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代幣卡論文文獻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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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和,主管的業內意見也沒有形成統一,因此近幾年,國家對商家發行代幣卡的做法也沒有定論,人民銀行也沒有接到任何上級的禁售通知,便造成了代幣卡禁而不止現象的發生。

盜竊代幣卡論文文獻綜述

仔細閱讀兩位學者的學術文章後,筆者把兩家觀點吸收借鑑後也總結出自己對於代幣卡定義的看法,筆者認爲代幣卡也就是即時兌現的儲值卡,其本質是支付工具,代幣卡在結算理論上的定位是新的電子化結算體系。它是代表着一定財產性利益的代幣購物憑證,也是一種反映該財產的權利憑證。在對代幣卡的定義完成後,接下來便是把重點放在對盜竊代幣卡犯罪的探析上,主要研究的問題是盜竊代幣卡犯罪的既未遂認定、量刑、犯罪數額的計算,參看的法學文獻和資料也主要是針對上述問題。

現爲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的趙秉志教授在刑法領域的研究頗有建樹,對侵犯財產犯罪的疑難問題研究相當深入。在其主編的《侵犯財產罪疑難問題司法對策》一書中,趙秉志教授對暴力型、竊取型、侵佔型、挪用型和其他類型的侵犯財產罪的司法認定都作了細緻的分析和論述。在竊取型侵犯財產罪的司法認定這一章中,他用了較多的篇幅論述瞭如何認定盜竊罪既遂與未遂,其中羅列了國內外關於這方面的大量學說和中國刑法理論上對盜竊罪既未遂認定標準的觀點,大致有以下七種觀點:

1.接觸說。認爲應以盜竊行爲人是否接觸到被盜財物爲標準,凡實際接觸到財物的爲盜竊既遂,未實際接觸到財物的爲盜竊未遂。

2.轉移說。這種觀點認爲,應該以盜竊行爲人是否已將盜竊目的物移離原在場所位置爲標準,凡被盜財物已經發生了場所上的轉移,則爲盜竊既遂,未移離原在場所位置的爲盜竊未遂。

3.隱匿說。這種觀點認爲應當以行爲人是否將所盜財物藏匿起來爲標準。凡己將財物藏匿起來的是盜竊既遂,未藏起來的是盜竊未遂。

4.損失說。這種學說主張應以盜竊行爲是否造成公私財物爲標準,盜竊行爲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爲既遂,未造成公私財物爲未遂。

5.失控說。該說認爲應以公私財物所有人、佔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因行爲人的盜竊行爲喪失了對財物的佔有即控制爲標準。凡盜竊行爲己使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或佔有人實際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的,即爲盜竊既遂;而未能使被盜財物脫離所有人、保管人或佔有人的實際有效控制的,爲盜竊未遂。

6.控制說。該說主張應以盜竊行爲人是否己經獲得對所盜財物的實際控制爲標準,行爲人己實際控制財物的爲既遂,未實際控制財物的爲未遂。

7.失控加控制說。這種觀點認爲應以被盜財物是否脫離所有人或佔有人的控制,並且實際置於盜竊行爲人控制之下爲標準。被盜財物已脫離所有人或佔有人的控制,並且己實際置於行爲人控制之下的爲盜竊既遂,否則就是盜竊未遂。

而趙秉志教授認爲,在解決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上,採取“失控+控制”這一學說更爲科學,理由是盜竊犯的目的是非法佔有財物,財物既已脫離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而爲盜竊犯所實際控制,非法佔有的目的既已實現,犯罪即告完成。另外失控+控制說反映了盜竊罪的法定內涵和盜竊既遂的法律特徵,也是揚失控說和控制說之長而避二者之短。

但也有許多學者贊成控制說,如學者劉眀祥在其所著的《財產罪比較研究》一書中、蘇州大學的胡微在其碩士論文《盜竊罪相關問題研究》中以及廈門大學的莊慧娟在她的碩士論文《虛擬財產的刑法保護研究-以盜竊爲視角》中也都闡述了類似的贊成理由:

第一,盜竊罪的既未遂理論應該立足與盜竊行爲人,刑法規定區分既遂與未遂的總標準是犯罪得逞與否,得逞與未得逞都是相對於行爲人而言的。

第二,區分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科學標準在於盜竊罪犯罪構成要件的完備性。盜竊罪犯罪構成要件齊備的主觀標誌就是行爲人達到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客觀標誌就是祕密竊取的犯罪行爲造成了行爲人非法控制公私財物的結果。只有控制說才能滿足主觀與客觀這兩個方面的要件。

第三,即使側重於刑法對財物合法持有人權利的保護機能,側重於被害人是否喪失對財物的控制的角度,也不會與控制說衝突。

不過也有少部分學者贊同失控說,如四川大學的鄧北燕在其碩士論文《論盜竊罪既遂的標準》中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盜竊犯罪是對佔有權的侵犯,首先是對佔有權即控制權的侵犯。劃分盜竊既遂與未遂不能以盜竊犯是否獲得財物所有權爲標誌,而應以盜竊犯罪的受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佔有權即控制爲標準。

第二、因爲刑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爲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說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爲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

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盜竊罪是結果犯,應以給公私財物佔有權造成直接損害結果爲構成要件齊備的標誌。所有權的損害結果表現在所有人或持有人控制之下的財物因被盜竊而脫離了其實際控制,一般而言,也意味着被盜財物已被行爲人控制,二者是一致的。因此,從對客體的損害着眼,以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對被盜財物的控制作爲既遂的標準,符合盜竊罪既遂的本質特徵。至於行爲人是否最終達到了非法佔有並任意處置該財物的目的,不影響既遂的成立。另外,盜竊罪的既遂是危害結果的發生與犯罪目的的實現兩者的統一,而不以“非法佔有”之目的的實現爲必要。

比較上述各家觀點後,實際上就是控制說與失控說的爭議。控制說與失控說對於盜竊罪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備之所以產生認識分歧,正是由於對盜竊罪法定危害結果這個具體標誌的理解不同。失控說認爲,盜竊罪法定危害結果是被害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因而只要被害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盜竊罪法定危害結果即已發生,犯罪構成要件達到齊備,既遂形成。控制說則認爲,盜竊罪法定危害結果是盜竊行爲人對財物的非法佔有(控制),只有當行爲人控制財物時,盜竊罪的法定危害結果才發生。關於這兩種標準,理論界雖各有爭議,但相對控制說而言,筆者認爲失控說將盜竊罪法定危害結果定位爲失主失去對財產的控制,在保護被害人方面具有優勢,在司法實踐中更具可操作性。如前所述,代幣卡只是代幣購物憑證,其本身並不具有財產性質,對代幣卡的取得和喪失並不必然的反映出財產權的取得與喪失,而只是反映取得與喪失該財產的一種可能性。竊取到了代幣卡,意味着該卡上所示金額等值的貨品(或服務)的支配權發生了轉移,但這種支配權的轉移只是在形式上發生了轉移,盜竊行爲人要真正對這些貨品(或服務)實際控制,還要自己或者通過他人到指定地點購買該貨品(或服務)後才能行使支配權。所以運用失控說理論即能側重於刑法對財物合法持有人權利的保護機能,又能對盜竊行爲人的犯罪行爲作出合理定性和公正判斷。

另外關於盜竊罪的量刑問題,筆者參考了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14日通過,1998年3月17施行的《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比照該司法解釋的第五條第(二)款,關於被盜物品爲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數額計算方法,並將此規定運用到盜竊代幣卡犯罪的數額計算問題和量刑問題之中用以在當前這一時期解決這一類型犯罪所帶來的數額計算與量刑問題:

1、不記名、不掛失的貨幣代幣卡,不論能否即時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併計算。2、記名的貨幣代幣卡,如果票面價值已定並能即時兌現的,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票面價值未定,但已經兌現的,按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尚未兌現的,可作爲定罪量刑的情節。3、不能即時兌現的記名代幣卡、已被銷燬、丟棄的能即時兌現的記名與不記名代幣卡,失主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票面數額不作爲定罪量刑的標準,但可作爲定罪量刑的情節,對具體的量刑還要結合既遂未遂的認定。在虛擬貨幣代幣卡中,由於用戶是通過支付人民幣購買網絡的虛擬貨幣,應當以人民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相互兌換爲依據,虛擬貨幣代幣卡類似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參照司法解釋實施,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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