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催告函(精選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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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催告函 篇1

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履行合同催告函(精選9篇)

貴方與我方於x年8月28日簽訂了《國有產權轉讓合同》及《國有產權轉讓合同之補充合同》,我方將金蘇證投資發展有限公司1,157.083萬元出資額(佔註冊資本9.6504%)轉讓給貴方。根據該《國有產權轉讓合同》第三條第2項的約定,貴方應於該合同生效(即x年8月28日)後5個工作日內將剩餘交易價款15026726元一次性劃入xx省產權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專用賬戶。而貴方未按約支付該筆款項,已構成違約。

根據該《國有產權轉讓合同》第七條第1項的約定:“逾期支付轉讓價款超出20日,經催告後,乙方在催告限定期內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1670000元。”

因貴方下落不明,無法聯繫,我方以EMS郵件催告貴方履約的函件亦被退回,現我方向貴方公告送達本催告函。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爲送達。請貴方於本催告函送達之日起10日內支付剩餘交易價款,否則我方有權根據《國有產權轉讓合同》第七條第1項的約定解除合同並要求貴方承擔違約責任。

特此函告。

高科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x年九月二十八日

履行合同催告函 篇2

致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買受人()於 X年X月X日與該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合同約定本人向貴公司購買羅馬景苑(羅馬景福城)X幢號房屋,房屋建築面積爲X平方米,合同第八條約定了交房日期爲x年12月30日前,但至今尚未交房,只是於x年12月21日接收到了出賣人的延期交房公告,通知延期至x年5月交房。

關於出賣人延期交房的事實,買受人提出催告意見如下:

一、xx市早在x年已經出臺關於治理霧霾的若干規定,開發商必然在x年已知曉並參與了配合,則開發商約定14年12月30日交房日期的時候已經考慮到治理霧霾的因素,故由於治理霧霾造成交房延期的理由不成立。

開發商不能以此爲理由推延交房,從催告之日起3個月內必須交房。 此外,出賣人必須按照第九條約定履行按日補償違約金,違約金的補償形式爲現金,並且從x年1月1日起按月兌現直至完成交房,且需將現金打到指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開發商延遲交房,經購房者催促後3個月內仍不交房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出賣人從催告之日起3個月內若不能履行交房,買受人將提出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出賣人返還購房款及依據銀行同期貸款利支付利息,支付銀行還款及還款利息,同時支付違約金,並承擔業主與銀行解約的相關事宜及賠償。

三、對於延期交房期間買受人外租房屋的租金賠付問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延期交房期間,房租應由開發商承擔,根據買受人的《租房合同》及繳納房租的收據證明,請出賣人賠付買受人從x年12月30日至交房日的全部房租。

買受人要求:

本着友好協商、及早入住、避免產生延期交房的相關責任、避免事態擴大的原則,向貴方致函,請貴方及時就《關於督促及交付羅馬景苑(羅馬景福城)所購房屋使用的函》及上述問題進行作出書面承諾,其結果或承諾的書面文件發送給本人,或者以電子郵件的方式發給本人,聯繫郵箱。否則如貴方嚴重延誤交房,因此產生的延期交房違約責任均由貴方承擔。本人保留繼續追究貴方違約責任的全部合同權利,並視貴方整改或協商情況決定是否進行房屋交接。

特此函告。

小區 號樓 單元 購房人:

年 月 日

履行合同催告函 篇3

致:孫先生

我司就與您的居間合同(亦稱“中介合同”)糾紛事宜,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法規鄭重致函:

因您與徐小姐已達成房產買賣合意,徐小姐作爲買方,您作爲賣方,我司作爲中介方,於x年6月13日共同簽訂三方協議:《二手樓買賣合同 前程遠揚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二手物業買賣協議書》,合同約定:您向徐小姐出售位於河源市源城區沿江東路18號恆基大廈雅江軒1704單元,約定成交價爲25萬元,過戶費及中介費15500元由您與徐小姐共同承擔。因一方原因(包括拒絕履行、遲延履行等)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違約方除需向買賣的另一方支付20xx0元違約金外,還需承擔5000元中介代理費。

合同簽訂後,您與徐小姐均依約向我司提交了房產過戶的相關材料,但在辦理房產過戶登記過程中,因您存在雙重戶口問題導致無法過戶,故徐小姐要求退還定金,待您註銷了其中一個戶口(身份證)後,徐小姐與我司多次催促要求重新履行合同、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您以各種原因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拒絕重新向我司提交房產過戶的相關材料,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六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以及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故該合同並不因您戶口的註銷而失去效力,並且您應該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否則依據三方合同約定,您應該承擔包括但不限於違約金、中介費、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等違約責任。

請您儘快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誠望你在收到本函三日內給予書面答覆,並就有關事項作出明確說明。否則,我司將採取法律手段就您的違約行爲追究您相應法律責任,並就我司可能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向你追償。

特此函告,望你慎思並妥善對待。

X公司

x年8月19日

xx省律師事務所 葉律師

Tel:

履行合同催告函 篇4

致:陝西物資有限公司

我們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處(以下簡稱“法律事務處”)企業法律顧問,就貴公司清償所屬單位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部分貨款一事,鄭重致函貴公司:

XX公司於x年6月與貴公司訂立聚丙烯包裝袋購銷合同,之後積極履行合同,截止x年1月共向貴公司供應包裝袋235萬餘條,應收貨款470餘萬元,除貴公司及時結清外,目前尚欠貨款87.62萬元。xx公司多次派人催要。對此,貴公司一方面稱所供包裝袋質量有問題,另一方面也不派員與XX公司催款人員協商欠款清償事宜,致使XX公司應收貨款一直不能到位。這種消極的態度,給我們以推諉拒付之感覺,也違反合同履行的誠實信用之原則。

爲保護XX公司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爲避免貴公司責任或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法律事務處法律顧問誠望貴公司能夠重視此事並採取積極合作的態度,並立即認真履行欠款清償義務。若貴公司認爲XX公司所供產品確有質量問題,我們願敦促XX公司派員主動與貴公司協商,和平友好地處理好欠款清償事宜。我們真誠地希望貴公司通過協商方式解決欠款清償問題。如果貴公司一再借故推諉,拒絕協商,拒絕合作,我們將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此事。屆時,只有通過法律途徑向貴公司追討欠款。

希望貴公司在收到本函後及時給予回覆,並就有關事項做出答覆。我們聯繫方式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處,地址:,聯繫電話:;聯繫人:,傳真:;郵政編碼:。

謝謝合作!

履行合同催告函 篇5

致:先生

廣東律師事務所繫在廣東省司法廳登記註冊的律師事務所,本律師函署名律師系中國註冊律師,具有合法執業資格。本所受(以下稱委託人)之託,指派顏律師(執業證號:)處理委託人與您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事宜,現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鄭重致函:

委託人於x年11月10日與您簽訂了《xx市二手房預約買賣合同》(合同編號:NO ),合同約定您向委託人購買位於xx市XX區棟X單元XX單位房屋,房屋產權證爲:深房地字第,建築面積爲XX平方米,總房價爲人民幣 XX萬元人民幣。合同簽訂後,您依約支付了定金人民幣X萬元整。

你們簽訂的合同中約定:“買方須於x年12月11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之外的首期款人民幣X拾萬元整至買賣雙方約定的銀行監管帳戶,賣方須依買方或第三方的通知前往約定的銀行簽署資金監管協議,辦理資金監管手續。”但據委託人所述,您和第三方至今沒有通知委託人前往約定的銀行簽署資金監管協議,辦理資金監管手續。雖經委託人多次催促,您仍拒絕履行該項合同義務,並於x年12月14日正式通知委託人解除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故您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辦理首期資金監管手續,否則根據你們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十二條的約定:“違約責任:如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以轉讓成交價爲基數支付每日萬分之四的違約金並繼續履行合同;如任何一方逾期履行義務超過15日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並選擇要求違約方支付轉讓總價款20%的違約金或承擔定金罰責。”委託人將追究您的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違約金、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等。

現依據委託人的要求,請您儘快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誠望您在收到本函後的三日內給予書面答覆,並就有關事項作出明確說明。否則委託人將採取法律手段就您的違約行爲追究您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就委託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向您追索。

特此函告。望您慎思並妥善對待。

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顏

x年12月16日

履行合同催告函 篇6

致 公司

我公司與你公司於##年##月##日簽訂《 合同》,合同編號爲“ ”。根據合同約定,你公司應於合同簽訂後##個工作日內,即 年 月 日之前向我公司支付 貨物之貨款,但你公司至今仍未依約定進行支付。

我公司特致函你公司在本函發出之日起 日內向我公司支付貨款。如在發函之日起 日內,你公司仍未依合同向我公司進行支付,我公司將自行銷售合同貨物,但由此給我公司造成的損失將由你方承擔,該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合同貨物的差價損失。並且,我公司將依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你公司的法律責任。

特此函告。望你公司慎思並妥善對待。

公司

年 月 日

履行合同催告函 篇7

xx縣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花園項目部及陳某某:

你方於x年4月18日收取我本人交納的購買貴公司開發的“花園項目”5號樓1-12-2號商品房的購房定金10000元,並口頭約定房價按照2680元每平方米計算,其具體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辦理網籤備案的時間由貴公司書面通知,但是,一年多時間過去了,貴公司及陳某某均沒有通知本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本人通過多方調查獲知,你方已經將該房屋另行出售。爲此,本人認爲,你方已經構成違約,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現催告如下:

一、請你方務必於x年6月20日前與我簽訂5號樓1-12-2號房屋的《商鋪房買賣合同》,並辦理網籤和預售登記備案等事宜。

二、若你方在上述期限內均未與本人聯繫和辦理上述事宜,即視爲你方拒不履行合同,本人將按照定金法則依法追究你方的違約責任。屆時,一切法律後果自負。

上述催告,希望你方認真對待,並按照約定單價履行!

特此催告!

催告人:吳某某

x年六月十五日

履行合同催告函 篇8

致:孫先生

我司就與您的居間合同(亦稱“中介合同”)糾紛事宜,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法規鄭重致函:

因您與徐小姐已達成房產買賣合意,徐小姐作爲買方,您作爲賣方,我司作爲中介方,於x年6月13日共同簽訂三方協議:《二手樓買賣合同 前程遠揚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二手物業買賣協議書》,合同約定:您向徐小姐出售位於河源市源城區沿江東路18號恆基大廈雅江軒1704單元,約定成交價爲25萬元,過戶費及中介費15500元由您與徐小姐共同承擔。因一方原因(包括拒絕履行、遲延履行等)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違約方除需向買賣的另一方支付20xx0元違約金外,還需承擔5000元中介代理費。

合同簽訂後,您與徐小姐均依約向我司提交了房產過戶的相關材料,但在辦理房產過戶登記過程中,因您存在雙重戶口問題導致無法過戶,故徐小姐要求退還定金,待您註銷了其中一個戶口(身份證)後,徐小姐與我司多次催促要求重新履行合同、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您以各種原因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拒絕重新向我司提交房產過戶的相關材料,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六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以及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故該合同並不因您戶口的註銷而失去效力,並且您應該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否則依據三方合同約定,您應該承擔包括但不限於違約金、中介費、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等違約責任。

請您儘快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誠望你在收到本函三日內給予書面答覆,並就有關事項作出明確說明。否則,我司將採取法律手段就您的違約行爲追究您相應法律責任,並就我司可能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向你追償。

特此函告,望你慎思並妥善對待。

X公司

x年8月19日

履行合同催告函 篇9

鍾先生:

閣下於20xx年4月8日與本人就閣下承包xx街5-16號別墅室內裝修工程事宜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1、工期120天;2、閣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按合同附件工程報價清單之項目及造價包乾,工程過程中,發生之增加項目另行計算;3、除工程備料款和進度款外,工程完成竣工後三天內,發包方支付除質保金外其餘工程款人民幣68400元。合同簽訂後,閣下如期進場開工,本人也依約支付工程款,迄今除工程尾款68400元和質保金5000元外,本人已如約支付合同約定工程款4420xx元。然而,工程開工後,在沒有任何約定可順延工期情形發生下,閣下卻一再拖延工期,至今已逾期近七個月,尚未完工。本人一再催促,閣下不僅不抓緊施工,近期更以種種無端藉口拒絕繼續施工,要挾本人提前付款。

針對閣下的無理言行,本人鄭重指出:1、閣下將四個月的工程拖延工期七個月,已嚴重違約,本人有權追究閣下的違約責任,要求閣下賠償損失;2、閣下提出的所謂“須在收尾時落實才可施工”的要求補缺資金的預算遺漏、更改、增加項目,其中第一部分的所謂“遺漏”,並不屬合同約定另行計算之增加項目,且即使存在併成立,按照工程合同履行慣例也屬於工程全部完工後結算事項,合同更沒有約定業主必須隨時支付;其中第二部分所謂“準備增加項目”,本人並沒有意向要實施或委託閣下實施,何況這些也與閣下履行合同約定項目無關;最後兩項所謂“前期補充項目”和“代支項目”,前者本是可計可不計的小活兒,且總計只有3498元,後者的所謂代支項目,實際也都是屬於包工包料範圍,且只有4400元,即使成立,兩者相加,也僅有7898元!對於預算50多萬元的工程,後續工程依照閣下陳述,至少還有門套、石膏線、欄杆、木地板、石材訂製品、五金件、玻璃等,閣下以區區七千多元抗辯繼續履行合同,太荒唐了吧?閣下的行爲已經不僅是“有些不厚道”了!3、工程設計、預算、工期安排完全由閣下作出,120天的工期也符合本合同工程量正常的施工期限,該施工期限已包括常見影響因素造成的合理延長。作爲專業的工程承包方,又是包工包料工程,閣下應當對可能的偏差和超預算備有充分的自有資金週轉,無權將承包方因施工計劃和管理的過錯造成的成本增加強加給發包方,更無權以長期停工要挾發包方提前支付工程尾款或結算補差款!本人也沒有義務在工程未完工之時聘請專業監理人員審覈閣下隨時提出的增加工程款請求。

基於以上幾點,本人鄭重催告閣下:1、敬請在收到此函之日復工,並在20日內完成收尾工程,否則本人有權依法單方解除《工程施工合同》;2、若閣下無意繼續履行合同,請即通知本人並在五日內進行已完成工程項目的確認工作;3、敬告閣下在交接前確保施工現場工程和物品安全,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不論閣下如何決定,本人保留向閣下追償因拖延工期所致本人損失的權利。

望慎重處理。

xx街5-16號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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