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檢舉信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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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叫姜xx,是xxxx辦事處xx社區居民。現向您檢舉揭發我社區書記李xx利用職務之便,肆意侵吞集體錢財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爲。

實名檢舉信怎麼寫

一、巧立名目,侵吞集體鉅額拆遷補償款

市政府在修建金鶚中路的綠化帶時,徵用了我社區的辦公大樓和用地,但補償款一直沒有到位。作爲遺留問題,20xx年,樓區政府專門向市政府作岀了要求補償的請示報告,市政府形成了會議紀要後向xx社區補償了70萬元的拆遷補償款。20xx年底,補償款到帳50萬元後,時任xx社區主任李xx就將該款定爲社區“創收”經濟,並以“創收”經濟可拿30%的回扣爲由頭,私自在社區財務上領走了23萬元,加之他以該筆款項到帳需要協調經費爲藉口拿走的8萬元,共計31萬元整被他領走私吞。後來社區有人認爲這筆錢是市政府應當補償給社區的徵地拆遷款,事實清楚,更有樓區政府的請示報告和市政府的會議紀要明確,不是社區的“創收”經濟,私人不能拿回扣也沒有先例!特別是李xx自己是社區工作人員,爲社區工作是他的職責和義務,在工作範圍內搞有償服務,拿回扣是變相的貪腐行爲!更何況該款項是市區政府辦事處社區根據事實依法依規協調處理的結果,也並不是李xx或某一個人的功勞!爲此向上級進行舉報。事後在三眼橋紀委的調查下,李xx將其中的23萬元退回。但他爲了自圓其說和開脫自己,李xx叫一個要叫餘國洪的人來退的錢。這樣李xx解釋說法這23萬元錢其實他自己沒得,而是他將錢付給了餘國洪,理由是因爲市政府當時專門處理這件事情的具體負責人叫陳漢文,而陳漢文和餘國洪是湘陰縣老鄉,這50萬元是餘國洪找陳漢文要來的,所以這23萬元的回扣是給餘國洪的好處費。這退回的23萬元錢根本不是餘國洪退的,他也從來沒拿過這筆錢。事實上是李xx爲了幫自已過紀委調查這關,利用職務之便用xx社區集體的名義從南環路集貿市場舊改項目原墊資人廖立新、李勝良處借的。李xx做了大量工作後要求餘國洪爲他頂槓渡難關,再由余國洪的兒子將錢退還到社區的。而真正原來被李xx領走的23萬和8萬元早被他私吞了。這23萬元退回來不到一個星期,李xx又巧立名目以南環路集貿市場補償之名用假協議做假帳將錢再次領走,並且他還僞造一個xx社區的支部同意支付這23萬元回扣費用假會議紀要和協議,並將紀要的時間提前,然後逼着每個支部成員在紀要和協議上簽字,他也冒充餘國洪在協議上籤了字。他做這些文章的目的是用支部集體行爲的假像來掩蓋他個人的貪 污行爲!這23萬元被李xx再次領出來後,他並沒有將這筆錢還給廖立新和李勝良,而是再次被他侵吞。廖立新、李勝良處的23萬元借款則由社區的集體償還!市政府補償給社區的70萬元在只到帳50萬元的情況下,就這樣一被李xx用各種手段套走了兩個23萬元另加一個8萬元共計51萬元整!在整個事件中,他貪 污的膽子一次比一次丈,手段一次比一次隱蔽!試問一下市長?合理會法的徵收補償款是不是“創收”經濟?集體應該所得的徵收補償款該不該讓私人拿30%的回扣作爲提成?根據市政府會議紀要按正常途徑支付給社區的徵收補償款是不是需要私人中介並支付費用?作爲社區工作人員,李xx在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是不是可以額外領取報酬?李xx這種不擇手段,膽大妄爲貪 污行爲是不是應該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二、在社區辦公樓建設的工程支付款中,變相支付,套取私分鉅額集體錢財

原五里鄉鐵爐村經區劃調整後劃分爲古井和xx兩個社區,區劃調整時原鐵爐村的辦公樓(現古井大樓)正在修建,根椐協議,建成後的辦公樓由兩個社區各得一半,建設費用也由雙方各承擔一半。因區劃調整後xx社區和古井社區分別隸屬於三眼橋辦事處和五里牌辦事處,爲了慎重,辦公樓的建設成本由樓區紀委牽頭進行了審計,牽頭負責人爲樓區紀委原副書記沈小初。經審計辦公樓的總建設成本爲420萬元整,審計結果得到了區紀委、xx社區、古井社區及基建方的認可,並由雙方支居委全體成員及基建方進行了簽字確認並辦理了辦公樓的移交手續。420萬元的總費用兩個社區各承擔2xx萬元,在區劃調整前,原鐵爐村就已支付了130萬元給基建方,實則各社區應支付145萬元即可,但xx社區未經集體討論,在李xx的操縱下,他私自和基建老闆簽訂了一個虛假的>,根據假協議社區共向基建方支付了270萬元,而且目前仍下欠20萬元。變向套取,多支付了xx0多萬元!在已辦移交,沒有新增任何建設的情況下,爲什麼同樣一棟辦公樓,同樣是一半,同樣的審計結果,我們質疑xx社區和古井社區支付的工程款爲什麼不一樣?爲什麼由區紀委牽頭多方認可的審計結果李xx能私自輕而易舉的更改而沒有一點嚴肅性?爲什麼>至今別人無法看到?而且更爲稀奇的是xx社區每次付款都是由李xx親自一手經辦,既不要基建方來人,也不經過社區財務工作人員來辦理?而且全部都是現金支付?如20xx年1月3日晚,李xx在外借款後一次性向基建老闆支付了80萬元的工程款,但在整個支付過程中,社區財務報賬員李秋華既沒有看到李xx借來的錢,也沒有看到李xx是怎樣向基建方支付的工程款?她得到的只有李xx拿來的一張收據!請問市長?社區的財務紀律允許這樣亂來嗎?xx社區的財務公開是真的嗎?多支付的這xx0多萬元去向不明,誰拿走了可以查嗎?李xx這種瘋狂造假做假,違法亂紀的貪腐行爲有人管嗎?

三、賤買集體資產,損公肥私,造成社區資產流失和經濟的巨大損失

在市八中臨街有8個黃金門面屬xx社區所有,8個門面在20xx年的評估價值平均爲52萬元/個,總價值400萬元。20xx年底,未經集體討論,李xx以這8個門面作爲抵押在外借款140萬元,借款利息爲3分的高息。到20xx年初,李xx再將門面以20萬元/個的價格買給借款人,並且還按3分的高息共計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利息75。6萬元,也就是說這些價值最少52萬元/個的8個門面,最終是按約8萬元/個的價格賤買掉的!而借款人和買門面的人均爲李xx自己和他弟弟李嶽君(不信到門面經營戶中一問就知道)。這些價值400多萬元的黃金門面就這樣輕而易舉的按60多萬元的價格變成了李xx和他弟弟的財產!請問市長,我們黨和政府能否容忍李xx這種做法?他這種損公肥私的做法視天理何在?視黨紀國法何在?

盛市長,李xx在20xx年曾因貪 污受賄和誣陷他人被樓區紀委進行過黨內嚴重警告處份,我以上反映的都是事實,證據確鑿!這些還只是李xx違紀違法、貪贓腐 敗的一部分!今後我會不斷的舉報,如不屬實,我負全部法律責任!我充分相信您是一個好領導,我也相信黨的政策一定會對李xx這隻“蒼蠅”進行嚴肅打擊和處理!

舉報人:本站

20xx年xx月xx日

篇二

尊敬的中紀委各位領導:

你們好

我叫楊xx,男,現年58歲,身份號:132xx15,電話:1xx31345188,系xx市xx縣人現住xx縣xx鎮人。今在這裏我實名舉報河北省xx縣人民法院劉升法官見利忘義、無恥的串通在審案件的當事人偷換、捏造證據進行虛假訴訟;xx縣人民法院某些領導對這些違反《法官法》第11章第32條第3、5、7、8、12款的法官不僅不給予懲處反而帶病提拔的違法事實。河北省xx縣法院,,xx中院,xx檢察院聯合造假,執法者犯法,政府官員鐵心包庇。

冤假錯案的產生

20xx年我與寧xx合夥承包了xx大酒店(倫比公司)六至七層內裝修工程,工程完工後倫比公司用海燕商廈5號底商抵頂。抵頂工程款是391038元,在我和寧xx結算期間,倆家對5號底商上鎖,在不知情,不認識鄭xx,沒有任何的接觸下,收道了鄭xx告我的傳票,以我和我妻子趙鳳蘭鎖住5號底商構成侵權爲由把我和我妻子趙鳳蘭一同告上了法庭,沒有告另一個鎖房人寧xx,

在一審中鄭xx向法庭提交的抵頂工程款原件是倫比公司給我們5號底商的收據,交款人是倫比公司王成福,收款人是合夥人寧xx,我當庭認可,法官劉升,寧xx,鄭xx,倫比公司共同作弊,偷換變成了交款人寧xx,收款人是倫比公司會計王成福,xx法院對倫比公司喬旭珍,會計王成福,做了倆份調查筆錄,明確沒有收到鄭xx一分錢房款,5號底商是抵頂工程款的,發票的標頭鄭xx三個字是寧xx讓寫上去的,這麼重要的證據和鄭xx起訴我是相反的,爲什麼不採信,把5號底商判給了沒有買房的,沒有交款的鄭xx,我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中無任何的證據,依據偷換後的交款人寧xx,變成了鄭xx購買寧xx5號底商,房款向寧xx交付的虛假事實,維持原判,把5號底商又判給了鄭xx,害的我打了8年官司。

引起我的告狀和舉報

一審中我發現了偷換證據後申請了調 查 取 證,xx鎮法庭不給調查,我集體迴避由大河法庭審理,還是不給查,我找了政法委書記,讓他們查,還是不給查,整體冤假錯案是偷換交款收據形成的,包括一套5號底商,僞造了不同時間的4份購房合同,我發現了新的證據,xx法院,xx中院不給及時取證,導致取證失敗,讓鄭xx把工商銀行那麼重要的證據當天拿走,一切的一切都是圍繞偷換證據而運作的,我舉報到xx縣紀檢委和xx縣檢察院聯合調查組,答覆意見書答覆:沒有發現偷換證據。我簽字時候我寫的我不服,紀委從倫比公司查出抵頂工程款的收據原件變成了寧xx支款白條子,和鄭xx房款一行字是抵頂工程款原件是一致的,倫比公司賬目中交款收據原件存根已隱藏。xx縣紀委聯合調查組不給認定又引起的告狀。

1、一審中僞造了一系列假的證據:一套5號底商僞造了不同時間的四份購房合同,僞造了租賃協議,賠償協議,劉升僞造了兩份調查筆錄,把主要的交款收據證據以偷換,把頂給我們391038元工程款的收據原件,xx縣法院,當事人寧xx、鄭xx共同偷換和銷燬,xx鎮法庭主審法官劉升當庭把原件交給了鄭xx,集體迴避後,由大河法庭李正華審理,開庭時,我讓鄭xx拿出向法庭提交的原件,她說交到法庭,前後矛盾鄭xx沒有拿出原件,現在法院檔案中沒有原件,寧xx和鄭xx也隱藏了原件,倫比公司現在賬目中收據存根變成了白條子,我反映多年,官官相護,人人包庇,共同作弊。保護和包庇這一重大事件。

2、劉升僞造了兩份調查筆錄,我反映到哪裏,保護和包庇到那裏。這一事實一字不談。

3、假案形成後xx縣法院、xx中院及相關領導聯合包庇罪犯,作出了假的對法官的處罰決定,這一假處理事件,給這夥犯罪團伙以後提升創造了條件。結果反而都提升了。欺上瞞下說對法官己處理,造成了一個己處理結案的假象。

4、xx縣法院、xx中院及相關領導欺上瞞下,稱給了楊xx36萬元以處理解決爲藉口,實際不是他們所說的,xx縣法院給了楊xx16萬元司法救助款,我和合夥人寧xx誰要5號底商誰出二十萬房的差價,結果這二十萬元房的差價沒有和寧xx要,xx法院用百姓的血錢給寧xx出了這二十萬元房的差價。爲什麼xx縣法院要給寧xx出這20萬元的房的差價,爲什麼xx法院和xx檢察院要隱瞞造假20萬元房的差價這麼重大的事件。我和寧xx誰出這20萬元房的差價,證明了房歸了我和寧xx,是二人共同財產,而更證明了鄭xx告我鎖房侵權是誣告。爲什麼xx法院領導做工作不讓我要房?讓寧xx要房,反而xx法院用百姓的血汗錢給寧xx出這20萬元房的差價,不和寧xx要。既然歸了我和寧xx的共同財產,確認了鄭xx是誣告,5號底商產權還歸鄭xx到今,

誣告人鄭xx把我的5號底商在訟訴期間砸開了鎖,又把房產證辦理到了鄭xx的名下,到今天5號底商產權還歸鄭xx,鄭xx把5號底商拿租金5萬至今。這就是xx縣法院稱已付楊xx36萬元已處理的虛假事實。

5,xx縣法院、xx中院聯合造假,明知鄭xx惡意虛假訴訟,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判。法官、誣告人觸犯了法律,構成了犯罪,反而重用提升。政府官員不作爲,我舉報到哪裏,收買到哪裏,鐵心包庇。

6,我舉報到中國權益網,過函到xx檢察院,xx檢察院委託xx縣檢察院審查。xx縣檢察院、xx縣法院和誣告人串通,當事人反映的問題一件也沒落實。我所有的證據,全部不採信。嚴重走過場,沒有實質性解決當事人反映的問題。把一審中(20xx)北民初字第531號判決書認定的鄭xx購買倫比公司5號底商,鄭xx向倫比公司交付房款的事實,採信了偷換後交款收據交款人寧xx,變成了鄭xx向寧xx購5號底商,向寧xx交付房款。把這麼重要的主題都變了,我反映的劉升偷換證據、僞造筆錄都給包庇,隱瞞了。xx縣檢察院口口聲聲的說公平公正的處理,可是出來的結果和事實嚴重不符。我要求看看答覆意見書,他們說不面對我,不讓我看。我通過權益網收到了xx縣檢察院所做的答覆意見書,結果違背事實和我反映的問題是相反的。隱瞞了很多重要實質的東西。當事人不服和不滿。

綜上所述件件屬實,如有虛假本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劉升等法官利用職權見利忘義、無恥的串通在審案件的當事人偷換、捏造證據進行虛假訴訟;xx縣人民法院某些領導對這些違反《法官法》第11章第32條第3、5、7、8、12款的法官不僅不給予懲處反而帶病提拔的違法事實。xx縣法院,xx中院.xx縣檢察院聯合造假.聯合制造了一起冤假錯案以觸犯法律構成失職瀆職罪,並追究其刑事責任。嚴肅查處,嚴懲司法界腐 敗分子,堅決清除害羣之馬,將這幫害羣之馬繩之以法,體現司法公正,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依據中央紀委監察部有關規定,提倡實名舉報,我向各級重要領導去了信,網上實名舉報多年了xx官員,保護傘,幕後黑手上下勾通,包庇,隱瞞,掩蓋了事實真 相,沒有實質的處理,,xx縣派人阻攔我上訪不讓我接近領導,一個假的不能再假的案子,嚴重的司法腐 敗案傷害了我終身,我實在忍無可忍,逼上梁山,今特實名舉報,懇求中紀領導重視深入委調查。

我有二十九組鐵的證據及錄音光盤向你們提供。求領導見見我,看看證據。

此致

敬禮

舉報人:本站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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