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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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爲惡習,並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下文是山西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細則,歡迎閱讀!

山西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細則
山西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細則全文

第一條 爲依法規範實施社區矯正,將社區矯正人員改造成爲守法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佈的《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及《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結合我省社區矯正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執法工作。

人民法院對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區矯正人員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條 省、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設立社區矯正專門工作機構,指導管理本轄區社區矯正工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設立社區矯正專門執法機構,建立專門工作場所,配備專門工作人員,具體從事社區矯正工作。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制度,設立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名冊檔案。

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在社區矯正機構的組織指導下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等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矯正工作。

第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收到居住地不在本轄區,或由於其他原因確實無法進行調查評估時,應及時將有關函件退回,並說明理由,不得無故拒絕調查評估。

第六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應成立不少於兩人的調查評估小組。調查評估小組可以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司法所的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或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組成。

第七條 調查評估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反饋給委託機關。如遇特殊情況無法按期完成的,可延長五個工作日,但要及時與委託機關聯繫,說明情況。

第八條 受委託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委託機關的要求,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係、一貫表現、犯罪行爲的後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等進行調查瞭解。調查評估的原始材料應由司法行政機關存檔。

第九條 調查評估結束後,應當綜合分析被調查人是否適合進行社區矯正,並形成明確的評估意見,具體爲“適用社區矯正”或“不適用社區矯正”,及時提交委託機關。

第十條 對於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覈實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可以予以配合。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在向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宣判時或者在其離開監所之前,應當簽訂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進行社區矯正相關教育,書面告知其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的後果。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生效起三個工作日內,採取派員送達、郵政特快專遞等方式,向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送達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證明書副本、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等法律文書,同時抄送其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回執,並在兩個工作日內將上述相關法律文書及相關材料的複印件送達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司法所。對法律文書不全或有誤的,應當立即通知送達機關補正。

第十二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社區矯正法律文書後,應當及時進行居住地核實,對居住地在本轄區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爲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填寫《社區矯正人員接收登記表》,告知其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及司法所地址和負責人聯繫方式,告知司法所該社區矯正人員的姓名、住址、通訊方式等基本信息。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或者遇有特殊情況,應當通知司法所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將該社區矯正人員當場接回。

如發現居住地確實不在本轄區的,要及時將有關法律文書退回送達機關,並向送達機關提供居住地不在本轄區的證明材料,同時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決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應當及時通報決定機關並組織查找,居住地公安機關協助查找。

第十四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社區矯正人員已報到但其相關法律文書尚未送達時,應當爲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並書面通報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查明情況、及時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第十五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由交付執行的監獄、看守所將其押送至居住地,與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交接手續。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通知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到庭辦理交接手續。

罪犯居住地不在本省,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省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司法所應當在社區矯正人員報到後,七日內組織宣告。宣告程序爲:

(一)司法所工作人員覈查覈對社區矯正人員身份等基本信息;

(二)司法所工作人員向社區矯正人員宣告規定內容;

(三)社區矯正人員宣讀《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

(四)司法所與矯正小組、監護人或保證人分別簽訂矯正責任書、監護人或保證人責任書;

(五)司法所工作人員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談話教育。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矯正小組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到場,人民檢察院駐鄉鎮(街道)檢察室、公安派出所可以派人蔘加。

第十七條 司法所接收社區矯正人員後向其宣告的內容包括: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等有關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社區矯正期限;社區矯正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被禁止的事項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社區矯正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權利;矯正小組成員、監護人或保證人及其職責等。

第十八條 司法所應當爲社區矯正人員確定專門的矯正小組。矯正小組由司法所工作人員擔任組長,由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志願者或相關協助人員組成。社區矯正人員爲女性的,矯正小組應當有女性成員。矯正小組成員一般不少於三人。

司法所應當與矯正小組簽訂矯正責任書,根據矯正小組成員所在單位和身份,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各項矯正措施落實。

第十九條 司法所應當在對社區矯正人員被判處的刑罰種類、犯罪情況、悔罪表現、個性特徵和生活環境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爲社區矯正人員制定矯正方案,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教育和幫助措施。根據矯正方案的實施效果,適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爲社區矯正人員建立社區矯正執行檔案,包括適用社區矯正的法律文書,以及接收、監管審批、處罰、收監執行、解除矯正等有關社區矯正執行活動的法律文書。

司法所應當建立社區矯正工作檔案,包括司法所和矯正小組進行社區矯正的工作記錄,社區矯正人員接受社區矯正的相關材料等。同時留存社區矯正執行檔案副本。

社區矯正人員的執行檔案和工作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嚴格按照社區矯正人員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社區矯正人員檔案輸入計算機的,計算機不得與國際互聯網或其他未經批准的網絡連接。

第二十一條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按照不同的監管等級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及時報告。

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每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複查情況報告。如確因病情、治療等特殊原因,經司法所同意,可採取電話報告等方式每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病情複查情況報告可由其家屬、監護人或保證人送交司法所。

第二十二條 對於人民法院禁止令確定需經批准才能進入的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社區矯正人員確需進入的,應當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並書面告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不得會見違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非法組織人員及社區矯正機構禁止會見的其他人員。

社區矯正人員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或會見境外人士必須事先報告司法所,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後方可進行。

未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被判處管制的社區矯正人員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社區矯正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禁止出國(境),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第二十五條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七日(含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一次不得超過一個月,半年內一般不得超過六十天。入矯後三個月內一般不得離開所居住市、縣。

社區矯正人員外出期間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時間的,本人應當返回居住地辦理審批手續;特殊情況需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可委託家屬、監護人或保證人代爲辦理審批手續,但總外出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未成年人或其他限制行爲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經批准外出的,須由監護人陪同。

第二十六條 社區矯正人員經批准外出期間,司法所應當通過信息技術、通訊手段和跟蹤管理等方式和途徑,採用不定期或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其進行監督管理。發現社區矯正人員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司法所應當責令其立即返回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罰。必要時,可派員將其帶回,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市、縣。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徵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未明確回覆同意接收前,不得作出同意變更居住地決定。

經批准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應當抄送現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第二十八條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識、時事政策等教育學習活動,增強法制觀念、道德素質和悔罪自新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教育學習時間不少於八小時。

第二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採取集中教育學習、個別教育與自我教育學習相結合的方式,有針對性的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分類教育,應當依託和整合社會教育資源,加強社區矯正人員教育基地建設。

第三十條 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社區服務,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社區服務時間不少於八小時。

第三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安全、操作性強的原則,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地組織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參加社區服務,依託和整合社會公共資源,加強思想教育、技能培訓和安置就業爲一體的社區服務基地建設。

第三十二條 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心理狀態、行爲特點等具體情況,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個別教育和心理輔導,矯正其違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適應社會能力。

第三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出資鼓勵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參加國家心理諮詢師培訓和等級考試,依託和整合社會資源建立一支專兼職相結合的社區矯正心理矯正工作隊伍,推進心理矯正基地建設,紮實做好社區矯正人員心理諮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疾病治療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需要,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幫助落實社會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個人生活、工作及所處社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實地檢查、通訊聯絡、信息化覈查等措施及時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活動情況。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或者遇有特殊情況,司法所應當及時瞭解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有關情況,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社區矯正人員到司法所報告、說明情況。

社區矯正人員脫離監管的,司法所應當及時報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追查,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協助,必要時建議公安機關進行網上追逃。

第三十六條 司法所應當定期到社區矯正人員的家庭、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和居住的社區瞭解、覈實社區矯正人員的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等情況。

對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司法所應當定期與其治療醫院溝通聯繫,及時掌握其身體狀況及疾病治療、複查結果等情況,並根據需要向批准、決定機關或者有關監獄、看守所反饋情況。

第三十七條 司法所應當及時記錄社區矯正人員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等情況,按照社區矯正人員獎懲考覈辦法對其進行考覈,並根據考覈結果,對社區矯正人員實施分類管理。

第三十八條 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派員調查覈實情況,收集有關證明材料,提出處理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相關調查、取證等工作;必要時,對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禁止令情形的社區矯正人員及時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 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警告,並出具書面決定:

(一)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

(二)違反關於報告、會客、外出、居住地變更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複查情況,或者未經批准進行就醫以外的社會活動且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六)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條 社區矯正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並及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公安機關接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處罰建議書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公安機關發現社區矯正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或涉嫌違法犯罪等情形,在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刑事拘留等措施後,應當及時通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同級檢察機關。

第四十一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四十二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批准、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批准、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決定: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的收監執行建議書和決定機關的決定書,應當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監獄應當立即赴羈押地將罪犯收監執行,並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並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十四條 社區矯正人員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減刑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覈同意後,送同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同步監督,監所檢察部門無異議的,提請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減刑,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司法行政機關減刑建議書和人民法院減刑裁定書副本,應當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四十五條 社區矯正期滿前十五日內,社區矯正人員應當作出個人總結,司法所應當根據其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的表現、考覈結果、社區意見等情況作出書面鑑定,並對其安置幫教提出建議。

司法所應當及時將社區矯正期滿書面鑑定意見、安置幫教建議等相關材料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覈審批,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簽發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

第四十六條 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滿,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公開進行。解除社區矯正宣告的程序爲:

(一)司法所工作人員宣佈參加宣告的人員;

(二)社區矯正人員陳述其在社區矯正期間遵守法律法規和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以及思想、學習、工作、生活等情況;

(三)矯正小組成員介紹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日常幫教等情況;

(四)司法所工作人員宣讀宣告內容;

(五)司法所工作人員向社區矯正人員發放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簽發的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

司法所應當針對社區矯正人員不同情況,通知有關部門、村(社區)、羣衆代表、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蔘加宣告。人民檢察院駐鄉鎮(街道)檢察室、公安派出所可以派員參加宣告。

監獄、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刑期屆滿的,由監獄、看守所依法爲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刑期屆滿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即爲其刑滿釋放證明。

社區矯正人員期滿宣告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解除社區矯正通知書送達決定機關,並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四十七條 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滿的宣告事項包括:宣讀對社區矯正人員的鑑定意見;宣佈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區矯正;對判處管制的,宣佈執行期滿,解除管制;對宣告緩刑的,宣佈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裁定假釋的,宣佈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第四十八條 社區矯正人員死亡、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被判處監禁刑罰的,社區矯正終止。

社區矯正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死亡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批准、決定機關,並通報縣級人民檢察院。

社區矯正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被判處監禁刑罰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執行其社區矯正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十九條 對於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機關配合公安機關,監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並及時掌握有關信息。

對於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分別按照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類社區矯正人員實施監督管理,並在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公安機關。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由公安機關書面通知罪犯本人及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可以自願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心理輔導、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活動。

第五十條 對未成年人實施社區矯正,應當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進行;

(二)對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給予身份保護,其矯正宣告不公開進行,其矯正檔案應當保密;

(三)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的矯正小組應當有熟悉青少年成長特點的人員參加;

(四)針對未成年人的年齡、心理特點和身心發育需要等特殊情況,採取有益於其身心健康發展的監督管理措施;

(五)採用易爲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開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輔導;

(六)協調有關部門爲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就學、就業等提供幫助;

(七)督促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承擔撫養、管教等義務;

(八)採取其他有利於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改過自新、融入正常社會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社區矯正人員,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十一條 社區矯正人員社區矯正期滿的,司法所應當告知其安置幫教有關規定,與安置幫教工作部門妥善做好交接,並轉交有關材料。

第五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例會、通報、業務培訓、信息報送、統計、檔案管理以及執法考評、執法公開、監督檢查等制度,保障社區矯正工作規範運行。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處置機制,發現社區矯正人員非正常死亡、實施犯罪、參與羣體性事件的,應當立即與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妥善處置,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區矯正人員的信息交換平臺,實現社區矯正工作動態數據共享。

第五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的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社區矯正人員在就學、就業和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司法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聽取和妥善處理社區矯正人員反映的問題,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社區矯正執法活動違反法律和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區別情況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交付執行機關和執行機關應當及時糾正、整改,並將有關情況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意見)書》:

(一)騙取暫予監外執行的;

(二)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沒有依法送達監外執行法律文書,沒有依法將罪犯交付執行,沒有依法告知罪犯權利義務,法律文書沒有同時抄送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的;

(三)人民法院對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的被告人、罪犯沒有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的;人民法院收到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的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建議後,沒有依法進行審查、裁定、決定的;

(四)司法行政機關沒有及時接收社區矯正人員,對社區矯正人員沒有落實監管責任、監管措施的;

(五)司法行政機關對違法的社區矯正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罰而沒有依法作出處罰或者建議處罰的;公安機關對重新犯罪的社區矯正人員沒有及時依法處理的;

(六)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應當作出對社區矯正人員收監執行決定而沒有作出決定的;

(七)監獄、看守所應當將社區矯正人員收監執行而沒有收監執行的;

(八)對依法應當減刑的社區矯正人員,司法行政機關沒有提請減刑或者提請減刑不當的;

(九)對依法應當減刑的社區矯正人員,人民法院沒有裁定減刑或者減刑裁定不當的;

(十)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滿,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和履行相關程序的;

(十一)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看守所在社區矯正人員交付執行、監督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十二)社區矯正人員出現脫管、漏管情況的;

(十三)其他依法應當提出糾正意見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意見或者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意見)書》:

(一)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沒有爲社區矯正人員建立社區矯正執行檔案,司法所沒有建立社區矯正工作檔案,未對社區矯正人員建立矯正小組,監管措施不落實,致使社區矯正人員脫管、漏管的;

(二)社區矯正人員矯正屆滿,司法行政機關未辦理相關法律手續的;

(三)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社區矯正工作紀律的;

(四)對社區矯正人員考覈、獎懲不當的;

(五)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侵犯社區矯正人員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需要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受理社區矯正人員脫管、漏管舉報的,應當及時進行覈實並作出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向舉報人反饋覈實處理的結果。

第五十八條 在實施社區矯正過程中,司法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爲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發生違規違紀的,司法行政機關要及時進行教育訓誡、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互相協調、互相配合,落實職責分工、加強工作銜接、依法充分履職,促進社區矯正工作順利開展。

第六十條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積極爭取當地財政部門支持,落實社區矯正工作人員、行政運行、辦公業務、業務裝備、業務培訓、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志願者聘用等經費,保障社區矯正工作的正常開展,並根據社區矯正工作發展的實際需要,建立社區矯正經費動態增長機制。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由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山西省公安廳、山西省司法廳共同負責解釋。全省各級各部門之前發佈的有關社區矯正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爲準。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社區矯正的意義

1、直接目的:通過社區矯正組織進行的社會化的教育,使罪犯適應並順利迴歸社會。

2、間接目的:增強社區公民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3、根本目的: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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