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就業協議不等於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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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畢業生就業工作從計劃走向市場的過程中,在畢業生就業完全市場化還沒有實現的情況下,政府和學校需要一個過渡性的手段來對大學生的就業過程進行監管,就業協議書就是這種需要下的產物。以下是由小編爲大家收集整理出來的關於就業協議書籤定的一則案例,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大學生就業協議不等於勞動合同

肖某與一家大學和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約定肖某大學畢業後,在公司就業。如果一方違約,必須支付10000元違約金。而今,肖某已大學畢業,可公司一直沒有安排肖某就業。在肖某的一再堅持下,公司終於亮出了底線:只願意支付違約金,不可能安排肖某就業。肖某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也遭到斷然拒絕。肖某遂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給予經濟補償。

法院近日審理認爲,肖某不能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給予經濟補償。因爲大學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不同於勞動合同,也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此類就業協議書一般由教育部門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其依據是1989年原教育部頒佈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原國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它是明確大學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擇業過程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其作用在於:就業協議是教育部門制定就業計劃、進行畢業生派遣、畢業生將來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尤其是在就業協議中就服務期、違約金等涉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權利義務內容的約定,應在日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中予以認可。如畢業生屆時到用人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未根據預約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則應視爲對預約的違反,必須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就業協議的效力僅限於對學生就業過程的約定,一旦報到,其使命就已完成。其關鍵在於,畢業生必須憑就業協議書,與用人單位另行簽訂勞動合同。

而肖某的情形,僅僅限於就業協議書,而並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自然不爲《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所保護,不能獲取經濟補償。

本案告誡學子,爲避免學校、用人單位“反悔”而造成的損害,可事先約定高額違約金或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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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畢業生就業爲什麼需要簽訂就業協議?

所謂協議,是指當事人之間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法律行爲。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教育部統一制訂、由省教育廳印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材料,也是明確畢業生 、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書面表現形式。就業協議書是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依據,對畢業生本人、用人單位、培養高校均有約束力,也是學校落實、彙總、上報畢業生就業建議方案的唯一依據。就業協議書是記載就業協議的文本。所以畢業生不論參加各種招聘會、就業市場等應聘活動,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均需簽訂就業協議書。

2就業協議中規定條款有哪些主要內容?

(1)簽約各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倡誠實守信。

(2)畢業生應按國家和省畢業生就業政策規定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瞭解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意向,對用人單位的要求,可在 ‘畢業生對用人單位約定’一欄註明。

(3)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各項接收工作。凡取得畢業資格的畢業生 ,用人單位不得以學習成績爲由提出違約,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結業生若與用人單位簽訂本協議,用人單位應同時出具同意接收結業生的證明 。用人單位如對畢業生有其他要求,可在 “用人單位對畢業生約定”一欄註明。

(4)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由學校審覈彙總並報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鑑證或報國家教育部門批准,列入就業方案,學校負責到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辦理派遣手續。

(5)學校應在學生畢業前安排體檢,不合格者不派遣,已簽訂的就業協議自行取消,由學校通知用人單位。如用人單位對畢業生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原則上應在簽訂就業協議書前進行單獨體檢,否則,以學校體檢爲準。

(6)就業協議經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三方面都應嚴格履行本協議,若一方提出更改,須徵得另兩方同意,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7)就業協議一式四份,畢業生、用人單位 、學校、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各執一份,複印無效。此協議經鑑證後納入就業方案,予以派遣。

3簽訂就業協議書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要認真地瞭解和掌握國家和省、市的就業政策和學校的就業規定。政策和規定是指引畢業生擇業的方向,可以規定畢業生擇業的行爲,畢業生從中可瞭解到其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 ,或者怎樣去做 。例如遼寧省規定 :“ 按國家計劃招生的畢業生自主擇業 ;按定向、聯合辦學計劃招生的畢業生按合同或招生時的協議就業 ”。畢業生首先應該清楚自己是哪種培養方式的畢業生,自己擇業的方向才能明確。在實踐中,有些畢業生只要單位好,不管政策是否允許,就簽訂了就業協議,結果學校在辦理協議書鑑證時不能通過。

(2)慎重簽訂就業協議書。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制訂就業方案的主要依據,要求其手續必須完備。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前,要認真閱讀協議書中的全部條款,特別是要清楚用人單位提出的附加條款,並瞭解清楚條款的內容和含義,同時還要學會運用條款和掌握簽訂就業協議書的步驟。特別要了解用人單位有無獨立的用人權,以及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和部門是誰。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獨立的用人權,除了用人單位蓋章外,還必須有其上級主管部門的公章。否則,由於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或主管部門不認可,就不能納入就業方案,所籤協議書不能生效。

(3)約定條款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籤協議過程中,許多內容要靠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約定。但是,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進行約定的時候要注意 :約定的條件是否合理 ;約定的條款畢業生本人能否承受(例如對於違約問題,有的用人單位爲了懲罰違約的畢業生,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使學生難以承受);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約定的備註條款,必須有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簽字,否則當發生爭議時,備註條款很難發生作用。

(4)畢業生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 。學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在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過程中實行其監督和管理職責,並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對畢業生就業流向實施必要的調控,所以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必須在有關政策和規定範圍內進行。

(5)對於自己的切身利益也應在協議中予以說明 。如是否允許考研,工作合同期限,見習期和轉正後的報酬,是否按國家規定爲自己繳納有關社會保險等。

(6)在與用人單位簽約後,一定要將協議書交學校審覈,並由學校在相應欄目中籤署意見後方能納入學校的建議就業方案,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協議因無校方的意見、簽章而不具備法律效力。

(7)目前,有許多用人單位委託派遣服務中介公司招收員工,畢業生在與派遣服務中介公司簽訂 《就業協議書》時,首先要弄清楚其資質及法人資格,避免陷入簽約陷阱。

4就業協議的訂立有哪些步驟?

(1)要約,畢業生參加各地招聘會或向用人單位寄發書面材料,用人單位收到畢業生材料,對畢業生進行考查後,表示同意接收並將回執寄到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或畢業生本人,即爲要約。

(2)承諾,畢業生收到用人單位回執或通過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單位答覆後,從中做出選擇,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即爲承諾。

由於畢業生就業工作比較繁瑣 ,比較具體,很難具體分清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例如:有的畢業生參加公務員考試,達到面試線後,到用人單位參加面試、體檢,用人單位也對畢業生進行政審閱檔,表示同意接收,在這種情況下,畢業生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而不應該再選擇其他單位。再比如,用人單位到學校挑選畢業生,畢業生自己主動報名,經學校積極推薦,用人單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單位後再正式發函簽訂協議,在這種情況下,畢業生應該安心等待與用人單位簽約,而不能以未正式簽約爲由,再選擇其他單位。

5就業協議的訂立和解除應把握哪些要點?

(1)主體合法。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要取得畢業資格。如果學生在報到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對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指標和錄用自主權,否則畢業生可解除協議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對高校而言,高校應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介紹畢業生的在校表現,也應將所掌握的用人單位的信息發佈給畢業生 。高等學校在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過程中應進行監督和指導。

(2)平等協商 。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在簽訂就業協議時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學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畢業生到指定單位就業(不包括有特殊情況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亦不應在簽訂協議時要求學生繳納高數額的風險金 、保證金。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應是一致的。除協議規定內容外,當事人如有其他約定事項可在協議書 “備註”欄中加以充分確定。

6如何解除就業協議?

(1)單方解除,包括單方擅自解除和單方依法或依協議解除。單方擅自解除協議,屬違約行爲,解約方應徵得另兩方同意 ,並承擔違約責任。單方依法或依協議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業協議有法律上的或協議上的依據,如學生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就業協議;或依協議規定,畢業生被錄取研究生後,可解除就業協議,畢業生未通過用人單位所在地組織的公務員考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協議等。此類單方解除,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2)雙方解除 ,是指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同意取消原訂立的協議,使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此類解除因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向的體現,雙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但須徵求學校同意。

7就業協議爭議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目前,大學畢業生就業協議爭議問題時有發生,國家和各省還沒有制定出明確的就業法律規定。在實踐中通常引起就業協議爭議的主體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解決就業協議爭議的主要辦法有:

(1)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這種辦法適用於因畢業生的原因引起的就業協議爭議,畢業生出面向用人單位說明情況 ,贏得用人單位的同情、理解和諒解,經雙方協商達成新的意向。

(2)由學校負責與用人單位進行調解。

(3)對協商調解不成的,畢業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8違約的主要表現有哪些?畢業生應如何應對?

就業協議書經各方簽字、蓋章生效。畢業生、用人單位都應嚴格履行協議,若有一方提出變更協議,須徵得另方同意。如違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或按雙方約定辦理。

(1)用人單位違約是指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造成就業協議無法履行的情況 。違約的原因一般包括 :單位經營困難導致裁員、崗位撤銷、單位破產;單位無法履行原先承諾;用人單位的用人計劃發生重大變動等。此外,畢業生報到時,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拒收畢業生,使之錯過了其他選擇機會 ,無法按時就業;提供不真實的情況和虛假材料,誤導畢業生與之簽約;違反行政管理機關的有關法規,不執行有關規定,侵害畢業生的合法權益,而畢業生難以與其抗爭等。用人單位違約 ,應承擔違約責任,併爲畢業生開具寫明原因的正式書面退函(加蓋單位章)。

(2)高校畢業生違約是指因畢業生個人原因造成就業協議無法履行的情況。違約的主要表現是:畢業生已與一個用人單位簽定協議又提出更換就業單位的;同時與多家用人單位簽約 ,再定取捨違約的;向用人單位提供不真實的情況,違反用人單位的選用條件 ;已簽約畢業生對用人單位工作條件不滿意而違約的;已簽約畢業生又準備繼續考研或出國而違約等。畢業生違約也應承擔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因此,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前應慎重考慮。

(3)定向生、委培生、地區聯辦生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原定向、委培、聯辦地區或單位就業的,經定向、委培、聯辦地區、單位和學校同意後,報省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審覈批准。

(4)用人單位因破產、倒閉等原因不能接收畢業生,可向省或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提出要求,並出具有關證明,經覈實同意後,畢業生可重新落實工作單位。

(5)用人單位單方違約,畢業生可持材料向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部門(學生處、畢業辦、指導中心)提出,由學校出面協調解決,協調仍不成,畢業生可向勞動人事仲裁部門提出申訴。

9辦理違約的手續及程序有哪些?

(1)原簽約單位出具同意違約的公函(簡稱退函),它體現對用人單位或畢業生的知情權的尊重。退函要註明原因,以確認違約方的責任。

(2)持單位退函(若畢業生違約,需同時持有本人的違約申請書,註明申請事由及是否願意承擔違約責任等),到學校就業主管部門審批後,換髮新的就業協議書。它主要是起到監督和維護各方權利的作用。

10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後,被錄取爲畢業研究生、本科生或國家公務員,不再履行原就業協議,算不算違約 ?如何辦理手續?

學校應鼓勵畢業生考取研究生或專科升本科或報考國家公務員(或比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果簽訂就業協議時註明了“如錄取研究生或本科生則本協議無效”或“如錄取公務員則本協議無效”,不屬於違約。但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當初簽訂就業協議時未聲明本人正準備考研究生(或考本科),或已報考公務員,或未在備註欄中註明“如錄取研究生或本科生則本協議無效”或“如考取國家公務員則本協議無效”等內容,屬於畢業生違約,經用人單位同意並向學校出具同意讀研究生、本科生或考取公務員函,方可解除雙方簽訂的協議。

具體辦理的手續和程序如下:

(1)原簽約單位同意解除就業協議的書面證明;

(2)研究生或本科生錄取通知書或公務員錄取通知書(或相關證明)的複印件;

(3)本人申請報告,並附上畢業生所在院(系)意見。

畢業生將以上材料報給學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經審覈同意後即可。被錄用公務員的換髮新的就業協議書再與招錄公務員單位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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