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申請書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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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恢復申請書恢復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李**,男,漢族,個人情況簡介
被申請人:劉*,男,漢族, 個人情況簡介
被申請人:運輸有限公司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貴院於XX年1月12日作出(XX)下民初第102號裁定書,裁定中止訴訟。現本案涉案受損車輛已經維修完畢,維修費用和維修部位已明確,可以通過鑑定確認涉案車輛的貶值損失,中止訴訟的原因已消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申請恢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審理。
此致
南京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恢復執行申請書恢復申請書(2) | 返回目錄申請人:xxx
電話:xxxx
住所地:xxxxxx
被申請人:xxxxxx
住所地:東莞市南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申請事項:
請求恢復執行東勞仲南城分庭()533號仲裁裁決書。
申請理由:
申請人劉桂與被申請人xxxx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貴院以()東法執第894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申請人執行東勞仲南城分庭()533號仲裁裁決申請。理由是被申請人已就該項仲裁裁決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書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現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以()東中法勞仲審第1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被申請人撤銷東勞仲南城分庭()533號仲裁裁決的申請,該民事裁定爲終審裁定。東勞仲南城分庭()533號仲裁裁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故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申請恢復執行。
此 呈
東莞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08 年 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