人地進一步密切了犯罪與刑罰的之間的重要連接,這種相似性特別有利於人們把犯罪動機同刑罰報應進行對比,當誘人侵犯法律的觀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標時,這種相似性能改變人的心靈,並把它引向相反的目標。”貝卡里亞的觀點使整個社會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人們開始去思考死刑的殘酷性,開始去懷疑它的存在,也開始在思考如何去廢止死刑。

二、趙秉志《中國逐步廢止死刑論綱》的構想整理論文

自貝卡里亞於1764年在其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中首倡廢除和限制死刑的主張以來,死刑存廢之爭已達近兩個半世紀。時至今日,死刑存廢問題仍然是中國刑事法治領域的熱點話題之一。儘管探討中國死刑存廢的學術論著猶如雨後春筍般涌現,但卻甚少涉及如何切實廢止死刑問題。趙秉志的《中國逐步廢止死刑論綱》則在考察死刑存廢理論與相關立法的基礎上,對中國逐步廢止死刑問題提出了綱要是的構想與論述。文章首先進行了關於死刑限制暨逐步廢止的理論與立法考察,並提出了關於逐步廢止非暴力犯罪死刑、逐步廢止非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死刑和廢除致命性暴力犯罪與戰時暴力犯罪死刑之構想,就中國分階段廢止死刑配套制度之設計,提出中國分階段逐步廢止死刑進程中的制度配合和中國死刑逐步廢止後的制度建構;最後關於影響中國逐步廢止死刑的兩個社會因素之考量中,分析關於民意與立法者、決策領導層的認識問題對死刑廢止的影響。“中國死刑立法和司法現狀與世界法制發展進步趨勢的強烈反差,引發了關乎先行刑事法治中死刑的配置與適用問題的深刻反思。如今,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逐漸認識到,中國的死刑立法過多,死刑司法狀況也令人堪憂。刑法學界對死刑弊端之批判日趨增多,開始出現探討死刑逐步廢止甚至立即廢止的諸多見解。”文中還提到中國死刑逐步廢止後的制度建構:(1)適當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這不僅可以切實貫徹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而且多少可以緩衝民衆的壓力。”“可以講有期徒刑最高刑由XX年提高到30年,數罪併罰時不超過40年。”(2)對本該判處死刑的嚴重犯罪,在廢止其死刑後應嚴格限制減刑、假釋的適用。而且,應該提高減刑、假釋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例如可以講現行刑法典所規定的刑期,由XX年提高到20年或30年。甚至可以對本該適用死刑的某些極其嚴重的犯罪情形,在廢止其死刑後,禁止適用減刑或者假釋。

三、崔敏的《死刑考論》

《死刑考論》一書中提到了廢除死刑國家的數據,“當今世界,已經有81個國家和地區徹底取消了死刑,14個國家取消了普通罪的死刑,俄羅斯也已承諾要取消死刑。有6個國家暫停使用死刑,另有32個國家儘管在立法上還保留死刑,但至少過去XX年曆沒有執行過死刑。以上總計134個國家和地區取消了死刑。目前還有62個國家保留死刑。(——這一數據系根據《參考消息》XX年12月5日第6版的一則報道。)”不過根據書中的註釋所注,卻有着另外不同的數據:據趙秉志教授在《中國法學》XX年第2期發表的《我國現階段死刑制度改革中的難點及對策》一文稱,“最新資料顯示,截止XX年9月5日,88個國家對任何情況下的任何犯罪都廢除了死刑;11個國家對普通刑事犯罪廢除了死刑;另外,至少有30個國家已經XX年或者更久的時間沒有對任何人適用死刑,這些國家被稱爲‘事實上的廢止死刑者。’”目前全世界僅餘68個國家沒有廢除死刑。書中還提到我國“死刑過重,生刑(主要指‘死緩’和無期徒刑)過輕”的問題,提出我國應該廢除死刑,在生刑加長刑期,提出可以採用外國的終身監禁,也就是關押一輩子,直至在監獄中自然死亡。另外,書中還提到併科原則,“在許多西方國家,當一個人犯有數罪時,對數罪併罰採用併科原則,即對被告人所犯各罪分別判處的有期徒刑可以累計相加。”這種相加下來後,要坐數十年,甚至幾百年的刑期,減刑後,還有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提出對“生刑”進行改革。具體設想是:1、設立終身監禁刑,取代“死緩”。即使減刑或假釋,至少也應實際關押30年以上。2、對無期徒刑也應改革。通常不應當輕易減刑。就算減刑或假釋,最低也應實際關押25年以上。3、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25年,數罪併罰的情況下可達30年。書中也提到這一系列改革可能帶來的問題:1、隨着“生刑”加重,監禁成本必將會大幅度增加。2、要使輕者更輕。3、關於適用罰金和沒收財產等附加刑。而這些問題也需要很好的解決。

四、其他一些相關著作

在李冬梅《論廢除死刑的法律價值》中,首先提到了我國死刑制度的現狀,並且提出了我國保留死刑制度的理由:1、爲平息民憤。認爲不殺不足以平民憤。2、中國目前還存在嚴峻的治安問題,死刑的一般與反效果始終被認爲是在刑罰體系中最突出的。3、民族習慣角度考慮,中國人對於他人合資我的生命價值評價較低。4、死刑的執行成本明顯低於其他刑罰所付出的社會成本。在文中,她提到:我國1997年刑法保持了47個死刑條文,設置了68種死刑罪名。“死刑本質是一種肉刑,和人類社會的文明進程是相悖的。這種殘酷的刑罰,不是人類文明高度發展的產物,更不是隨着人類文明的發展而越來越發達;相反,死刑作爲人類爲開化時期繼承下來的遺蹟,使隨着人類文明的發展而逐漸走向沒落得。”文中還說道:“大量調查表明,死刑並不具備預防殺人犯罪的有效威懾力,在存在死刑的國家和廢除死刑而以無期徒刑作爲最高刑罰的國家,死刑與無期徒刑對於故意殺人的威懾力是一樣的。在採用其他刑罰能解決犯罪的情況下,應該儘量採用其他刑法方法,減少對死刑的過分依賴。當社會以制度殺人,那麼法律制度對於民衆的引導已不符合人類文明發展的要求。”“死刑犯被執行後,因其個體生命已被消滅,對受害人的補償也往往隨着罪犯的處決而成爲泡影。死刑的特殊預防功能也成爲了空談。”“從現實情況看,我國死刑的增加和運用並沒有減少或抑制住高犯罪率,尤其是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和瀆職犯罪,其動機都是爲了‘獲利’而不在於取人性命。”

賀衛方的《九大問題拷問死刑》中提出:“在中國,死刑是一個既嚴重又敏感,甚至不知所措的一個問題。中國每年到底殺多少人,我們並不知道,這是國家絕密——據說在這個國家只有三四個人知道中國一年到底殺多少人。我們統計的方式是看報紙:我們過去的嚴打鬥爭取得了什麼成果,然後將殺了多少人公佈出去。不是全部公佈,而是每個地方分別公佈,…全國就這樣統計,結果統計出來的數字把他們自己嚇了一跳。

在歐洲,加入歐盟的前提條件就有廢除死刑這一條。由於這樣一種觀念,歐盟各個國家將死刑的存在本身視爲一個人權上的嚴重問題,所以當歐盟與中國發生國際交往的時候,中國如此嚴重、殺人如麻的狀況成爲他們與中國之間交往的一個障礙,或者說是他們不斷地進行指責的一個可怕的事實,這也影響我們的外交,國內也有一定的壓力。”然後舉例說了我國的一些冤案,從而使我們對於死刑更加的懷疑,而且也更加致力於廢止死刑的道路。

結 論

上述的著作可以說是對筆者論文最具影響力和支持力的。他們從不同的角度述說了廢除死刑的價值基礎,從維護人權,從死刑的威懾力,從死刑錯案等各個方面。其中也提出了廢除死刑後的一些制度上的構建以及完善措施。

從國家來說,廢除死刑,維護人權,遵循國際趨勢,發揮自己的優勢。我們懲治犯罪,但仍然爲他們保持着自尊與自強;人都會老,就算是罪犯,我們也並不歧視和傷害他們。

從社會來說,犯罪者仍然在勞動着,他們在自己的那個小的社會裏,靠自己的勞動去換取衣物和食物。這也是在告訴社會上的其他人,沒有不勞而獲,無論是誰,要想生存,要想衣服和食物,都需要靠自己的雙手安分的去勞動才能換取,沒有投機。

從法律方面來說,我們維護了法律的威嚴,懲治了犯罪,讓犯罪者在勞動中去學習及悔改,同時也可以對其他的人有很好的威懾作用和教育性。而且錯案也可以彌補,不會再枉殺好人。

對受害人及其家屬而言,犯罪者雖然沒有處於死刑,可是卻是在受着並不比死刑更輕鬆的處罰,他們是在對自己曾經犯下的罪行經行悔改。這是一種對身體,對心靈的處罰。

對犯罪者家屬而言,犯罪者雖然傷害其他人,但是他的家人沒有罪,他們不用再爲失去家人而痛心,因爲人還存在,雖然苦,雖然累,但是可以相見。

我們修訂法律本就是希望可以藉助法律的手段讓犯罪存在得少一些,讓這個世界變得美好一些。前面的這些是筆者的愚見,有很多地方考慮得並不很是完善,一切都還需要繼續努力,但是筆者認爲死刑的廢除是必要而且可以預見的,只是希望這樣構想能夠爲廢除死刑提供一點現實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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