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成品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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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是經過原油的生產加工而成,可分爲石油燃料、石油溶劑與化工原料、潤滑劑、石蠟、石油瀝青、石油焦6類。下文是廣西成品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廣西成品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廣西成品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我區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根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國家商務部令20xx年第23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成品油批發企業,是指取得《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向成品油零售企業提供成品油或直接批量銷售給生產企業的成品油經營機構。成品油倉儲企業,是指取得《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向其他單位提供成品油儲存、週轉業務的經營機構。成品油零售企業是指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從事成品油終端銷售的經營機構。

第三條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及零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各級行使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主管部門,均應遵守《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自治區商務廳負責制定全區《成品油倉儲和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協調全區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設區的市商務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 成品油經營行業發展規劃的編制、修訂與審批

第六條 《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編制的原則和職責。

(一)原則:高起點、高標準設定中長期目標,分步實施。

(二)職責:《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分爲自治區、設區的市兩級。自治區級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加油站控制總量指標;設區的市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加油站分區布點,並明確列出規劃期限。

第七條 規劃布點的基本標準。

(一)加油站的布點必須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具體按以下標準設置:

1.高速公路加油站按每百公里不超過2對設置。

2.國道和省道公路加油站按每百公里不超過6對設置。

3.縣、鄉公路沿線按每百公里雙向12至16個標準設置。

4.城區加油站的服務半徑不少於0.9公里。

(二)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積及加油站規模應符合GB50220的規定。

(三)加油站的站址選擇和總平面佈置應符合GB50156、GBJ16、GB50045和GB18265的規定。

(四)水上加油站(船)的設置選址必須同時符合港務監督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五)在本細則正式生效之前已領取證照但不符合《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的加油站,各地應統籌計劃,按規定搬遷或關閉。加油站搬遷或關閉後,嚴禁在原址新建加油站。

第八條 《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的內容。

(一)規劃由說明文件、加油站基本情況表、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圖三部分組成。

(二)說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編制規劃的指導思想、依據和原則;本地區加油站發展的總體控制數量及單站規模;《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的時限性。

(三)加油站基本情況表內容應包括當地全部加油站(現有及規劃待建)的基本情況:站點名稱、詳細地址、加油站面積(平方米)、加油機臺數(臺)、油罐容量(立方米)、油罐數量(個)。

(四) 《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圖應在一定比例尺的當地行政區劃地圖上採用不同的符號分別標註現有和規劃待建加油站的位置。

第九條 《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審批程序。

(一)各設區市商務局要會同同級城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述原則和內容,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組織編制轄區內《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並依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要求確定加油站的具體布點,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後,上報自治區商務廳。

(二)自治區商務廳、建設廳、國土資源廳組織有關專家和主管部門,對各設區市《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進行審定後予以發佈,並報國家商務部備案。

(三)各設區的市《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經自治區商務廳、建設廳、國土資源廳批准後,不得隨意改變。確需調整規劃的,須報自治區商務廳、建設廳、國土資源廳重新審批。

(四)高速公路《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由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局直接報自治區商務廳。

第十條 經自治區商務廳、建設廳、國土資源廳審覈、批覆的《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是審批新建加油站的依據。《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要根據城市發展和交通道路建設需要適時進行補充和完善。

第十一條 《成品油倉儲企業發展規劃》由自治區商務廳根據我區社會和經濟發展規劃,按照倉儲企業及油庫的合理物流流向及輻射半徑,結合成品油批發企業發展情況和《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制定,報國家商務部備案。

第三章 成品油經營企業的基本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1. 擁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萬噸以上、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汽油和柴油年生產量在50萬噸以上的煉油企業,或者

2.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的進口企業,或者

3.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且成品油年經營量在20萬噸以上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或者

4.與成品油年進口量在10萬噸以上的進口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三)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

(四)擁有庫容不低於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佈局規劃;並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五)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1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油庫等儲油設施的佈局和設置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成品油倉儲企業發展規劃》。

(二)擁有庫容不低於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佈局規劃;並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三)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四)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1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五)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

(二)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供油協議。

(三)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四)加油站建設符合國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

(五)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第四章 成品油倉儲、零售布點規劃確認

第十五條 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單位的新建、遷建、擴建,均應先通過符合《成品油倉儲企業發展規劃》和《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的申報確認程序。企業規劃確認請求由申報人向設區的市商務局提出,由設區的市商務局初審,並在申報表上籤署意見、簽名、加蓋公章後上報自治區商務廳,自治區商務廳在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上籤注意見並通知申報人和當地市商務局。

第十六條 對申報人提出符合規劃確認請求,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場告知申報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對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初審機關應當受理並於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上報自治區商務廳。自治區商務廳必須於20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符合或不符合規劃的結論並通知所在市商務局及申報人。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結論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通知所在市商務局及申報人。

第十七條 申報新設倉儲經營布點符合規劃確認,申報人應提交《成品油倉儲經營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1)一式4份,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建設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原件1份、複印件2份(所有複印件均須由受理機關加蓋“與原件相符”專用章,經辦人簽名,註明時間。下同)。

第十八條 申報成品油倉儲經營設施擴建、遷建符合規劃確認,應提交《成品油倉儲經營擴、遷建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2)一式4份,屬於遷建的,應另加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原件1份、複印件2份。

第十九條 申報新建加油站(不含高速公路加油站)和岸基加油點符合規劃確認,申報人應提交以下申報表一式4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複印件2份。

(一)《新建加油站(點)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3)。

(二)非城區的,提供建設地點前後(含對面)10公里內周邊相鄰的現有和在建加油站現狀分佈示意圖。位於城區的,提供半徑1.8公里範圍內現有和在建加油站現狀分佈示意圖,標出加油站名稱和間距,周邊沒有加油站的也要文字說明。

(三)建設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或同意選址的文件。

(四)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簽定供油協議。

(五)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第二十條 申報新建高速公路加油站規劃確認的,由新建加油站單位直接向自治區商務廳提交以下申報表一式4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複印件2份。

(一)《新建加油站(點)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3)。

(二)高速公路規劃有關部門的規劃文件。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加油站用地,應事先由設區的市商務局行文上報自治區商務廳進行符合加油站規劃的確認,行文時必須附上第十九條第(三)項材料。

已取得自治區商務廳覈准的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者,可直接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參加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權的競買;尚未取得上述批准證書的競買者競買資格,由設區的市商務局審查確定。

符合前兩款要求,依法經招標、拍賣、掛牌取得加油站用地者,可依法辦理後續建設手續。

第二十二條 申報加油站和岸基加油點遷建、擴建符合規劃確認,申報人應提交《加油站(點)遷、擴建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4)一式4份,以及第十九條第(二)、(三)項所列材料。屬於搬遷的應在第(二)項平面示意圖中加標原站點地點,不同路段的應同時附原站址和新站址周邊站點示意圖。屬原地擴建的,免交第(三)項材料。

第二十三條 新設加油船申報規劃確認,申報人應提交《新設水上加油船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5)一式4份。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商務廳對成品油倉儲、零售布點符合規劃的確認文件下達後12個月內,申報人尚未動工建設的,市、縣(區)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撤銷規劃確認的建議,經自治區商務廳批准後,由市、縣(區)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原申報人。

第五章 成品油經營申請的受理、審查及期限

第二十五條 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成品油經營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規範文本。

(一)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應當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申請人應當向自治區商務廳提供下列書面申請材料原件1份、複印件2份,經自治區商務廳初步審查後上報商務部:

1.《成品油批發經營申請表》(附表6)。

成品油定價機制

自1998年,中國已經歷了三次成品油定價機制改革。

1998年6月3日,原國家計委出臺《原油成品油價格改革方案》,規定中石油和中石化兩個集團公司之間原油交易結算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價格由原油基準價和貼水兩部分構成。其中原油基準價由原國家計委根據國際市場相近品質原油上月平均價格確定,貼水由購銷雙方協商確定。

汽、柴油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原國家計委按進口完稅成本爲基礎加國內合理流通費用確定零售中準價,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在此基礎上並在上下浮動5%的幅度內確定具體零售價。

從20xx年6月份起,國內成品油價開始參考國際市場價格變化相應調整,當時參考的只有新加坡市場的油價。

從20xx年11月份起,中國又一次進行成品油定價機制改革。改革的核心是國內成品油價格改爲參照新加坡、鹿特丹、紐約三地市場價格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當國際油價上下波動幅度在5%-8%的範圍內時保持油價不變,超過這一範圍時由國家發改委調整零售中準價。

20xx年3月26日,國家發改委在宣佈成品油價上調的同時,向地方傳達了石油綜合配套改革方案。方案包括兩大內容:一是成品油價由原來的與國際成品油價直接接軌,改爲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爲基礎,加上國內合理加工成本和適當利潤確定。二是推出“四個配套機制”:包括建立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機制;建立相關行業價格聯動機制;建立對種糧農民等部分弱勢羣體和部分公益性行業給予補貼的機制;建立原油漲價收入的財政調節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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