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框架協議(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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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框架協議 篇1

發包人(甲方):

工程框架協議(精選3篇)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以資守信。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量: 以協議預算表爲準,發生工程量變更的以實際工程量爲準。

4、承包方式按以下第 項執行

(1) 包工包料 (2)包工不包料 (3)包工;部分包料(4)包料;部分包工

第二條 工期

1、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工程總用工時間: 天(工期順延的時間未計入)

第三條 工程價款

本工程總造價爲:(大寫) (人民幣)

¥: 元

注:此價款爲工程結算依據,最終要按實際發生的工程量計算

第四條 工程質量

本工程質量按以下第 執行

(1)國家標準 (2)地方標準 (3)行業通用標準(4)甲方特殊標準

第五條 圖紙

1、經雙方協商一致決定,採用以下第 項執行

(1)甲方委託乙方設計施工圖紙,設計費用爲(大寫): 元,圖紙設計費用不包含在工程總價款內;

(2)甲方自行提供施工圖紙

2、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3、施工圖紙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提供圖紙的,應在開工前 天將圖紙交給乙方。

第六條 協議組成文件

組成本協議的文件包括:

1、本協議協議書

2、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3、圖紙

4、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5、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 工程變更

1、工程設計變更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協議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協議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坦,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施工中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發包人同意。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發包人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2、其他變更

協議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確定變更價款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3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發包人確認後調整協議價款。變更協議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協議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協議已有的價格變更協議價款;

(2)協議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協議價款;

(3)協議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發包人確認後執行。

(4)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3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爲該項變更不涉及協議價款的變更。

(5)發包人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3天內予以確認,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3天后視爲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6)發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而實際工程繼續施工的,視爲同意承包方人的價款變更要求。

(7)發包人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爲追加協議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8)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協議價款。

第八條 雙方一般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工作

(1)開工前 天,全部騰空或者部分騰空房屋,清除障礙物(協議約定乙方包清理的除外),對未能全部騰空的房屋內的傢俱和陳設採取保護措施,爲承包人進場做好準備工作;

(2)辦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種申請、批件等手續,保證乙方能夠順利進場施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如因其他原因需由乙方辦理的,相關費用應當由甲方償付給乙方,並且工期相應順延;

(3)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電源,負責協調鄰里及管理機構之間的關係;

(4)參與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的監督,負責材料進場、竣工驗收確認工作;

(5)施工期間仍然需要部分使用該房屋的,應當負責做好施工現場的保護等工作,應當注意爲施工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6)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依據規定交納應由其承擔的各種稅費。

2、乙方的工作

(1)參加有關施工圖紙或者作法說明會議或現場交底,擬定施工方案和計劃交由甲方審定確認;

(2)施工中嚴格執行安全施工規範、防火規定,按期按質完成施工;

(3)未經甲方同意或者有關部門批准,不得隨意試試拆改原建築物主結構及各設備管線;

(4)保護好原居室室內的傢俱、陳設及水電管線的完好,保證居室內上、下水管的通暢;

(5)對於施工過程中的在關事項(如材料的進場、隱蔽工程的驗收、竣工驗收等)需要甲方確認的,應當及時並給予其必要的準備時間;

(6)嚴格執行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不得擾民及污染環境,保證施工現場的整潔,工程完工後負責清掃施工現場;

(7)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負責對現場的設施和工程成品進行保護。

第九條 有關材料的約定

1、任何一方負責提供的材料和設備,均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合格產品,還必須符合本協議約定的標準和設計的要求。

2、對於任何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者規格有差異的,對方有權要求更換,提供方應當予以更換。由此增加費用,由提供方承擔。

3、材料和設備進場後,統一由乙方負責保管和使用,如因乙方在保管過程中有重大失誤而造成的材料損失,應由乙方負責。

4、材料運輸費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擔。

5、甲方應將材料和設備按時、按量運送到施工現場,並通知對乙方現場負責人驗收簽字確認。

第十條 有關施工和工期的約定

1、開工及延期開工

(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的方式向發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發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發包人在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2、暫停施工

發包人認爲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發包人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發包人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發包人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發包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協議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3、工期延誤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協議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甲方未按協議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另行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4、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爲協議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爲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人爲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協議價款等內容。

第十一條 關於質量和中間驗收的約定

1、工程質量

(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爲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2、檢查和返工

(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甲方依據協議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現場負責人的檢查檢驗,爲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發包方現場負責人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甲方現場負責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3)發包方現場負責人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協議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4)因發包方現場負責人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協議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3、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書式通知發包方現場負責人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發包方現場負責人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發包人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2)發包方現場負責人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發包方現場負責人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發包方現場負責人應承認驗收記錄。

(3)經發包方現場負責人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發包方現場負責人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爲發包方現場負責人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4、重新檢驗

無論發包方現場負責人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協議價款,賠償發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5、發包方指定的現場負責人爲: ,身份證號碼爲: 。發包方現場負責人的簽字確認視爲發包方的確認。

第十二條 關於安全施工的約定

1、安全施工與檢查

(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安全防護

(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甲方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方認可後實施,由發包方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第十三條 關於竣工驗收和結算

1、竣工驗收

(1)工程竣工後,乙方應通知甲方進行驗收,甲方應自接到乙方驗收通知後 日內組織驗收,並辦理驗收交移手續。

(2)工程未經驗收合格時,甲方不得有任何的使用行爲,否則視爲甲方對該工程已經驗收合格。保修期自甲方實際使用之日起計算。

2、結算

工程驗收合格後,乙方應將有關資料移交給甲方,雙方進行工程結算。發包人接到資料後

天內未有異議的,視爲認可結算資料,雙方應填寫工程結算單並簽字確認,若甲方在收到資料後既提不出書面異議又拒絕在結算單上簽字的,視爲結算單已經得到了甲方的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 關於工程價款支付的約定

1、雙方同意工程價款按下列方式進行確定:

(1)固定價格:本工程總價款爲(大寫): ;

(2)其他方式: 。

2、雙方同意按下表執行工程款的支付:

支付次數支付金額

支付時間

第一次: %

大寫:

第二次: %

大寫:

第三次: %

大寫:

第四次: %

大寫:

工程驗收後 天內付清。

3、特別費用的約定:

(1)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發生的一切水、電費用由甲方承擔;

(2)施工過程中,因爲乙方的因素違規被執法機構或者管理機構罰款的,罰款由乙方支付,如乙方行爲是在甲方強行要求或者指揮下發生的,則罰款由甲方負責;

(3)協議附件預算表中沒有列明稅費,稅費由甲方按實際徵收稅額向有關部門交納,已經列明稅費的,由乙方負責交納。

4、增加的工程項目,經雙方簽署增加協議確認後,甲方應就該增加工程項目支付預付款,預付款的金額爲增加項目總造價的30%,另外的70%實行分期付款,甲方應在每個月的前三天內支付給乙方。如增加的工程項目造價大於人民幣壹萬元的,則甲方應按上述比例支付給乙方。

第十五條 關於工程保修的約定

1、乙方承諾工程保修期爲自竣工之日起 月內。損耗品、使用不當、人爲破壞以及非工程自身原因的損壞不在保修範圍。國家行政部門或者行業機構在本協議簽署生效之前已經發布的對工程項目或者材料有特定保修年限或者豁免保修的,以國家行政部門或者行業機構的規定爲準。

2、甲、乙雙方對保修的其他約定: 。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當發生下列情況時發包人違約:

(1)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發包人不按協議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協議義務或不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2、發包方以上違約行爲構成了一般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未能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支付預付款、工程款,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違約金爲: 元,協議繼續履行。發包方其他違約行爲應承擔的違約金爲 元。

3、未能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支付工程款並經過承包方催告後仍沒有支付,並造成了承包方損失的,爲發包方嚴重違約,承包方解除本協議的,發包方應支付本協議暫定總價款百分之二十違約金。

4、當發生下列情況時承包人違約: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協議義務或不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5、承包方每拖延一天竣工,應向發包人承擔 元/天的違約金;其他違約行爲應向發包人承擔 元的違約金。

6、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協議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協議。簽訂本協議後,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擅自解除本協議的,應向對方支付本協議暫定總價款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7、其他約定: 。

第十七條 爭議解決

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協議時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協議,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協議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經過協商停止施工,且爲雙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2、乙方在遭遇不可抗力影響施工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並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否則,應當就擴大部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協議附件

1、工程施工項目確認書

2、施工圖紙或工藝說明確認書

3、項目變更單

4、分項工程,隱蔽工程驗收單

5、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明細表

6、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明細表

7、工程驗收單

8、工程結算單

9、工程保修單

10、發包方身份證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11、承包方身份證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第二十條 附則

1、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協議的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身份證號: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身份證號碼: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工程框架協議 篇2

協議編號:

發包人:

營業地址: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承包人: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本工程設計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施工隊負責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發包人的場所裝飾裝修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內容及做法(詳見:預算表。施工圖紙)。

1.3 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______種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

(2)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發包人提供部分材料(詳見發包人提供裝飾裝修材料明細表。承包人提供裝飾裝修材料明細表);

(3)承包人包工、發包人包料(詳見發包人提供裝飾裝修材料明細表)。

1.4 工程期限_____天,開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5協議價款:本協議工程造價爲(大寫):______________元(詳見預算報價單)。

第二條 施工圖紙

雙方商定施工圖紙採取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提供:

(1)發包人自行設計並提供施工圖紙,圖紙一式二份,發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詳見: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圖紙);

(2)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設計施工圖紙,圖紙一式二份,發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詳見: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圖紙),設計費__________元,由發包人支付(此費用不在工程價款內)。

第三條 發包人義務

3.1 開工前______天,爲承包人入場施工創造條件。包括:搬清室內傢俱、陳設或將室內不易搬動的傢俱、陳設歸堆、遮蓋,以不影響施工爲原則;

3.2 提供施工期間的水源、電源;

3.3 負責協調施工隊與鄰里之間的關係;

3.4 不拆動室內承重結構,如需拆改原建築的非承重結構或設備管線,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3.5 施工期間發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該場所,負責做好施工現場的保衛及消防等項工作;

3.6 參與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的監督,負責材料進場、竣工驗收。

第四條 承包人義務

4.1 施工中嚴格執行安全施工操作規範、防火規定、施工規範及質量標準,按期保質完成工程;

4.2 嚴格執行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不得擾民及污染環境;

4.3 保護好原場所室內的傢俱和陳設,保證室內上、下水管道的暢通;

4.4 保證施工現場的整潔,工程完工後負責清掃施工現場。

第五條 工程變更

工程項目及施工方式如需變更,雙方應協商一致,簽定書面變更協議,同時調整相關工程費用及工期(見裝飾裝修工程增減項目單)。

第六條 材料的提供

6.1 由發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詳見發包人提供裝飾裝修材料明細表),發包人應在材料運到施工現場前通知承包人,雙方共同驗收並辦理交接手續;

6.2 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詳見承包人提供裝飾裝修材料明細表),承包人應在材料運到施工現場前通知發包人,並接受發包人檢驗。

第七條 工期延誤

7.1 對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不可抗力;

(3)發包人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7.2 因發包人未按約定完成其應負責的工作而影響工期的,工期順延;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的,返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期順延。

7.3 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協議工期相應順延。

7.4 因承包人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無故中途停工而影響工期的,工期不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返工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順延。

第八條 工程款支付方式

8.1 雙方約定按以下第 種方式支付工程款:

(1)協議生效後,發包人按下表中的約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支付方式 支付時間 支付金額

第一次 開工前三日   支付     元

第二次 工程進度過半  支付     元

第三次 雙方驗收合格  支付     元

工程進度過半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工程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出工程結算,並將有關資料送交發包人。發包人接到資料後 日內如未有異議,即視爲同意,雙方應填寫工程結算單並簽字,發包人應在簽字時向承包人結算工程尾款。

8.3 工程款全部結清後,承包人應向發包人開具正式統一發票。

8.4 本工程驗收合格後,保修期爲自雙方簽字之日起 月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協議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協議約定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受到罰款或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由責任方承擔責任,並賠償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9.2 未辦理驗收手續,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損失的,由發包人負責。

9.3 因一方原因,造成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時,該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辦理協議終止手續,並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9.4 發包人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每延誤一天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9.5 由於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負責修理,工期不予順延。

9.6 由於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條 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附則

11.1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協議履行完畢後終止。

11.2 本協議簽訂後工程不得轉包。

11.3 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份,_________部門___________份。

11.4 協議附件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人:____________(簽字)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框架協議 篇3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 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批准、覈准或備案文號:

工程內容及規模:

工程所在省市詳細地址:

工程承包範圍:

二、工程主要生產技術(或建築設計方案)來源

三、主要日期

設計開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施工開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設計質量標準:

工程施工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爲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金額: 元),詳見合同價格清單分項表。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定義與解釋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全部滿足之後生效:

發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字)                  (簽字)

工商註冊住所:             工商註冊住所:

企業組織機構代碼:           企業組織機構代碼: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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