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法庭辯論詞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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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不符合法律規定,有違公正性,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給予公正判決。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民間借貸法庭辯論詞,希望能幫到你!

民間借貸法庭辯論詞兩篇
法庭辯論詞的如何寫

辯護詞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在法庭辯論階段,依照法律和事實爲被告人作無罪、最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辯護時的發言稿民間借貸法庭辯論詞_法庭辯論詞的如何寫默認。

格式,內容和寫法

辯護詞由序言、辯護理由、結論三部分構成。

1、序言。包括五項內容。

(1)標題。寫明 某某(姓名)某某一案的辯護詞

(2)呼語。頂格寫 審判長、陪審員 或 審判長、審判員 表明向法庭人員陳述。

(3)寫明辯護人出庭辯護的法律依據和責任。一般寫 受誰委託擔任某某的辯護人,出庭爲被告辯護

(4)簡要說明辯護人在開庭前做的主要工作。閱卷、會見被告人、庭審調查的情況。

(5)表明對本案的基本觀點。主要是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從輕處罰的觀點。

2、辯護理由。是辯護詞的核心部分,應當寫好。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

(1)無罪辯。說明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2)罪名辯民間借貸法庭辯論詞_法庭辯論詞的如何寫民間借貸法庭辯論詞_法庭辯論詞的如何寫。將指控的重罪說成輕罪。

(3)罪輕、情節辯。自首、立功、防衛過當、未成年人、從犯等等。

(5)事實辯。從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得出與公訴指控不同的事實,當然包括事實的情節。

(6)法律適用辯。本案應當適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釋。

此外,可就案件的管轄、訴訟主體、追訴時效的問題提出辯論觀點。當然每個案件都有個性,應針對案件的特點,如果案件事實有問題,則主要從證據和事實方面入手,不宜面面俱到。

3、結論。有稱結束語。是總結。首先對辯護理由做一概括小結,然後提出結論。最後使用適當的語言,表明辯護結束。

1、立論要事實就是。辯護詞的說服對象是法庭人員,不是給被告人或旁聽人員聽的。要處理好關係,避免被告人高興而法庭人員反感。

2、正確分析案情民間借貸法庭辯論詞_法庭辯論詞的如何寫默認。

3、抓住要點,切中要害,突出重點,切忌面面俱到。把重要的部分說到,說透,說清,說全。次要部分,說到即可。

4、語言要簡潔、精煉、平實。可以適當使用感情詞彙,但不可使用挖苦、諷刺的語言,更不能對對方律師進行人身攻擊。

法庭辯論詞(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被上訴人侯建雲委託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銀川分所律師李瑤、馬曉明擔任其二審訴訟代理人,代爲參加其與上訴人甘肅第一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戴明生、原審被告寧夏亙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活動。在庭審過程中,法庭根據雙方的爭議焦點,歸納瞭如下兩個焦點:1、是買賣合同糾紛還是民間借貸糾紛及借條的效力;2、原審判決程序是否有誤。

在爲便於法庭客觀、公正處理本案,本代理人根據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實、法庭總結的本案焦點,並結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圍繞法庭辯論的焦點,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涉案爲典型的民間借貸糾紛,且該借條真實、合法、有效的,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並得到原審判決的認定,懇請貴院繼續予以認定。

20xx年4月12日,上訴人甘肅第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寧夏亙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被答辯人甘肅第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寧夏亙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永寧縣社會保障性住宅工程。隨後,上訴人甘肅第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設立了甘肅第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並任命戴明生爲第二分公司的經理,負責永寧縣社會保障性住宅工程的具體的建設事宜。戴明生在負責該工程的前後過程中,因分公司資金週轉困難,便通過孔雙福向原告借款40萬元、通過李進向原告借款40萬元,共計80萬元;隨後,被上訴人戴明生在原告處提走價值120萬元的鋼材。20xx年5月28日,戴明生和被上訴人侯建雲在結算的過程中,達成一致意見,並給被上訴人侯建雲出具了一份200萬元的借條,由孔雙福、李進各擔保40萬元,被上訴人侯建雲將以前的兩張各40萬元的借條、120萬元鋼材款的欠條還給被上訴人戴明生。在原審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戴明生親自承認借條是其所寫,“戴明生”名字是其本人所籤,上訴人甘肅第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也對借條上的“甘肅第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公章也予以認可。

綜上所述,200萬元借條是有淵源的,是由借條、欠款組成的,因此,涉案爲民間借貸糾紛符合法律的規定,且借條是真實、合法、有效的,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露,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並得到了原審判決的認定,懇請貴院繼續予以認定。

二、關於對上訴人要求追加擔保人並認爲原審判決程序錯誤問題的代理意見。

代理人認爲,是否追加起訴兩位保證人是法律賦予被上訴人的權利,上訴人並無此項權利。被上訴人不起訴兩位擔保人,這完全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爲共人向保證人和被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爲被告”的規定,據此被上訴人提出的追加保證人蔘加訴訟的主張毫無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同時,被上訴人侯建雲現在不起訴兩位擔保人,不等於以後不起訴保證人,若被上訴人侯建雲的債權無法實現時,會依法起訴保證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可見,上訴人要求追加擔保人蔘加訴訟無法律依據,且據此認爲原審判決程序錯誤,並作爲上訴的理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懇請法庭不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爲,上訴人甘肅第一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其上訴的“事實與理由”也與客觀事實不符,且缺乏有效證據證明;同時,原審判決認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得當,符合法律程序規定,判決結果公正,請法庭維持原審判決。

上述代理意見,懇請法庭參考!

法庭辯論詞(二)

審判長、審判員:

我們依法接受上訴人王的委託擔任其代理人,現針對本案的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見: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判決以“原、被告出具此借據時,原、被告雙方並沒有實際發生現金往來,只是對雙方以前同居期間被告所借原告現金出具的借據。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對於具體借款數額予以否認,原告也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佐證。”爲由,斷然否認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實,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沒有證據證實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根據舉證規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此,被告否認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實,應該提供相關證據證實這一說法,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而原告無需提供證據予以佐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舉不出相應證據反駁的,可以綜合全案情況對該證據予以認定。”據此,綜合全案案情,一審法院應當予以認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萬元的事實。

2、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前後矛盾,且不符合法律規定。

一審庭審筆錄中清楚的記錄着“對該份借條中的借款數額、債權人債務人本庭予以確認。”而一審法院在被告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只向原告借款5萬元的情況下,在一審判決中認定被告只向原告借款5萬元的事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前後自相矛盾,即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確認,又只認

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除對方當事人認可外,其主張不予支持。”而一審法院的此判決讓人百思不得其解。

3、縱觀一審庭審筆錄的記錄,被告在法庭調查及法庭辯論中均未提出只向原告借款5萬元的事實,而一審法院依據一審庭審筆錄記錄的法庭調解時的內容認定被告只向原告借款5萬元,與事實和法律不符。法院開庭審理是爲了“查清事實,分清是非”,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一審法院以雙方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作爲定案依據,明顯違背法律的硬性規定和公正性。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不符合法律規定,有違公正性,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給予公正判決。

此致

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人:田英治

吳利羣

二0XX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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