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差旅費管理辦法最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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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是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的一項重要的經常性支出項目,是指出差期間因辦理公務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公雜費等各項費用。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供大家查閱!

鄭州市差旅費管理辦法最新條例

鄭州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學校差旅費管理,倡導節約、反對浪費,根據《河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豫財行〔20xx〕46號)和《鄭州大學關於嚴肅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差旅費是指學校教職員工臨時到常駐地以外的國內地區(不含港澳臺地區)開展公務活動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三條 各單位要嚴格履行出差審批手續。出差人員必須事先填寫《鄭州大學工作人員出差審批單》(見附件),報單位負責人或者項目負責人簽字審批。單位負責人根據工作安排,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四條 差旅費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和上級有關規定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五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教職工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第七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在乘坐交通工具規定等級內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八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住宿費是指教職工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條 住宿費限額標準按出差目的地不同,按照省財政廳發佈的相關地區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住宿費等級標準見下表:

對於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標準按省財政廳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省級、院士及相當職務人員可住普通套房,其他人員可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出差兩人以上且人數爲單數的,或異性人員有單數的,單人可住一個單間或標準間,其住宿費可以按同行人員實際住宿標準的兩倍報銷。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教職工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四條 伙食補助費以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票據爲憑據,按照省財政廳發佈的相關地區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和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省級、院士及相當職務人員的住宿限額標準爲800元/天·人。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六條 公雜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和通訊費用支出。

第十七條 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乾使用,不再報銷與市內交通、通訊相關的費用支出。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原則上應當在出差結束後一個月內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報銷時須提供《鄭州大學出差審批表》、機票(行程單或發票會同登機牌)、車票、船票、保險費票據及住宿費發票等完整的差旅費憑證。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伙食補助費、公雜費,轉入職工個人工資卡。

第二十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籤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一)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二)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三)公雜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四)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本人實際乘坐火車硬座票價的6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以乘坐軟臥。符合乘坐軟臥規定而改乘軟座的,按本人乘坐軟座票價的40%給予補助。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或者短期培訓,憑會議通知或主辦單位證明和差旅費的相關發票、憑據報銷。

會議、培訓期間由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且食宿費及公雜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的,個人應如實申報,會議期間不再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費用由學校按差旅費規定報銷。會議、培訓舉辦單位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公雜費減半,伙食費及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費用由學校按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帶學生實習期間,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四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覈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二十五條 實際發生城市間交通費用而票據丟失的,必須提供能夠證明出差的購票憑證、乘坐憑證等材料,由經費負責人審批,經財務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報銷。

第二十六條 嚴格控制自帶交通工具出差。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學校車輛、租用社會車輛出差或者自有車輛出差的,需事先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同意。報銷時必須提供完整的行程記錄,同時提供租車合同(協議)、費用發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及相關證明等材料。

第二十七條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原則上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八條 出差期間住宿費發票完整,城市間交通費票據不連續完整的,只按票面金額報銷,不計算髮放伙食補助費、公雜費。

第二十九條 當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間交通費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規定報銷。當天往返但公務活動超過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費在住宿費限額標準一半內憑據報銷。

第七章 特殊情況的差旅費開支標準

第三十條 教職工參加扶貧、救災、防疫、醫療等各種工作隊到基層支援工作,或到基層工作鍛鍊(不包括到基層單位掛職人員),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工作期間,按每人每天30元的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脫產參加黨校學習或從事課題、實驗和現場設計等現場工作,以及各種培訓班、進修班、業務學習班(不包括學歷學位教育),在鄭州市區學習或工作的,學習或工作期間不發放任何補助費;到鄭州市區以外地方學習或工作的,報銷本人學習或工作期間鄭州市至學習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間交通費。根據進修班、學習班主辦單位或工作現場實際收費情況在規定等級標準內憑據報銷住宿費,不發放公雜費。學習或工作時間在15天以內且有住宿費的,可按正常差旅費報銷;超過15天不超過6個月且有住宿費的,按每人每天30元的標準發給伙食補助費;超過6個月以上且有住宿費的,按每人每天16元的標準發給伙食補助費。培訓班、進修班、業務學習班主辦單位收取的學費包括伙食補助費的,個人應如實申報,不再發放伙食補助費。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學習或工作期間因工作需要返校的,由經費負責人批准後只報銷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

第三十二條 學生實習的差旅費指實習中發生的住宿費和城市間交通費(參觀、實驗按規定憑據報銷),可憑據報銷,或由各院系根據實際實習的學生人數定額包乾造表發放到學生本人的銀行卡中(入學時學校統一辦理),包乾標準由院系根據專業性質、實習地點等不同因素,本着勤儉節約的原則自行確定。

第三十三條 職工探親和外地就醫由人事處按有關規定審批。

(一)職工探親,原則上只報往返火車硬座、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二等座。年齡在50週歲以上(含50週歲)並夜間乘車超過6 小時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報硬席臥鋪票。

(二)在職和離退休職工因病需要到外地治療者,原則上只報銷本人相應標準的往返路費。對病情嚴重,本人不能自理者,經校醫院院長審覈,職工所在單位或離退休職工工作處批准後,可報銷一名陪護人員往返路費,不報銷住宿費。以上費用由審批單位的包乾經費支付。

第八章 監督問責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相關負責人、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覈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主要內容包括:

(一)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六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三十七條 嚴格執行差旅費管理辦法,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單位負責人對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爲的。

有上述行爲之一的,學校將按相關規定執行。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學校附屬單位和獨立覈算的二級單位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財務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鄭州大學差旅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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