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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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記者從省政府辦公廳瞭解到,《遼寧省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補償辦法》)經省政府同意正式印發,即日起開始實施。

遼寧省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辦法

據瞭解,我省於20xx年下發《關於印發遼寧省跨行政區域河流出市斷面水質目標考覈暫行辦法的通知》,實施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制度,有力地促進了各級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全省河流水質和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實現了“遼河摘帽”。國家“水十條”頒佈之後,鼓勵各省實施河流生態補償機制。爲促進全省河流水質持續改善,故修訂出臺了《補償辦法》。

《補償辦法》共計17條,適用於我省區域內遼河、渾河、太子河、大遼河、淩河、鴨綠江的幹流及其支流和入海諸河。明確了補償主體和補償方式,凡跨市斷面當月水質指標值超過考覈目標,由上游市對下游市給予超標補償,其中入省河流斷面由省政府對下游市給予超標補償;支流入河口斷面和入海口斷面當月指標值超過考覈目標,由斷面所在市政府向省政府補償。省統籌補償金優先用於對入省斷面的超標補償,剩餘資金全部用於河流水質全部達標地區及河流水質改善程度較大地區的獎勵。

據遼河辦相關工作人員介紹,《補償辦法》增加了考覈指標,由原來的僅COD一項,修訂爲《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辦法》中的21項指標。同時擴大了補償範圍,由原來的相鄰市跨界斷面,修訂爲國家與省、省與市兩級《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中涉及的相鄰市跨界斷面和支流河入幹流斷面。此外,超標斷面扣繳標準有所提高。幹流由原來超標一個類別扣繳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支流由原來超標一個類別扣繳25萬元提高到50萬元。最突出的是加大了對劣五類斷面的處罰,劣五類水質的河流斷面加罰補償金,按當月超標倍數乘以扣繳基數計算,扣繳基數爲10萬元。

河流水質斷面考覈每個自然年爲一個考覈週期。次年3月底前仍未繳納上年度水質超標補償金的地區,相應的補償標準將提高10%。

遼寧省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全省水污染防治,全力改善水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羣衆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xx〕1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xx〕31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遼寧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遼政發〔20xx〕79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以保護河流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爲目的,以獎優罰劣爲原則,綜合運用經濟手段,調節流域上中下游之間、水生態環境破壞者與受害者及保護者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的公共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區域內遼河、渾河、太子河、大遼河、淩河、鴨綠江的幹流及其支流和入海諸河。河流斷面的具體位置,按照便於分清責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則,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每年斷面考覈目標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省政府同意後印發各市政府。

第四條 根據國家與省環境保護責任書目標及省與市環境保護責任書目標要求,凡跨市斷面當月水質指標值超過考覈目標,由上游市對下游市給予超標補償,其中入省河流斷面由省政府對下游市給予超標補償。支流入河口斷面和入海口斷面當月指標值超過考覈目標,由斷面所在市政府向省政府補償。

第五條 河流斷面水質考覈指標爲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中去除水溫、pH值、糞大腸菌羣的21項指標,按照單因子評價確定斷面水質類別,按當月水質類別計算補償金。

第六條 河流水質超標補償標準爲:幹流(遼河、大遼河、渾河、太子河、大淩河、小淩河、鴨綠江)斷面水質超過考覈目標即繳納補償金100萬元,遞增超標一個水質類別增加100萬元;其他斷面水質超過考覈目標繳納補償金50萬元,遞增超標一個水質類別增加50萬元。

劣於Ⅴ類水質的河流斷面加罰補償金,按當月各超標因子超標倍數乘以扣繳基數累計計算。其中扣繳基數爲10萬元。

第七條 各市按照省環境監測實驗中心制定的相關監測方案對河流斷面水質實施監測。省環境監測實驗中心對所有監測數據最終確認,於每月30日前將本月監測數據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補償確定。河流水質斷面考覈每個自然年爲一個考覈週期。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結果和規定補償標準,每月下達超標補償通知單給有關市人民政府,包括水質監測結果、覈定的超標補償金額、補償對象等。各市政府收到補償通知單後5個工作日內將接收回執反饋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補償實施。各有關市人民政府原則上應在收到超標補償通知單之日起60日內,及時足額向下遊受污染市等補償對象支付補償金(支付憑證等證明資料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財政主管部門備案),具體方式由上下游市政府協商確定。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財政主管部門給予指導。

次年3月底前仍未繳納上年度水質超標補償資金的地區,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提請省政府批准在省市財政結算時對未繳納的補償資金予以扣繳,並將相應的補償標準提高10%。

第十條 跨市斷面上游市政府繳納的補償資金作爲直接補償金,用於補償給相應斷面的下游市政府,其餘斷面繳納的資金作爲省統籌補償金。省統籌補償金優先用於對入省斷面的超標補償,剩餘資金全部用於河流水質全部達標地區及河流水質改善程度較大地區的獎勵。

第十一條 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省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的水環境管理目標和年度計劃,認真組織落實,切實改善河流斷面水質。

第十二條 各排污單位應當採用成熟適用的工藝和設備,對外排廢水進行有效治理,保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轉,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第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轄區內水污染物排放單位的監督管理,定期公佈影響跨市斷面水質排污單位的名單,及時督促排污單位完善治理設施,改進生產工藝和技術,不斷減少水污染物排放量。對超標排放的,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 對枯水期嚴重缺少生態用水,跨市斷面水質惡化的河流,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保證河道必要的生態用水、對重點排污單位限排、停產等綜合防治措施。

第十五條 資金管理辦法由省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各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跨行政區域河流出市斷面水質目標考覈暫行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xx〕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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