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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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和就業協調書市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別處於兩個相互聯繫的不同階段。具體表現在:

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大綱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這些勞動者既可以是高校畢業生也可以是其他人,而後者專指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工作協議。

勞動合同是在明確工作關係後簽訂的關於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而就業協議書是用人單位與高校畢業生相互選擇的關係的確定,學校作爲畢業生管理部門承擔見證和監督職能

勞動合同可根據《勞動合同法》處理,也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勞動仲裁機構報送;而後者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協商取得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報學校畢業生主管部門審查認可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值得注意的是,就業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學生畢業到就業單位報到後,應儘快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別處於兩個相互聯繫的的不同階段,具體表現在:

1、主體不同:前者是指勞動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這些勞動者既可是高校畢業生也可是其他人;而後者專指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工作協議。

2、內容不同:前者是在明確工作關係後簽訂的關於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而後者是雙方相互選擇的關係確定。

3、處理糾紛的部門不同:前者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處理,也可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勞動仲裁機構報送;而後者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協商取得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報學校畢業生主管部門審查認可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值得注意的是,就業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學生畢業到就業單位報到後,應儘快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畢業生報到上崗以後,有很多用人單位並沒有馬上與之簽訂勞動合同,而是以就業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代爲履行勞動合同的職能。雖然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均爲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繫的不同階段,不能互爲替代。

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書的區別和關聯具體表現在:

(一)性質不同

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就業意向協議,也是學校編制畢業生就業派遣方案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依法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明確畢業生就業後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二)內容不同

就業協議書的內容主要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就同意錄用和接受聘用達成一致意見,並初步約定將來就業的基礎條款,如服務期限、試用期限及試用期待遇等;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對勞動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更爲明確和具體。

(三)時效性不同

就業協議書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時自動終止其效力;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有兩種: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二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四)爭議解決的主要方式不同

就業協議書發生爭議,主要是按照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學校或上級就業主管部門出面協調解決;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主要是依據《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採取調解、仲裁及訴訟的方式,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五)互有關聯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書籤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在某種意義上,勞動合同可以視爲就業協議書的延伸。例如,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可以在就業協議書中約定試用期和試用期待遇,上崗後簽訂勞動合同時試用期條款按此約定執行;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試用期滿後的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書的補充協議中註明,日後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以認可和確定。

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其身份多爲學生,並非完全意義上的勞動者,尚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所以,畢業生應先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待取得畢業資格去單位報到後,再儘快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爲避免在日後訂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還要注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儘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中,並註明在今後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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