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公共品提供與稅收遵從的關係

來源:瑞文範文網 1.11W

由於這些公共品不能通過市場來提供或者說市場不能有效提供,也就是說市場在公共領域是無效或失效的。因而,他們集體選擇了自願納稅,也選擇了政府。政府只不過是納稅人爲了實現自身福利最大化而選擇的一個代爲實現這個目標的受託者,納稅人向政府納稅是其自由行使所有者權利的一個次優結果。在政府提供公共品與納稅人納稅之間實際上隱含着一種契約型的交換關係。政府的徵稅行爲和公共財政行爲必須要維護納稅人的權益,並確保納稅人自願納稅所付出的代價儘可能得到等值或超值的回報。同時,納稅人也承擔着向政府納稅帶來的一系列機會成本和政府履行契約的風險。例如,政府爲了減少污染、保護環境,向納稅人開徵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垃圾稅等環境稅,稅法公佈後納稅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但如果數年之後,納稅人發現周圍環境的污染狀況沒有得到大程度的改善,政府沒有將大部分徵收到的稅款投入治理環境中,卻轉用於政府的行政管理費用開支,納稅人就會認爲他們所獲得的實際效用遠遠低於當初財政契約合同中所規定的預期效用,在隨後的自願納稅過程中將採取不遵從態度,以此來抗議政府單方面不履行契約的行爲。任何有悖於政府提供公共品與納稅人納稅之間契約型交換關係的行爲,都會成爲納稅人發生稅收不遵從行爲的誘因。由於這種契約型交換關係的存在,我們可以推斷出公共品提供與稅收遵從之間存在着高度的相關性。

簡述公共品提供與稅收遵從的關係

由於公共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點,導致了納稅人“免費搭車”現象的發生,而市場又無法有效解決這種狀況。因此,政府作爲納稅人實現自身目標的唯一合法受託者,成爲公共品的主要提供者。但是,由於納稅人可能存在利他主義行爲,因此,通過建立某種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公共品也可以由私人部門來提供。那麼,公共品提供方式與稅收遵從之間存在着怎樣的關係呢?li-chen hsu(2017)設計了一套稅收實驗,通過統計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公共品提供方式與稅收遵從之間的關係。實驗結果表明:政府提供更多公共品將有助於提高納稅人稅收遵從程度,而私人部門提供更多公共品並不能提高納稅人稅收遵從程度。也就是說,政府作爲主要的公共品提供者,在一定的範圍之內,他所提供的數量越多,滿足納稅人的需求越大,納稅人自願納稅的意識就越強,稅收遵從程度自然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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