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合作框架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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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粵港合作框架協議書

【協議名稱】《粵港合作框架協議》

【英文名稱】framework agreementon hong kong/guangdong cooperation

【簽訂日期】XX年4月7日

【簽訂地點】北京人民大會堂

【協議雙方】廣東省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簽署代表】廣東省長黃華華與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

【協議特色】

一,由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牽頭的粵港兩地經濟合作協議

二,全國第一份省和特別行政區之間的合作協議

三,首次明確提出粵港兩地金融合作以香港爲龍頭,這被視爲粵港合作的一大新突破

【協議目的】

落實和明確粵港兩地合作,打造世界級經濟區。兩地將更加緊密融合,經濟上也會各自提升到新臺階,達致“粵港雙贏、國家有利”的局面。

【協議內容】

協議在經濟、社會、文化、民生方面對廣東省和香港兩地的角色分工作出清晰的定位,在環境、醫療、養老、教育培訓、應用工業設計、旅遊、軟件設計承包服務等方面,協議提出多項構思,協議列出六個發展定位,如“世界級新經濟區域”、“金融合作區域”等,首次清楚羅列粵港雙方的分工和互補,可以遏止過去香港和珠三角地區重複投放、浪費資源的情況。

協議中比較進取的內容包括:

■支持和鼓勵香港的保險業機構在廣東省開業;

■容許香港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在廣東省開辦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

【協議背景】

經過十年的競爭和磨合,港粵官方就兩地的定位達成了共識,在金融方面以香港爲龍頭,帶動廣東省的現代服務業。這既有助提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又有利粵方融資和貿易、合作互利。香港只有融入珠三角地區,才能建設以香港金融體系爲龍頭的金融合作區域,才能與廣東攜手打造具國際競爭力的城市羣,形成世界級新經濟區域。

【歷史意義】

《粵港合作框架協議》是關於粵港合作的第一個綱領性文件,是粵港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里程碑,是一國兩制實踐的新發展。協議扭轉了香港過去因“兩制脫節”、“兩地分隔”而導致的邊緣化趨勢,賦予了粵港合作新的內涵。在框架協議之下,粵港可就一些措施先行先試,這對粵港合作應對競爭有重要意義。框架協議打通了粵港合作的經絡並清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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