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勞動合同糾紛答辯狀(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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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勞動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1

答辯人:

2022年勞動合同糾紛答辯狀(通用3篇)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

住所: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 被答辯人所稱與答辯人在xx年4月7日至09年6月1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沒有事實依據。(可從兩方面來說,一是,從w處網上記錄信息得知,是從xx年4月1日才正是開始在公司上班,而不是其所稱的xx年4月7日;二是,據仲裁申請書中,所述,其xx年所籤合同與07年所籤合同都已經遺失,是否可以據此認爲其與公司之間這兩年內不存在勞動關係?)

二、被答辯人要求經濟補償金5400元無法律依據。其打架行爲已嚴重違反我公司規章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6條的規定,公司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給予經濟補償金。

三、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其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無法律依據。其一,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向社保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向其支付無任何法律依據。其二,領取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纔可以,而被答辯人的條件尚不具備領取資格。

四、被答辯人要求公司支付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數額無事實根據,根據湖北省社保部門的規定,企業爲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的比例是20%,繳納失業保險的比例爲2%,如果從xx年4月1日開始起算,答辯人應繳納養老保險金爲9090元,繳納失業保險金爲909元;如果從08年1月1日開始算,答辯人應繳納養老保險金爲5490元,失業保險金爲549元。

五、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遲延賠償金5000元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22年勞動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2

答辯人:李,男,漢族,x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遠縣新場鎮上游村3組19號。

被答辯人:長沙x有限公司,住所:長沙市雨花區路號房。

法定代表人:,男,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長沙市雨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雨勞仲案字第182號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庭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仲裁裁決書第二頁最後一段認定的案件事實如下:“申請人(即本案被告)於x年4月19日應聘到被申請人(即本案原告)處工作並擔任市場總監,工資爲20xx元每月,被申請人一直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爲x年7月10日,被申請人認爲是x年5月13日,並以x年4-9月的工資表、x年4-9月的考勤表予以證明,但以上證據均爲打印件,沒有申請人的簽名,而且申請人也不予認可,因此本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以上證據不予認可,被申請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觀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本會對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爲x年7月10日予以認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查清,即被答辯人在沒有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單方面解除與答辯人的勞動關係,依法理應支付答辯人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二、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不足以簽訂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所提交的證據也缺乏證據證明力。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被答辯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資表等證據均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面製作,連基本的真實性要素都不具備,不能作爲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無法提供答辯人親筆簽名的工資發放表以及考勤簽到表,僅依據其單方面製作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來確定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只有21天的主張顯然不能讓人信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最後,被答辯人的證據在不被仲裁庭認可情況下,竟還懷疑勞動仲裁機構的專業素養,“認爲仲裁庭完全沒有法律基本知識”,因此,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訴稱認爲答辯人申請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

根據仲裁裁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以及綜合答辯人在仲裁機構提交的證據,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公司工作時間爲x年4月19日至x年7月10日,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此外,被答辯人因工作期間未依法爲答辯人購買社會保險,答辯人將保留向勞動監察機構申請要求被答辯人補繳社保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視《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既不積極履行仲裁裁決,也不從中汲取教訓依法規範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圖否認事實,逃避法律義務,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

二0x年三月七日

2022年勞動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3

答辯人電子(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路16號4樓。法定代表人宋仕和,電話5866×1,郵編20xx*1。

被答辯人黃(化名),女,x年5月14日生,漢族,住上海路*40弄*7號202 室,電話58*3,郵編200**7。

答辯人收到()*民一(民)初字第346號案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採信。

答辯請求: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黃美芊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答辯人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

一、退休人員黃美芊是否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主體,其經濟補償的訴求是否適用勞動法律相關規定?

二、被答辯人應聘進入答辯人處在填寫登記表和簽訂勞動合同時是否具有欺詐行爲?

三、被答辯人經過一箇中午考慮後的下午主動找上門提出離職,並親筆簽名親自提交“離職申請單”,是否由於答辯人脅迫所致?

四、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6月24日”談話溝通,是否具備名譽侵權的4個構成要件?

1、本案的基本事實

被答辯人首次與答辯人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爲x年2月28日至x年2月27日,月工資800元;期滿後續籤的勞動合同期限是x年2月28日-20xx年2月27日,月工資940元,自x年4月1日起月工資提高到960元。

x年6月24日上午,答辯人管理主管在自己的宿舍同被答辯人進行日常談話溝通,提醒她夏天地毯清潔要點,告知地毯清潔不到位可能產生的後果,希望她把工作做到位。沒有想到她經過一箇中午考慮,於當天下午到公司辦公室提出公司要求太多,表示再做一個月就不做了,答辯人管理主管提議,既然你主動辭職,可否多付你一個月零六天工資,工作就做到當天結束,被答辨人高興地表示同意,當即親筆簽名並親自提交了“離職申請單”。

x年6月26日上午,被答辯人帶領其家屬及不明身份人員多人前來答辯人辦公處所吵鬧,謾罵管理主管“比外面掃垃圾的還不如”,並威脅該主管“要鬧到讓你沒工作”,故意挑起事端,干擾正常秩序,答辯人勸告無效後撥打110報警,在警察到場後,答辯人出示被答辯人的“離職申請單”,熟料被答辯人及其親屬當場搶奪“離職申請單”,被警官勒令歸還,警方規勸被答辯人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不應干擾生產、工作秩序。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承認這個基本事實。

2、被答辯人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其依據勞動法律法規提出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就失去了支撐和依據

在勞動仲裁預備庭開庭的前一天,即x年8月7日晚上,答辯人無意中從12333獲悉,被答辯人於20xx年5月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x年1月5日再次查詢,其已經領取到x年1月份。由此證明被答辯人是已經退休,並領取養老保險待遇33個月的人員。勞動仲裁裁決書也查明瞭這個事實。

被答辯人屬於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特殊勞動關係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勞保關發[20xx]24號)規定的特殊的勞動關係人員。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規定:“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就是說,退休人員應聘,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只要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就不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據此規定,符合法定退休條件,已經辦妥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被答辯人,已經失去了勞動法意義上作爲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即使答辯人終止這種特殊勞動關係,也就沒有義務爲其辦理退工手續,不需要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所以勞動仲裁裁決駁回了其仲裁請求。

被答辯人引用《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作爲通過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請求加付賠償金的依據,是對法律條款的一個誤解,混淆了行政執法與勞動仲裁、提起訴訟的區別,該條規定也不適用這種特殊的勞動關係。退一步講,即使合格的勞動者主體,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主張賠償金之後也不應當再主張經濟補償金,這是被答辯人對法律條款的又一個誤解。

3、被答辯人應聘進入答辯人處,在填寫登記表和訂立勞動合同時具有欺詐行爲

《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被答辯人在應聘填寫入職登記表和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違反《勞動合同法》第8條關於“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基本情況的規定,故意隱瞞了已經領取社會保險金的事實,採取欺詐手法掩蓋了事實真相,使答辯人產生了誤解,未能識別出這個特殊的勞動關係,所籤勞動合同不是答辯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了意思自治基本原則,使勞動合同失去了合法性。有鑑於此,答辯人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五)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退一步講,即使完全適格的勞動者主體,只要他以欺詐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何況本案不是答辯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是由於被答辯人經過一箇中午考慮後自己選擇的離職。

被答辯人稱,答辯人看過其身份證,所以就“明知”其爲退休人員,這個主觀推測不合乎生活常理。《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制幹部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女年滿50至55週歲的,可以按幹部辦理退休手續。依據中組部規定處級及以上女幹部可以工作到60歲。被答辯人1956年5月14日出生,到x年2月只有50歲多一點,她沒有說自己退休以前是幹部還是工人,更沒有說原在機關單位還是企業任職,請問如何憑其身份證就能“明知”其是已經退休並領取了數十個月養老保險金的人員?

如果答辯人知道其爲退休人員,則因其已從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義務人轉變爲受益人,用人單位也就無須爲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4、被答辯人經過一箇中午考慮後的下午主動找上門提出離職,並親筆簽名和親自提交“離職申請單”,證明答辯人沒有脅迫行爲

理由一,被答辯人能寫會說,具有相應的文化程度,身體和精神是健康的,是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人,對自己簽名並提交“離職申請單”的行爲及其後果是清楚的,對於脅迫是能夠識別的。被答辯人勞動仲裁申請書也承認是“申請人自己當場選擇離職,並當場在被申請人已準備好的離職申請單上簽名”。應當強調指出,是被答辯人“經過一箇中午考慮後的下午主動到公司”選擇的離職。

理由二,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爲。被答辯人親筆填寫並親自提交“離職申請單”,不是上午談話的當場,而是經過一箇中午考慮後,下午主動到公司提出辭職,答辯人沒有以對其和她的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挾,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就工作問題進行溝通談話,屬於企業行使自主管理權,沒有侮辱和誹謗的事實發生,也就不存在“脅迫”和“要挾”的事實。

理由三,被答辯人自己經過考慮主動提出離職,答辯人額外支付了一個月零6天的工資作爲道義補償,即被答辯人6月24日下午離職停止上班,答辯人卻發了全月工資,還另外多支付了一個月工資960元,兩月合計發了1920元,被答辯人沒有否認這個事實,請問世上有這樣的自願破財和溫馨儒雅的“要挾”和“脅迫”嗎?勞動仲裁裁決否定了“脅迫”的說法。

5、被答辯人自己經過一箇中午的考慮後主動申請離職,答辯人依法不應當支付補償金、賠償金?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竟然在要求支付補償金的同時,還要求支付月工資8倍的賠償金7520元,這顯然是對法律的又一個誤解。退一步講,即使被答辯人屬於適格的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屬於自己申請離職,無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還是《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都沒有應當支付補償金、賠償金的規定,當事人也沒有這樣的約定,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6、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6.24”談話溝通,屬於行使企業自主管理權,不具備名譽侵權的4個構成要件

依據我國企業法律法規規定,企業是獨立覈算、自負盈虧的獨立經濟實體,擁有自主經營權,包括經營決策權、人事管理權等,即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權,勞動者應當服從企業管理。答辯人同被答辯人進行談話溝通,提醒她好好工作,屬於企業行使自主管理權,並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爲人行爲違法、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斜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爲。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爲。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6.24”談話溝通,不存在用下流、骯髒語言辱罵、嘲諷,公然損害被答辯人人格、名譽的行爲;不存在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被答辯人名譽的行爲;不具有違法性;主觀上沒有過錯。總之,答辯人不具備侵犯名譽權的4個構成要件,也就不存在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的問題,請求依法駁回其請求。

7、被答辯人主張因訴訟造成的損失4000元,既沒有事實根據,又沒有法律依據,亦請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已經退休,並已經領取養老金33個月,失去了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屬於一種特殊的勞動關係,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既沒有法律規定,雙方也沒有約定;被答辯人親自簽名並親自提交“離職申請單”而辭職不存在答辯人要挾和脅迫,依據法律規定就沒有經濟賠償和賠償金,而且答辯人已經額外支付了一個月零六天的道義補償。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6.24”談話溝通,不具備侵犯名譽權的4個構成要件,沒有給被答辯人造成精神損害。所謂因訴訟造成的損失,既沒有事實根據,又沒有法律依據。據此,答辯人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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