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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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三方協議應該注意的問題:

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大綱

1、三方協議是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之間就學生就業方向簽訂的一種協議,由三方共同簽署後生效。對簽約的三方都有約束力。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過雙向選擇達成就業意向後,必須簽訂學校統一發放的《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其他就業協議書無效。

2、就業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勞動合同是畢業生上崗後,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依據)。

3、就業協議的主體合法原則。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取得畢業資格,如果畢業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4、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務必注意,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鑑上的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

5、學生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6、試用期與見習期的時間。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採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由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爲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爲一年。試用期和見習期只取其中之一,將另一項劃去。

7、違約金。由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定。不少單位爲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應該在協商中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8、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註”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爲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註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及時向法庭舉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9、學生在簽訂“協議”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後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鑑證蓋章。有的學生偷懶,自己填寫完畢後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後果是,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學生不滿卻因爲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迴天無力。要不逆來順受,要不就被迫違約,賠償用人單位。

事後諸葛亮

找份工作不容易,找份好工作更不容易,於是你也許會草草“就範”,讓那些忽略的細節擾亂你進入職場後的心情。且聽此地事後諸葛亮,幫你防範可能對你的傷害。

現象一:工資大縮水。

很多學生在進單位後實際拿到的工資與協議書上寫好的工資數額相比大大縮水,原因是公司依法代扣了有關費用。有的學生大呼上當,一氣之下想跳槽,但又因爲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上的違約金壓力而猶豫不決。其實在籤就業協議前與用人單位充分的溝通,則完全可以避免了這樣的煩惱。

你不妨問清幾個問題:

1、你的工資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後工資。稅前工資是包含了你依法應當承擔的個人所得稅,你實際拿到的工資還要扣除個人所得稅金額。如果用人單位答應支付你稅後工資,則建議你要求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中予以明確,否則發生爭議時將被認定爲稅前工資。

2、明確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即明確用人單位將爲你交“城保”還是“鎮保”。如是“鎮保”,工資中就不必扣除個人負擔部分。如果是“城保”,你要與用人單位明確你的工資當中是否包含社會保險金的個人承擔部分。如果用人單位答應爲你承擔社會保險金的個人承擔部分,則建議你要求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中予以明確。

3、確認你的工資中是否包括住房公積金。你的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按照你被錄用後首月的工資金額的7%計算,經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審覈批准的單位,最低比例不低於5%,你的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上下限分別爲388元和32元。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那麼你的工資一般都包含了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都會代扣代繳。

現象二:試用期陷阱變更。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爲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承擔義務是違法的行爲。同時,試用期的延長或縮短都屬對雙方約定的變更,包括對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變更,都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如任何一方不能接受,則應按原約定繼續履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工資:勞動報酬包括試用期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確定,但不應低於法定標準,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每年公佈一次,XX年7月1日起上海市的最低月工資標準是人民幣635元。

培訓費:在用人單位爲特定勞動者提供某些特殊待遇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與享受這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約定一個附屬期限,即服務期。在這個期限內,勞動者不得隨意跳槽,否則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這些特殊待遇通常是單位花費了一定的成本提供的,並且這些特殊待遇不是普遍提供給其他勞動者的。試用期內單位出資提供了各類技術培訓,若是在試用期內辭職的,單位不得要求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在試用期滿後辭職的,則應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問:勞動合同是應該在試用期的時候籤,還是試用期滿以後再籤?

答:試用期內就應當籤,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之內。從第一天起,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爲了保障大家的權益,勞動合同從建立勞動關係的第一天起就應該建立勞動合同,這是勞動者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

問:試用期的期限應該是多長時間呢?

答:試用期跟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0天。試用期的期限和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根據試用期的期限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問: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答: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5、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6、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7、雙方協商約定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

其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比較重要,因爲《勞動法》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雙方可以協商約定責任的認定、賠償的範圍、計算方法和承擔方式,所以由用人單位提供的格式合同的"霸王條款"常見於此處,一旦發生糾紛用人單位常常持此"尚方寶劍"提請仲裁,而使勞動者處於不利的地位。

問:單位出具的標準合同,想增加或變更裏面的事項,怎樣做?

答: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是由用人單位來制定的,在這個過程中,用人單位處於主導權,勞動者在簽訂合同中,有自己的權利,要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的條款纔有效,而且勞動合同中有些條款是空白的,可以雙方協商,把協商的內容填上去,比如合同期限、崗位、工資約定等等。如果勞動者認爲還有其他條款需要約定,可以在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

問:在合同變更中,公司跟員工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怎麼辦?

答:任何一方不同意,合同不能作出變更,維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要承擔勞動法約定的違約責任。

問:合同期滿不打算續簽,公司強迫續簽,有權拒絕嗎?

答:合同終止以後,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

問:用人單位扣壓勞動者畢業證時如何解決?

答:目前來說,用人單位扣壓畢業證的行爲屬於抵押物,是明確禁止的。用人單位有這種行爲,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的方式來解決。

問:在合同中規定在合同期內不能結婚違法嗎?

答:違法的,侵犯了職工的婚姻自由的權利,簽了也是無效的,沒有約束力。

問:在合同中規定在合同期內不能結婚違法嗎?

答:違法的,侵犯了職工的婚姻自由的權利,簽了也是無效的,沒有約束力。

問:公司以員工未將人事關係轉至指定的人才中心爲由,不給員工上四險一金合法嗎?能以現金支付嗎?

答:不合法。建立勞動關係以後,無論檔案關係在什麼地方,或者是否是本地的戶口,用人單位都應依法交納社會保險,不能以此爲由拒絕爲職工交納社會保險。不能以現金支付,只能交到社會保險部門,不能發到員工手裏。

問:在試用期期間,是否有資格享有四險一金?

答: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問: 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利在工資中扣除各種稅費?

答:用人單位對於國家規定的各種稅、費(如個人所得稅、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女性的生育保險金等)有權在職工工資中扣除。因此,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向勞動者承諾薪金時,勞動者應向用人單位認真瞭解薪金所包括的內容及各種扣費理由,合法的接受,不合法的應當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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