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務員考覈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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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或學校中基本上都是以事業單位編制爲主,一些大學及一些規模比較大的學校中有參考公務員待遇的人員。下文是山西省公務員考覈實施辦法,歡迎閱讀!

山西省公務員考覈實施辦法
山西省公務員考覈實施辦法完整版

爲了規範公務員考覈工作,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加強對公務員隊伍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組部、人事部印發的《公務員考覈規定(試行)》中組發[20xx]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考覈的範圍、對象、原則

全省各級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都要建立和實行公務員考覈制度。

本辦法所稱公務員考覈,是指上述機關中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覈。對領導成員(包括同級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考覈,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公務員考覈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羣衆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二、考覈內容

對公務員的考覈,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爲基本依據,全面考覈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覈工作實績。爲了增強考覈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可操作性,各單位可結合實際,把德、能、勤、績、廉分解量化爲若干具體要素進行考覈。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以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三、考覈的評鑑和等次標準

公務員考覈包括平時考覈和定期考覈。定期考覈採取年度考覈的方式,並以平時考覈爲基礎。

(一)平時考覈的評鑑

平時考覈重點考覈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以及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和出勤情況等,並由主管領導對此適時作出審覈評鑑。

(二)年度考覈的等次標準

年度考覈的結果分爲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l、確定爲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2、確定爲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2)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3)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4)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5)廉潔自律。

3、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爲基本稱職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2)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3)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5)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爲不稱職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2)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3)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5)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爲嚴重。

公務員年度考覈要從實際出發,嚴格堅持標準,各單位優秀等次比例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各單位工作情況確定。被確定爲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單位應參加考覈公務員總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超過百分之十五比例的,應當報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覈准同意,但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四、考覈的方法程序

公務員考覈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進行,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一)平時考覈的基本方法

1、被考覈人可採取週記實或月記實的方法,按照《山西省公務員平時考覈手冊》規定的內容要求,認真填寫主要工作記實。

2、主管領導定期查閱審覈被考覈人的工作記實,並結合實際表現情況作出評鑑。

3、單位定期檢查被考覈人的記實、評鑑情況,並作爲年度考覈的具體依據。

平時考覈是對公務員所進行的經常性考覈,可隨時進行,也可根據需要進行階段評定,如月檢查、季分析、半年初評等。

(二)年度考覈的基本程序

l、被考覈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撰寫個人總結,並在一定範圍內述職。其中,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覈,必要時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民主測評。

2、主管領導在聽取羣衆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覈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覈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3、對擬定爲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範圍內公示。

4、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覈委員會確定考覈等次。

5、將考覈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覈公務員。被考覈公務員在《公務員年度考覈登記表》中籤署意見。

公務員對年度考覈定爲不稱職等次不服,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複覈和申訴。

公務員年度考覈,每年進行一次,一般在當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整個考覈工作的有效時間應不少於7天。

五、考覈結果的使用

公務員年度考覈的結果作爲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對公務員實施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一)公務員年度考覈被確定爲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l、累計兩年被確定爲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2、累計五年被確定爲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範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3、確定爲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爲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4、被確定爲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爲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覈獎金;

6、依據年度考覈結果按本規定晉升工資檔次和級別的,從考覈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開始執行。

同時,依據年度考覈結果按本實施辦法發放年度考覈獎金、晉升工資檔次和級別人員的確定,由公務員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覈備案並作出批覆;財政、人事部門根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批覆辦理有關手續。

(二)公務員年度考覈被確定爲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l、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2、本考覈年度不計算爲按年度考覈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覈年限;

3、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4、不享受年度考覈獎金。

(三)公務員年度考覈被確定爲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2、本考覈年度不計算爲按年度考覈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覈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覈獎金;

4、連續兩年年度考覈被確定爲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考覈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此外,對於被確定爲不稱職等次而又無職可降的人員,可以降低一個級別;在本職務最低級別的,可以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檔次;在最低級別工資檔次的,須給予嚴肅批評教育。

六、考覈的相關事宜

(一)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覈,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爲任職、定級的依據。

(二)本年度由軍隊轉業到機關工作的公務員,由轉業後所在單位參閱其轉業時的鑑定和轉業後的表現確定考覈等次,並享受相關待遇。

(三)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覈並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四)掛職鍛鍊的公務員,在掛職鍛鍊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覈並確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覈。

(五)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覈,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六)病、事假累計超過考覈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覈。

(七)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覈,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

處分的,按規定補寫評語,補定等次。

(八)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覈,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覈,不得確定爲優秀等次;

2、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覈,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覈不受原處分影響。

(九)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覈的公務員,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覈結果爲不稱職等次。

(十)公務員不參加年度考覈或參加年度考覈不定等次的,本考覈年度不計算爲按年度考覈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覈年限。

七、考覈機構及其職責

各單位在年度考覈時,可以設立考覈委員會。考覈委員會由本單位領導成員、公務員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公務員代表由組織推薦或民主推選產生,人數不少於考覈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考覈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機關的公務員管理部門承擔。

考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年度考覈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單位年度考覈工作;

(三)審覈主管領導人寫出的考覈評語和提出的考覈等次意見;

(四)審覈公務員對考覈結果不服的複覈申請。

八、考覈管理與紀律

縣級以上地方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考覈的綜合管理工作。

各單位年度考覈工作結束後,應將被考覈公務員的《公務員年度考覈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考覈的基礎材料,按照公務員管理權限,由所在單位公務員管理部門妥善保存。

省直各單位年度考覈情況要於翌年二月底前分別報送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審覈備案;未經審覈備案的,不能兌現有關待遇。

審覈備案材料主要包括:

1、考覈工作總結;

2、《公務員年度考覈審覈備案情況統計表》;

3、《公務員年度考覈等次情況登記表》;

4、《年度公務員考覈實施獎懲情況統計表》。

各市年度考覈工作,最遲要在翌年二月底完成,並將總結報告分別報送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

對在考覈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爲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九、其它

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考覈,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過去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公務員選拔基本素質

(一)政治素質

1.必須具有遠大的共產主義理想、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2.堅持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密切聯繫羣衆,堅決維護人民羣衆的利益。

3.堅持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勇於開拓前進。

4.模範遵紀守法,樹立清正廉潔的公僕形象。

5.刻苦學習,勤奮敬業,不斷加強知識積累和經驗積累。

(二)專業知識

公務員的知識分兩部分:專業知識和相關知識。專業知識包括本專業的基本概念、基礎理論、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識以及本專業的來龍去脈和前後動態。相關知識即指相近或交叉專業的有關知識,這些知識的瞭解有助於本職專業知識的深化和提高。

(三)智力素質

智力是公務員的基本素質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公務員對於問題的觀察、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觀察力、記憶力、思考力和想象力。普通人智商大體相當,只是不同的人對於智力的各個方面稍有側重,有人長於抽象邏輯思維,有人長於形象思維,有人長於觀察,有人敏於反應。

(四)心理和身體素質

公務員的心理素質指公務員在內部和外部環境作用下所形成的、意志、心理感受等方面。主要包括情緒和穩定性、團結協作的相容性、工作的獨創性、面對服務對象的謙和態度、心理的自我調適等。身體素質主要指公務員的體力和適應力,公務員必須具備連續作戰的精力,能夠適應外部環境的各種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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