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邏輯課程實習報告大綱

來源:瑞文範文網 3.08W

§案情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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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因爲和妻姐的財務糾紛,將其殺死並自首。故意殺人罪名無可爭議,但是在量刑上卻有較大爭論,在庭審過程之中,圍繞量刑問題,原告和被告之間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本案爭論的邏輯

法院在量刑上應作一個判斷:

對被告人應

1)量重刑或2)量輕刑

爲做出以上判斷,需要考慮以下條件

→①姚某是否屬於自首悔罪②姚某主觀惡性是強還是弱

如果自首悔罪,主觀惡性較弱,此案必將輕判,反之將重判。並且這兩點是緊密聯繫的,雙方都非常注意在這方面找出有利於自己的證言。

由此雙方爭論由此交結在"預謀"這一要素之上。先來看看"預謀"這個概念。

有預謀→意味着主觀惡性強,是有計劃的,嚴密的殺人,社會危害大。即使其自首也可以認爲是預謀之中的事。並且,供詞中的"有預謀"和庭審中姚某辯稱自己是一時衝動殺人矛盾,使得被告人姚某的自首情節中"需要坦白自己一切罪行"(包括自己的動機)不能成立,因此自首行爲亦值得商榷。

無預謀→意味着姚某隻是無意殺人,而非有計劃的。主觀惡性較弱,社會危害小,加之有自首行爲,姚某的罪行可以輕判。姚某就處於較爲有利一些的地位。

雙方都非常清楚這次交鋒的關鍵點,圍繞是否有預謀這個作案動機進行了以事實爲依據的大討論。原告方希望置被告方於死的,被告方希望取得較爲有利得地位,通過各種論證和反駁通過各種命題去達到自己的目的。

其一§對於姚某"預謀已久"的論證和反駁

原告爲了證明被告人預謀已久,心懷不軌,提出了一下三個證據。

證據一:被告人姚某,攜帶刀具和雷管進入馬某家中,其必然是早有準備,

證據二:被告人姚某,砍被害人20餘刀直至對方身亡,由此可見姚某主觀惡性之強,預謀之深。

證據三:姚某在傷人之後,並沒有仔細觀察對方生死,或者撥打120急救電話。放任對方生死,姚某隻是區公安機關自首,但並不能認定其自首是悔罪表現,或許只是懼怕重刑。說以其主觀惡性更深,更能證明其是有預謀的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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