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何準備法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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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庭前是否寫《辯護詞》見仁見智。有律師稱“從業至今我從未這樣做過:庭還沒開,被告人怎麼說、公訴人如何訴、法官會問些啥等等,都存在不可預知變數,事實上要設計各種應對方案才行,如何能僅憑閱卷就能寫好《辯護詞》?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關於律師如何準備法庭辯論,歡迎借鑑參考。

律師如何準備法庭辯論

一、高屋架瓴、選擇辯點

江平教授在首屆北京律師論壇上的演講《究竟什麼是律師的思考》中提出:律師的思考應該是嚴謹的、多元的、敏銳的、創造的。作爲刑事辯護律師,要時刻提醒自己要從起訴書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中跳出來,拓寬思考的寬度、深度和維度。

我與牛立梅律師共同辦理在張張瑞娟涉嫌詐騙案件中,起訴書羅列了張瑞娟26起詐騙王大爭的事實,金額一千八百餘萬。如果沿着起訴書的思路,辯護就會末路窮途。但是我們研究發現:本案涉及相關人員數量少,資金封閉在張瑞娟、王大爭、王素芳三人非常小的範圍內流轉。20xx年1月27日至20xx年3月19日,不到兩個月,王素芳淨賺共計930萬元,其中借給劉某400萬,還有530萬債權。張瑞娟投入大量資金,不惜借大量債務,僅借其弟弟的債務近500萬。這是違反社會生活經驗的。繼續深入研究發現定罪證據存在嚴重問題。

對於此案作爲辯護人做了兩項大膽的工作

(一)由於本案複雜、疑難、數額巨大,申請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我們認爲中院對案件無論時間投入、經驗水平、擔當精神更與本案複雜程度相適應。雖然申請沒有被批准,但是反映了我們對本案的堅決的態度。

(二)辯護意見提出:起訴書機械、片面、割裂的看問題。把一個有機的案件肢解,盲人摸象,所得的結論必然是錯誤的。從事件的宏觀整體和具體每一起案件,運用證據進行詳細分析。(具體辯護意見以後會公開發表)

二、觀點鮮明、論證嚴密

觀點鮮明,是如果通過證據分析,確信達不到證明標準,就沒有必要再提出從輕辯護意見。不要拖泥帶水。

論證嚴密,是運用嚴密邏輯,通過論據證明論點。

例一:在我和李方律師辦理的一起強迫交易案中,對於被告人自首情節,是這樣論證的:

王某主動投案,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的主要罪行,其行爲構成自首,請法庭予以從輕、減輕處罰。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最高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二項規定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爲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雖然投案後沒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重於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於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爲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結合本案,被告人王某主動投案,並且如實供述了爲收鋸末,同意孔某提議的利用他人撞其他收鋸末商人的車。同時供述了他知曉的七次撞車行爲。我們認爲:這些內容包含了認定孔某、王某構成強破交易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屬於交代了犯罪的主要事實。

因此,應當認定王某構成自首,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這起案件有一個戲劇性變化:一審中王某沒有辯護人,判決沒有認定自首,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個月。檢察院認爲量刑畸輕,提出抗訴。王某家屬聘請我和李方律師擔任其二審辯護人,二審改判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例二:屈某涉嫌尋釁滋事案件辯護意見

根據法庭調查明事實,結合法律規定,本辯護人認爲:本案被告人屈某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也不構成其他犯罪。理由:

(一)、確定一個人的行爲構成犯罪,必須確認其同時具備犯罪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缺乏其中任何一個方面都不行。被告人屈某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客觀上沒有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爲。構成尋釁滋事罪,在主觀方面中只能是故意,既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出於逞強鬥狠、耍威爭霸或開心取樂、尋求刺激等不健康動機而實施的犯罪。而本案被告人屈某並沒有這種犯罪動機。

刑法理論告訴我們,犯罪主觀方面,即行爲人的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目的與動機具有客觀性。行爲人的主觀心理態度,不是停留在其大腦中純主觀思維活動,他必然要支配行爲人客觀的活動,這樣必定會通過行爲人一系列的活動客觀活動起來。本案中屈某做什麼了?反映了什麼?

在檢察院審查起訴訊問被告人王某筆錄第二頁,王某答:“陳某說你怎麼那麼牛*,是單挑還是找人?我說怎麼都行!屈某攔着我。”從這可以看出,在王某與陳某開始發生爭執時,被告人屈某下車後沒有參加到爭執當中,是進行勸解,攔着的,完全是一種息事寧人的態度。

屈某跑進101房間,告訴同伴: “王某和別人嚷嚷起來了,出去看看”.其目的是什麼?

在檢察院審查起訴詢問屈某筆錄第二頁:“問:你到歌廳叫人知道不知道會發生什麼後果?(屈某)答:不知道,我只是想叫人勸一下,沒想到打起來”。

從歌廳出來後,屈某在歌廳門口南側站着,根本沒有打人,更談不上隨意毆打他人。亦說明屈某沒有有逞強鬥狠傷害他人的故意。“只是想叫人勸一下,沒想到打起來”。

在所有公安機關詢問被害人的筆錄中,沒有被害人與屈某爭執的內容。得不出屈某有逞強鬥狠耍威風的不良動機結論。

本辯護人請合議庭注意:屈某進歌廳房間“只是想叫人勸一下”的解釋與攔着王某、出來後在門口旁站着沒打人等一系列行爲表現是一致的,當庭陳述與檢察機關筆錄記載也是一致的,所以本辯護人認爲:是真實、可信的。

本辯護人反對公訴人僅僅因爲屈某到歌廳房間告訴其他人“王某和別人嚷嚷起來了,出去看看”這一句話,就認爲屈某有罪的觀點。這樣的結論是主觀,片面的,是與我國刑法定罪原則相違背的。而應將其主觀方面與客觀一系列行爲作爲一個整體加以判斷。

總之,以上事實說明:在王某與陳某衝突的整個過程中,屈某始終沒有尋釁滋事的故意與行爲,也沒有故意傷害的故意與行爲。

(二)、本辯護人特別請合議庭注意: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所有筆錄中沒有屈某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的證據。有的只是無罪證據即上面提及的在檢察院審查起訴詢問屈某筆錄第二頁:“問:你到歌廳叫人知道不知道會發生什麼後果?(屈某)答:不知道,我只是想叫人勸一下,沒想到打起來”。

(三)、屈某與其他被告人不構成共同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第1款規定,二人以上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主觀要件是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形式表現爲兩種,一是事前預謀,二是事中聯絡。在本案中,很顯然是沒有事前預謀的。

屈某進屋告訴大家“王某和別人嚷嚷起來了,出去看看”.能不能認定爲是一種事中聯絡行爲?本辯護人堅決地認爲:不是。

本辯護人認爲:聯絡行爲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將自己的犯罪意圖傳達給他人,使他人認識到他們將一起實施什麼犯罪行爲。

2、使他人產生犯意、決意參加該種犯罪行爲。

結合本案:屈某進歌廳房間只是想叫人勸一下。“王某和別人嚷嚷起來了,出去看看”是一種報道性語言,僅僅是說明了發生了一個現象,並沒有指使、提議、唆使、慫恿其他被告人去毆打他人的含義,所表達的不是犯罪意圖。也不能使他人產生要實施犯罪的認識和決意。因歌廳房間里正唱歌,人聲雜亂,事實上,段某根本沒有聽清屈某說的是什麼,齊某隻看到屈某揮了揮手。因此,本辯護人認爲:被告人屈某與其他人沒有意思聯絡。

請合議庭注意一個事實:屈某進入歌廳,陳某與王某繼續相互爭吵。大夥在從歌廳出來時第一眼看到的是——王某與陳某正在相互爭吵。於是,一些人加入到衝突當中,加入衝突理由是各不相同的:有的被告人認爲自己先被別人打了,自己是在還手等等。有的沒有加入衝突裏如李某。這些差別充分說明,其他被告人的犯意不是屈某的語言引起的。

綜上,屈某沒有尋釁滋事故意,也沒有傷害故意,與其它被告人沒有共同故意,不構成共同犯罪。

(四)、事發後屈某到公安機關所謂“自首”,如實陳述了事件事實經過,認爲自己犯罪了。是對自己行爲性質一種錯誤認識。不應作爲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

綜上所述,被告人屈某沒有犯罪故意,也沒有實施傷害行爲。本案其他被告人造成的後果,屈某不應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建議合議庭判決屈某無罪。

這起案件法院判決屈某構成尋釁滋事罪,免於處罰。但我始終堅信屈某無罪。

三、遵循規範,加強說理

20xx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不要以爲這僅僅是對給法官作出的裁判文書的要求,實際也是對刑事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的要求。

辯護活動的最終目的是爲了說服法官接受我們的辯護意見,這是刑事辯護的核心要素。裁判文書需要釋法說理,辯護律師需要爲法官闡明,接受辯護觀點、正確裁判的正當理由。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律師須反覆研讀。

(一)、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目的是通過闡明裁判結論的形成過程和正當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其主要價值體現在增強裁判行爲公正度、透明度,規範審判權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發揮裁判的定分止爭和價值引領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切實維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要闡明事理,說明裁判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及其根據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實認定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準確性;要釋明法理,說明裁判所依據的法律規範以及適用法律規範的理由;要講明情理,體現法理情相協調,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觀;要講究文理,語言規範,表達準確,邏輯清晰,合理運用說理技巧,增強說理效果。

(三)、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要立場正確、內容合法、程序正當,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和要求;要圍繞證據審查判斷、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進行說理,反映推理過程,做到層次分明;要針對訴訟主張和訴訟爭點、結合庭審情況進行說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據案件社會影響、審判程序、訴訟階段等不同情況進行繁簡適度的說理,簡案略說,繁案精說,力求恰到好處。

(四)、裁判文書中對證據的認定,應當結合訴訟各方舉證質證以及法庭調查覈實證據等情況,根據證據規則,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必要時使用推定和司法認知等方法,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審查判斷,闡明證據採納和採信的理由。

四、法庭辯論、隨機應對

(一)法庭辯論具有針對性、對抗性。爲了適應法庭辯論,髮辮辯護意見時需要對事先準備的《辯護詞》進行適當口語化,對某一部分必要的引申、解釋或者壓縮。比如在質證階段已經充分闡述的意見,可以簡要說明。

(二)考慮辯護的節奏,爲了增強辯護效果,有時需選擇哪些在第一輪辯論發表,哪些在第二輪辯論發表。考慮法庭可能出現情形,準備多種辯護方案。

(三)有些案件,既要發表無罪辯護意見,又要發表量刑意見時,可以考慮安排兩個律師出庭,分別發表辯護意見。

(四)在法庭辯論前,法官常常爲了節省時間,要求律師簡要說一下“觀點”。我就想:我詳細演講辯護意見都怕法官聽不進去,只講觀點怎麼行?!於是就說:好的,我儘量簡要一點,以書面辯護意見爲準。但是,還要該怎麼說就怎麼說。

最後,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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