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寧波市水域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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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關於寧波市水域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1.1 編制目的

履行我國締結和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和地方的環保政策,建立寧波水域船舶污染應急反應體系,確保當發生水域污染事故時,能迅速作出有效的應急反應,儘可能地控制和清除污染物,減少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命安全、人體健康和社會公衆利益,促進寧波社會、經濟和交通運輸業的協調發展。

1.2 編制依據

1.2.1 國內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寧波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2.2 國際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1.3 工作原則

(1)以人爲本,防應結合。

(2)政府領導,依法規範。

(3)統一指揮,分級管理。

(4)整合資源,信息共享。

(5)羣專結合,形成合力。

(6)科學決策,快速高效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本市行政管轄水域(簡稱寧波水域)內發生或可能發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工作。

臨近水域發生船舶污染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寧波水域污染事故的,適用本預案。

陸域污染源造成水域污染事故的,參照本預案執行。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

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是寧波水域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

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由寧波海事局等31家單位組成。各成員單位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結合船舶污染應急反應行動實際需要,履行相應職責,承擔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支持保障和善後處理等工作。

2.2 運行管理機構

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在寧波海事局設立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寧波水域船舶污染應急反應工作的日常組織、指揮和協調管理。

2.3 諮詢機構

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建立包括海事、環保、油污清除、化學品防護救助、航運、救撈、海洋、氣象、法律、水產、生態、保險、通信、計算機等方面的應急專家庫。根據事故處置需要,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可臨時邀請其他相關諮詢機構的專家參加。諮詢機構具體負責提供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行動的技術諮詢;參與相關船舶污染應急反應體系建設的研究工作;提供船舶污染應急地方法規制定、體系建設和發展規劃諮詢。

2.4 指揮體系

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體系由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有關領導和成員組成的總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構成。

總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本預案,對船舶污染事故迅速做出評估、報告和通報,採取應急行動等。總指揮部設信息處理組、評估諮詢組、新聞發佈組、後勤保障組和善後處理組。

現場指揮部設現場指揮和現場副指揮。貫徹執行總指揮部指令;負責污染應急現場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現場指揮部一般設信息處理小組、污染圍控清除小組、警戒監視小組、消防小組、事故調查小組、醫療救護小組、後勤保障小組等,具體視應急處置需要設置。

2.5 應急反應力量

由政府撥款或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組建的船舶污染應急防治專業隊伍,港口、碼頭、設施單位組建的兼職應急防治隊伍以及×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應急力量組成。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事故預防預警就是及時收集可能引起船舶污染事故的預警信息。根據預警信息,採取相應措施,提前做好應急反應方案和應急準備工作。

3.1 預防預警信息

寧波海事局負責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評估,並做好相應的應急準備。氣象、海洋等部門負責提供即時的水上有關預報預警信息。

3.2 預防預警行動

各有關單位、船舶要把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事先針對不同船舶污染風險制定預案,採取積極的預防和應急措施。

海事、海洋漁業等部門負責及時向船舶發佈安全信息,防止水上船舶污染事故的發生,減少對人命、財產和環境造成的危害。

4 事故分級

根據國家突發事件信息上報的有關規定,結合水上船舶污染的特點、污染事故對人命安全和海洋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所需的應急力量和應急設備的規模,將船舶污染事故等級分爲特別重大污染事故(I級)、重大污染事故(II級)、較大污染事故(III級)、一般污染事故(IV級)四級。

5 應急響應

5.1 事故報告、覈實

5.1.1 事故報告

任何船舶、單位和個人發現(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應立即通過“12395”海上報警專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手段向寧波海事局報告。事故責任方應同時啓動本單位(船舶)應急預案(計劃),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5.1.2 事故覈實

寧波海事局值班人員在接到船舶污染事故報警後,應如實詳細做好記錄;並進一步瞭解和核實事故信息。

5.2 分級響應與預案啓動

按照事故等級和有關規定,啓動本預案,成立總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組建各工作組和行動小組。有關成員單位應按照各自的職責開展工作。

5.3 信息報送與處置

寧波水域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時,發生事故船舶應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向寧波海事局報告。寧波海事局應按照有關信息報告制度上報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

應急反應行動各階段的信息應逐級上報下達,重要信息應優先報送傳達。

在本地區應急力量難以應對的情況下,應立即上報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請求周邊力量予以支持或啓動上級相關預案進行援助。

5.4 評估與決策

針對船舶污染事故不同時段和應急反應階段,及時組織專家或利用相應的輔助決策系統,對污染事故的危害、應急反應措施和投入的應急反應力量以及應急反應行動效果進行評估。

5.5 應急力量的調動

根據污染事故等級、事故危害程度和範圍,及時調動相應的應急反應力量,參與應急反應行動。

5.6 事故現場警戒與交通管制

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和應急行動情況,需實施水上警戒和交通管制的,及時發佈航行通(警)告,實施警戒和交通管制,維護水上交通秩序。

5.7 監測與監視

按照制定的應急監視監測方案和國家環境監測規範和標準,對污染的水域、大氣等資源等進行監測,並及時將監測監視結果上報。

5.8 防火防爆

根據需要做好事故現場的防火防爆工作。

5.9 污染物圍控、回收與清除

根據事故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氣象、海況等因素,充分利用現有的應急力量、應急設施設備和船隻,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儘可能回收海面污染物;正確使用消油劑處理無法回收的海面污染物,消除(減輕)污染損害。

5.10 敏感資源的防護

當污染危及環境敏感區,特別是飲用和工業水源地、自然(生態)保護區、旅遊區、水產資源保護區時,有關部門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並根據資源敏感程度、現有應急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被污染後清理的難易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因素,組織專家進行評估,確定優先保護的次序,制定行之有效的保護方案。

5.11 人員救治與疏散

當污染造成人員傷害時,應立即開展救治和處置工作。

當污染危及周邊地區較大範圍人員安全時,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制定實施羣體性人員緊急疏散的方案,明確疏散的範圍、時間和方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指令,及時、有序、全面、安全地組織實施人員疏散,妥善解決疏散人員的臨時生活保障等問題。

5.12 事故調查

在應急反應行動開展的同時展開事故調查,查明事故的原因。

5.13 污染損害索賠取證

在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行動中,必須重視污染損害索賠證據收集環節。各有關單位應指定專人對污染損害情況和污染事故的控制、監視及清除工作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資源等進行詳細的記錄;利用拍照、攝像、污染物提取等有效手段做好原始證據的收集和保全工作。

5.14 回收污染物和污染廢棄物的處理

回收的污染物和污染廢棄物應按有關環保法規和規定的要求進行妥善處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15 應急行動結束

經綜合評估,認爲污染事故的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回收或清除達到預期目的,或繼續清污作業已無效或繼續清污代價與收效相比極不合算時,應急行動結束。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通訊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根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應急指揮等處置工作通信暢通。

6.2 應急隊伍與應急設備保障

根據寧波水域實際情況和“重點防護、優化配置、資源共享”的原則,由國家、政府、企業共同出資建設船舶污染應急專業隊伍和建立防污應急設備庫,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和物資。

6.3 應急技術保障

海事、海洋漁業等部門應在市政府的統一協調下,做好水域環境功能區劃,繪製敏感資源圖;建立污染物擴散預測模型和船舶污染風險預評價方法;研發船舶污染事故應急信息系統;完善污染物監視監測技術系統等工作,建立完善的污染物應急反應技術支持系統。

6.4 資金保障

寧波水域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準備和反應工作所需資金列入年度市級財政資金預算,並由政府部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與監督。

6.5 社會動員保障

當應急力量不足時,動員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參加應急反應行動。

6.6 其他保障

各有關部門還應做好交通運輸、醫療衛生、氣象信息、治安等其他保障工作。

7 善後處置

7.1 污染損害索賠

應急反應結束後,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索賠證據的收集、彙總、整理,做好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和索賠工作。

7.2 環境恢復

環保部門應組織有關單位制訂污染損害場所的恢復計劃(方案),並進行跟蹤監測。

7.3 總結評估

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具體負責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行動的總結評估工作。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寧波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制訂,報市政府批准。

當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經演習、實戰檢驗發現重大缺陷、應急力量發生較大變化或應急技術更新時,均應及時進行修訂。

8.2 區域協作

爲共同抵禦船舶污染風險,應加強與相鄰水域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或其他機構的合作,制定區域合作協議,明確協議的內容和提供援助的程序。

8.3 宣傳、培訓與演習

應急組織機構應有計劃地向公衆廣泛開展船舶污染應急宣傳教育活動。

由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組織應急反應培訓,並對各類應急反應人員進行考覈。

由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負責,每年組織一次不同規模的船舶污染應急反應演習,以保證本預案的有效實施及完善,提高應急反應的實戰能力。

各專業應急力量應不定期地組織演練以提高人員的實戰技能,並將演習情況報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備案。

8.4 監督檢查與獎懲

8.4.1 監督檢查

市船舶污染應急指揮中心會同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對本預案的實施過程和環節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對日常人員培訓、設備養護、演習等內容進行檢查。

8.4.2 獎懲

對在船舶污染應急行動中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或對應急反應工作提出重大建議且實施效果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推諉、故意拖延、不服從、干擾船舶污染應急反應指揮,未按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政策和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5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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