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年金公佈 雙軌制造成財政壓力驟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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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並軌財政壓力驟增

職業年金公佈 雙軌制造成財政壓力驟增

按照國務院的計劃,養老金並軌從20xx年10月1日起實施,目前各項配套細則正在抓緊制定。並軌後,僅國家財政支付方面,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支付壓力將驟增:一方面,要按照“老人老辦法”,對幾乎沒有繳納過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幹部,全額由財政支付養老金;另一方面,要對20xx年10月1日後在職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建立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戶完全做實;同時,還要投入財力,建立職業年金。

“以前只需要按月安排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人員待遇即可,現在不僅要管老人,還要管現職人員;不僅要爲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建立養老金,還要建立職業年金,財政資金支付壓力很大。”華南農業大學就業與社保系主任張開雲認爲,根據財政撥款性質的差異,對不同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年金採取不同的繳費機制,既是對現有機關事業單位管理模式的延續,從財力上來講,也是無奈之舉。

此前,中國社科院陸明濤測算,若政府於20xx年按照企業職工繳費標準,假如一次性做實個人賬戶,則需爲政府機關公務員補繳養老金約3.9萬億元,爲事業單位人員補繳約5.2萬億元,共計約9.1萬億元,約爲20xx年GDP的22.6%,當年財政收入的109.27%。

而機關事業單位繳納職業年金的部分,成本究竟有多大?平安證券粗略計算,按單位8%的比例,如若機關事業單位都做實單位繳納部分,則年繳費超800億元,“並軌”成本壓力不小。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第一條爲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xx〕2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範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一致。

第四條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爲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爲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第五條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單位繳費;

(二)個人繳費;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條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職業年金基金的具體投資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八條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爲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十條職業年金有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職業年金基金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爲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爲託管人,負責託管職業年金基金。委託關係確定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三條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十五條因執行本辦法發生爭議的,工作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請仲裁或者申訴。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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